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电网电力系统调度管理规程网局内容摘要:

网调调度管辖保护装置定值的工作。 调度自动化、电力通信设备 的调度许可规则如下: 下级调度机构调度自动化系统主站设备的操作,如影响上级调度机构调度管辖的调度自动化系统运行或信息完整准确,操作前应得到上级调度机构的许可。 上级调度机构调度自动化 系统主站设备的操作,如影响下级调度机构调度管辖的调度自动化系统运行或信息完整准确,操作前应通知下级调度机构。 下级通信机构调度管辖的电力通信设备的状态或方式的改变,如影响上级通信机构调度管辖 13 的电力通信设备的运行方式或传输质量, 操作前应得到上级通信机构的许 可。 上级通信机构调度管辖的电力通信设备的状态或方式的改变,如影响下级通信机构调度管辖的电力通信设备的运行方式或传输质量, 操作前通知下级通信机构。 调度自动化、电力通信设备的下列操作,操作前应得到值班调度人员的许可。 a) 影 响一次设备正常运行的; b) 影响保护装置正常运行的; c) 影响电力调度业务正常进行的其他操作。 9 调度指令 值班调度人员是电力系统运行、操作和事故处理的指挥员, 值班调度人员按照规定发布调度指令,并对所发布调度指令的正确性负责。 接受调度指令的调度系统值班人员应执行调度指令,并对 执行指令的正确性负责。 调度系统值班人员发布和执行调度指令,受法律保护,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调度系统值班人员下达或执行调度指令。 发布调度指令时,发布和 接受 调度指令 的调度系统值班人员 应先互报 单位和姓名。 发布调度指令应准确清晰,发布指令的全过程(包括对方复诵指令)和听取指令的汇报时,都应使用电网调度规范用语和普通话,并执行发令、复诵、录音、记录和汇报制度。 接受调度指令的调度系统值班人员认为执行调度指令将危及人身、设备或系统安全的,应立即向发布指令的值班调度人员提出拒绝执行的意见,由 发布指令的值班调度人员 决定该指令的执行或撤销。 电网企业的主管领导发布的一切有关调度业务的指示,应通过调度机构负责人转达给值班调度人员。 非调度机构负责人,不得直接要求值班调度人员发布调度指令。 电网企业、发电企业、下级调度机构的负责人以及电厂、变电站、 电力 用户的负责人,对值班调度人员发布的调度指令有不同意见时,可向发布该指令的调度机构提出,调度机构采纳或者部分采纳所提意见,应由调度机构负责人将意见通知值班调度人员,由其更改调度指令并发布。 但在得到答复前,调度系统值班人员应执行原调度指令。 对于不按调度指令用电者,值班调度人员应予以警告,经警告拒不改正的,可以根据电网安全的需要,下令暂时部分或全部停止向其供电。 对于不按调度指令发电的发电厂,值班调度人员应予以警告;经警告拒不改正的, 值班调度人员可以根据电网安全的需要,经请示调度机构负责人同意后,下令暂时停止该发电厂部分或全部机组并网运行。 对于不满足电网企业并网条件的发电企业、独立小电力系统,调度机构可以 拒绝其并网运行, 擅自并网的,可下令其解列。 10 频率与电压 14 频率 电力系统 标准频率是 50Hz,其偏差不应超过177。 各调度机构、发电厂均有义务维持电力系统标准频率。 XX 电 力系统频率按( 50177。 ) Hz 控制,按( 50177。 ) Hz、( 50177。 ) Hz 分段考核。 网调值班调度人员依据 XX电力系统频率 考 核办法对各省调和直调电厂进行 考核。 网调对省调进行省间联络线功率考核时应计及频率效应。 各省(直辖市)电力系统频率效应系数由网调确定。 并网运行的机组应投入一次调频功能,未经值班调度人员许可不应退出。 机组的一次调频参数应符合调度机构的有关规定。 并入 XX 电力系 统的 100MW及以上火电、燃气轮机组, 40MW及以上 非灯泡贯流式水电机组 、抽水蓄能机组,均应具备 AGC功能。 参加电 网 AGC运 行的电厂,其厂 内 AGC功能 应正常投入。 参加电 网 AGC调整机组的调节参数(调节范围、调节速率等),由调度机构根据系统要求和机组调节能力确定。 电厂或机组远方 AGC功能的投入或退出,应经值班调度人员许可。 XX 电力系统内为保证频率质量而装设的低频自起动、高频切机等装置,应由相应调度机构统一整定,并报上级调度机构核准。 其整定值的变更、装置的投退,均应得到相应调度机构值班调度人员许可后方可进行。 当电网频率偏差到自动装置的整定值而装置未动作时,相关厂站运行值班人员应不待调度指令立即进行相应操作,并向调 度值班人员汇报。 网调值班调度人员可根据机组状况、水情和系统运行的需要指定某一直调水电厂为 XX 电力系统主调频厂。 各省调也应确定本省(直辖市)电力系统内的主调频厂。 主调频厂的调整范围为机组最大和最小可能出力。 在规定的负荷调整范围内,主调频厂应主动调整并保持系统频率不 超过( 50177。 ) Hz 或大区 间(省间)联络线功率偏差在允许范围内。 当主调频厂已达到规定的负荷调整范围时,应立即报告值班调度人员。 当省(直辖市)电网或地区电网与 XX 电网解列运行时,其频率的调整和控制,由所在省调负 责。 电压 电 力系统 的无功补偿实 行 “ 分区分层、就地平衡 ” 的 原则。 无功和 电压的调整、控制和管理,由调度机构按调度管辖范围分级负责。 XX 电网 内 220kV及以上电压等级母线均为 XX电网电压考核点,按调度管辖范围进行考核。 调度机构应按季(或月)编制电压考核点的电压曲线(对有调整手段的厂站宜编制逆调压曲线),并报上级调度机构备案。 发电厂和变电站应按照调度机构下达的电压曲线,自行调整发电机无功出力或投、退低压电抗器(电容器),当本厂站已无 调整能力而电压仍越限时,应立即报告值班调度人员。 15 值班调度人员进行电压调整的主要办法有: a) 调整发电机、调相机、静止无功补偿装置无功出力; b) 投切电容器、电抗器; c) 调整有载调压变压器分接头; d) 改变电力系统运行方式。 采取 ,各级调度机构应配合进行调整。 静止无功补偿装置参考电压及斜率由相应调度机构整定。 发电机、调相机自动励磁调节装置的低励限制、强励功能应满足调度机构的要求并正常投运,未经值班调度 人员同意不应退出。 11 系统操作 操作制度 设备进行操作前,值班调度人员应填写操作指令票。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单位共同完 成的操作任务,应填写逐项操作指令票;仅由一个单位完成的操作任务,应填写综合操作指令票。 逐项 操作指令票和 综合操作指令票 应分别统一编号。 填写操作指令票应以检修工作申请票、运行方式变更通知单、稳定措施变更通知单、继电保护通知单、日调度计划、试验或调试调度方案等为依据。 填写操作指令票前,值班调度人员应与有权进行调度业务联系的运 行值班人员核对有关一、二次设备状态。 填写操作指令票应做到任务明确、票面清楚整洁,使用设备的双重名称(设备名称和编号)。 每张操作票只能填写一个操作任务。 逐项操作指令票和综合操作指令票可采用状态令的形式填写。 操作指令票应经过拟票、审票、预发、执行四个环节,其中拟票、审票不能由同一人完成。 有计划的操作,值班调度人员应提前 4小时将操作指令票预发给操作单位。 运行值班人员 应了解操作目的和操作顺序, 依据调度机构下达的操作指令票填写现场操作票,如有 疑问应向 值班调 度人员 询问清楚。 值班调度人员发布操作指令时,应给出“发令时间”。 “发令时间”是值班调度人员正式发布操作指令的依据,运行值班人员未接到“发令时间”不应进行操作。 运行值班人员操作结束后,应汇报已执行项目和“结束时间”。 “结束时间”是现场操作执行完毕的依据。 在操作过程中,运行值班人员如听到调度电话铃声,应立即停止操作,并迅速接电话,如电话内容与操作无关则继续操作。 16 逐项操作指令票应逐项发令、逐项操作、逐项汇报。 在不影响安全的情况下,可将连续几项由同一单位进行的同一类型操作,一次按顺序下达,运行值班人员应逐项操作,一次汇报。 下列操作,值班调度人员可不必填写操作指令票,但应作好记录。 a) 事故处理; b) 单一 开关、低压电抗器、低压电容器的状态改变; c) 机组状态改变; d) 拉 、 合刀闸、接地刀闸; e) 投入或退出一套继电保护或安全自动装置; f) 更改 系统稳定措施 ; g) 投入或退出 自动发电控制( AGC)、自动电压控制( AVC)、 PSS、一次调频功能。 操作前应考虑如下问题: a) 系统运行方式改变的正确性 ,操作时可能引起的系统潮流、电压、频率的变化, 有功、无功功率平衡及必要的备用容量; b) 继电保护或安全自动装置 的投退、系统稳定措施的更改是否正确; c) 变压器中性点接地方式 是否符合规定 ; d) 变压器分接头位置,无功补偿装置投入情况; e) 设备送电操作前应核实设备检修的所有工作已结束,相关检修工作申请票均已终结,设备具备送电条件,并与检修票、方式单、现场实际进行核对; f) 对电力通信、调度自动化的影响。 系统操作不宜在下列时间进行,特殊情况下进行操作应有相应的安全措施。 a) 系统发 生事故时; b) 雷雨、大风、大雾等恶劣天气时; c) 交接班时; d) 系统高峰负荷时段; e) 通信中断或调度自动化设备异常影响操作时。 设备停、送电操作一般规定 停电操作时,先操作一次设备,再退出继电保护。 送电操作时,先投入继电保护,再操作一次设备。 对于微机稳控装置,停电操作时,一次设备停电后,由运行值班人员随继电保护的操作退出保护启动稳控装置的压板及稳控装置相应的方式压板;送电操作时,随继电保护的操作投入保护启动稳控 17 装置的压板及稳控装置相应的方式压板,再 操作一次设备。 对于非微机(常规)稳控装置,停电操作时,先按规定退出稳定措施,再进行一次设备操作;送电操作时,先操作一次设备,设备送电后,再按规定投入稳定措施。 并列与解列操作一般规定 系统并列条件: a) 相序相同; b) 频率差不大于 ; c) 并列点两侧电压幅值差在 5%以内。 并列操作应使用准同期并列装置。 解列操作前,应先将解列点有功潮流调至接近零,无功潮流调至尽量小,使解列后的两个系统频率、电压均在允许范围内。 合环与解环操作一般规定 合环前应确认合环点两侧相位一致。 合环前应将合环点两侧电压幅值差调整到最小, 500kV系统不宜超过 40kV,最大不应超过 50kV,220kV系统不宜超过 30kV,最大不应超过 40kV。 合环时,合环点两侧相位角差不应大于 25 度,合环操作宜经同期装置检定。 合环 (或解环 )操作前,应先检查相关设备(线路、变压器等)有功、无功潮流,确保合环 (或解环 )后系统各部分电压在规定范围以内,通过任一设备的功率不超过稳定规 定、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要求的限值等。 合环 (或解环 )后应核实线路两侧开关状态和潮流情况。 开关操作一般规定 开关合闸前应确认相关设备的继电保护已按规定投入。 开关合闸后,应确认三相均已合上,三相电流基本平衡。 用旁路开关代其他开关运行时,应先将旁路开关保护按所带设备保护定值整定并投入。 确认旁路开关三相均已合上后,方可拉开被代开关,最后拉开被代开关两侧刀闸。 开关操作时,若远方操作失灵,厂站规定允许进行就地操作时,应同时进行三相操作 ,不应进行分相操作。 刀闸操作一般规定 可用刀闸进行下列操作: a) 拉、合电压互感器和避雷器 (无雷雨、无故障时 ) 18 b) 拉、合变压器中性接地点; c) 拉、合经开关或刀闸闭合的旁路电流 (在拉、合经开关闭合的旁路电流时,应先退出开关操作电源 ); d) 拉、合一个半开关接线方式的母线环流。 e) 拉、合一个半开关接线方式的站内短线。 不宜进行 500kV刀闸拉、合母线操作,如需进行此类操作须经网、省电网企业主管生产领导同意。 不得用刀闸 拉、合运行中的 500kV线路并联电抗器、空载变压器、空载线路。 线路操作一般规定 220kV及以上电压等级线路停、送电操作时,都应考虑电压和潮流变化,特别注意使非停电线路不过负荷,使线路输送功率不超过稳定限额,停、送电线路末端电压不超过允许值,长线路充电时还应防止发电机自励磁。 500kV线路 停 、 送电操作 时 ,如一侧 为 发电厂 , 一侧 为 变电站, 宜 在 发电厂侧解 、 合环 (或解、并列 ) , 变电站侧停 、 送电;如两侧均为变电站或发电厂, 宜 在 电压高 的一侧解 、 合环 (或解、并列 ),电压低 的一侧 停 、 送电。 线路停电时,应在线路两侧开关拉开后,先拉开线路侧刀闸,后拉开母线侧刀闸。 对于一个半开关接线的厂站,应先 拉 开中间开关,后 拉 开母线侧开关。 当线路需转检修时,应在 线路可能受电的各侧都停止运行,相关刀闸均已拉开后,方可在线路上作安全措施;反之在未全部拆除线路上安全措施之前,不允许线路任一侧恢复备用。 线路送电时,应先拆除线路上安全措施,核实线路保护按要求投入后,再合上母线侧刀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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