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内容摘要:

总等电位联结端子。 等电位联结中金属管道连接处应可靠地连通导电。 第 4. 4. 5 条 当电气装置或电气装置某一部分的接地故障保护不能满足切断故障回路的时间要求时,尚应在局部范围内作辅助等电位联结。 当难以确定辅助等电位联结的有效性时,可采用下式进行校验: R≤ 50/Ia ( 4. 4. 5) 『学习改变人生做成功物业管理人。 』 第 12 页,共 26 页 中 国物业服务教育网 式中 : R可同时触及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和装置外可导电部分之间, 故障电流产生的电压降引起接触电压的一段线段的电阻( Ω); Ia切断故障回路时间不超过 5s 的保护电器动作电流( A)。 注:当保护电器为瞬时或短延时动作的低压断路器时, Ia值应取低压断路器瞬时或短延时过电流脱扣器整 定电流的 1. 3 倍。 (Ⅱ) TN 系统的接地故障保护 第 4. 4. 6 条 TN 系统配电线路接地故障保护的动作特性应符合下式要求: Zs Ia≤ U0 ( 4. 4. 6) 式中 Zs接地故障回路的阻抗( Ω); Ia保证保护电器在规定的时间内自动切断故障回路 的电流( A); U。 相线对地标称电压( V)。 注: TN 系统棗在此系统内,电源有一点与地直接连接,负荷侧电气装置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则通过 PE 线与该点连接。 其定义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交流电气装置接地设计规范》的规定。 第 4. 4. 7 条 相线对地标称电 压为 220V 的 TN系统配电线路的接地故障保护,其切断故障回路的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配电线路或仅供给固定式电气设备用电的末端线路,不宜大于 5s; 二、供电给手握式电气设备和移动式电气设备的末端线路或插座回路,不应大于 0. 4s。 第 4. 4. 8条 当采用熔断器作接地故障保护,且符合下列条件时, 可认为满足本规范第 4. 4. 7条的要求。 一、当要求切断故障回路的时间小于或等于 5s 时,短路电流( Id)与熔断器熔体额定电流( In)的比值不应小于表 4. 4. 8- 1 的规定; 切断接地故障回路时间小于或等于 5s 的 Id/ In 最小比值 表 4. 4. 8- 1 二、当要求切断故障回路的时间小于或等于 0. 4s 时,短路电流( Id)与熔断器熔体额定电流( In)的比值不应小于表 4. 4. 8- 2 的规定。 切断接地故障回路时间小于或等于 0. 4s的 Id/ In最小比值 表 4. 4. 8- 2 『学习改变人生做成功物业管理人。 』 第 13 页,共 26 页 中 国物业服务教育网 第 4. 4. 9 条 当配电箱同时有本规范第 4. 4. 7 条第一款、第二款所述的两种末端线路引出时,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一、自配电箱引出的第 4. 4. 7 条第一款所述的线路,其切断故障回路的时间不应大于 0. 4s; 二、使配电箱至总等电位联结回路之间的一段 PE 线的阻抗不大于 Ul/U0Zs ,或作辅助等电位联结。 注: UL:安全电压限值为 50V。 第 4. 4. 10 条 TN 系统配电线路应采用下列的接地故障保护: 一、当过电流保护能满足本规范第 4. 4. 7 条要求时, 宜采用过电流保护兼作接地故障保护; 二、在三相四线制配电线路中,当过电流保护不能满足本规范第 4. 4. 7 条的要求且零序电流保护能满足时,宜采用零序电流保护,此时保护整定值应大于配电线路最大不平衡电流; 三、当上述一、二款的保护不能满足要求时,应采用漏 电电流动作保护。 (Ⅲ) TT 系统的接地故障保护 第 4. 4. 11 条 TT 系统配电线路接地故障保护的动作特性应符合下式要求: ≤ 50V( 4. 4. 11) 式中 RA-外露可导电部分的接地电阻和 PE 线电阻( Ω); Ia-保证保护电器切断故障回路的动作电流( A)。 当采用过电流保护电器时,反时限特性过电流保护电器的 Ia 为保证在 5s内切断的电流;采用瞬时动作特性过电流保护电器的 Ia,为保证瞬时动作的最小电流。 当采用漏电电流动作保护器时, Ia为其额定动作电流 I△ n。 注: TT 系统棗在此系统内,电源有一 点与地直接连接,负荷侧电气装置外露可导电部分连接的接地极和电源的接地极无电气联系。 其定义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交流电气装置接地设计规范》的规定。 第 4. 4. 12 条 TT 系统配电线路内由同一接地故障保护电器保护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应用PE 线连接至共用的接地极上。 当有多级保护时,各级宜有各自的接地极。 (Ⅳ) IT 系统的接地故障保护 第 4. 4. 13 条 在 IT 系统的配电线路中,当发生第一次接地故障时,应由绝缘监视电器发出音响或灯光信号,其动作电流应符合下式要求: ≤ 50V ( 4. 4. 13) 式中 RA-外露可可导电部分的接地极电阻( Ω); 『学习改变人生做成功物业管理人。 』 第 14 页,共 26 页 中 国物业服务教育网 Id-相线和外露可导电部分间第一次短路故障的故障电流( A), 它计及泄漏电流和电气装置全部接地阻抗值的影响。 注: IT 系统 在此系统内,电源与地绝缘或一点经阻抗接地,电气装置外露可导电部分则接地。 其定义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交流电气装置接地设计规范》的规定。 第 4. 4. 14 条 IT 系统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可用共同的接地极接地,亦可个别地或成组地用单独的接地极接地。 当外露可导电部分为单独接地,发生第二次异相接地故障时,故障回路的切断应符合 TT 系统接地故障保护的要求。 当外露可导电部分为共同接地,则发生第二次异相接地故障时,故障回路的切断应符合 TN系统接地故障保护的要求。 第 4. 4. 15条 IT 系统的配电线路,当发生第二次异相接地故障时,应由过电流保护电器或漏电电流动作保护器切断故障电路,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当 IT 系统不引出 N 线,线路标称电压为 220/ 380V 时保护电器应在 0. 4s 内切断故障回路,并符合下式要求: ≤√ 3/√ 2U0 式中 Zs-包括相线和 PE 线在内的故障回路阻抗( Ω); Ia-保护电器切断故障回路的动作电流( A)。 二、当 IT 系统引出 N 线,线路标称电压为 220/ 380V 时,保护电器应在 0. 8s 内切断故障回路,并应符合下式要求: ≤ 1/2U0 ( 4. 4. 15- 2) 式中 Zs-包括相线、 N 线和 PE 线在内的故障回路阻抗( Ω) 第 4. 4. 16 条 IT 系统不宜引出 N线。 (Ⅴ)接地故障采用漏电电流动作保护 第 4. 4. 17 条 PB 或 PEN 线严禁穿过漏电电流动作保护器中电流互感器的磁回路。 第 4. 4. 18 条 漏电电流动作保护器所保护的线路及设备外露可导电部分应接地。 第 4. 4. 19 条 TN 系统配电线路采用漏电 电流动作保护时,可选用下列接线方式之一: 一、将被保护的外露可导电部分与漏电电流动作保护器电源侧的 PE 线相连接,并应符合本规范第 4. 4. 6 条的要求; 二、将被保护的外露可导电部分接至专用的接地极上,并应符合本规范第 4. 4. 12 条的要求。 『学习改变人生做成功物业管理人。 』 第 15 页,共 26 页 中 国物业服务教育网 第 4. 4. 20 条 IT 系统中采用漏电电流动作保护器切断第二次异相接地故障时,保护器额定不动作电流 I△ no, 应大于第一次接地故障时的相线内流过的接地故障电流。 第 4. 4. 21 条 为减少接地故障引起的电气火灾危险而装设的漏电电流动作保护器,其额定动作电流不应超过 0. 5A。 第 4. 4. 22 条 多级装设的漏电电流动作保护器,应在时限上有选择性配合。 第五节 保护电器的装设位置 第 4. 5. 1条 保护电器应装设在操作维护方便,不易受机械损伤, 不靠近可燃物的地方,并应采取避免保护电器运行时意外损坏对周围人员造成伤害的措施。 第 4. 5. 2 条 保护电器应装设在被保护线路与电源线路的连接处, 但为了操作与维护方便可设置在离开连接点的地方,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线路长度不超过 3m: 二、采取将短路危险减至最小的措施; 三、不靠近可燃物。 第 4. 5. 3 条 当将从高处的 干线向下引接分支线路的保护电器装设在臣连接点的线路长度大于 3m 的地方时,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在分支线装设保护电器前的那一段线路发生短路或接地故障时,离短路点最近的上一级保护电器应能保证符合本规范规定的要求动作; 二、该段分支线应敷设于不燃或难燃材料的管、槽内。 第 4. 5. 4 条 短路保护电器应装设在低压配电线路不接地的各相(或极)上,但对于中性点不接地且 N 线不引出的三相三线配电系统,可只在二相(或极)上装设保护电器。 第 4. 5. 5 条 在 TT 或 TN- S 系统中,当 N线的截面与相线相同, 或虽小于相线但已 能为相线上的保护电器所保护, N线上可不装设保护;当 N 线不能被相线保护电器所保护时,应另在 N 线上装设保护电器保护,将相应相线电路断开, 但不必断开 N 线。 第 4. 5. 6 条 在 TT 或 TN- S 系统中, N 线上不宜装设电器将 N 线断开,当需要断开 N 线时,应装设相线和 N 线一起切断的保护电器。 当装设漏电电流动作的保护电器时,应能将其所保护的回路所有带电导线断开。 在 TN 系统中,当能可靠地保持 N 线为地电位时, N线可不需断开。 在 TN- C 系统中,严禁断开 PEN 线,不得装设断开 PEN 线的任何电器。 当需要在 PBN 线装设电器时,只 能相应断开相线回路。 第五章 配电线路的敷设 第一节 一般要求 『学习改变人生做成功物业管理人。 』 第 16 页,共 26 页 中 国物业服务教育网 第 5. 1. 1 条 配电线路的敷设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场所环境的特征; 二、符合建筑物和构筑物的特征; 三、人与布线之间可接近的程度; 四、由于短路可能出现的机电应力; 五、在安装期间或运行中布线可能遭受的其它应力和导线的自重。 第 5. 1. 2 条 配电线路的敷设,应避免下列外部环境的影响: 一、应避免由外部热源产生热效应的影响; 二、应防止在使用过程中因水的侵入或因进入固体物而带来的损害; 三、应防止外部的机械性损 害而带来的影响; 四、在有大量灰尘的场所,应避免由于灰尘聚集在布线上所带来的影响; 五、应避免由于强烈日光辐射而带来的损害。 第二节 绝缘导线布线 第 5. 2. 1 条 直敷布线可用于正常环境的屋内场所,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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