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辽宁省农村信用社消防安全管理实施办法内容摘要:

法,熟悉报警程序; (五)发现火情,立即组织扑救,并及时报警。 第三章 火源管理 第 九 条 严禁在业务库房、档案室、用纸库以及营业场所内吸烟和使用明火,使用电器必须符合防爆要 求。 第 十 条 严禁在信用社办公和营业场所内存放化学品、烟花爆竹等易燃易爆物品,严禁安装火炉和使用明火。 确需使用明火时,必须经防火负责人批准,指定专人管理,落实防火措施, 切实保证安全。 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火、电炉、电热器实行专人管理,周围一米范围内不得堆放可燃物,炉门前应设灰档,炽热灰烬必需用水烧灭后倒在指定的安全地点,不准用汽油等易燃液体引火,不准靠近火炉烘烤衣物; 6 (二)火炉烟筒安装要严密,并与电线及可燃屋檐、门窗、顶棚等保持一定距离,或用阻燃材料隔开; (三)确需进行电气焊作业 时, 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严格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并要指定专人监护、清除周围十米范围内的可燃物,备足消防器材并采取防止火花飞溅的保护措施,作业结束后要认真检查现场,防止留下火种; (四)使用蜡烛、油灯等明火照明时,要放置在安全地点,做到人离火灭。 节日燃放烟花爆竹应指定专人负责防火安全。 第十 一 条 使用锅炉、炉灶、火炕、火墙、液化气等,需经单位防火负责人同意,安装、使用必须符合建筑设计规范和安全规定,并指定专人管理。 第四章 电源管理 第十 二 条 各单位及网点用电必须符合设计规范和安全规定,由正式电工安装、维修。 不准乱拉乱接电线,不准超负荷用电,不准使用不合格的电器及保险装置。 下班时必须切断营业性用电电源,做到人离电断。 并要明确安全用电责任人,落实安全措施。 第十 三 条 要经常开展安全检查。 对电线、电器设备等每年至少要彻底检查一次,发现电线老化、破损、绝缘不良、超负荷用电等不安全因素,要及时检修更换。 第十 四 条 要加强对电器设备的控制使用,严禁在单位和部 7 门的办公和营业场所以及库房、档案室等部位,安装使用电炉、电热杯、电熨斗等电热器具。 第十 五 条 监控及消防用电必须设专用线路,不得同其它线路相联,并经常检测,随时保持畅通。 第五章 建筑及场所管理 第十 六 条 新建、改建、扩建 办公楼 等建筑工程,必须报经公安消防机关审核批准后方可施工。 新建工程必须按照消防要求设置公共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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