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合同法电子教案[课程性质与教学目的`要求内容摘要:

合同的保全 一、合同保全的概念和意义 合同的保全是指债权人为防止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而危害其债权,对合同关系之外的第三人所采取的保护债权的一种法律措施,包括代位权和撤销权。 二、债权人代位权 (一)债权人代位权的概念 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而害及 债权人的债权实现时,债权人为了保全自己的债权,得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属于债务人权利的权利。 (二)债权人代位权的成立条件 18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3.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 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 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而危 及债权人利益时债权人为保障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权利的权利。 (三)债权人 代位权行使注意的问题 1.行使方式 — 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行使 2.行使主体 — 债权人 3.行使范围 — 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4.行使的必要费用 — 由债务人负担 (四)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效力 1.对债务人的效力。 2.对第三人的效力。 3.对债权人的效力。 代位权诉讼的成立将使债权人获得来自次债务人的清偿。 三、债权人撤销权 (一)债权人撤销权的概念 债权人撤销权是指当债务人实 施减少其财产的行为而害及债权人的债权实现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得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 (二)债权人撤销权的成立条件 1.债务人实施了一定的处分其财产或者权利的行为。 2.债务人实施的处分行为须发生于债成立之时或之后。 3.债务人的处分行为会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4.债务人和受让人主观上有恶意或过错。 如果是无偿处分行为,则不以受让人主观上是否有恶意或过错为要件。 (三)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 期间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 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四)债权人撤销权行使的效力 1.对债务人的效力。 2.对第三人的效力。 19 3.对债权人的效力。 债权人就行使撤销权的结果无优先受偿权。 第六节 情势变更制度 一、情势变更的概念 情势变更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后,因不可归则于当事人的事由致使合同赖以存在的基础或环境发生了异常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将对一方当事人产生显示公平结果时,当事人可以请求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制度。 二、情势变更的 理论基础 关于情势变更的理论基础,理论上存在不同的主张。 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 (一) 约款说 (二)法律行为基础说 (三)法律制度说 (四)诚信原则说 三、情势变更的适用条件 (一)从客观上看,在合同订立后至履行完毕前,客观情势须发生了异常变化 (二)从主观上看,客观情势的变化须不可归责于当事人且当事人不可预见 (三)从结果上看,客观情势的变化导致履行合同将会显示公平 四、情势变更的效力 (一)变更合同 (二)解除合同 第五章 合同的担保 〖教学目的与要求〗 通过本章的学习,使学生了解合同担保的概念、特征和种类;掌握保证担保的具体规定,特别是保证人的资格、保证方式及保证责任免除的情形;掌握定金罚则的规定,了解定金的 20 概念和种类;掌握抵押的概念、抵押物的范围及抵押物的登记,理解并能运用抵押担保的效力,了解特别抵押的种类;了解质押的种类,掌握抵押和质押的区别;掌握留置的成立条件;把握三种物保并存时在实际中的运用。 〖教学重点难点〗 保证人的资格及保证方式; 保证责任免除的情形; 定金罚则 ; 抵押物的范围及抵押物的登记; 抵押担保的效力; 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 留置的成立条件。 〖教学方法与手段〗 课堂讲授、案例分析、自学、课堂讨论、练习题。 〖教学时数〗 8课时。 〖参考资料〗 《担保法案例评析与实务》、《担保法及最高院的司法解释等有关规定》。 〖课后练习〗 配套习题第五章 〖教学内容〗 第一节 合同担保概述 一、合同担保的概念和特征 合同担保是指为保障合同履行而设定的以第三人的信用或者以特定财产确保合同债权实现的制度。 合同担保具有以下特征: (一)合同担保一般是由当事人自愿设定的 (二)合同担保一般是由当事人通过合同方式设定的 (三)合同担保是对合同效力的一种补充和加强 二、合同担保的种类 (一)典型担保与非典型担保 (二)约定担保与法定担保 (三)人的担保与物的担保 21 第二节 保 证 一、保证的概念和特征 (一)保证的概念 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 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二)保证人的资格 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 1.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2.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 3.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 二、保证方式 (一)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保证责任具有从属性,但不具有补充性。 (二)一般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三、 保证合同 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 四、保证责任的范围 保证责任的范围亦即保证担保的范围,是指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 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五、保证期间 1.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2.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 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3.保证人依法就连续发生的债权作保证,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人可以随时书面通知债权人终止保证合同,但保证人对于通知到债权人前所发生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 六、保证责任的 承担和 免除 在保证期间内,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保证人应在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责任承担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在下列情形下,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免除或消灭: (一)债务人转让债务未经保证人同意 22 (二) 主合同变更未经保证人同意的 (三)保 证期间届满而债权人未为请求 (四)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 (五)主债务消灭或者保证合同终止 七、最高额保证 最高额保证是保证人与债权人协议于最高额的限度内就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的保证担保。 八、共同保证 共同保证是指数个保证人共同担保同一债务的履行的保证。 同一债务有数个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份额,承担保证责任。 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节 定 金 一、定金的概念和种 类 定金是当事人一方于合同未履行前,为了证明合同的成立和保证合同的履行,在应支付的规定数额内,预先支付一定金额的款项作为债权的担保。 定金可分为以下几种: 1. 立约定金。 2.成约定金。 3.证约定金。 4.违约定金。 5.解约定金。 二、定金 与预付款 定金具有价金的预先给付性,但不同于预付款。 两者的差别主要在于: 1.作用不同。 2.适用对象不同。 3.法律后果不同。 三、定金罚则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无权要求对方返 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义务时,应双倍返还定金。 四、定金合同 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 当事人在定金合同中应当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 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 五、定金的效力 (一) 证约效力 23 (二)预先给付的效力 (三)担保效力 第四节 抵 押 一、抵押的概念和抵押物的范围 (一)抵押的概念 抵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对特定财产的占有而将该财产作为债权担保。 债务人不履行债 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二)抵押物的范围 1.可以抵押的财产: ( 1) 抵押人所有的或依法有权处分的机器、交通工具; ( 2) 国有土地使用权; ( 3) 房屋或其他地上定作物; ( 4)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地的土地使用权。 2. 不得抵押的财产 : (1)土地所有权; (2)耕地、宅基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 但依法可以抵押的除外,如乡村企业厂房占用的土地使用权,依法可以与地上厂房同时抵押; (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 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有争议的财产;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6)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二、抵押合同和抵押物登记 (一)抵押合同 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二)抵押物的登记 1.当事人以下列财产进行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 土地使用权、城市房地产或乡(镇)村企业的厂房,林木、航空器、船舶、车辆以及企 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应向法定部门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 效。 ,当事人可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当事人未办理抵押物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当事人办理抵押物登记的,登记部门为抵押人所在地的公证部门。 三、抵押担保的范围 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可以按照约定。 四、 抵押担保的效力 24 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 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的,抵押权也消灭。 (一)抵押人对抵押物的处分受 到限制 (二)抵押权人有权保全抵押权 (三)抵押权人有抵押物孳息的收取权 (四))抵押权人对抵押权的处分 五、抵押担保的实现 当债务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而没有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就可以行使抵押权,将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受偿。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的价款按照以下规定清偿:( 1)抵押合同以登记生效的,按照抵押物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2)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的,该抵押物已登记的,按照第( 1)项规定清 偿;未登记的,按照合同生效时间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抵押物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六、特别抵押 (一)最高额抵押 (二)共同抵押 (三)财团抵押 第五节 质 押 一、质押概述 (一)质押的概念 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转移其财产的占有给债权人以供作债权担保。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出质财产的价值优先受偿。 质押可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 (二)质押与抵押的区别 二、动产质押 (一)动产质押的概念 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移交动产的占有给债权人以作为债权担保的行为。 (二)质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三、权利质押 (一)权利质押的概念 25 权利质押是指以所有权、用益物权以外的财产权利为质押财产用以担保债权的行为。 (二)权利质押的范围 下列财产权利可以质押: 1. 汇票、支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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