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idic合同解析内容摘要:

前,将其取得的现场地下、水文条件及环境方面的所有 有关数据,提供给承包商。 同样地,雇主在基准日期后得到的所有此类资料,也应提供给承包商。 承包商应负责解释所有此类资料。 在实际可行 (考虑到费用和时间 )的范围内,承包商应被认为已取得可能对投标书或工程产生影响或作用的有关风险、偶发事件和其他情况的所有 必要资料。 同样地,承包商应被认为在提交投标书前,已视察和检查了现场、周围环境、上述数据和其他得到的资料,并对所有相关事项已感到满足要求,包括 (但不限于 ): ( a)现场的状况和性质,包括地下条件; ( b)水文和气候条件; ( c)为实施、完成工程和修补任何缺陷所需的工作和货物的范围和性质; ( d)工程所在国的法律、程序和劳务惯例;以及 ( e)承包商对进入、食宿、设施、人员、电力、运输、水和其他服务的要 承包商应被认为: (a) 已确信中标合同金额的正确性和充分性;以及 (b) 已将中标合同金额建立在关于第 4. 10款 [现场数据 ]中提到的所有有关事项的数据、解释、必要的资料、视察、检查和满意的基础上。 除非合同中另有规定,中标合同金额包括承包商根据合同应承担的全部义务 (包括根据暂列金额应承担的义务,如果有 ),以及为正确地实施和完成工程并修补任何缺陷所需的全部有关事项的费用。 本款中的“物质条件”系指承包商在现场施工时遇到的自然物质条件、人为的及其他物质障碍和污染物,包括地下和水文条件,但不包括气候条件。 如果承包商遇到他认为不可预见的不利物质条件,应尽快通 知工程师。 此通知应说明物质条件,以便工程师进行检验,并应提出承包商为何认为不可预见的理由。 承包商应采取适应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刁:,并应遵循工程师可能给出的任何指示。 如某项指示构成变更时,应按第 13条 [变更和调整 ]的规定办理。 如果承包商遇到不可预见的物质条件并发出此项通知,且因这些条件达到遭受延误和 (或 )增加费用的程度,承包商应有权根据第 20. 1款 [承包商的索赔 ]的规定,要求: (a) 根据第 8. 4款 [竣工时间的延长 ]的规定,如竣工已或将受到延误,对任何此类延误给予延长期;以及 (b) 任何此类费 用应计人合同价格,给予支付。 工程师收到此类通知并对该物质条件进行检验和 (或 )研究后,应按照第 3. 5款 [确定 ]的规定, 9 进行商定或确定: (㈠此类物质条件是否不可预见, (如果是 )此类物质条件不可预见的程度,以及 (㈠与此程度有关的上述 (a)和 (b)项所述的事项。 但是,根据上述 (㈠中最终商定或确定给予增加费用前,工程师还可以审查工程类似部分 (如果有 )其他物质条件是否比承包商提交投标书时能合理 预见的更为有利。 如果达到遇见这些更为有利条件的程度,工程师可按照第 3. 5款 [确定 ]的规定,商定或确定因这些条件引起的费用减少额,并 (作为扣减额 )计人合同价格和付款证书。 但对工程类似部分遇到的所有物质条件根据 (b)项做出的所有调整和所有这些减少额的净作用,不应造成合同价格净减少的结果。 工程师可以考虑承包商提交投标书时可能提供的预见的物质条件的任何证据,但不应受任何此类证据的约束。 承包商应负责所有承包商设备。 承包商设备运到现场后,应视作准备为工程施工专用。 未 经工程师同意,承包商不得从现场运走任何主要承包商设备。 但运送货物或承包商人员离 开现场的车辆,无需经过同意。 承包商应采取一切适 当措施,保护 (现场内外 )环境,限制由其施工作业引起的污染、噪音和其他后果对公众和财产造成的损害和妨害。 承包商应确保因其活动产生的气体排放、地面排水及排污等,不超过规范要求规定的数值,也不超过适用法律规定的数值。 、水和燃气 除下述情况外,承包商应负责供应其所需的所有电、水和其他服务。 承包商应有权因工程的需要使用现场可供的电、水、燃气和其他服务,其详细规定和价格见规范要求。 承包商应自担风险和费用,提供他使用这些服务及计量所需要的任何仪器。 这些服务的耗用数量和应付金额 (按其价格 ),应由工程师根 据第 2. 5款 [雇主的索赔 ]和第 3. 5款 [确定 ]的要求商定或确定。 承包商应向雇主支付此金额。 雇主应准备雇主的设备 (如果有 ),供承包商按照规范要求中规定的细节、安排和价格,在工程实施中使用。 除非规范要求中另有说明: ( a)除下列 (b)项所列情况外,雇主应对雇主设备负责; ( b)当任何承包商人员操作、驾驶、指挥、或占用或控制某项雇主设备时,承包商应对每项设备负责。 使用雇主设备的适当数量和应付金额 (按规定价格 )应由工程师按第 2. 5 款 [雇主的索赔 ]和第 3. 5款 [确定 ]的要求商定 或确定。 承包商应向雇主支付此金额。 雇主应按照规范要求中规定的细节,免费提供.“免费供应的材料” (如果有 )。 雇主应自行承担风险和费用,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和地点供应这些材料。 随后,承包商应对其进行目视检查,并将这些材料的短少、缺陷或缺项迅速通知工程师。 除非双方另有协议,雇主应立即改正通知指出的短少、缺陷或缺项。 目视检查后,这些免费供应的材料应由承包商照管、监护和控制。 承包商的检查、照管、监护和控制的义务,不应解除雇主对目视检查难发现的任何短少、缺陷或缺项所负的责任。 除非专用条件中另有规定 ,承包商应编制月进度报告,一式六份提交给工程师。 第一次报告所包含的期间,应自开工日期起至当月的月底止。 以后应每月报告一次,在每次报告期最后一天后 7日内报出。 报告应持续到承包商完成工程接收证书注明的竣工日期时所有未完扫尾工作为止。 每次报告应包括: (a) 设计的每个阶段 (如果有 )、承包商文件、采购、制造、货物送达现场、施工、安装、试验 10 等每一阶段进展情况的图表和详细说明;包括各指定的分包商 (按照第 5条 [拐定的分包商 ]中的规定 )所承担工作的这些阶段; ( b)反映制造和现场进展情况的照片; ( c)关于每项主要 生产设备和材料的生产、制造商名称、制造地点、进度百分比,以及下列事项的实际或预计日期: ( i)开始制造, ( ii) 承包商检验, ( iii) 试验,和 ( iv) 发货和运抵现场 (d)第 6. 10款 [承包商人员和设备的记录 ]中所述的细节; (e)材料的质量保证文件、试验结果及合格证的副本; (f)根据第 2. 5款 [雇主的索赔 ]的规定发出的通知和根据第 20。 1款 [承包商的索赔 ]的规定发出的通知的清单; . (g)安全统计,包括对环境和公共关系有危害的任何事件和活动的详细情况;以及 (h)实际进度与计 划进度的对比,包括可能影响按合同竣工的任何事件或情况的详情,以及为消除延误正在 (或准备 )采取的措施。 除非专用条件中另有规定: ( a)承包商应负责阻止未经授权的人员进入现场;以及 ( b)授权人员应仅限于承包商人员和雇主人员,以及由雇主或工程师通知承包商作为雇主在现场的其他承包商的授权人员的任何其他人员。 承包商应将其作业限制在现场、以及承包商可得到并经工程师同意作为工作场地的任何附加区域内。 承包商应采取一切必要的预防措施,以保持承包商设备和承包商人员处在现场和此类 附加区域内,避免他们进入邻近地区。 在工程施工期间,承包商应保持现场没有一切不必要的障碍物,并应妥善存放和处置承包商设备或剩余的材料。 承包商应从现场清除并运走任何残物、垃圾和不再需要的临时工程。 在颁发一项接收证书后,承包商应从接收证书涉及的现场和工程部分,清除并运走所有承包商设备、剩余材料、残物、垃圾和临时工程。 承包商应使该部分现场和工程处于清洁和安全的状况。 但在缺陷通知期限内,承包商可在现场保留其按照合同完成规定义务所需要的此类货物。 5 指定的分包商 “指定的分包商”的定义 合同中“指定的分包商 ”系指以下分包商: (a) 合同中提出的指定的分包商,或 (b) 工程师根据第 13条 [变更和调整 ]的规定指示承包商雇用的分包商。 对于承包商尽快向工程师发出通知,提出有依据的、合理异议的指定的分包商,承包商不应有任何雇用的义务。 (其中 )任何以下事项引起的反对,应被认为是合理的,除非雇主同意保障承包商免受这些事项的影响: ( a)有理由相信,该分包商没有足够的能力、资源或财力; ( b)分包合同没有明确规定,指定的分包商应保障承包商不承担指定的分包商及其代理人和雇员疏忽或误用货物的责任;或 ( c)分包合同没有明确规定,对分包的工作 (包括设计,如果有 ),指定的分包商应: (i) 为承包商承担此项义务和责任,能使承包商履行其根据合同规定的义务和责任,和 11 (ii) 保障承包商免除根据合同规定或与其有关产生的所有义务和责任,以及因分包商任何未能完成这些义务或履行这些责任的影响产生的义务和责任。 承包商应按工程师按照分包合同证明的应付金额支付指定的分包商。 除了第 5. 4款 [付款证据 ]中提出的情况外,这些金额加上其他费用,应按照第 13. 5款 [暂列金额 ]的规定,计入合同价格。 款证据 工程师在发出包含应付指定的分包商金额的付款证书前,可要求承包商提供合理的证据,证明指定的分包商已收到按照此前付款证书应付的、减去合理的保留金或其他扣除后的所有金额。 除非承包商: ( a)向工程师提交此项合理证据;或 ( b)( i)提出使工程师满意的,承包商合理有权暂扣或拒付这些金额的书面说明, ( ii)向工程师提交已将上述承包商权利通知了指定的分包商的合理证据。 这时,雇主可 (自行决定 )直接向指定的分包商支付以前已证明应付的 (减去合理的扣减额 ),而承包商又没有提交以上( a) 或 (b)项所述证据的部分或全部 金额。 随后承包商应将雇主直接付给指定的分包商的金额付还雇主。 7 生产设备、材料和工艺 承包商应按以下方法进行生产设备的制造,材料的生产加工,以及工程的所有其他实施作业: (a) 按照合同规定的方法 (如果有 ); (b) 按照公认的良好惯例,使用恰当、精巧和仔细的方法;以及 (c)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使用适当配备的设施和无危险的材料。 承包商应在工程中或为工程使用材料前,向工程师提交以下材料样品和有关资料,以取得 其同意: (a) 制造商的材料标准样品和合同规定的样品,均由承 包商自费提供;以及 (b) 工程师指示的作为变更的附加样品。 每种样品均应标明其原产地和在工程中的拟定用途。 (检查) 雇主人员应在所有合理的时间内: (a) 有充分机会进入现场的所有部分、以及获得天然材料的所有地点; (b) 有权在生产、加工和施工期间 (在现场和其他地方 ),检查、检验、测量和试验所用材料和工艺,检查生产设备的制造和材料的生产加工的进度。 承包商应为雇主人员进行上述活动提供一切机会,包括提供进入条件、设施、许可和安全装备。 此类活动不应解除承包商的任何义务或职责。 每当任何工作 已经做好,在覆盖、掩蔽、包装以便储存或运输前,承包商应通知工程师。 这时,工程师应及时进行检查、检验、测量或试验,不得无故拖延,或立即通知承包商无需进行这些工作。 如果承包商没有发出此类通知,而当工程师提出要求时,承包商应除去物件上的覆盖,并在随后恢复完好,全部费用由承包商承担。 (检测) 本款适用于竣工后试验 (如果有 )以外的合同规定的所有试验。 为有效进行规定的试验,承包商应提供所需的所有仪器、帮助、文件和其他资料、电力、装备、燃料、消耗晶、工具、劳力、材料,以及具有适当资质和经验的工作人员。 对任何 生产设备、材料和工程其他部分进行规定的试验,其时间和地点,应由承包商与工程师商定。 根据第 13条 [变更和调整 )的规定,工程师可以改变进行规定试验的位置或细节,或指示承 12 包商进行附加的试验。 如果这些改变的或附加的试验表明,经过试验的生产设备、材料或工艺不符合合同要求,不管合同有何其他规定,承包商应负担进行本项变更的费用。 工程师应至少提前 24 小时将参加试验的意图通知承包商。 如果工程师没有在商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试验,除非工程师另有指示,承包商可自行进行试验,这些试验应被视为是在工程师在场情况下进行的。 如果由于服 从这些指示或因雇主应负责的延误的结果,使承包商遭受延误和 (或 )招致增加费用,承包商应向工程师发出通知,并有权根据第 20。 1款 [承包商的索赔 ]的规定要求: ( a)根据第 8. 4 敦 [竣工时间的延长 ]的规定,如果竣工已或将受到延误,对任何此类延误给予延长期;以及 ( b)任何此类费用加合理利润应计人合同价格,给予支付。 工程师收到此通知后,应按照第 3。 5款 [确定 ]的规定,对这些事项进行商定或确定。 承包商应迅速向工程师提交充分证实的试验报告。 当规定的试验通过时,工程师应在承包商的试验证书上签字,或向承包商颁发等效的证 书。 如果工程师未参加试验,他应被视为已经认可试验示数是准确的。 如果检查、检验、测量或试验结果厂 — 发现任何生产设备、材料或工艺有缺陷,或不符合合同要求,工程师可向承包商发出通知,并说明理由,拒收该生产设备、材料或工艺。 承包商应迅速修复缺陷,并保证上述被拒收的项目符合合同规定。 如果工程师要求对上述生产设备、材料或工艺再次进行试验,这些试验应按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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