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资料]上海市民办高等学校财务管理办法试行内容摘要:

应当按照所建造工程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实际发生的全部必要支出确定其工程成本,并单独核算。 在建工程的工程成本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分别确定: (一)对于自营工程,按照直接材料、直接人工、直接机械使用费等 — 18 — 确定其成本。 (二)对于出包工程,按照应支付的工程价款等确定其成本。 第三十三条 为购建固定资产而发生的专门借款的借款费用在确定的允许资本化的期间内,应当按照专门借款的借款费用的实际发生额予以资本化,计入在建工程成本。 当所购建的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应当停止借款费用的资本化。 之后所发生的借款费用应当于发生时计入当期费用。 第三十四条 所购建的固定资产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应当自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之日起,将在建工程成本转入固定资产核算。 第三十五条 民办高校应当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在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寿命内系统地分摊固定资产的成本。 民办高校应当根据固定资 产的性质和消耗方式,合理地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和预计净残值。 民办高校应当按照固定资产所含经济利益或者服务潜力的预期实现方式选择折旧方法,可选用的折旧方法包括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 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如果由于固定资产所含经济利益或者服务潜力预期实现方式发生重大改变而确实需要变更的,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相关信息。 第三十六条 民办高校应当按月提取折旧,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提折旧,从下月起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照提折旧,从下月起不提折旧。 第三十七条 与固定资产有关的后续支出,如果使可能流入民办高校的经济利益或者服务潜力超过了原先的估计,如延长了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或者使服务质量实质性提高,或者使商品成本实质性降低,则应当计入固定资产账面价值,但其增计后的金额不应当超过该固定资产的可收回 — 19 — 金额。 其他后续支出,应当计入当期费用。 第三十八条 民办高校由于出售、报废或者毁损等原因而发生的固定资产清理净损益,应当计入当期收入或者费用。 第三十九条 用于展览、教育或研究等目的的历史文物、艺术品以及其他具有文化或者历史价值并作长期或者永久 保存的典藏等,作为固定资产核算,但不必计提折旧。 在资产负债表中,应当单列“文物文化资产”项目予以反映。 第四十条 民办高校对固定资产应当定期或者至少每年实地盘点一次。 对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应当及时查明原因,写出书面报告,并根据管理权限经董事会、理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批准后,在期末结账前处理完毕。 盘盈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其公允价值入账,并计入当期收入;盘亏的固定资产在减去过失人或者保险公司等赔款和残料价值之后计入当期费用。 第四十一条 民办高校对固定资产的购建、出售、清理、报废和内部转移等都应当办理会计 手续,并应当设置固定资产明细账(或者固定资产卡片)进行明细核算。 第四节 无形资产 第四十二条 无形资产是指民办高校为开展业务活动、出租给他人、或为管理目的而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等。 第四十三条 无形资产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取得时的实际成本入账。 (一)购入的无形资产,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确定其实际成本。 (二)自行开发并按法律程序申请取得的无形资产,按依法取得时发生的注册费、聘请律师费等费用,作为无形资产的实际成本。 依法取得 前,在研究与开发过程中发生的材料费用、直接参与开发人员的工资及福利 — 20 — 费、开发过程中发生的租金、借款费用等直接计入当期费用。 (三)接受捐赠的无形资产,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确定其实际成本。 (四)通过非货币性交易换入的无形资产,按照本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确定其实际成本。 第四十四条 无形资产应当自取得当月起在预计使用年限内分期平均摊销,计入当期费用。 如预计使用年限超过了相关合同规定的受益年限或法律规定的有效年限,该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按如下原则确定: (一)合同规定了受益年限但法律没有规定有效年 限的,摊销期不应超过合同规定的受益年限; (二)合同没有规定受益年限但法律规定了有效年限的,摊销期不应超过法律规定的有效年限; (三)合同规定了受益年限,法律也规定了有效年限的,摊销期不应超过受益年限和有效年限两者之中较短者。 如果合同没有规定受益年限,法律也没有规定有效年限的,摊销期不应超过 10 年。 第四十五条 民办高校处置无形资产,应当将实际取得的价款与该项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收入或者费用。 第五节 受托代理资产 第四十六条 受托代理资产,是指民办高校因从事受托代理交易而从委托方取得的资产。 在受托代理交易过程中,民办高校通常只是从委托方收到受托资产,并按照委托人的意愿将资产转赠给指定的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或者按照有关规定将资产转交给指定的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民办高校本身只是在交易过程中起中介作用 , 无权改变受托代理资产的用途或者变更受益人。 — 21 — 民办高校应当对受托代理资产比照接受捐赠资产的原则进行确认和计量,但在确认一项受托代理资产时,应当同时确认一项受托代理负债。 第三章 负 债 第四十七条 负债是指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现时义务,履行该义务预期会导致含有经济利益或者服务潜力的 资源流出民办高校。 负债应当按其流动性分为流动负债、长期负债和受托代理负债等。 第四十八条 或有事项是指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一种状况,其结果须通过未来不确定事项的发生或不发生予以证实。 如果与或有事项相关的义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应当将其确认为负债,以清偿该负债所需支出的最佳估计数予以计量,并在资产负债表中单列项目予以反映: (一)该义务是民办高校承担的现时义务; (二)该义务的履行很可能导致含有经济利益或者服务潜力的资源流出民办高校; (三)该义务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四十九条 流动负 债是指将在 1 年内(含 1年)偿还的负债,包括短期借款、应付款项、应付工资、应交税金、其他应付款、预收账款、预提费用等。 (一)短期借款是指民办高校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等借入的期限在1 年以下(含 1年)的各种借款。 (二)应付款项是指民办高校在日常业务活动过程中发生的各项应付票据、应付账款和其他应付款等应付未付款项。 (三)应付工资是指民办高校应付未付的员工工资。 (四)应交税金是指民办高校应交未交的各种税费。 (五)预收账款是指民办高校向服务和商品购买单位预收的各种款项。 — 22 — (六)预提费用是指民办高校预先提取的已 经发生但尚未支付的费用,如预提的租金、保险费、借款利息等。 (七)其他应付款是指民办高校对因其他事项所产生的现时义务而确认的负债。 第五十条 各项流动负债应当按实际发生额入账。 短期借款应当按照借款本金和确定的利率按期计提利息,计入当期费用。 第五十一条 长期负债是指偿还期限在 1 年以上(不含 1年)的负债,包括长期借款、长期应付款和其他长期负债。 (一)长期借款是指民办高校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等借入的期限在1 年以上(不含 1 年)的各种借款。 (二)长期应付款主要是指民办高校融资租入固定资产发 生的应付租赁款。 (三)其他长期负债是指除长期借款和长期应付款外的长期负债。 第五十二条 各项长期负债应当按实际发生额入账。 第五十三条 受托代理负债是指民办高校因从事受托代理业务、接受受托代理资产而产生的负债。 受托代理负债应当按照相对应的受托代理资产的金额予以确认和计量。 第四章 净资产 第五十四条 民办高校的净资产是指资产减去负债后的余额。 净资产应当按照其是否受到限制,分为限定性净资产和非限定性净资产等。 如果资产或者资产所产生的经济利益 (如资产的投资收益和利息等 )的使用受到资产提供者或 者国家有关法律 和 行政法规所设置的时间限制或(和)用途限制,则由此形成的净资产即为限定性净资产;国家有关法律 和 行政法规对净资产的使用直接设置限制的,该受限制的净资产亦为限 — 23 — 定性净资产;除此之外的其他净资产,即为非限定性净资产。 本办法所称的时间限制,是指资产提供者或者国家有关法律 和 行政法规要求民办高校在收到资产后的特定时期之内或特定日期之后使用该项资产,或者对资产的使用设置了永久限制。 本办法所称的用途限制,是指资产提供者或者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要求民办高校将收到的资产用于某一特定的用途。 民办高 校的董事会、理事会或类似机构对净资产的使用所作的限定性决策、决议或拨款限额等,属于民办高校内部管理上对资产使用所作的限制,不属于本 办 法所界定的限定性净资产。 第五十五条 如果限定性净资产的限制已经解除,应当对净资产进行重新分类,将限定性净资产转为非限定性净资产。 当存在下列情况之一时,可以认为限定性净资产的限制已经解除: (一)所限定净资产的限制时间已经到期; (二)所限定净资产规定的用途已经实现 (或者目的已经达到 ); (三)资产提供者或者国家有关法律 和 行政法规撤销了所设置的限制。 如果限定性净资产受到两项或两项以上的限制,应当在最后一项限制解除时,才能认为该项限定性净资产的限制已经解除。 第五十六条 民办高校的限定性净资产应根据具体限制,分别设立开办基金、发展基金、风险保证金、其他限定性基金等科目,进行分类核算。 “开办基金”核算民办高校举办者的出资。 “发展基金”核算民办高校通过计提等形式积累的用于学校发展的资金。 “风险保证金”是 民办 高 校通过从学费收入的 一定 比例计提的 风险保证金,用于学校发生意外事故的处理。 “其他限定性基金”核算其他限定性基金。 非限定性净资产可不分设为多个一级科目。 若内部核算需要,可设立若干明细科目。 — 24 — 第五章 收 入 第五十七条 收入是指民办高校开展业务活动取得的、导致本期净资产增加的经济利益或者服务潜力的流入,收入应当按照其来源分为教育事业收入 、 政府补助收入 、 科研事业收入 、 捐赠收入、商品销售收入、投资收益等主要业务活动收入和其他收入等。 (一)教育事业收入是民办 高校开展教学及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专项收入和非专项收入 , 可设二级科目“学费”、“住宿费”、“其他教育收入”。 (二)政府补助收入是民办高校从各级财政获得的拨款或补助而取得的收入。 政府补助收入可以 分为“政府教育经费补助收入” 、 “政府科研经费补助收入”、“政府其他经费补助收入”等。 “ 政府教育经费补助收入”是民办高校从各级财政获得的各类经常性和专项性教育经费拨款。 “政府科研经费补助收入”是民办高校从各级财政获得的专项和非专项科研经费拨款。 “政府其他经费补助收入”是民办高校从各级财政和有关部门获得的,除教育经费拨款、科研经费拨款以外的其他各类专项和非专项拨款。 (三)科研事业收入是民办高校开展科研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专项和非专项收入。 包括通过承接科技项目、开展科研协作、转让科技成果、进行科技咨询所取得的收 入和其他科研收入。 (四) 捐赠收入是指民办高校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所取得的收入。 (五)商品销售收入是指民办高校销售商品(如出版物、药品等)等所形成的收入。 (六)投资收益是指民办高校因对外投资取得的投资净损益。 (七)其他收入是指除上述主要业务活动收入以外的其他收入,如固定资产处置净收入、无形资产处置净收入等。 — 25 — 对于民办高校接受的劳务捐赠,不予确认,但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作相关披露。 第五十八条 民办高校对于各项收入应当按是否存在限定区分为限定性收入和非限定性收入进行核算。 如果资 产提供者对资产的使用设置了时间限制或者(和)用途限制,则所确认的相关收入为限定性收入;除此之外的其他所有收入,为非限定性收入。 民办高校的教育事业收入、商品销售收入和投资收益等一般为非限定性收入,除非相关资产提供者对资产的使用设置了限制;民办高校的捐赠收入和各项政府补助收入,应当视相关资产提供者对资产的使用是否设置了限制,分别 按 限定性收入和非限定性收入进行核算。 第五十九条 期末,民办高校应当将本期限定性收入和非限定性收入分别结转至净资产项下的限定性净资产和非限定性净资产。 第六章 费用 第六十条 费用 是指民办高校为开展业务活动所发生的、导致本期净资产减少的经济利益或者服务潜力的流出。 费用应当按照其功能分为业务活动成本、管理费用、筹资费用和其他费用等。 (一)业务活动成本,是指民办高校为了实现其教育、科研业务活动或者提供服务所发生的费用。 科研活动达到一定规模的民办高校,可以将“业务活动成本”分设为“教育业务活动成本”和“科 技 业务活动成本”。 “教育业务活动成本”,是指民办高校为了实现其教育业务活动目标、开展其项目活动或者提供服务所发生的费用。 “科技业务活动成本”,是指民办高校为了实现其科技业务活动目标、 开展其项目活动或者提供服务所发生的费用。 (二)管理费用,是指民办高校为组织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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