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管理]公司人事管理章程内容摘要:

费。 第六十三条 对公司作出重大贡献的职工,由总公司奖励安排参加长期脱产学习,其学费由总公司支付,学习期间享受全额收入。 具体人员由总公司领导确定,人事本部负责拟定奖励性的长期脱产学习计划。 第六十四条 职工本人也可书面申请参加长期脱产学习,须经本部门总经理批准,并由人事本部审核,总公司总经理批准后 纳入人事本部的统一培训计划。 根据本条规定参加长期脱产学习的人员,学费由本人自负,学习期间办理待岗手续。 第六十五条 职工根据工作需要经部门总经理批准可参加有关专题的短期脱产学习,短期培训的培训时间不应超过三个月。 参加短期脱产学习各部门原则上一次不应超过两人。 第六十六条 参加总公司外部培训的人员,在培训结束后应将本人培训期间的考勤记录、学习成绩、毕业或结业证书交人事本部审核,考核成绩不合格、未毕业或未结业者应将总公司支付的学费或代培费退还总公司。 第六十七条 业余学习。 不占用工作时间参加的 各类学习(驾校学习除外)、业务培训均为业余学习。 凡是参加业余学习的职工,均可在人事本部办理有关手续,享受一定的学贫补助。 根据职工学习期限将学费按月平均,月平均学费在 100 元以下的可实报实销。 在 100元以上的每月给予 100元的补助。 职工应向人事本部提供参加业余学习的相关证明材料。 第九章 奖罚 第六十八条 总公司本着“开拓者奖,空谈者罚”的原则,根据职工工作表现给予适当的奖罚,以提高工作效率,加强经营管理。 第六十九条 奖励范围。 (一)有以下表现之一的职工给予一次性奖金: 为总公司推荐优秀人才(被推荐的人才对总公司做出重大贡献); 2,为总公司挽回十万元以上经济损失(挽回由于本人工作失误或因本人管理不善造成的经济损失的,不属于此奖励范围); 在对外交往中为国家及总公司赢得荣誉和利益: 爱护总公司财产、节约公司资金有突出成绩; 出色完成领导交办的特殊任务; 管理部门职工全年元任何缺勤及迟到早退现象者加发两个月工资。 以上奖励由各部门随时以书面形式报人事本部,经人事本部、财务本部审核后,报总公司总经理批准,发给一 次性奖金。 (二)有以下表现之一的职工给予工资晋级及奖金 有创新、开拓精神,引进的先进管理机制被采纳并对总公司的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 为总公司开拓重要业务渠道,为总公司作出重大贡献: 超额完成计划目标,成绩突出: 为总公司做出其它突出贡献。 以上奖励均由各部门在年末(十二月份)以书面形式报人事本部,经人事本部审核,报总公司总经理批准后给予工资晋级及奖金。 人事本部将各项奖励作为职工考评和职务晋升的一项重要依据。 各部门可根据本部 门的管辖权限向人事本部提出具体奖励建议。 第七十条 处罚范围 (一)职工有以下表现之一者,给予罚款: 违反总公司规章制度; 给总公司造成经济损失; 泄露总公司内部信息、机密; 破坏总公司的形象、名誉。 以上处罚由部门随时将书面材料报人事本部审核,人事本部也可根据检查结果直接提出处理意见,报总公司总经理批准。 职工有上述表现者视情况给予 20元以上 500 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也可给予工资降级。 各管理部门可在 20 元至 500元的范围内制 订本部门管辖范围内的罚款事项并将执行通知转人事本部,由人事本部通知财务本部在工资中扣除。 各管理部门可根据本部门管辖权限向人事本部提出具体处罚建议。 (二)职工有下列表现之一者,给予工资降级。 消极怠工、工作没有效益; 工作效率低,服务质量差: 没有达到本岗位职责要求; 有其它不利于公司发展的行为; 没有按时完成任务和计划目标; 总公司各部门领导决策重大失误; 虚报功绩,不实事求是。 上述第 1至 4款规 定的处罚均由各部门于每季度未以书面形式报人事本部,经人事本部审核、报总公司急经理批准后给予工资降级,第三款规定的处罚由各部门于每年十二月以书面形式报人事本部,经人事本部审核、报总公司总经理批准后,给予工资降级。 (三)职工犯有以下错误之一,确属部门执行规章制度不够,管理不严不力造成的,所在单位负责人应负有领导责任: 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多次旷工或消极怠工; 有贪污、盗窃、流氓、打架斗殴行为; 违反保密制度、泄露总公司商业秘密; 违反外事纪律,严重损害总公司声誉和利益; 严重违反总公司人事管理和办公秩序制度及有关行为规范的规定。 对负有领导责任的负责人视情况予以以下处罚: 在全体职工大会做检查; 罚款 500元以示教育; 降职、降级。 人事本部应随时对职工进行考核,发现符合工资降级的情况时,随时提出书面意见,报总公司总经理批准后给予工资降级,每年年末,人事本部对职工进行考核时,将以处罚情况作为主要依据之一,提出不称职的各级领导岗位人员和不能胜任本岗位工作人员的 名单,报总公司总经理批准给予降职、降级。 第十章 待 岗 第七十一条 为加强企业劳动管理,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保障职工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总公司可以安排其待岗: (一)具有正常劳动能力,由于不胜任工作或考核不合格等原因下岗者; (二)无部门接收者; (三)本岗位 30天以上没有工作任务者。 (四)参加长期脱产培训期间。 拒不接受聘任和安排其它岗位工作的人员按擅离岗位处理。 第七十二条 职工待 岗,应先由所在部门写出书面意见报人事本部,人事本部协调后仍无法安排岗位时(征得工会同意),填写《待岗审批表》报总公司总经理审批。 待岗职工接到(待岗通知书》后,应立即办理好交接手续,脱离工作岗位。 待岗期从人事本部正式书面通知之日起计算。 第七十三条 待岗职工由人事本部统一管理,每月组织一次活动。 待岗职工连续三个月不参加活动按自动离职处理,解除劳动合同。 第七十四条 人事本部应组织待岗职工进行转岗培训,培训合格者由适当的部门聘用上岗,不合格者仍继续待岗。 第七十五条 待岗期间,工资按待岗工资计 发,国家规定的各种补贴照发,大病医疗费用按国家有关医疗期规定办理。 第七十六条 待岗职工可申请调离本公司。 待岗职工找到工作或接到人事本部的《复岗通知书》,即为解除待岗。 第十一章 第七十七条 本规定由总公司人事本部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六十八条 本规定由没有独立人事权的专业公司和驻外机构遵照执行,有独立人事权的专业公司、子公司和其它所属公司参照执行。 11 所属企业人事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中国 11发展总公司根据国家计委、国家体改委和国务院经贸办对国家计划单列 企业 集团“领导体制比较健全,具有较高的经营管理水平”的要求和总公司集团化管理体制的要求,特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 11所属企业。 第二条 中国 11发展总公司对所属企业实行总公司高度集中下的分类分级垂直管理。 总公司人事本部(以下简称人事本部,下同)为总公司对 11系统实施全面人事管理的执行部门,采取对口业务分类分级垂直管理的体制,负责 11系统中各级领导岗位人员的考核任免、人员调配、人力资源开发、机构设置与人员编制、劳动工资与社会保险、奖惩、教育培训的全面综合管理。 第二章 11 所属企业分类 第三条 11所属企业分为专业公司、驻国(境)外企业和办事机构(简称驻外机构,下同)、子公司、其它所属企业四种。 专业公司分为有独立人事权的专业公司和没有独立人事权的专业公司。 第四条 专业公司独资、控股兴办的企业为专业公司下属企业;子公司独资、控股兴办的企业为子公司下属企业。 第三章 机构与编制 第五条 专业公司、驻外机构应根据业务发展需要,本着精兵简政的原则设置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并将其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报人事本部审批后执行,专业公司应将下属企业的机构设置及人员编制报总公司人事本部备案。 专业公司、驻外机构因业务发展确需增加机构及人员,应及时将拟增加的机构及职能报人事本部,待人事本部审核、报请总公司总经理审批后方可执行。 第六条 子公司应根据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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