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协议]夏令营合同示范文本内容摘要:

的服务费等。 甲方应按乙方规定的时间、地点准时到达集合地点。 甲方未准时到达集合地点,也未能在行程中途加入旅游团的 ,视为甲方自愿解除合同,乙方可按照本合同约定要求赔偿。 第五条 乙方应当在夏令营活动中,每天向甲方报告一次,报告内容包括当日的委托事务的处理情形。 报告方式不限。 活动结束后,乙方应当及时向甲方报告整个活动受托事务的办理结果。 第六条 乙方应当根据诚实信用原则为甲方不宜泄露或公开的信息保密,但为了甲方的利益而转委托或者与第三人签订与夏令营活动有关合同的情形例外。 第七条 夏令营活动开始前,双方可以随时解除合同;夏令营活动开始后,合同的解除按以下约定处理: (一)双方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乙方应当为甲方返 回出行始发地或者甲方计划到达的其他目的地提供交通方面的便利,并为其有偿代理订购交通客票,其费用由甲方承担。 (二)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 (三)夏令营活动开始前,甲方拒绝支付合同约定的费用的,乙方可以解除合同。 第八条 因一方的过错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守约方可以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 因乙方过错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依照国家旅游局制定的《旅行社服务质量赔偿标准》(旅办发【 2020】44号)解决。 该标准没 有规定的,依照《合同法》有关规定解决。 本合同的违约责任不对人身损害进行调整;因乙方过错造成甲方人身损害而发生责任竞合时除外。 第九条 甲方在夏令营期间不得携带贵重物品,如手机、相机、电脑、首饰、超规定数额的现金等,如因携带而导致丢失或损坏的,由甲方自行负责。 因第三人原因造成甲方的财产损失,经甲方书面委托授权,乙方可代理甲方向第三人索赔。 夏令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甲方人员人身损害的各种纠纷,甲方可特别书面委托乙方代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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