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餐饮建筑设计规范内容摘要:

食堂的厨房可根据经营性质、协作组合关系等实际需要选择设置下列各部分: 一、主食加工间 —— 包括主食制作间和主食热加工间; 二、副食加工间 —— 包括粗加工间、细加工间、烹调热加工间、冷荤加工间及风味餐馆的特殊加工间; 三、备餐间 —— 包括主食备餐、副食备餐、冷荤拼配及小卖部等。 冷荤拼配间与小卖部均应单 独设置; 四、食具洗涤消毒间与食具存放间。 食具洗涤消毒间应单独设置; 五、烧火间。 第 饮食店的饮食制作间可根据经营性质选择设置下列各部分: 一、冷食加工间 —— 包括原料调配、热加工、冷食制作、其他制作及冷藏用房等; 二、饮料(冷、热)加工间 —— 包括原料研磨配制、饮料煮制、冷却和存放用房等; 三、点心、小吃、冷荤等制作的房间内容参照第 ; 四、食具洗涤消毒间与食具存放间。 食具洗涤消毒间应单独设置。 第 厨房与饮食制作间应按原料处理、主食加工、副食加工、备餐、食具 洗存等工艺流程合理布置,严格做到原料与成品分开,生食与熟食分隔加工和存放,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副食粗加工宜分设肉禽、水产的工作台和清洗池,粗加工后的原料送入细加工间避免反流。 遗留的废弃物应妥善处理; 二、冷荤成品应在单间内进行拼配,在其入口处应设有洗手设施的前室; 三、冷食制作间的入口处应设有通过式消毒设施; 四、垂直运输的食梯应生、熟分设。 第 厨房和饮食制作间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 第 加工间的工作台边(或设备边)之间的净距:单面操作,无人通行时不应小于 ,有 人通行时不应小于 ;双面操作,无人通行时不应小于 ,有人通行时不应小于。 第 条 加工间天然采光时,窗洞口面积不宜小于地面面积的 1/6;自然通风时,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地面面积的 1/10。 第 通风排气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各加工间均应处理好通风排气,并应防止厨房油烟气味污染餐厅; 二、热加工间应采用机械排风,也可设置出屋面的排风竖井或设有挡风板的天窗等有效自然通风措施; 三、产生油烟的设备上部,应加设附有机械排风及油烟过滤器的排气装置,过滤器应便于清洗和更换; 四、产生大量蒸汽的设备除应加设机械排风外,尚宜分隔成小间,防止结露并做好凝结水的引泄。 第 厨房和饮食制作间的热加工用房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第 各加工间室内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地面均应采用耐磨、不渗水、耐腐蚀、防滑易清洗的材料,并应处理好地面排水; 二、墙面、隔断及工作台、水池等设施均应采用无毒、光滑易洁的材料,各阴角宜做成弧形; 三、窗台宜做成不易放置物品的形式。 第 条 以煤、柴为燃料的主食热加工间应设烧火间,烧火间宜位于下风侧,并处理好进煤、出灰的问题。 严 寒与寒冷地区宜采用封闭式烧火间。 第 热加工间的上层有餐厅或其他用房时,其外墙开口上方应设宽度不小于 1m的防火挑檐。 第四节 辅助部分 第 辅助部分主要由各类库房、办公用房、工作人员更衣、厕所及淋浴室等组成,应根据不同等级饮食建筑的实际需要,选择设置。 第 饮食建筑宜设置冷藏设施。 设置冷藏库时应符合现行《冷库设计规范》( GBJ7284)的规定。 第 各类库房应符合第。 天然采光时,窗洞口面积不宜小于地面面积的 1/10。 自然通风时,通风开口面积 不应小于地面面积的 1/20。 第 条 需要设置化验室时,面积不宜小于 12 ㎡,其顶棚、墙面及地面应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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