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规划]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培训材料--税务稽查管理-税务稽查实施内容摘要:
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并有责任为被检查人保守秘密;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被检查人有权拒绝检查。 ( 1)群众检举有税收违法行为的; ( 2)稽查局有根据认为有税收违法行为的; ( 3)预先通知有碍于税务稽查实施工作开展的。 《调取账簿资料通知书》(见表 45),出具《调取账簿资料清单》(见表 46)。 对采用调账稽查办法的,在调取账簿资料时,稽查实施单位必须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送达《调取账簿资料通知书》,当场填写《调取账簿资料清单》,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整归还。 值得注意的是,调取稽查对象以前年度的账簿资料,须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并在三个月内完整归还;调取稽查对象当年度的账簿资料必须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并在三十日内完整归还。 调取的账簿资料转作案件证据的,应依法办理税务稽查取证手续。 表 45 税务局(稽查局) 调取账簿资料通知书 税调〔 〕 号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六条规定,经 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 ,决定调取你(单位)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到税务机关进行检查,请于 年 月 日前送到 税务局(稽查局)。 联系人员: 联系电话: 表 46 调取账簿资料清单 稽查对象名称: 共 页第 页 序号 账簿资 料名称 资料所 属时期 单位 数量 页(号)数 备注 税务检查人员签字: 企业经办人签字: 税务机关(签章) 调取时间: 年 月 日 税务检查人员签字: 企业经办人签字: 纳税人(签章) 退还时间: 年 月 日 填写《调取账簿资料清单》时应注意 : ( 1)被调账簿资料名称应按账簿资料分项(类)详细填列。 ( 2)被调取账簿资料的所属期间应按所调取账簿资料的所属时间填列。 ( 3)被调取账簿资料的数量应以大写填列。 ( 4)《 调取账簿资料清单 》如留有空栏的,应划线予以注销,或在空栏处注明“以下空白” 字样予以注销。 ( 5)调取账簿资料时,由两名或两名以上稽查人员及当事人的经办人亲笔签名,注明调取的时间,并加盖稽查局的公章。 ( 6)归还账簿资料时,由两名或两名以上稽查人员及当事人的经办人亲笔签名,注明 归还 的时间,并加盖当事人的印章。 ,找出稽查对象在纳税申报和会计核算中存在的问题或线索,并认真制作《税务稽查工作底稿》(见表 4表 48),调取或复制有关的证据资料,为下一步的税务稽查实施工作打好基础。 表 47 税务稽查底稿(一) 纳税人名称: 共 页第 页 账簿名称 记账时间 凭证号码 摘 录 对应科目 金 额 备 注 借 方 贷 方 纳税人陈述意见: (签章) 年 月 日 稽查局(盖章) 稽查人员签字 : 年 月 日 class=Section3 表 48 税务稽查工作底稿(二) 纳税人名称 : 共 页第 页 内容摘录: 纳税人 陈述意见 (签章) 年 月 日 稽查局(盖章) 稽查人员签字 : 年 月 日。 调查取证是指稽查局通过税务稽查实施,核实并调取有关书证、物证等证据资料,以及询问当事人和知情人等,查清并证实当事人涉税事实的工作过程。 通过初步税务稽查,认定纳税人有税收违法 事实或有税收违法嫌疑,应实施进一步稽查的涉税案件,稽查人员应及时办理税务稽查立案手续,调整稽查实施方案,开展调查取证工作。 调查取证时,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 1)调取的证据资料,必须由出证单位(人)的法定代表人或经办人核对后签署核对意见,并说明证据资料的出处。 同时,必须有两名或两名以上稽查人员亲笔签名。 ( 2)调取书证资料多页的,可填制《证据复制(提取)单》。 《证据复制(提取)单》(参考格式见表 49)必须注明所附证据的数量和反映或说明的内容,并由出证单位(人)的法定代表人或经办人核对后签署核对意见,说明 证据资料的出处。 同时,必须有两名或两名以上稽查人员亲笔签名。 填制的《证据复制(提取)单》和所附的证据资料必须由出证单位或出证人加盖骑缝章。 表 49 证据复制(提取)单 取证机关: (提取 证据 份附后) 说明:本提取单所附 共 份,取自 , 反映。 提取人: 年 月 日 提供单位: (章) 核对人: X X X 年 月 日 ( 3) 调取空白发票的,应使用《调取证据专用收据》;调取已开具的发票原件时,可使用统一的《发票换票证》换取。 ( 4) 为了使零散的证据资料原件或者复制件取得合法、出处明确,防止一些零散的证据资料原件或复制件在稽查实施过程中失散,并使所取得的证据资 料易于出示、查阅和保管,稽查人员在取得证据资料后,应将其分类粘贴在《证据复制(提取)单》上,注明所调取的证据资料的出处,由出证单位(人)核对后签署核对意见并签名、盖章,并加盖骑缝章; ( 5)为了保持证据的原始性,便于日后对案卷的复查,当取得传真件或不是以钢笔或毛笔书写的证据原件时,应加以复印备份,所取得的证据原件与复印件同时归入案卷。 ( 6) 证据之间的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以合法、完整、充分、确凿的证据支持税务稽查认定的涉税违法事实,保证涉税案件的查处质量。 证据的种类、调查取证的方法、内容和要求详见 《税务稽查方法》第二章第一节。 税务稽查立案是指稽查局对通过初步稽查,发现存在涉税违法嫌疑并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纳税人,实施进一步税务稽查所履行的法定程序。 ( 1)税务稽查立案的条件 在税务稽查实施过程中,发现税务稽查对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查处: ①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以及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银行账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便,导致税收流失的。 ②未具有上述①所列行为,但查补税款数额在 5000至 20200元以上的。 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根据本地情 况在幅度内确定。 ③ 私自印制、伪造、倒卖、非法虚开发票,非法携带、邮寄、运输或者存放空白发票,伪造、私自制作发票监制章、发票防 伪专用品的。 ④其他 税务机关认为需要立案查处的。 ( 2)税务稽查立案的办理 经过初查认为需要予以立案稽查的涉税案件和其他需要办理立案手续的案件,稽查人员应及时制作税务稽查《立案审批表》(见表 410),连同有关资料,报稽查局局长审批,经批准同意后再实施进一步的调查取证工作。 在税务稽查实施过程中,对已达到立案标准但尚未立案的案件,稽查人员应及时补充办理税务稽查立案手续。 表 410 立 案 审 批 表 案件编号 纳税人识别号 当事人名称 地 址 法定代表人 案件性质 案件来源 涉嫌 税收 违法 行为 以及 立案 依据 承办人: 年 月 日 承 办 部 门 意 见 负责人: 年 月 日 局 长 批 示 (签章) 年 月 日 (三)稽查实施的中止(或终止) 在税务稽查实施过程中,稽查人员发现涉税案件当事人死亡且其无债权、债务法定继承人,或同一涉税案件已由其他有管辖权的机关立案查处等情况的,在报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后可中止(或终止)税务稽查的实施。 对中止(或终止)稽查实施的案件已调取的有关证据资料,应装订成册后归档备查。 暂时中止实施的涉税案件,在条件成熟时,应重新实施税务稽查。 (四)采取税收保全措施 根据《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税务机关可以采取的保全措施有:提供纳税担保;书 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税收征管法》 五十五条规定,税务机关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前纳税期的纳税情况依法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并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可以按照 《税收征管法》规定的批准权限采取税收保全措施。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 第八十八条规定,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 期限一般不得超过6 个月;重大案件需要延长的,应当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是税务机关在实施税务稽查时发现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为保证国家税款不受损害的一项重要措施。 而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 第八十八条的规定,则是对税务机关在执行这一措施时在时间上的限制。 ( 1)提供纳税担保 ①法律依据 《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税务机关可以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 《税收征管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者他的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应当在出境前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担保。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六十一条规定,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八条所称担保包括经税务机关认可的纳税保证人为纳税人提供的。[税务规划]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培训材料--税务稽查管理-税务稽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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