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xx年最新版合同法自考复习资料已整理内容摘要:

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⒉《 合同法》也规定了附条件、附期限合同制度。 《 民法通则 》 针对意思表示的规定 : ①意思与表示必须一致②意思表示内容不得违法③意思表示内容不得违背社会公共利益④意思表示的形式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 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特征 : ①属于义务性规定,缔约人必须遵守;②属于法定义务,而不是依据法律推定成立的合同义务,体现国家强制和国家对合同的干预;③是对合同主体、内容、形式的限制,是对合同自由的限制;④违反该规定的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而不问该强制性规定是否载明“条款无效”字样 可变更 、 可撤销的合同 包括 : 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 、 显失 公平的合同 、 因欺 ★ 自考 《合同法》 62 14 ★ 来自 辽宁 沈阳 jiawei024 ★ 祝天下和我一样的苦命考生早日毕业,脱离苦海。 诈而订立的合同 、 因胁迫而订立的合同 、 乘人之危的合同 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 构成条件 : ① 合同当事人对合同的内容发生认识上的错误 ② 误解必须重大 ③ 重大误解与合同行为存在因果关系 ④ 合同当事人认识上的误解并非是由他人的欺诈行为造成的 显失公平的合同 构成条件 : ① 双方的给付具有对价关系 ② 双方的给付利益不等价③ 造成双方给付利益不等价的原因,不是当事人的自主行为,而是一方利用自己在缔约中的优势地位或在缔约中利用对方没有经验 ④ 显失公平的情形必须发生在订立合同之时。 因欺诈而订立的合同 构成条件 : ① 一方实施欺诈行为 ② 另一方陷入认识上的错误,并与相对方订立合同 ③ 一方的欺诈行为与另一方的认识错误存在因果关系,另一方的认识错误与缔约行为有因果关系 ④ 欺诈方有使另一方的认识陷入错误的故意,并有使另一方因错误而订立合同的故意 胁迫行为 : 是使他人产生精神恐惧的行为 因胁迫而订立的合同 构成条件 : ① 一方实施胁迫行为 ② 另一方陷入精神上的恐惧,并与相对方订立合同 ③ 一方的胁迫行为与另一方的精神恐惧存在因果关系,另一方的精神恐惧与缔约行为有因果关系 ④ 胁迫方有使另一方陷入精神恐惧的故意,并有使另一方因精神恐惧而订立合同的故意。 乘人之危的合同 : 是指一方乘对方处于危急处境,利用对方急迫解危之需,迫使对方违背自己真实意志与乘人之危方订立合同的行为 乘人之危的合同构成条件 : ① 合同的一方处于危急处境 ② 合同行为的动机是解除正在发生的危难 ③ 合同的订立并非基于当事人的真实意思 ④ 合同当事人一方利用对方解危之急需,趁机提出合同的种种条件,迫使对方违背本意订立合同。 乘人之危的合同往往表现为显失公平的合同,但是并不以显失公平为限。 无效合同 : 是指不符合合同的生效条件,自始、永久不发生行为人所追求的法律 ★ 自考 《合同法》 62 15 ★ 来自 辽宁 沈阳 jiawei024 ★ 祝天下和我一样的苦命考生早日毕业,脱离苦海。 后果 (特定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消灭 )的合同。 无效合同的种类 : ①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订立的合同 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其监护人不同意的情况下,所订立的与其年龄、智力状况、精神健康状态不相符的合同 ③ 一方以欺诈的手段订立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 ④ 一方以胁迫的手段订立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 ⑤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⑥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 ⑦ 损害公共利益的合同 ⑧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 ⑨ 某些无效的免责条款: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 合同法 》 规定的合同无效的情形 : ①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②恶意串 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③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④损害社会公共利益;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无效合同与可变更 、 可撤销的合同的区别 : ①前者, 合同当事人 不能左右合同的效力;后者,合同当事人可以 左右合同的效力。 ②前者, 合同无效的后果 无需合同当事人提出;后者必须由合同当事人实施变更、撤销行为,才能发生变更、撤销的后果。 ③前者, 诉讼与仲裁 不是主张 确认合同无效的必经程序 ,主张合同无效不受除斥期间、时效期间的限制;后者合同当事人行使变更权、撤销权必须通过诉讼或仲裁的方式进行。 ④ 两者欠缺合同有效条件的种 类不同。 合同被撤销及无效的后果 :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由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返还集体、第三人。 合同效力待定 : 各国合同制度并不轻易否定一份合同的效力,某些合同一时欠缺有效条件的,并不被断然认定为无效,而是允许补正,经补正,合同满足了应当 ★ 自考 《合同法》 62 16 ★ 来自 辽宁 沈阳 jiawei024 ★ 祝天下和我一样的苦命考生早日毕业,脱离苦海。 具备的条件的,该合同有效;若该合同仍未被补正的,则无效。 此种情形被学 理上称为“效力待定”,此类合同被称为“效力待定的合同” 《 合同法 》 规定的效力待定的合同 分 类 : ㈠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订立的与其年龄、智力状况、精神健康状态不相适应,且非纯获利益的合同。 ①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 1 个月内予以追认。 ② 法定代理人拒绝追认或法定代理人在规定时间内未作追认表示的,该合同无效。 ③ 法律赋予善意相对人撤回意思表示的权利。 ㈡ 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 : ⒈ 无权代理行为实施后,在无权代理人、第三人、所谓的被代理人 三者之间形成 的 法律关系: ⑪ 第三人享有两项权利: 有权催告所为的被代理人作出追认与否的表示;有权撤回向无权代理人所实施的意思表示。 ⑫ 被代理人有两项权利:①有权追认无权代理行为,一经追认,无权代理称为有权代理;② 有权拒绝追认无权代理行为。 ⑬ 无权代理人的无权代理行为给第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责任的构成条件:①行为人实施了无权代理行为,签署了无权代理合同;②该无权代理行为未被追认;③第三人不知签约人无代理权;④无 权代理合同造成了第三人的损害。 附条件的合同 : 某种合同设定一项附款,以该附款中所设条件成就与否限制该合同效力的,为附条件的合同。 条件的种类 : ⒈ 停止条件与解除条件 ⒉ 积极条件与消极条件 ⒊ 随意条件、偶成条件与混合条件 积极条件 : 是指以某一事实成就为内容的条件 消极条件 : 是指以某一事实不成就为内容的条件 停止条件 : 又称 “ 延缓条件 ” , 是指能左右合同效力发生的条件。 解除条件 : 是指能左右合同效力消灭的条件。 随意条件分为 : 单纯的 随意条件 (或称要物随意条件 )和纯粹的随意条件。 附条件的合同的效力 : ⒈ 条件成就与否确定前的效力 :①合同当事人不得擅自变 ★ 自考 《合同法》 62 17 ★ 来自 辽宁 沈阳 jiawei024 ★ 祝天下和我一样的苦命考生早日毕业,脱离苦海。 更、撤销、解除已经成立的合同;② 合同当事人不得恶意促使条件的成就或不成就。 恶意促使条件成就的,推定条件不成就。 恶意促使条件不成就的,推定条件成就。 ③附停止条件的合同,合同当事人享有期待权。 ④附解除条件的合同产生合同内容所及之民事后果的效力,但该效力尚不确定。 ⑤附解除条件的合同中因条件的成就而获得的期待利益受法律保护。 ⒉ 条件成就与否确 定后的效力 : ① 条件成就后的效力 :如为停止条件的,条件成就后发生行为人所追求的法律后果,合同当事人的期待权实现其内容,成为既得权;如为解除条件的,条件成就后,原来进行的合同行为失去效力,合同当事人恢复到合同成立以前之法律状态。 ② 条件不成就之效力 :如为停止条件的,条件不成就确定后,合同自始不发生效力;如为解除条件的,条件不成就事实确定后,合同效力由不确定成为确定 附期限的合同 : 某种合同设定一项附款,以该附款中所设期限的到来限制该合同效力的,为附期限的合同。 附期限的合同 的 法律特征 : ⒈ 合同设一项附款,附款中约定期限用以约束合同的效力。 ⒉ 期限所限制的是合同生效时间,而不是合同成立时间。 ⒊ 附款中的期限具有四个特点:①期限是当事人约定的,不是法定的。 ②期限之约定 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得有悖公序良俗。 ③期限必须是将来到来的。 ④期限一定能到来。 ⒋ 期限的到来能够限制合同的效力 合同 的 履行 : 即合同义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和法律的规定,全面执行合同义务满足合同权利的行为。 合同履行的规则 : ① 依诚实信用 原则履行合同义务 ② 依情事变更原则调整合同的内容 ③ 全面正确履行合同义务 ④ 依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合同附随义务 ★ 诚实信用是合同履行的基本原则 ★ 合同履行中 诚实信用原则 的 功能:规则功能 、 补救成文规则不足的功能 ★ 合同履行的诚实信用原则属于强行规定,合同当事人不得通过特约排除 ★ 自考 《合同法》 62 18 ★ 来自 辽宁 沈阳 jiawei024 ★ 祝天下和我一样的苦命考生早日毕业,脱离苦海。 情事变更 :又称情势变更,即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使合同关系建立时的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所不能预料的变化,并致合同关系显失公平时,双方应变更合同的内容,重新协调双方利益,达到新的平衡。 ★ 情事变更原则是 诚实信用原则的一种体现 情事变更原则的 适用条件 : 同时具备: ①有情事变更的客观事实;②情事的变更为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事由所致;③情事的变更未为当事人所预料,且不能为当事人所预料;④情事的变更发生在合同关系发生以后、消灭以前;⑤情事的变更导致合同双方利益失衡, 继续履行原合同显失公平 情事变更原则的 适用后果 : 调整合同关系 调整合同关系的方式 :①增加或减少给付,以期双方利益平衡;②延期或分期履行债务;③变更特定物给付义务;④解除合同 追偿权利的发生依据 : ①债务人与第三人有委托等合同关系的,相关合同是追偿权利的发生依据;②债务人与第三人没有任何关系的,无 因管理或不当得利之规定是追偿权利的发生依据;③债务人与第三人由 厉害关系的,该厉害关系所生之债权的法定转移是追偿权利的发生依据 合同履行地点的确定的法律意义 :①债务人应在履行地点 提出债的履行,债权人应在履行地点接受债的履行;②确定法律行为之内容;③决定诉讼的地域管辖 后合同义务的法律特征 :①该义务发生在合同关系消灭以后。 ②合同当事人不能约定排除后合同义务。 ③后合同义务依据诚实信用原则而产生,依据合同性质和交易习惯而确定 后合同义务的表现 :通知义务、协助义务、保密义务 合同附随义务的成立条件 :①须以有效合同为前 提。 ②须为法律或合同尚未规定的义务。 ③须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合同性质及目的演绎而成 附随义务的种类 : 以其是否能独立诉请履行,可分为独立之附随义务和非独立之 ★ 自考 《合同法》 62 19 ★ 来自 辽宁 沈阳 jiawei024 ★ 祝天下和我一样的苦命考生早日毕业,脱离苦海。 附随义务 双务合同发生对待履行的效力 :①一方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另一方可拒绝履行义务而不承担任何责任;②因不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致履行不能的,另一方亦可拒绝履行义务;③一方部分拒绝履行或部分履行不能的,另一方可按比例相应地减少债务的履行。 ④一方已经履行合同义务的一部或全部,而另一方则因履行不能而未作出相应给付,无论此种履行不能是否为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所致,已履行义务的一方均有权依不当得利之规定请求返还已给付的利益。 双务合同抗辩权 : 是指合同义务人对抗合同权利人之请求的权利 权利否认之抗辩 :是指被请求人从根本上否认请求人权利的存在,从而对抗请求人的请求 权利否认之抗辩的种类: ①权利未发生之抗辩②权利业已消灭的抗辩③权利未到期的抗辩 拒绝履行义务之抗辩: 是指被请求人不否认请求人权利的存在,只是认为自己有法定的拒绝履行义务的权利而对抗请求人的请求 抗辩权的分类: 对物的抗辩权、对人的抗辩权 双务合同抗辩权 分类 : 《合同法》规定了三种:同时履行抗辩权、顺序履行抗辩权和不安 抗辩权 同时履行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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