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vd[公务员考试]烟台市干部教育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内容摘要:

实。 市 直有关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能,积极开展本系统的业务知识培训。 第四章 考核方法 第九条 实行干部教育培训学分考核制度和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督查、评估制度。 — 1— 第十条 干部参加学习培训每 7 学时登记 1 学分,脱产培训 1天登记 1学分。 参加的培训班未经组织部门审批、备案的,不 予登记学分。 第十一条 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 、市管企业领导班子成员每 5年必须完成 90 学分, 其中,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脱产培训必须 完成 30学分。 年度最低不应少于 12学分。 其他干部每 5 年必须完成 60 学分,年度最低不应少于 10学分。 各 县市区各单位 每年必须完成年度总学分。 年度总学分 =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 (市管企业领导班子成员) 人数 18 学分( 5年应完成学分的年度平均值) +其他 干部人数 12 学分( 5 年应完成学分的年度平均值)。 第十二条 参加党委(党组)中心组学习 或本单位组织的各类集体学习, 按实际学习培训时间登记学分。 第十三条 受组织部门认可的培训机构聘请,为干部授课的, 可根据培训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以实际授课学时的 5倍折算登记学分。 第十四条 参加各类学历、学位教育或进修班的,依据毕业证、学位证或结业证,按每学年 10 学分计算学分,于取得证书的当年一次性登记学分。 — 1— 第十五条 干部作为第一作者,在国家级报刊上发表学术性、研究性文章的,每篇 计 5学分;在省级报刊上发表的,每篇计 3 学分。 第十六条 干部参加网络培训,按要求完成课程学习并通过测试,获得相应学分。 第十七条 各县市区 各单位应严格按照计划完成调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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