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3-1121-20xx民用建筑电动汽车充电设施配置与设计规范20xx0501实施内容摘要:

供配电系统 供配电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供配电系统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 2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3的相关规定,并适当预留扩容空间; 2 当充电设备总安装容量较大且布置相对集中时宜单独设置变压器; 3 低压配电系统接地型式宜采用 TNS系统; 4 容量较大或重要的用电设备,宜采用放射式供电; 5 充电设备的配电回路不应接入与其无关的用电设备。 低压配电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 求 : 1 设有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建筑,充电设备配电系统应设电气火灾监控装置;未设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建筑,应设置防止电气火灾的剩余电流保护,动作电流宜在 300~500mA; 2 充电设备配电系统三相负荷不平衡度应满足相关规范的规定; 3 低压配电设备及线路的保护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低压配电设计规范》 GB 50054的相关规定。 向末端充电设备供电的配电回路应具有短路、过载保护和剩余电流保护功能,剩余电流保护的额定动作电流不应大于 30mA。 住宅建 筑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的变压器、计量表箱、供电线路等,除满足本规范的要求外,还应满足当地电力部门的要求。 电气设备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电气设备应选用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测部门检验合格的产品,电气和电子设备应具有 3C 或其他相关的认证标志; 2 变压器应采用节能环保型变压器;单台变压器的额定容量不宜大于1250kVA;变压器绕组接线宜采用 D,yn11; 3 变压器、开关柜等电气设备宜选用小型化、无油化、免维修或少维护的电气设备。 配电线路的选择及敷设应符合下列要求: 10 1 配电线路和控制线路宜采用铜芯导体; 2 电缆及导线选型应满足国家相关规范要求; 3 移动式电气设备等经常弯曲或有较高柔软性要求的回路,应使用橡皮绝缘等电缆; 4 低压线缆的中性线截面不应小于相线截面; 5 住宅小区私人用户充电设施的线路导体截面、敷设通道等,除满足相关规范的要求外,还应满足当地电力部门的要求; 6 已建成小区停车场增设充电设施时,宜在专门区域设置充电停车位,集中设置充电设施和计量表箱。 电能质量 充电设施的供电电压允许偏差值应符合以下要求: 1 10( 20) kV及以下三相供电的电压偏差不得超过标称电压的177。 7%; 2 220V单相供电的电压偏差不得超过标称电压的 +7%、 10%。 在系统正常运行情况下,频率偏差不得超过177。 充电设施向公共电网所注入的谐波电流和引起公共连接点电压的正弦畸变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能质量 公共电网谐波》 GB/T14549的相关规定。 当充电设施的自然功率因数达不到电力部门要求时,应采取无功补偿措施,并应符合以下规定: 1 含有单相充电设备的充电系统,应设置适当容量的分相无功补偿; 2 无功补偿装置应进行优化配置,采用自动投切;应保证在最大负荷运行时变压器 10( 20) kV侧功率因数不低于 ; 3 无功补偿装置宜安装在低压侧母线上。 防雷与接地 充电设施的防雷与接地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GB 5005《交流电气装置的接地设计规范》 GB/T 50065的相关 规定。 充电设施应采取防直击雷、防雷电波入侵和防雷电电磁脉冲的措施。 11 充电设备配电箱应设置电涌保护器,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GB 50057的要求。 充电设施的防雷接地、防静电接地、电气设备的工作接地、保护接地及信息系统的接地应与建筑物的其它系统共用接地装置,接地电阻应满足相关规范要求。 充电设施应进行等电位联结。 充电系统的电能计量应包括两部分:充电 设施和电力部门之间的电量结算计量、充电设备和电动汽车之间的电量和服务费用结算计量。 充电设施与电力部门之间的电能计量由供电单位按照国家的标准实施。 充电设备和电动汽车之间的计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选用符合国家计量标准的电能计量装置,安装在充电设备和电动汽车之间; 2 末端充电设备应具有多种结算方式的功能。 监控系统 监控包括充电监控、供电监控及环境监测。 共用、公用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宜设监控系统。 监控系统宜设监控室,并宜与充电场所靠近布置。 充电监控系统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具备对充电设备进行监测、控制、保护,以及数据处理与存储、事故状态下的紧急处理等功能; 2 应具备对车载充电机运行的监视和对电动汽车储能单元储能状态的监视等功能; 3 应预留以太网或无线公网的接口,以实现与上级监控管理系统的数据交换; 4 应具有兼容性和扩展性,以满足不同类型充电设备的接入以及充电设施规模的扩容等要求 ; 12 5 应能接受时钟同步系统对时,以保证系统时间的一致性。 供电监控系统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具备对供电状况、电能质量、设备运行状态等的监控功能; 2 应具备供电系统的越限报警、事件记录和故障统计功能。 宜设置环境监测设备,对充电系统安装场所的温度、湿度进行实时监测。 照 明 充电设施工作场所的照度标准值应符合表 表 备操作面自带背景灯(如 自带背景灯的触摸液晶显示屏)可不增加局部照明。 除有特殊要求外,应选用高效照明光源、高效灯具及节能附件。 配电室、监控室、充电设备机房宜设置备用照明;充电区和疏散通道应设置疏散照明,照度值及应急供电时间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的相关规定。 公共停车场(库)充电场所的照明应采用集中控制或自动控制的方式。 13 6 建筑与通风空调 建筑 充电停车位设置应满足现行国家及地方相关的停车 场(库)标准的规定。 充电停车位地面应平整、防滑、耐磨,采用不燃材料,荷载应满足所配车辆的荷载要求,室外不宜设置沥青路面。 充电设备不宜设置在停车场(库)的汽车坡道出入口两侧;充电时不应妨碍其它车辆的通行,并应留出方便充电操作的空间。 充电设备设置应满足下列要求: 1 不应遮挡行车者视线; 2 落地安装的充电设备不应设置在走廊或疏散通道上; 3 当采用临空设置的充电接口时,应保证人员通行、活动或作业场所使用净高要求。 充电设备朝向车辆的方向应考虑防撞措施。 充电区域选择应满足下列要求: 1 宜具备一定的通风条件,当自然通风不能满足要求时,应按第 节的要求设置机械通风; 2 室外充电区宜考虑安装防雨、雪的设施。 通风空调 室内设计参数宜满足下表规定: 14 况下无凝露产生。 充电设施机械通风应优先选用高效低噪声通风装置。 通风设计要求: 1 变压器室、配电室、充电设备室宜采用自然通风。 夏季的排风温度不宜高于 40℃,进风和排风的温度差不宜大于 15℃; 2 当自然通风不能满足要求时,应采用机械通风,或者自然通风和机械通风结合的复合通风; 3 当通风无法保障设备工作环境要求时,宜设置空调降温系统; 4 当采用机械通风时,变压器室、配电室、充电设备室、监控室内的通风管道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制作; 5 通风百叶窗应加装可拆卸的防尘网; 6 当采用油浸式变压器时,变压器室、配电室应设置事故通风,换气次数不应小于 12次 /h; 7 当采用气体灭火时,变压器室、配电室应设置与气体灭火系统相联动的通风系统。 15 本规范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 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 反面词采用“严禁”。 2) 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 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 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 反面词采用“不宜”。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标准中指明应按其他相关标准、规范执行的,写法为:“应按„„执行”或“应符合„„ 的规定或要求。 16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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