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银行个人借款联保合同内容摘要:

务人生产经营、财务活动、物资库存、资产负债、银行存款、现金库存等情况的监督、检查。 十一 、 联保人 履行了保证责任后,在不影响债务人今后偿还债务的前提下,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款项。 但如果债务人同时面临 联保人 的追偿和债权人在主合同项下的任何支付要求, 联保人 同意债务人优先偿付其对债权人的债务。 十 二 、如债务人与 联保人 已经或将要就本合同项下的担保义务签订反担保合同的,则该反担保合同不得在法律或事实上损害债权人在本合同项下享受的任何权利。 十 三 、在本合同项 下全部义务履行完毕之前, 联保人 如进行任何产权变动或经营方式调整(包括但不限于与外商、港澳台商签订合资、合作合同;撤销、关闭、停产、转产;分立、合并、兼并、被兼并;重组、组建或改建为股份制公司、投资公司;以房屋、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或商标、专利、专有技术、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入股或投资于股份公司,以租赁、承包、联营、托管等方式进行产权、经营权的交易;进行其他任何机构变更或改变经营性质),保证事先书面通知债权人。 十 四 、本合同项下义务履行完毕前,如债权人要求追加或更换担保方式和主体, 联保人 保证落实为债权人所接受 的新的担保方式和主体。 十 五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 联保人承诺 不以任何方式转移资产、放弃或消极行使债权及其他任何方式达到损害债权人利益或脱逃债务的目的。 十 六 、 联保人 对在本合同项下及与兴业银行的任何部门或机构、其他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或单位签订的合同、担保合同或其他合同项下所发生的违约事件,保证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债权人。 十 七 、当债务人未依约履行本合同项下债务时,无论债权人对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保函、备用证及其他任何形式的担保方式),债权人均有权直接要求 联保人 承担全部担 保责任,而无须先行行使其他担保权利。 十 八 、 联保人 如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国家其他有关部门进行任何设立、变更或注销登记,将于申请前通知债权人,登记后立即将有关登记副本送达债权人。 十九 、若主合同项下还存在其他担保,则 联保人 对债权人承担的担保责任不受其他任何担保人所提供的担保的影响,也不因之而免除或减少,其担保责任的 8 承担也不以债权人向其他任何担保人提出权利主张或进行诉讼 /仲裁 /强制执行为前提。 二十 、在最高额保证担保的债权确定前,无须经过 联保人 同意,债权人有权将部分或全部债权及其相应的担保权转让。 第十 二 条 保证的效力 一、 联保人 保证债务人履行主合同约定的各项义务,如债务人违反主合同的约定(包括但不限于债务人未按主合同约定使用借款),均不影响 联保人 的保证责任。 二、债权人、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但是未加重债务人的责任的,无须经联保人 同意, 联保人 仍应继续按照约定履行保证责任。 但债权人与债务人变更借款期限的,保证期间为变更后的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第十 三 条 义务的履行及权利的放弃 一、本合同所设立的担保具有独立性,无论何种情况,本合同不因其所担保的主合同的无效而无效。 如主合同被确认无效,则 联保人 对主债务人因返还财产或赔偿损失而形成的债务也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二、债权人给予债务人、 联保人 的任何宽容、宽限、优惠或延缓行使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均不影响、损害或限制债权人依本合同和法律法规而享有的一切权益,不应视为债权人对本合同项下权利、权益的放弃,也不影响 联保人 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 第十 四 条 违约责任 一、 联保人 发生下列任一情况的,均构成违约: (一)违反在本合同中所作的声明与 承诺 ; (二)违反本合同的其他约定。 二、违约情况发生后,债权人有权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一)要求 联保人 限期纠正违 约; (二)宣布借款提前到期,要求 联保人 依约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要求 联保人 支付主合同项下借款金额一定比例的违约金(见 本合同第十 九 条特别约定条款 六 ); (四)要求 联保人 提供新的足额、有效的担保; (五)要求 联保人 赔偿损失; (六)要求依法撤销 联保人 损害或可能损害债权人债权的行为。 9 三、如 联保人 经营状况恶化,或丧失商业信誉,或因 联保人 以外的其他因素可能丧失保证能力的其他情形,债权人有权宣布贷款提前到期,要求 联保人 提前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第十 五 条 合同 生效及期限 一、本合同在下列条件成就后生效: (一) 立约双方已签字或盖章; (二) 债权人要求对合同进行公证的,则本合同公证手续已依法办理完毕。 二、本合同生效后,债权人与上述债务人所签署的主合同, 联保人 无须再逐笔认定。 三、本合同至保证额度有效期内发生的在保证最高本金限额项下的所有债权及其他费用清偿完毕后失效。 第十 六 条 通知 一、本合同项下的通知或各种通讯联系应按本合同 第十 九 条特别约定条款一所记载的通讯地址、传真 或其他联系方法送达对方。 二、如本合同任何一方的上述联系方法发生变化,应立即通知对方。 三、任何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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