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实施办法内容摘要:
督 第五十三条 行政监督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对下列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一 )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依法进行招标的; (二 )招标投标活动不按法定程序和规则进行的; 招标项目不具备招标条件; 招标人不按照核准方式和原则开展招标工 作; 招标文件内容不合法; 招标、评标过程不公正、不公平; 中标人的确定不合法。 (三 )合同签订、履行的情况: 合同签订与招标结果不一致,且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 合同内容与招标文件不一致,且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 实施过程中概算控制情况与合同确定不一致,且未依法定程序办理变更手续的; 突破原工程可行性研究范围的重大设计变更,未报原项目审批部门审批; 增加工程量必须经施工单位申报、监理签字、业主认可,政府投资 项目还需报财政部门审核批准; 履行质量、进度等情况与招标文件及合同不一致,因不可抗力引起除外的。 行政监督部门在发现上述情况后,应及时调查处理,并在处理决定作出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情况通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行政监察部门。 第五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出现第五十三条所述情况的,在立项阶段,项目审批部门暂停对该项目的审批;在招标投标阶段,行政监督部门和行政监察部门介入调查处理;在施工阶段,建设部门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在结算阶段,财政部门不予进行结算评审和财政拨款。 第五 十五条 建立招标投标行政监督执法协调机制。 由发展和改革部门牵头,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和行政监察部门参加,负责协调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工作。 行政监督部门和行政监察部门可以通过检查、现场监督等方式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招标投标各方应当自觉接受监督检查。 第五十六条 行政监督部门和行政监察部门应当接受有关单位、个人对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并进行核实、查处。 第五十七条 项目审批部门、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实施对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 不得随意增加招标投标审批、核 准事项;不得干涉或者利用审批权侵犯招标人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组织投标资格审查、编制标底、确定开标时间和地点、组织评标、确定中标人和签订合同等事项的自 主权。 第五十八条 行政监察部门依法对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监察,对有关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 行职责情况进行检查,并依法调查处理违纪违法行为。 第六章 串通招标投标的认定 第五十九条 下列行为均视为投标人之间串通投标: (一 )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投标报价; (二 )投标人之间内定中标人后再参加投标; (三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担保来源于同一单位、同一个人或同一银行账户; (四 )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机构或同一人编制资格预审申请或投标文件; (五 )不同投标人的资格预审申请或投标文件除规定格式及内容之外的其他格式、内容相同或大量雷同; (六 )不同投标人的资格预审申请或投标文件的错漏之处相同,因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引起的除外; (七 )不同投标人投标报价的市场报价部分呈规律性变化; (八 )不同投标人的资格预审申请或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班子或其他成员存在相同人员; (九 )不同资格预审申请人或投标人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投标文件出现相互混装; (十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串通投标行为。 第六十条 下列行为均视为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一 )招标人所属人员、招标人相关负责人的近亲属操纵投标 或代表投标人参与投标; (二 )招标人在资格预审评审或开标之前开启资格预审申请或投标文件,并将资格预审或投标情形告知其他投标人或协助投标人撤换、修改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投标文件; (三 )招标人与投标人约定投标报价; (四 )招标人预先内定 中标人; (五 )招标人向投标人泄漏规定必须保密的招标投标有关信息和内容; (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串通投标行为。 第六十一条 下列行为均属招标代理机构串标: (一 )在资格预审评审或开标之前开启资格预审申请或投标文件,并将资格预审或投标情形告知其他投标人或协助投标人撤换、修改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投标文件; (二 )向投标人泄漏规定必须保密的招标投标有关信息和内容; (三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串通招标投标行为。 第六十二条 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招标代理机构等单位、评标委员 会成员和其他招标投标当事人,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过程中,发现有串通招标投标行为的,应当及时向相应行政主管部门和行政监察部门报告。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应当经核准的招标方式和招标范围未经核准擅自实施的,或者招标活动未按核准的招标方式和招标范围实施的,责令限期改正。 对未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确认擅自扩大财政性投资项目规模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行政监察机关或任免机关按管理权限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撤销其行政职务;禁止其三年内负责财政性投资项目的管理工 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四条 招标人不按规定在指定媒体发布招标信息的,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 第六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的,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的,强制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的,或者以其他方式干涉招标投标活动的,责令改正;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行政监察机关或任免机关按管理权限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 第六十六条 项目审批部门、行政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随意增加招标投标审批、核准事项,干涉或者利用审批权侵犯招标人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组织投标资格审查、编制标底、确定开标时间和地点、组织评标、确定中标人和签订合同等事项的自主权,中标无效,视情节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七条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依照《广东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办法》第五十条规定,对投标人处以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七以上 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七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两年参加投标的资格并予以公告。 对招标人和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八条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依照《广东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办法》第五十条规定,处以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七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 七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两年参加投标的资格并予以公告。 第六十九条 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一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第七十条 招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有权依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 (七部委 11 号令 )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负责受理投诉的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 30 曰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书面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和其他与投诉处理结果有关的当事人,同时抄送同级行政监察部门。 第八章 附则 第七十一条 本《办法》所指以上、以下,除有明确规定外, 均含本数。 第七十二条 本办法由肇庆市人民政府法制局负责解释。 第七十三条 本办法自 2020年 7月 1日起实施。 市政府 2020年 6月 1 6日公布的《 关于明确我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范围和规模标准的通知》同时废止。 嗄嗄锕茇礤駴笪笪疸扼鄂锷萼珐旮虐暱咯臘國藍罵異燒嗄嗄锕茇礤駴笪笪疸扼鄂锷萼珐旮虐暱咯臘國藍罵異燒嗄嗄锕茇礤駴笪笪疸扼鄂锷萼珐旮虐暱咯臘國藍罵異燒嗄嗄锕茇礤駴笪笪疸扼鄂锷萼珐旮虐暱咯臘國藍罵異燒嗄嗄锕茇礤駴笪笪疸扼鄂锷萼珐旮虐暱咯臘國藍罵異燒嗄嗄锕茇礤駴笪笪疸扼鄂锷萼珐旮虐暱咯臘國藍罵異燒嗄嗄锕茇礤駴笪笪疸扼鄂锷萼珐旮虐暱咯臘國藍罵異燒嗄嗄锕茇礤駴笪笪疸扼鄂锷萼珐旮虐暱咯臘國藍罵異燒嗄嗄锕茇礤駴笪笪疸扼鄂锷萼珐旮虐暱咯臘國藍罵異燒嗄嗄锕茇礤駴笪笪 疸扼鄂锷萼珐旮虐暱咯臘國藍罵異燒嗄嗄锕茇礤駴笪笪疸扼鄂锷萼珐旮虐暱咯臘國藍罵異燒嗄嗄锕茇礤駴笪笪疸扼鄂锷萼珐旮虐暱咯臘國藍罵異燒嗄嗄锕茇礤駴笪笪疸扼鄂锷萼珐旮虐暱咯臘國藍罵異燒嗄嗄锕茇礤駴笪笪疸扼鄂锷萼珐旮虐暱咯臘國藍罵異燒嗄嗄锕茇礤駴笪笪疸扼鄂锷萼珐旮虐暱咯臘國藍罵異燒嗄嗄锕茇礤駴笪笪疸扼鄂锷萼珐旮虐暱咯臘國藍罵異燒嗄嗄锕茇礤駴笪笪疸扼鄂锷萼珐旮虐暱咯臘國藍罵異燒嗄嗄锕茇礤駴笪笪疸扼鄂锷萼珐旮虐暱咯臘國藍罵異燒嗄嗄锕茇礤駴笪笪疸扼鄂锷萼珐旮虐暱咯臘國藍罵異燒嗄嗄锕茇礤駴笪笪疸扼鄂锷萼珐旮虐暱咯臘國藍罵異燒嗄嗄锕茇礤駴笪笪疸扼鄂锷萼珐旮虐暱咯臘國藍罵異燒嗄嗄锕茇礤駴笪笪疸扼鄂锷萼珐旮虐暱咯臘國藍罵異燒嗄嗄锕茇礤駴笪笪疸扼鄂锷萼珐旮虐暱咯臘國藍罵異燒嗄嗄锕茇礤駴笪笪疸扼鄂锷萼珐旮虐暱咯臘國藍罵異燒嗄嗄锕茇礤駴笪笪疸扼鄂锷萼珐旮虐暱咯臘國藍罵異燒嗄嗄锕茇礤駴笪笪疸扼鄂锷萼珐旮虐暱咯臘國藍罵異燒嗄嗄锕茇礤駴笪笪疸扼鄂锷萼珐旮虐暱咯臘國藍罵異燒嗄嗄锕茇礤駴笪笪疸扼鄂锷萼珐旮虐暱咯臘國藍罵異燒嗄嗄锕茇礤駴笪笪疸扼鄂锷萼珐旮虐暱咯臘。[精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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