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协议]汽车分期付期合同修改内容摘要:

书面同意处分抵押物所得价款,应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提存。 ( 3) 抵押期间,抵押物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征用等,银行有权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补偿金等优先受偿。 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未届满的,银行有权要求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 存。 ( 4) 抵押期间,抵押物价值减少的,银行有权要求抵押人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提供银行认可的与减少价值相当的担保。 抵押物的保险 ( 1) 抵押人应按银行的要求对抵押物要办理足额保险,并指定银行为该项保险的第一受益人,保险单据原件交银行保管。 ( 2) 抵押期间,抵押人应按时足额缴纳保险费并履行保险合同(含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下同)项下的其他义务。 抵押人未按时足额缴付保险费或办理保险(续保)手续的,银行有权代缴保险费或代办保险(续保)手续。 相关费用由银行有权直接从抵押人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各机构开立的任何账户中划收。 ( 3) 在抵押期间,未经银行书面同意,抵押人不得单方或与保险人协商变更、解除或终止保险合同,不得放弃保险金的请求权或向第三人请求赔偿的权利。 ( 4) 抵押期间,抵押物发生保险事故的,抵押人应立即通知保险公司及银行,并负责索赔事宜。 因怠于通知或索赔,给银行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抵押登记 抵押人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到有关登记机构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以本合同项下所购汽车作为抵押的,应于缴交首付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到有关登记机构办理抵押 6 登记手续。 抵押物 的他项权利证书、抵押登记文件或者其他权利证书原件由银行持有。 抵押权转让 银行转让部分债权的,有权不转让相应的抵押权。 银行转让抵押权的,抵押人应当协助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手续。 抵押权的实现 ( 1) 本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银行未受清偿的,银行有权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受偿,处分抵押物所得价款不足以清偿本合同项下所担保的债权的, 银行可以选择将还款用于清偿分期资金、分期手续费、利息、复利、滞纳金、超限费、代缴保险费、实现债权等费用以及决定偿还顺 序。 ( 2) 本合同项下借款同时存在两个以上抵押人的(含持卡人自身提供抵押担保),银行有权就其中任一或各个抵押物行使抵押权。 ( 3) 抵押人以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为一个或数个债务人(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项下的持卡人)与银行之间存有的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项下的数笔债务提供担保,且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不足以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所清偿的债务及抵充顺序,由银行确定。 第十条 汽车保险 持卡人应对本合同项下汽车向银行指定的保险公司办理交强险,并连续投保以银行为第一受益人的机动车辆损失险、盗抢险、第 三者责任险以及本合同第 条约定的险种。 除交强险外,其他保险单据原件由银行保管。 上述的保险期限应不早于本合同项下最后一期分期付款还款日,若早于该期限的,持卡人有义务办理续保。 除交强险以外的上述险种的保险事故发生且任一或全部保险赔付金额超过本合同第 ,银行如认定持卡人存在违约行为或不再具备履行本合同的能力时, 有权将保险金应用于清偿本合同项下分期资金本金、利息、复利、滞纳金、超限费、分期手续费、损害赔偿金以及包含但不限于诉讼(仲裁)费、律师费、处置费、过户费等银行实现债权和抵押权的一切费用,并有权决定偿还顺序。 不论分期资金到期与否,如保险金不足以清偿上述分期资金本金、利息、复利、滞纳金、超限费、分期手续费、损害赔偿金以及相关费用,持卡人和担保人应继续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 在持卡人分期欠款结清前,上述保险不得中断或退保,如发生保险中断,银行有权代为投保,费用由持卡人承担。 第十一条 汽车转让 持卡人转 让汽车,应事先征得银行书面同意。 转让款项应当用于偿还本合同项下分期资金、利息、复利、滞纳金、超限费、分期手续费、损害赔偿金以及包含但不限于诉讼(仲裁)费、律师费、处置费、过户费等银行实现债权和抵押权的一切费用, 银行有权决定偿还顺序。 违约责任 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 7 在持卡人、保证人和抵押人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的前提下,因银行原因未按期足额为持卡人垫付分期资金,造成持卡人损失的,银行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持卡人、保证人、抵押人出现下列事件之一即构成或视为本合同项下违约: ( 1) 银行授予持卡人分期资金信用额度后,持卡人未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分期资金额度或未在银行指定的期限内使用分期资金额度购车; ( 2) 持卡人未按期足额偿还分期资金、分期手续费、利息、复利、滞纳金、超限费及其他相关费用任何一项; ( 3) 持卡人、保证人、抵押人死亡、被宣告失踪或者被宣告死亡; ( 4) 抵押人未经银行书面同意对抵押物作出赠与、转让、出租、出借、再抵押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全部或部分处分抵押物; ( 5) 持卡人、保证人、抵押人违反本合同其他约定,或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机构之间的其他合同项下发生违约事 件,或发生其他影响银行债权实现的情形。 ( 6) 持卡人、保证人、抵押人向银行提供虚假资料、文件、信息或隐瞒重要事实、资料、文件、信息,可能或已经造成损失; ( 7) 发生抵押汽车毁损或价值减少的情形,持卡人不按银行的要求恢复抵押汽车的价值也不提供新的担保; ( 8) 发生银行认为可能影响持卡人或担保人的经济状况或履约能力的情况,要求持卡人提供新的担保、更换保证人,但遭持卡人拒绝; ( 9) 银行有证据证明持卡人与经销商就本合同项下所购汽车的质量、条件、权属等事宜发生纠纷,且上述纠纷将会影响持卡人偿还分期资金及分 期手续费的; ( 10) 持卡人、保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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