[经济管理]天津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机构管理办法内容摘要:

律法规对 首期缴付比例的规定。 首期实际缴付资本应经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附银行资金到位证明)。 股权投资企业首期实际缴付资本到位后,应由具有本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条件的托管银行托管。 第三十三条 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股权投资管理机构的审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四条 股权投资管理机构注册时应提供主要高级管理人员的履历。 第三十五条 股权投资企业、股权投资管理机构注册时应签署 《合法合规募集资本的承诺函》(附件 1),并领取《风险提示书》(附件 2)。 第三十六条 股权投资企业、股权投资管理机构 应当依法接受 企业登记机关的年度检查和日常监管,按照登记机关的要求提交材料,提供相关情况。 企业不按规定接受年检和日常监管的,或检查发现违法行为的,企业登记机关依法处理直至吊销营业执照,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第三十七条 市工商局按月统计股权投资企业及管理机构的注册户数、注册(认缴)资本、实收(实缴)资本、注册地址等信息,每月 10 日前将股权投资企业及管理机构的注册登记信息函告市发展改革委、市金融办。 第六章 股权投资企业托管银行 第三十八条 股权投资企业托管业务,是指商业银行作为托管人,接受依法设立的股权投资企 业或其受托管理人的委托,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为其提供包括资金保管、资金汇划清算等基本服务及根据双方约定,提供会计核算等增值服务。 第三十九条 市备案办对开展股权投资企业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 “ 托管银行 ” )实行备案管理。 托管银行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反洗钱的有关法律法规,具有达到防范非法集资应具备的软硬件条件。 (二)具有基金资产托管资质。 (三)在津注册的法人商业银行,或经商业银行总行授权的天津市分行。 (四)设有专门的托管业务部门,从事股权投资企业资产托管业务。 (五)托管业 务部门有满足营业需要的专用办公场所、独立运营场地。 配备独立的托管业务技术系统及硬件设备,包括网络系统、应用系统、安全防护系统、数据备份系统。 有一定数量的经市备案办认可的从事股权投资企业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 (六)有完善的托管业务管理、操作和风险控制制度。 (七)最近 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八)市备案办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四十条 托管银行应以书面形式向市备案办报送以下材料: (一)开办股权投资企业托管业务的申请报告。 (二)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从事基金资产托管业务的批准文件的复印件。 (三)经商业银行总行 授权,由天津市分行办理托管业务的,需提供总行授权文件的复印件。 (四)托管业务部门及从业人员配置情况说明。 (五)股权投资企业托管业务管理办法、操作流程和风险控制办法。 (六)托管协议范本。 (七)市备案办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四十一条 备案的托管银行应每月 10日前向市备案办书面报告股权投资企业托管数量、规模等业务情况。 鼓励备案的托管银行成为天津股权投资基金协会会员。 第四十二条 托管银行在股权投资企业托管业务中应独立履行以下职责: (一)安全保管股权投资企业的资金。 (二)对托管的不同股权投资企业分别开立账户。 (三)确认管理运用股权投资企业资金指令的真实性,核对股权投资企业交易记录、资金和财产账目。 (四)记录股权投资企业资金划拨情况,保存委托人的划款指令及证明汇款真实性的相关材料。 (五)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或托管协议约定,定期向委托人出具保管报告。 (六)履行法律法规、托管协议约定的投资监督职责。 (七)托管协议约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十三条 托管业务流程 (一)尽职调查 托管银行应做好股权投资企业托管前的尽职调查,并以书面调查报告记录存档。 重点调查以下内容: 股权投资企业有关情况。 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工商登记文件、承诺函、风险提示书等。 股权投资管理机构有关情况。 ( 1)合规性。 包括管理的股权投资企业运作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是否有被监管部门处罚的记录等。 ( 2)股权结构。 包括股权结构、合伙人制度、公司治理情况、股东背景等。 ( 3)投资经验。 包括管理的股权投资企业数量、资产规模、退出项目数量、退出项目资产规模等。 ( 4)投资策略及决策流程。 包括是否有专注的投资领域、是否设定选择投资项目的方法和体系等。 ( 5)核心团队或主要投资经理情况。 包括在业内的口碑、诚信情况 ,核心团队成员的组成、受教育背景、过往经历等。 拟托管的股权投资企业募集及存续情况。 对股权投资企业的存续期限、募集对象及方式、投资者人数、收益分成等情况进行审核,确保募集、运作规范合法。 托管银行认为必要的其他尽职调查内容。 (二)签订托管协议 托管银行应与委托人签订托管协议。 托管协议应当使用已在市备案办备案的托管文本。 根据托管项目的实际要求,确实需要修改托管文本中涉及合同各方权利义务等关键条款的,应向市备案办备案。 托管协议应当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账户开立、划款指令和划款方式等内容。 (三)账 户管理及资产托管 托管银行应当按照托管协议约定,协助股权投资企业开立独立的股权投资企业托管专用账户 ,用于股权投资企业资金的存放、管理和划转。 原则上,要求募集资金一次性汇入银行托管账户;如有特殊原因,投资人需分别汇款至托管账户的,托管银行应根据股权投资企业出资人名录进行核实。 托管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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