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文档]自贡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xx)蓝皮内容摘要:

厅) 窗户和一扇附属房间高窗时,间距增加 3米。 当该面外墙每层开启的窗户为三 扇 及以上或边长> 15米时,按建筑主要朝向计算间距。 非每层开窗时,由规划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塔式(点式)建筑各面均为主要朝向。 高层建筑:当边长≤ 30米、高度> 60米, 按 60米高度计算间距;当边长> 30米、高度超过80米,按 80米高度计算间距。 第 条 居住建筑多、低层正面、高层建筑主要朝向成角度布置时的最小间距 应按表 4- 3控制: 表 4- 3 居住建筑主要朝向成角度布置时的 控制间距 建筑间夹角 最 小 间 距 α ≤ 30176。 按表 4— 2中主要朝向(或正面)对主要朝向(或正面)计算间距的 30176。 <α< 60176。 按表 4— 2中主要朝向(或正面)对主要朝向(或正面)计算间距的 按表 4— 2中主要朝向(或正面)对次要朝向 计算间距的 α > 60176。 按表 4— 2中主要朝向(或正面)对次要朝向(或端墙)计算间距的 注 : α为两栋建筑的夹角。 计算间距不包括表 4— 2中规定的最低限。 第 条 居 住 建 筑 错 位 布置 时 的 最 小 间 距 按 表 4- 4控制。 表 4— 4 居住建筑 错位布置时的 控制间距 布置形式 高层与高层 高层与多、低层 多层与多层 低层与低层 多层与低层 ≤ 60176。 L≥ 13 m L≥ 11m L≥ 8 m L≥ 4 m L≥ 6 m 60176。 <α≤ 90176。 L≥ 13 m L≥ 13 m L≥ 10 m L≥ 5 m L≥ 8 m 注: 错位布置有两个方向的垂直距离( Lx、 Ly)时,以任意一个方向的 L单向控制。 第 4. 4 条 非居住建筑(医院病房楼、疗养院住院楼、幼儿园、托儿所、中小学和 14 大中专院校的教学楼等有日照要求的建筑除外,下同)之间的的间距按以下规定控制,同时 应符合 各专业规范 的规定。 第 条 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最小间距应符合表 4- 5 规定: 表 4— 5 非居住建筑平行 相对 布置控制 间距 相对建筑 低层、多层建筑 高 层建筑 正面间距 (建筑长边) 侧面间距 (建筑端墙) 主要朝向 间 距 次要朝向 间 距 低、多层 建 筑 正面间距 (建筑长边) L= 且 ≥ 6m 低层相对: L≥ 6m 多层相对: L≥ 10m 多层对低层: L≥ 8m L= ( Hz)且 L≥ 13m 13m 侧面间距 (建筑端墙) ____ L≥ 6m L≥ 9m L≥ 9m 高 层 建 筑 主要朝向 间 距 ____ ____ L= 且 L≥ 22m L=次要朝向面宽且 L≥ 15m 次要朝向 间 距 ____ ____ ____ L≥ 13m 注: 本表中计算间距的 非居住建筑:建筑高度 不大于 10 米的为 低层建筑( Hd);建筑高度 等于 10 米且 不大于 24 米的为 多层建筑( Hz);建筑高度 大于 24 米的为 高层建筑。 本表所指端墙、次要朝向为该面外墙边长≤ 15米并只开有附属房间(卫生间、厨房、楼梯间等)窗户。 第 条 非居住建筑多、低层正面和高层建筑主要朝向成角度布置时 的最小间距应 按 表 4- 6 控制: 表 4— 6 非 居住建筑主要朝向成角度布置时的 控制间距 建筑间夹角 α 最 小 间 距 α ≤ 30176。 按表 4- 5 主要朝向(或正面)对主要朝向(或正面)计算间距的 控制 30176。 < α < 60176。 按表 4- 5 主要朝向(或正面)对主要朝向(或正面)计算间距的 控制 按表 4— 5 中主要朝向(或正面)对次要朝向计算间距的 15 α ≥ 60176。 按表 4- 5 主要朝向(或正面)对次要朝向(或端墙)计算间距的 控制 注 : α 为两栋建筑的夹角。 计算间距不包括表 4— 5中规定的最低限。 第 条 非 居住建筑错位布置时的最小间距 应符合表 4- 7规定: 表 4— 7 非居住建筑 错位布置 控制 间距 建筑间夹角α 高层与高层 高层与多、低层 多、低层与多、低层 α≤ 60176。 ≥ 13m ≥ 9m ≥ 6m 60176。 < α ≤ 90176。 ≥ 13m ≥ 13m ≥ 8m 注: 错位布置有两个方向的垂直距离( Lx、 Ly)时,以任意一个方向单向控制。 第 4. 5 条 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之间的间 距,以居住建筑的间距规定为控制间距。 相邻 均 为由上部居住、下部 非 居住组合的综合楼,可分别按居住、非居住建筑规定的间距 计算相对的非居住部分和相对的居住部分之间间距。 第 4. 6 条 高层建筑的主体与裙房可以分别计算间距(含第五章退界计算),裙房高度小于 24 米按多层建筑间距规定执行,大于 24 米按高层建筑间距规定执行。 第 4. 7 条 位于同一裙房之上的多幢建筑,计算裙房之上建筑之间的间距可扣除裙房的高度;计算与相邻建筑间距时, 应 包括裙房高度。 第 4. 8 条 同一建设用地内,底层均设有架空层的建筑相邻时,其间距 计算可 扣除高度相等的底层架空层;底层设有架空层的住宅建筑与未设架空层的建筑相邻时,间距计算 应 含建筑底层架空层的建筑高度。 第 4. 9 条 医院病房楼、疗养院住院楼、幼儿园、托儿所和中小学、大中专院校的教学楼等之间的建筑间距,原则上在居住建筑间距要求基础上提高 20%,同时还应满足相应的专业规范要求。 第 4. 10 条 工业建筑间距 应 执行消防安全、环境保护、工业卫生等专业规范规定。 16 第 4. 11 条 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上的村民 自建 住宅 (集中联建住宅和三层以上住宅按村庄规划实施) 建筑间距, 可 按 表 4- 8规定执行。 表 4- 8 农村村民住宅建 控制 筑间距 相 对 位 置 二层及以下 三层 正 面 间 距 且 ≥ 5 m 且 ≥ 9 m 正面与山墙间距 ≥ 4 m ≥ 8 m 山 墙 间 距 ≥ 3 m ≥ 4 m 注: 二层及以下与二层以上相对布置时:南北向布置,以南向高度计算间距;东西向以相邻两栋建筑平均高度计算间距。 设置消防通道的建筑物山墙最小距离应不小于 6 米。 第五章 建筑退界规划控制 第 5. 1 条 沿规划建设用地红线、规划道路红线和城市规划 绿线、蓝线、黄线、紫线等规划控制线 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各类建筑物,除符合消防、防洪、交通、卫生等安全、环保、景观和 本《规定》第四章有关建筑间距规定 等方面要求外,同时应符合本章的建筑退界规定。 第 5. 2 条 除城市规划要求毗邻用地的建筑物必须连接修建,或符合规划特定条件经市规划 主管部门特别许可的外, 各类建筑 退让 规划建设 用地红线的最小距离 不的小于 表 5- 1 的规定。 当纯商业类项目 相邻 时, 相对的 低层、多层 建筑 退让 规划建设 用地红线的退界距离可在规定的建筑高度倍数上减 倍,但最小距离不变。 表 5- 1 建筑红线 退让用地红线 最小控制 距离 17 区 域 分 类 住宅建筑 教育、卫生 建 筑 其他非居住 建 筑 工业建筑 建筑高度倍数 最小 距离 ( m) 建筑高度倍数 最小 距离 ( m) 建筑高度倍数 最小距离( m) 建筑高度倍数 最小距离( m) 旧 改区 低层 正 面 4 5 4 3 端 墙 - 3 - 5 - 3 - 3 多层 正 面 6 8 6 4 端 墙 - 4 - 5 - 4 - 3 新 建 区 低层 正 面 4 6 4 3 端 墙 - 3 - 5 - 3 - 3 多层 正 面 6 8 6 5 端 墙 - 4 - 6 - 4 - 3 高 层 次要朝向 11 11 11 - - 主要朝 向 α ≤ 30176。 13 15 13 - - 30176。 <α ≤ 60176。 13 14 13 - - α﹥ 60176。 13 13 13 - - 注: α为高层建筑与用地红线的夹角。 本表中多低层端墙是指端墙边长≤ 15 米且无窗或无外露楼梯。 当端墙上每层开启一扇卫生间或楼梯间高窗的,其退界多层应增加 米;当端墙每层开启一扇居室或客厅窗户的,其退界低层应增加 米,多层应增加 2 米;当端墙边长≤ 15 米每层开启的居室或客厅窗户为两个及以上以及端墙边长> 15 米时,按建筑长边退界。 高层建筑按次要朝向计算间距的条件为:该面外墙边长≤ 15 米并只开有卫生间、楼梯间 等附属用房高窗。 塔式(点式)建筑各面均为主要朝向。 高层建筑:当边长≤ 30 米、高度> 60 米,按 60 米高度计算退界;当边长> 30 米、高度超过80 米,按 80 米高度计算退界。 经批准设置有围墙的,且对相邻的用地环境不造成影响、建筑高度不大于 3 米的市政设施等辅 18 助用房,可临围墙修建。 工业建筑的控制指标适用在工业园区内或相邻均是工业用地;工业项目用地与其他类别用地相邻时,按相邻用地类别的退界规定控制或由市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周边环境和项目情况确定。 建筑的退界应计算底层架空层和半地下层地面以上的建筑高度。 第 5. 3 条 当 沿规划建设用地红线外 有已建、保留或不具备拆迁条件的现状建筑时,应由新建项目按照相关国家技术规定、规范或 本《规定》第四章有关建筑间距的规定退让间距;当保留建筑属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或有保护(存)价值的历史遗迹时, 新建项目 应按有关规定后退保护距离。 第 5. 4 条 建设项目涉及有防火、防爆、环境保护、卫生、保密等特殊要求时,建设项目业主必须如实申报、在设计方案中说明和明确标示,并按相关规定和规范自行退让相应的保护或防范距离,与其相邻的无特殊要求的建设项目 可 按表 5- 1 退界。 第 5. 5 条 沿城 市道路两侧 (非交叉路口的路段 )布置的建筑物,其 退让 规划 道路红线的 最小 距离 不得小于 表 5- 2 的规定,并同时符合 第 条 的规定 表 5- 2 建筑后退城市道路规划红线 最小 控制 距离 道路红线宽度 建筑形式和高度 ( h) L≥ 30 m ( m) 30> L≥ 24 m ( m) 24 m ( m) 旧改区 多、低层或高度 ≤ 24 m 的建筑 5 4 3 高层建筑 h≤ 40 米 6 5 4 40米 h≤ 60 米 8 7 6 60米 h≤ 80 米 10 —— —— h> 80 m 12 —— —— 大型公共建筑、批发市场 10 8 6 新建多、低层或高度 ≤ 24 m 的建筑 6 5 4 高层建筑 h≤ 40 米 8 7 6 19 区 40米 h≤ 60 米 10 8 7 60米 h≤ 80 米 12 —— —— h> 80 m 15 —— —— 大型公共建筑、批发市场 12 10 8 注: 除满足本表规定外,与道路对面的建筑之间还应符合间距规定。 大型公共建筑特指建筑面积 ≥ 2 万 平方米的影剧院、艺术中心、博物馆、展览馆、图书 馆、体育场(馆)等。 第 5. 6 条 位于道路交叉口的建筑物后退 规划 道路 控制 线最小距离 不得小于 表 5- 3的规定 或由市城 市规划主管部门 根据道路等级、交叉口形式及城市空间环境要求具体确定。 表 5- 3 建筑后退城市道路交叉口规划 控制 线 最小距离 道路交叉口等级 建筑形式 主干道交叉口 ( m) 次干道交叉口 ( m) 支道交叉口 ( m) 旧改区 多、低层或 高度 ≤ 24 m 的 建筑 10 8 6 高层建筑 高度 ≤ 60 m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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