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药]xx县公立医院院长选拔任用管理办法内容摘要:

自励,反对官僚主义,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不正之风; (六)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善于集中正确意见,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与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 第 七 条 选拔担任 公立医院院长 应当具备的资格: (一)具有十年以上工龄和从事县级医院科室主任或乡镇 中 3 心 卫生院院长 三 年以上管理工作经历; (二)具 有卫生类大学 专科 以上学历 或 中级以上卫生专业技术职称。 (三 )年龄 45 岁以下,身体健康 (二级甲等综合医院年龄可适当放宽) ; 第四章 民主推荐 第 八 条 选拔任用 公立医院院长 ,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提出考察对象。 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民主推荐的结果在一年内有效。 第九 条 民主推荐工作由 县公立医院管理委员会 按照规定程序执行。 第十条 确定考察对象。 在民主推荐的基础上,征求纪检、监察部门意见后, 按现行干部管理权限 确定考察对象。 第十 一 条 县公立医院管理委员会 可以直接推荐提名 公立医院院长人。
阅读剩余 0%
本站所有文章资讯、展示的图片素材等内容均为注册用户上传(部分报媒/平媒内容转载自网络合作媒体),仅供学习参考。 用户通过本站上传、发布的任何内容的知识产权归属用户或原始著作权人所有。如有侵犯您的版权,请联系我们反馈本站将在三个工作日内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