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xx年电大广告管理与法规范围及重点小抄内容摘要:

大的,因此也是广告监管机关查处的重点所在。 广告内容真实性的基本要求如下: 第一,广告宣传的商品或服务应当与实际销售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相一致,必须实事求是,即广告中对商品或服务的性能、质量、价格、允诺等有表示的, 必须与实际完全相符。 第二,广告在表现形式上应坚持艺术性与真实性的统一,其使用的夸张手法应被公众所接受和识别,不会令人产生错觉或误解。 (二)合法性及其要求 广告内容的合法性 是指广告所宣传的商品或服务,广告所宣传的内容及所采取的形式,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合法性基本要求包括: 第一,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及广告发布者从事广告活动的主体资格符合标准,即具备必要的人员、设备、技术,并依法办理审批登记手续,获得相关证明文件。 第二,被宣传的商品或服务是在国家许可的范围内,即所宣传的内容不是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生 产、销售和禁止发布广告的商品或服务。 第三,广告的内容不得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四,广告的表现形式应符合法律规定,即不得以比较的方式贬低他人商品或服务,不得以新闻报道的形式发布广告,广告的语言和文字必须符合相关规定。 (三)科学性及其要求 广告内容的科学性 是指广告内容能够被科学的依据所证实,即广告中关于商品或服务的知识的宣传应当是正确的,是经过科学论证或被实践检验过的,否则,会误导消费者。 科学性基本要求包括: 第一,广告中的专业性内容应经过规定程序的科学鉴定、审定。 广告中所涉及的观点、结论应已被科学鉴 定或为学术界共识等等。 第二,广告中使用的术语、产品成份、 名称,应符合我国国家标准。 (四)思想性及其要求 广告内容的思想性 是指广告的宣传内容和表现形式应当积极健康,要有利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需要。 思想性基本要求包括: 第一,有利于引导消费者健康消费,倡导符合我国人民共同理想的价值观和生活方式。 第二,有利于弘扬中华民族精神和民族文化,增强民族自信心和民族自豪感。 第三,有利于普及科学知识,破除封建迷信,反对伪科学。 第四,有利于促进改革国民教育等事业的健康发展。 第五,有利于全国各民族的团结和睦, 不得出现破坏民族团结,伤害民族感情的内容。 第二节 广告的一般准则 广告的一般准则,是指普遍适用于一切商品或服务的基本准则,是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从事广告活动、实施广告行为时都必须遵守的。 重点 (一 ) 广告内容的禁止性规定 关于广告发布内容的禁止性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国徽、国歌。 专业好文档。 、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财产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会良好风尚。 、迷信、恐怖、暴力、丑恶的内容。 、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 、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①禁止发布将人民币变相作为奖券使用的广告。 ②严格控制评比类广告。 ③有奖销售价值超过 5000元的,不得发布广告。 (二)广告内容的限制性规定。 、产地、用途、质量、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关于商品或服务性能、产地、价格、允诺有表示的,应当清楚、明白; 广告中 表明推荐商品、提供服务附带赠送礼品的,应当表明赠送的品种和数量。 、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应当真实、准确,并标明出处。 ,应当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 未取得专利权的,不得在广告中谎称获得专利权。 禁止使用未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和已经终止、撤销、无效的专利做广告。 的 商品或服务。 ,能够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 第三节 特殊商品广告准则 特殊商品广告准则,是 针对特定种类商品的广告发布 准则,是广告发布一般准则 在适用某些特殊商品时的具体化或例外情况。 特殊商品包括药品、医疗器械、食品、酒类、烟草等 ,《广告法》第 十四 条至 第十九 条对特殊商品的广告内容和表现形式作了具体规定。 (一)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商品广告准则 、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商品广告共同的限制性标准 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商品广告属于国家实行特殊管理的产品,《广告法》规定在发布前必须经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审查,批准后方可发布。 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广告在发布标准上有共同的禁止规定,其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广告中不得含有“最新技术”、“ 最先进制法”、“药之王”、“国家级新药”等绝对化的语言和表示; 第二,广告中不得贬低同类产品,不得与其他产品进行功效和安全性对比,出现进行比较的言论或画面、形象;。 第三,广告中不得含有治愈率、有效率。 不得含有违反科学规律,明示或者暗示包治百病,适合所有症状等内容或不科学地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 第四,广告中不得含有利用他人的名义、形象作证明的内容。 第五,药品、医疗器械、兽药广告中不得含有直接显示疾病症状、病理和医疗诊断的画面;药品和医疗器械广告不得令人感到已患某种疾病,不得使人误解不使用该产品会患某种 疾病或者加重病情,使用做广告的产品可以使疾病迅速治愈、身体迅速康复的印象或结论的语言、文字、画面、形象。 第六,广告中不得含有“无效退款”、“保险公司保险”等承诺。 专业好文档 : : : : (二)医疗广告准则 医疗广告是指医疗机构 作为广告客户 通过一定的媒介或形式向社会或者公众宣传其运用科学技术诊疗疾病的活动。 医疗广告内容仅限于医疗机构名称、诊疗地点、从业医师姓名、技术职称、服务商标、诊疗时间、诊疗科目、诊疗方 法、通信方式。 1993 年 9 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卫生部联合发布《医疗广告管理办法》, 凡利用各种媒介或者形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布的医疗广告,均属本办法管理范围。 2020 年 1 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卫生部、国家 医药管理局联合发布了《关于规范医疗广告活动加强医疗广告监督管理的通知》,对医疗广告的监管作出了新的补充规定。 医疗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健康、科学、准确,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骗和误导公众。 医疗广告中禁止出现下列内容: 第一,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营业执照中核定的医疗机 构名称不符的、或者使用其他不规范名称的; 第二,与药品相关的内容,包括药品名称、制剂以及医疗机构自制的中药配方药品、中药汤剂等; 第三,涉及推销医疗器械的内容; 第四,从业医师的技术职称,包括“ XX博士”、“ XX 专家”等非医学专业技术职称; 第五,使用未经过临床验证、评定的诊疗方法,或者不确定、不规范的诊疗方法的; 第六,诊疗科目、诊疗方法等宣传内容超出卫生行政部门核准范围的; 第七,有淫秽、迷信、荒诞语言文字、画面的; 第八,贬低他人的; 第九,保证治愈或者隐含保证治愈的; 第十,宣传治愈率、 有效率等诊疗效果的; 第十一,利用患者或者其它医学权威机构,人员和医生的名义、形象或者使用推荐语进行宣传的; 第十二,冠以祖传秘方或者名医传授等内容的; 第十三,单纯以一般通信方式诊疗疾病的; 第十四,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不宜进行广告宣传的诊疗方法; 第十五,违反其它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 医疗广告证明文号必须与广告内容同时发布。 、客体的限制性标准 在医疗广告的发布主体方面规定: 第一,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不得发布医疗广告。 第二,禁止以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名义 (包括军队 单位、军队个人和冠以与军队相关的任何称谓 )、医疗机构内部科室名义发布医疗广告。 第三,医疗机构自行或者委托他人发布医疗广告,必须具有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医疗广告证明》,方可进行广告宣传。 第四 , 医疗机构发布含有义诊内容的广告,必须按照卫生部《关于组织义诊活动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的要求进行备案后,方可申请办理《医疗广告证明》手续。 在医疗广告发布客体方面规定: 专业好文档 (三)化妆品广告准则 化妆品广告,是指凡利用各种媒介或者形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布的用以涂擦、喷洒或者其他类似的 办法散布于人体表面任何部位 (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 ),以达到清洁、消除不良气味、护肤、美容和修饰目的的日用化学工业产品广告,其中还包括特殊用途化妆品广告,指用于育发、染发、烫发、脱发、美乳、健美、除臭、祛斑、防晒的产品广告。 (四)食品广告准则 食品广告,包括普通食品广告、保健食品广告、新资源食品广告和特殊营养食品广告。 1996 年 12 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了《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对食品广告的监督管理起到了很好的作用。 根据《广告法》、《食品卫生法》、《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等国家有关广告监督管理和食品卫生管理的法律、法规。 对食品广告的发布标准规定如下: 重点 (五)烟草广告准则 烟草广告,是指烟草制品生产者或者经销者发布的,含有烟草企业名称、标识,烟草制品名称、商标、包装、装潢等内容的广告。 烟草广告包括烟草制品广告、烟草企业形象广告和烟草赞助广告三种形式。 目前我国规范烟草广告的法律法规主要有《广告法》、《广告审查标准》、《烟草专卖法》、《烟草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等。 关于烟草广告的发布标准规定如下: 第一,禁止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发布烟草广告。 禁止在各类等候室、影剧院、会议厅堂、体育比赛 场馆等公共场所设置烟草广告。 第二,在国家禁止范围以外的媒介或者场所发布烟草广告,必须经省级以上广告监督管理机关或者其授权的省辖市广告监督管理机关批准。 烟草经营者或者其被委托人直接向商业、服务业的销售点和居民住所发送广告品,须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广告监督管理机关批准。 第三,烟草广告中不得有下列情形: ( 1) 吸烟形象; ( 2) 未成年人形象; ( 3) 鼓励、怂恿吸烟的; ( 4) 表示吸烟有利人体健康、解除疲劳、缓解精神紧张的; ( 5) 其他违反国家广告管理规定的。 第四,烟草广告中必须标明“吸烟有害 健康”的忠告语。 忠告语必须清晰、易于辩认,所占面积不得少于全部广告面积的 10%。 防止变相发布烟草广告的规定如下: 第一, 禁止利用广播、电视、电影节目以及报纸、期刊的文章,变相发布烟草广告。 第二,烟草经营者利用广播、电视、电影、报纸、期刊发布下列广告时,不得出现烟草制品名称、商标、包装、装潢。 出现的企业名称与烟草商标名称相同时,不得以特殊设计的办法突出企业名称。 ( 1) 社会公益广告; ( 2) 迁址、换房、更名等启事广告; ( 3) 招工、招聘、寻求合作、寻求服务等企业经营广告; ( 4) 广播、电影、电 视节目首尾处出现的鸣谢单位或者赞助单位名称; ( 5) 报纸、期刊报花、栏头上标明的协办单位名称。 第三,在各类临时性广告经营活动中,凡利用烟草经营者名称、烟草制品商标为活动冠名、冠杯的,不得通过广播、电视、电影、报纸、期刊发布带有冠名、冠杯内容的赛事、演出等广告。 第四, 其他商品、服务的商标名称及服务项目名称与烟草制品商标名称相同的,该商品、专业好文档 服务的广告,必须以易于辨认的方式,明确表示商品名称、服务种类,并不得含有该商品、服务与烟草制品有关的表示。 重点 (六)酒类广告准则 有关酒类广告的发布标准如下: 第一,内容不实或者证明文件不全的酒类广告,广告发布者不得发布。 第二,酒类广告应当符合卫生许可的事项,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与药品相混淆的用语。 第三,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有医疗作用的酒类商品,其广告依照《药品广告审查办法》和《药品广告审查标准》进行管理;对经卫生部门批准的有保健功能的酒类商品,其广告同时应符合保健食品广告的有关规定。 第四,酒类广告不得出现以下内容: ( 1)鼓动、倡导、引诱人们饮 酒 或者宣传无节制饮酒; ( 2)饮酒的动作; ( 3)未成年人的形象; ( 4)表现驾驶车、 船、飞机等具有潜在危险的活动; ( 5)诸如可以 消除紧张和焦虑 、 增加体力 等不科学的明示或者暗示; ( 6)把个人、商业、社会、体育、性生活或者其他方面的成功归因于饮酒的明示或者暗示; ( 7)关于酒类商品的各种评优、评奖、评名牌、推荐等评比结果; ( 8)不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违背社会良好风尚和不科学、不真实的其他内容。 第五,在各类临时性广告,以及含有附带赠送礼品的广告中,不得将酒类商品作为奖品或者礼品出现。 第六,大众传播媒介发布酒类广告,不得违反以下规定:电视, 每套节目每日发布的酒类广告,在特殊时段(19:00-21:00)不超过二条,普通时段每日不超过十条;广播,每套节目每小时发布的酒类广告,不得超过二条; 报纸、期刊:每期发布的酒类广告,不得超过二条,并不得在报纸第一版、期刊封面发布。 (自 2020年 1月起,对低度发酵酒的广告不再实行发布数量、时间、版面的限制。 ) (七)房地产广告准则 房地产广告,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 、房地产权利人、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发布的房地产项目预售、预 租、出 售、出租、项目转让以及 其他房地产项目介绍的广告。 1996年 12月国家工商行 政管理局公布了《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成为我国目前房地产广告的主要监管依据, 2020 年 3 月 25 日颁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广告管理的通知》,对发布房地产广告尤其是房地产网络广告又作出了新的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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