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管理]兴业银行保兑仓业务管理办法内容摘要:

第九条 非网络业务项下保兑仓业务,无需对核心企业核定间接授信额度。 对于本行与核心企业合作开展供应链金融服务网络业务的,本行须对核心企业核定间接授信额度,跨区网络项下分行在办理具体保兑仓业务前需根据《兴业银行供应链金融服务网络集中授信管理办法》 (兴银〔 2020〕467 号 )相关规定向总行 申领间接授信额度。 第十条 保兑仓业务项下,核心企业间接授信额度的占用按客户融资敞口余额统计,对所有客户的融资敞口余额之和不得超过核定或分配的间接授信额度。 第十一条 本行须 为保兑仓业务项下客户核定保兑仓业务专项授信额度,保兑仓业务专项授信额度应根据客户的资信状况和销售规模合理核定,有效期为一年。 已经核定专项授信额度的保兑仓业务不视同无担保信用业务,分行可在年度业务授权书规定的权限内自行审批,专项授信额度应与客户在本行原有风险敞口合并管理,敞口加总不得超过分行权限,超出分行权限的应 上报总行审批。 第十二条 保兑仓业务项下单笔信用业务均为短期融资,具体期限视标的货物周转时间而定,最长不超过六个月。 第十三条 办理保兑仓业务的客户须提交首付款或首笔保证金,具体比例由 总、分行业务管理部门充分考虑核心企业经销模式、保兑仓业务项下商品流转速度及回款进度等因素,在制定业务合作方案时予以确定,作为客户办理保兑仓业务时应提交首付款或首笔保证金的最低比例。 对于经认定为“优质基础客户” 、 “战略基础客户”,以及列入总行“中型 实体 企业主办行 客户 ”和“中型 实体企业主办行培育新 客户”白名单的客户,分行可直接采取上述最低比例;对于其他客户,分行应在上述最低比例的基础上结合其资信状况、销售情况等,并根据风险定价原理适当上调,以此确定合理的首付款或首笔保证金比例。 第十四条 办理保兑仓业务提货时 ,可视情况选择如下方式: (一 )首笔保证金 /首付款可全额用于首次提货,后续提货时须向本行追加保证金,本行向核心企业签发相同金额的《提货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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