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文档]公路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标准内容摘要:

第七章 交叉工程用地指标 第一节 互通式立体交叉 互通式立体交叉用地指标包括主线、被交叉公路、匝道、匝道与交叉公路所围区域,以及匝道收费广场等的用地面积。 匝道收费站管理设施用地面积按本建设用地指标第八章的规定计算。 互通式立交交叉用地指标按以下形式编制; :单喇叭形、双喇叭形、半苜蓿叶形、菱形。 . 枢纽互通式立体交叉分为: Y 形、 I 形(含一条左转直连或半直线匝道的四肢交叉)、II 形(含两条左转直连或半直线匝道的四肢交叉)、 Ⅲ 形(含三条左转支线或 半直线匝道的四肢交叉)、 Ⅳ 形(全部为直线或半直线匝道的四肢交叉)、 Ⅴ 形(全苜蓿叶形四肢交叉)。 互通式立体交叉用地指标按表 的工程规模编制。 表 编制互通式立体交叉用地指标的工程规模 立交 形式 枢纽互通式立体交叉 一般互通式立体交叉 单喇叭形 双喇叭形 半苜蓿叶形 菱形 主线 长度 (m) 2500 1100 1500 1300 1300 宽度 A(m) 28 28 28 28 28 宽度 B(m) 被交叉公路 技术等级 高 速 二级 一级 二级 二级 长度 (m) 2500 500 1100 900 900 宽度 A(m) 26 12 26 12 12 宽度 B(m) 10 10 10 注:。 三肢交叉的一般互通式立体交叉,被交叉公路的长度由交叉中心起算至 550m 处;三肢交叉的枢纽互通式立体交叉,被交叉公路的长度由交叉中心起算至1100m 处。 A 指 I、 II 类地形区公路路基宽度,宽度 B 指 Ⅲ 类地形区公路路基宽度 一般互通式立体交叉的用地指标一般不应 超过表 的规定,枢纽互通式立体交叉的用地指标一般不应超过表 的规定。 表 一般互通式立体交叉用地指标( hm2/座) 地形类别 I、 II 类 III 类 立交形式 单喇叭形 双喇叭形 半苜蓿叶形 菱形 单喇叭形 双喇叭形 半苜蓿叶形 菱形 交叉肢数 三肢 四肢 四肢 四肢 四肢 三肢、四肢 四肢 四肢 四肢 用地指标 注:表中 四肢交叉的单喇叭和双喇叭形互通式立体交叉的用地指标均不包括由主线、被交叉公路和匝道所围成的三角区用地面积。 当需要征用时,单喇叭形可按 ~ /座,双喇叭形可按~ /座增加用地面积。 表 枢纽互通式立体交叉用地指标 ( hm2/座) 交叉形式 Y 形 Ⅰ 形 Ⅱ 形 Ⅲ 形 Ⅳ 形 Ⅴ 形 交叉肢数 三肢 四肢 四肢 四肢 四肢 四肢 用地指标 54 当 一般互通式立体交叉满足下述条件之时,可按表 对用地指标进行调整。 ,匝道需采用较高指标方可满足通行能力; 65ml 3..菱形互通式立体交叉两平交口间距大于 200m。 4..受地形、地物影响,互通式立体交叉难以按照常规紧凑布设。 表 一般互通式立体交叉用地指标调整系数 地形类别 I、 II 类 III 类 立交形式 单喇叭形 双喇叭形 半苜蓿叶形 菱形 单喇叭形 双喇叭形 半苜蓿叶形 菱形 交叉肢数 三肢 四肢 四肢 四肢 四肢 三肢、四肢 四肢 四肢 四肢 调整系数 注:荒滩等地区的一般互通式立体交叉的用地指标,当交通量及行车安全需要时可按 I 类地形区指标的 ~ 倍调整。 当枢纽互通式立体交叉满足下述条件之一时,可按表 对用地指标进行调整。 主线为一级公路的互通式立体交叉的用地指标一般不宜调整。 、合流按照主线分岔、合流设计; 60km/h。 75m; 4..主线与被 交叉公路交叉角度小于 70176。 ; 、第五影响,互通式立体交叉难以按照常规紧凑布设。 表 枢纽互通式立体交叉用地指标调整系数 交叉形式 Y 形 Ⅰ 形 Ⅱ 形 Ⅲ 形 Ⅳ 形 Ⅴ 形 交叉肢数 三肢 四肢 四肢 四肢 四肢 四肢 用地指标 五肢及五肢以上的顺牛互通式立体交叉,可按照审查批准的涉及方案计算用地面积。 复合式互通式立体交叉的用地指标可参照其中的子互通式立体交叉用地指标合计值确定;本章指标中未列出的其他形式或 变异形式互通式立体交叉,其用地指标可参照本章指标列出的其他形式或变异形式互通式立体交叉,其用地指标可参照本章指标列出的详尽形式的互通式立体交叉用地指标及调整系数采用。 一般互通式立体交叉中连线主线与被交叉公路的匝道,当其余主线的交叉点至被交叉公路的交叉点的长度通过 550m 时,其超出部分的用地应计为公路工程项目连接线的用地,所需建设用地面积根据连接线公路技术等级及其所含分项工程按本建设用地指标第四 ~九章的相关规定计算并单独计列。 当互通式立体交叉的主线和被交叉公路的长度和宽度与本章指标编制采用的值 不同时,可分别按主线及被交叉公路的长度和宽度对用地指标进行调整。 1. 长度调整按式( )计算: JL SLLS  )( 0 ( ) 式中: SL―― 长度增减指标调整值( hm2)。 L― ― 主线或被交叉公路实际长度( km); L0―― 主线或被交叉公路指标计算采用长度( km) ,按表 查取; SJ―― 路基工程用地指标,从表 ~表 中查取。 2. 宽度调整 按式( )计算: JDW SWWLS  )( 0 () 式中: SW宽度增减指标调整值 hm2 L 主线或被交叉公路实际长度( km) W 主线或被交叉公路实际宽度 (m) W0 主线或被交叉公路指标计算采用宽度 (m),按表 查取; SJD 路基工程用地指标宽度调整指标,从表 中查取。 第二节 分离式立体交叉和天桥 分离式立体交叉用地指标适用于主线下穿的分离式立体交叉工程,天桥用地指标 适用于车行天桥,两者均不考虑呗交叉公路的技术等级及长度变化。 分离式立体交叉和天桥的用地指标一般不应超过表 的规定。 表 分离式立体交叉和天桥用地指标( hm2/座) 交叉类别 地形类别 被交叉公路长度( m) 被交叉公路宽度( m) 用地指标 分离式立体交叉 I、 II 类 700 12 III 类 500 10 天桥 I、 II 类 700 6 III 类 500 6 主线上跨的分离式立体交叉工程,当被交叉公路需改线时 ,可采用本届指标计算用地面积,但结果应按本建设用地指标第九章中的规定计入改移工程用地面积。 第三节 通道 通道用地指标包括通道进出口两端被交叉道路顺接所需的用地面积,不包括通道范围主线路基的用地面积,适用于将汽车通道和机耕通道。 通道的用地指标可按。 第四节 平面交叉 T 形和十字形平面交叉的用地指标包括平面交叉设置的附加车道和加铺转角等的用地面积,不包括香蕉公路路基自身的用地面积。 T 形和十字形平面交叉的用地指标一般不应超过表 的规定 表 T 形和十字形平面交叉用地指标( hm2/座) 主要公路设计速度( km/h) 100 80 60 40 30及以下 T 形平面交叉 十字平面交叉 环形平面交叉的用地由环岛、环形车道及加铺转角等部分的用地组成,应按审查批准的环形平面交叉方案计算用地面积。 第八章 沿线设施用地指标 第一节 一般规定 沿线设施用地指标按收费设施、服务设施、监控通信设施和养护设施等分类编制。 沿线设施用地指标按厂区平面面积编制计算,不包括厂区边缘外的填(挖)方边坡、边沟以及与主线连接道路的用地面积,此部分用地面积应按实际涉及方案计算。 第二节 收费设施 收费设施用地指标包括主线收费站管理设施、主线收费广场和互通式立体交叉匝道收费站管理设施等用地指标,互通式立体交叉匝道收费广场用地面积在本建设用地指标第七章第一节中计算。 主线收费站管理设施和互通式立体交叉匝道收费站管理设施的用地指标不宜超过表 的规定 表 收费站管理设施用地指标( hm2/座) 收费设施类型 公 路技术等级 用地指标 主线收费站 高速公路 一级公路 匝道收费站 ― 主线收费广场用地指标按相应路段的交通量及收费车道数确定,不宜超过表 的规定 表 主线收费广场用地指标( hm2/座) 路段交通量 Q( pcu/d) 收费车道数 用地指标 每增减一个收费车道调整指标 进口 出口 Q10000 13 21 60000Q≤100000 11 17 45000Q≤60000 8 13 25000Q≤45000 8 10 Q≤25000 5 7 注: 20 年交通量。 ,不含主线路基宽度范围内的用地面积。 ,应按实际收费车道数调整用地指标。 第三节 服务设施 服务设施分为服务区和停车区。 服务区用地指标包括停车场、公共厕所、加油站、车 辆维修站和残影与小卖部的用地面积;停车区用地指标包括停车场、公共厕所、休息长凳的用地面积。 服务区用地指标一般条件(即服务区所在路段按车道数可承载的通常交通量和大型车比例)下的基准值按表 取值。 当实际建设的服务区所在路段的交通量和大型车比例与基准值的编制条件不同时,其用地指标按表 中的系数进行调准 表 服务区用地指标基准值( hm2/处) 公路技术 等级 车道数 用地指标基准值 编制条件 路段交通量 Q(pcu/d) 大型车比例 μ(%) 高速公路 八 60000≤Q80000 20μ≤30 六 45000≤Q60000 20μ≤30 四 25000≤Q40000 20μ≤30 一级公路 六 30000≤Q55000 20μ≤30 四 15000≤Q30000 20μ≤30 二级公路 二 Q15000 20μ≤30 表 服务区用地指标调整系数 公路技术等级 车道数 路段交通量 Q( pcu/d) 大型车比例 μ(%) μ ≤10 10μ≤20 20μ≤30 30μ≤40 μ40 高速公路 八 80000Q≤100000 60000Q≤80000 六 60000Q≤80000 45000Q≤60000 四 40000Q≤55000 25000≤Q40000 一级公路 六 30000≤Q 55000 四 15000≤Q 30000 二级公路 二 Q15000 停车区用地指标一般条件(即停车区所在路段按车道数可承载的通常交通量和大型车比例)下的基准值按表 取值。 当实际建设的停车区所在路段的交通量和大型车比例与基准值的编制条件不同时,其用地指标按表 中的系数进行调整。 表 停车区用地指标基准值( hm2/处) 公路技术 等级 车道数 用地指标基准值 编制条件 路段交通量 Q(pcu/d) 大型车比例 μ(%) 高速公路 八 60000≤Q80000 20μ≤30 六 45000≤Q60000 20μ≤30 四 25000≤Q40000 20μ≤30 一级公路 六 30000≤Q55000 20μ≤30 四 15000≤Q30000 20μ≤30 二级公路 二 Q15000 20μ≤30 表 停车区用地指标调整系数 公路技术等级 车道数 路段交通量 Q( pcu/d) 大型车比例 μ(%) μ≤10 10μ≤20 20μ≤30 30μ≤40 μ40 高速公路 八 80000Q≤100000 60000Q≤80000 六 60000Q≤80000 45000Q≤60000 四 40000Q≤55000 25000≤Q40000 一级公路 六 30000≤Q 55000 四 15000≤Q 30000 二级公路 二 Q15000 服务设施出入口加减速车道用地指标, I类地形区一般不宜超过 , II 类、III 类地形区一般不宜超过过。 经主管部分批准,服务区可与公共汽车停靠站、长途汽车站、物流中心、公路治理超限超载站、联合执法站等设施合建。 与服务区合建的设施的用地面积应单独计列。 当服务设施需要承担公路交通应急保障功能时,其用地面积应根据 实际涉及方案增加。 第四节 监控通信设施 监控通信设施一般分为省监控通信中心、路段监控通信分中心、路段监控通信站和桥隧监控通信站。 省监控通信中心一般每省(自治区、直辖市)设一处,宜与省管理中心合并设置,其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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