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资料]云南省选聘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管理办法内容摘要:

案资料整理、归档工作。 第八条 村“两委”对在本村任职的大学生村官进行直接管理。 村党组织书记要切实履行职责,对大学生村官的工作要明确分工,实行目标管理;大学生村官列席村“两委”工作会议,参与村“两委”工作。 第九条 大学生村官人事档案,由县人事部门统一管理,具体由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服务机构负责专门管理并免费提供人事代理服务。 党、团关系应及时转至所在村。 第四章 制度 第十条 请销假制度。 大学生村官聘用期间必须在村里工 作,原则上全部吃住在村,或集中在乡镇安排的地方。 工作期间确因特殊情况需要请假的,要严格履行请销假制度。 请假 1 天的,由村党组织书记批准;请假 2— 3 天,报乡镇主管领导批准;超过 3 天的,逐级报县选聘办批准。 第十一条 工作制度。 大学生村官要自觉接受基层党组织和上级党委的领导和管理,严守工作纪律,在工作和生活上严格要求,坚守工作岗位。 坚持自带行李,单独起灶(或妥善安排生活),做到不吃请、不扰民、不增加农民负担、不做违法违纪的事情。 结合工作实际,开展调查研究,每年撰写 1— 2 篇切合乡情村情的调研报告。 实 行定期述职制度,结合年度考核,大学生村官要向所任职的村“两委”和村民代表、党员进行一次述职,并接受村民代表和广大党员的评议。 第十二条 目标责任制度。 大学生村官每年都要根据村里的实际情况和所任职务,提出年度工作目标,由村“两委”和乡镇审查同意后,报县选聘办备案,实行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并将年度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十三条 工作日志制度。 大学生村官要建立和完善到村任职工作日志,对每天工作的内容、工作进度、工作成效等详细记录。 乡镇每月要检查大学生村官的工作日志 1 次;县选聘办每 半年要调阅或检查大学生村官的工作日志 1 次,及时了解和掌握大学生村官的工作、考勤情况。 第十四条 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大学生村官本身及所在村发生的突发事件或重大事项,必须及时逐级报告,对隐瞒不报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五条 例会制度。 县选聘办和乡镇党委要建立工作例会制度。 定期逐级听取工作汇报,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及时进行指导。 乡镇党委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大学生村官工作会议,听取情况汇报,研究分析问题,安排部署工作。 县选聘办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专 题会议,听取工作汇报,研究安排工作,完善工作措施。 第十六条 结对帮扶制度。 各乡镇明确一名乡镇领导干部具体负责大学生村官的帮扶指导工作。 各村明确一名村“两委”主要干部对本村的大学生村官进行帮带,帮助他们尽快熟悉本村村情和农村工作方法。 第十七条 管理台帐制度。 乡镇要建立大学生村官管理台帐,健全目标责任、工作任务、工作计划等资料,明确专人及时登记,实行一人一档、跟踪管理。 第十八条 政绩档案管理制度。 县选聘办要建立大学生村官档案。 档案内容主要包括: (一)个人基本情况; (二)年度工作总结和调 研报告; (三)年度评议考核情况及奖惩情况等。 第十九条 个人培养制度。 县选聘办要根据大学生村官本人情况和工作需要,为每个人制度详细的培养计划。 第二十条 督查制度。 县选聘办要建立督查机制,主要督查大学生村官的上岗情况、履行职责情况、目标完成情况、工作实绩;生活补贴兑现情况、保险办理情况及生活安排情况;乡镇、村两级管理情况。 乡镇每月督查一遍,督查结果及时报县选聘办;县选聘办每季度对乡镇的管理工作督查一遍,对大学生村官的工作进行一次抽查,抽查面根据实际情况掌握,原则上占大学生村官总数的 30%左右。 督查结果要内部通报,资料要归档保存。 第五章 教育培训 第二十一条 大学生村官培训工作要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学用一致、按需施教、注重实效的原则。 突出培训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促进大学生村官健康成长。 培训内容主要包括:党的基本理论,党在农村的各项方针、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市场经济知识,农业产业机构调整、农业科技知识、农村实用技术和农村工作方法、领导艺术,以及其它符合当地生产生活实际的知识和技能等。 根据工作需要,可组织大学生村官到先进地区或先进村进行考察学习。 第二十二条 将大学生村 官培训工作纳入全县基层干部培训计划。 县选聘办每年适时举办短期培训班或专题培训班,培训一定数量的大学生村官。 要根据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制定培训方案,精选培训内容,完善培训保障机制,确保大学生村官每年参加集中培训时间不少于5 天。 第二十三条 大学生村官应积极主动参加上级组织的各种教育培训活动,做好学习笔记,写出学习心得。 要注重调查研究,积极撰写符合乡情村情的调研文章。 要带头开展经常性学习,做“学习型”村干部。 第二十四条 建立典型培养机制。 要选出一定数量事业心强、工作比较出色、具有 良好发展潜力的优秀大学生村官,进行重点培养,重点帮扶,争取在 23 年内培养成为优秀的农村基层干部。 第六章 考核奖惩 第二十五条 县选聘办每年对大学生村官进行一次全面考核,着重了解大学生村官发挥作用情况,并对乡镇大学生村官管理工作做出综合评价。 乡镇党委负责大学生村官的日常考核工作,考核以德、能、勤、绩为主要内容,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三个等次,其中优秀比例不超过我县大学生村官总数的 15%,考核结果存入个人档案并报县选聘办备案。 (一)优秀等次应具备以下条件: 政治观念强。 能够模范执行党在农 村的路线、方针、政策,忠实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思想解放,勇于创新,团结同志,忠于职守,廉洁勤政; 工作能力强。 工作思路清晰,超额完成年度责任目标以及临时性中心任务,所负责的各项工作处于所在乡镇领先地位,为本村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较大贡献; 带头致富能力强,带领群众共同致富能力强。 具有较强的市场经济意识和经营管理才能,在带头致富、带领群众共同致富和发展集体经济上做出突出成绩; 团结意识强。 注重维护班子团结,大局观念强,善于同班子成员协调配合,作用发挥好; 群众观念强。 密切联系群众,关心群众疾苦,积极为群众办实事、好事,群众满意率达到 90%以上。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确定为不称职等次,乡镇大学生村官管理办公室应及时上报县选聘办。 无正当理由累计超过一个月不参与村里工作的; 无特殊原因完不成年度责任目标任务的; 参与农村家族宗派矛盾纠纷,影响班子团结、社会稳定的; 民主测评不称职票超过 30%(含)以上的; 因工作失职或渎职,造成重大事故或恶性事件发生,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的; 滥用职权,侵犯群众利益或发生其他与大学生村官身份不相符的行为,损害党 群干群关系的; 违反党纪政纪,受到党内警告或行政记过及以上处分的; 违犯国家法律法规,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十六条 年度考核结果作为对大学生村官奖励、提拔重用、辞退的重要依据。 县委组织部、乡镇党委每年对表现优秀、成绩突出的大学生村官进行表彰和奖励。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如本细则与有关法律法规或上级规定相抵触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由县委组织部、县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选聘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组通 [2020]49 号 各市、县(市、区)委,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各高等学校: 经省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领导小组同意,现将《选聘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江苏省委组织部 中共江苏省委宣传部 江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中共江苏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江苏省教育厅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人事厅 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共青团江苏省委 2020 年 7 月 17 日 选聘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 府办公厅转发省委组织部等部门〈关于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办发 [2020]13 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省选聘工作领导小组选聘到村任职的高校毕业生。 第三条 省、市选聘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任职高校毕业生管理工作的政策制定、综合协调、督查指导。 高校毕业生任职所在地的县(市、区)党委、政府对任职高校毕业生管理负有领导责任,乡(镇、街道、办事处)、村党政(自治)组织对任职高校毕业生管理负有直接责任。 第二章 录 用 第四条 省选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根据省选聘工作领导小组意见确定录用人员,在《选聘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登记表》上填写录用意见、加盖印章,向学校出具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接收函。 第五条 经任职高校毕业生确认后,学校凭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接收函办理《报到证》。 任职高校毕业生持《报到证》在规定期限内到任职村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办理报到手续。 第三章 任 职 第六条 任职高校毕业生是中共正式党员的,一般由乡(镇、街道、办事处)党委任命为村党组织副书记或书记助理;是中共预备党员或非中共党员的,一般由乡(镇、街道、办事处)政府任命为村委会主任助理;是共青团员的,可兼任村团组织书记、副书记。 第七条 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手续按有关法律和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高校毕业生任职试用期一年,试用期满后,经组织考核,合格的正式任职;不合格的免去试用职务,解除聘用合同,引导和鼓励其就业、创业。 第九条 高校毕业生经过一段时间的实际工作、被党员和干部群众认可的,可通过推荐参加选举担任村党组织书记、副书记、村委会主任、副主任等职务。 第四章 合同管理 第十条 任职高校毕业生需签订《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聘用合同书》, 合同样本由省选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制作。 第十一条 高校毕业生任职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才流动服务机构作为用人单位(甲方),与任职高校毕业生(乙方)签订《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聘用合同书》,首次聘用期限为 3 年。 合同期满,经组织考核合格、本人自愿的,可续签聘用合同。 第十二条 任职高校毕业生解除(终止)聘用合同后,由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及时出具解除(终止)聘用合同证明书,办理相关变更、转移手续。 第十三条 任职高校毕业生所在地的县级组织、人事部门应及时将解除(终止)聘用合同的任职高校 毕业生名单报省、市选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五章 编制管理 第十四条 任职高校毕业生使用专项全额拨款事业编制。 专项事业编制依据当年选聘高校毕业生的数量和原下达的专项事业编制的空缺情况核定。 省财政转移支付补助县(市、区)的专项事业编制由省机构编制部门下达,其他县(市、区)由当地机构编制部门下达。 第十五条 专项事业编制由县(市、区)机构编制部门实行单列管理、单列统计,挂靠在县(市、区)人才流动服务机构,专门用于任职高校毕业生,不得混用、挤占、挪用。 第十六条 实行专项事业编制实名制管理, 确保任职高校毕业生与批准的专项事业编制相对应。 第十七条 实行专项事业编制动态管理。 因解除(终止)聘用合同等情况出现的空缺编制,用于补充新选聘任职的高校毕业生;五年后仍有空缺编制的,由机构编制部门予以收回。 第六章 人事档案管理 第十八条 各高校在规定期限,将任职高校毕业生人事档案转至其任职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才流动服务机构。 第十九条 高校毕业生任职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对任职高校毕业生人事档案实行专人管理,及时做好档案整理、出具档案材料证明、职称初定等相关服务。 第二十条 《选聘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登记表》、《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聘用合同书》等材料均统一归入任职高校毕业生人事档案。 第二十一条 任职高校毕业生解除(终止)聘用合同后未就业的,其人事档案可依据本人意愿选择省内任一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免费托管。 第七章 党团组织关系管理 第二十二条 任职高校毕业生是中共党员的,由学校党委按有关规定统一将组织关系转至任职所在地的县(市、区)委组织部,由县(市、区)委组织部转至任职所在地的乡(镇、街道、办事处)党委,由乡(镇、街道、办事处)党委转至任职村党组织。 第二十三 条 任职高校毕业生是共青团员的,由学校团委按有关规定统一将组织关系转至任职所在地的县(市、区)团委,由县(市、区)团委转至任职所在地的乡(镇、街道、办事处)团委,由乡(镇、街道、办事处)团委转至任职村团组织。 第二十四条 高校毕业生任职所在地的乡(镇、街道、办事处)、村党组织及时为预备期满考核合格的任职高校毕业生预备党员办理转正手续。 第八章 户籍管理 第二十五条 任职高校毕业生户口原则上挂靠任职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才流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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