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规划]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培训材料--税务稽查管理-税务稽查审理内容摘要:
位和申请出口退税单位及其内部成员 提供的有关经营、纳税、退税情况的证言等。 ②直接从事征管工作的税务人员所作的证言,以及从事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业务的人员所作的证言。 ③上述两类以外的证人,如虽与被查人无利害或者直接关系,但对案件情况有所了解的人,如暴力抗税、妨碍征税公务事件的现场目击者所提供的证言。 前面两类证人证言的共同特征是:证人对被查人的情况比较熟悉,反映问题的证言一般可作为佐证证据。 但因证人身份及作证时间不同,其证言难免会有差错或出入,还要结合其他证据进行核实。 如果证人与本案当事人有亲 属、近邻、恩怨等关系,就有可能从维护亲情、友 谊、报恩或者泄愤等思想出发,提供虚假的证言。 如果对此失察,就容易发生误判。 证人证言是否可靠,不能依证人与当事人的关系而定,而应取决于 证人是否如实讲述了他所了解的事实情况。 另外,还要审查是否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证人资格要求的情况存在,如证人是否同时又是案件当事人或者诉讼参与人等。 ( 2)审查证言的内容和来源 证言是以证人叙述的内容来发挥证明作用的,审查其内容应着重分析其有无矛盾和可疑之处以及它所反映的事实。 如果证人有意作伪证,无论是捏造事实,还是夸大或者缩小涉税案件情节,总难免露出破绽。 所以,当发现证言 内容有疑点和矛盾时,必须深入核查,求得合理的判断。 要审明是直接耳闻目睹案件事实的,还是听他人讲述而间接得知案件事实的。 一般来说,前者较后者要真实。 对听他人讲述间接得知案件事实的证言,应进一步审查其有无失实的可能。 ( 3)审查证人的民事责任能力 审查证人的民事责任能力,就是要审查证人所作的证人证言是否具有证明力。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公民年龄不足 14周岁和精神病人病发期间不具有民事责任能力,不承担法律责任。 因此,在审查证人证言时,在确认证人是否具有民事责任能力,对不具有民事责任能力的证人所作的证人证言,不能作为 定案的证据。 人陈述申辩材料的审理 陈述申辩是当事人的法定权利,应当保障其正确行使。 但是应当看到,当事人作为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其陈述申辩具有二重性:一方面,当事人是案件的参与者,从而有条件提供案件的真实情况;另一方面,当事人又是案件的责任者,与案件结局有着直接的利害关系,因此很可能从自身的利害得失出发,在陈述申辩中夸大或者缩小案件事实,甚至可能歪曲事实真相,故意作 虚假陈述。 因此,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的审理必须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重证据,不轻信,只有符合本案实际情况的,才能作为认定和处理案件的依据。 审查陈述申辩的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 1)审查动机与目的 审查当事人是在什么情况下作陈述申辩的,其陈述申辩的动机与目的是什么。 对于当事人在税务稽查中所作出的承认,也要审查。 因为,尽管当事人承认对自己不利的事实在一般情况下较为可靠,当事人通常不会甘愿说假话来损害自己的利益,但在实践中也有当事人所作出的承认是由于误解,或者是受到他人的威胁、压制和欺诈而作出的情况。 因此,必须认真审查当事人所作的陈述申辩。 ( 2)审查陈述申辩内容 审查当事人陈述申辩的具体内容,核实其是否与案情相符,即是否符合本案的发生、发展、变化和 结果的来龙去脉,是否合情合理,有无可疑和可辩驳之处。 ( 3)审查与其他证据的关系 审查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时,要结合其他证据进行综合分析,看它们所反映的情况是否一致,有无矛盾。 发现有矛盾时应进一步补充证据,或者通过查证的方法加以解决,以确定其是否真实可靠。 六、审理期限 审理期限是审理部门实施案件审理活动的期限,即审理人员在接到审理任务后,开始进行的一系列审理活动,直到《审理报告》制作完毕的时间。 审理人员 接到稽查人员提交的《税务稽查报告》及有关资料后 ,应当在 10日内审理完毕。 但下列时间不计算在内: (一)稽查人 员增补证据资料的时间; (二)因政策问题书面请示上级的时间; (三)重大疑难案件报请上级税务机关审理定案的时间。 因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审理任务的,审理人员应制作《稽查审理延期审批表》(参考表式见表 51),在报经稽查局长批准后可予延期。 表 51 税务局稽查局 稽查审理延期审批表 (申请第 次延期) 案件名称 案件编号 纳 税 人 纳税人识别号 案件性质 稽查实施部门 下达任务日期 年 月 日 规定完成日期 年 月 日 申请延至日期 年 月 日 申请 延期 理由 承办人: 年 月 日 审理部门 审核 意见 年 月 日 局长 批示 年 月 日 第三节 税务行政处罚听证 税 务行政处罚听证是指在税务机关非本案调查人员的主持下,由稽查人员、案件当事人、第三人以及当事人、第三人的委托代理人等参加,听取稽查人员对当事人税收违法事实的指证和当事人、第三人及其委托代理人的陈述申辩、质证活动的总称,是国家以法律形式赋予当事人的合法权利。 听证的本质是给予当事人一个陈述自己意见的机会,这种机会实质上是与税务行政处罚决定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所享有的、与税务机关的行政权力相对应的一种权利。 这种权利必须借助于公开的、法律所承认的程序形式才能发挥实际的效果。 举行税务行政处罚听证,有利于税务机关全面客观 地查清税收违法事实,听取各方当事人的意见,从而使税务行政处罚建立在公开、公正、合法的基础之上;有利于减少税务行政争议,提高税务行政效率;有利于公民对税务机关的监督,强化税务机关内部的自我约束。 一、税务行政处罚告知及送达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是税务行政处罚的必经法定程序。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因此,稽查局在拟定案件处理意 见,未正式作出税务处理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必须向当事人送达《税务行 政处罚事项告知书》(见表 52),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的有关事项,当事人可依法进行陈述、申辩。 如当事人采用口头陈述、申辩方式的,应做好《陈述申辩笔录》(见表 53)。 如果当事人依法提出听证要求的,审理部门应当依法受理,税务行政处罚则进入听证程序。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送达当事人时,应办理送达回证手续,并归入涉税案件案卷存档。 表 52 税 务局(稽查局) 税务 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税罚告〔 〕 号 : 对你(单位)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 年 月 日之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 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 请在我局 (所) 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 (所) 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罚款 2020元 (含 2020元) 以上,拟对你单位罚款 10000元(含 10000元)以上,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可自收到本知书之日起 3日内向本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表 53 陈 述 申辩笔录 时 间: 地 点: 事 由: 当 事 人: 调 查 人: 记 录 人: 陈述申辩内容: 陈述申辩笔录续页 共 页第 页 二、税务 行政处罚听证的条件 听证程序不是所有税务行政处罚的必经程序。[税务规划]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培训材料--税务稽查管理-税务稽查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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