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7258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内容摘要:
标明的其他项目见表 1。 产品标牌上标明的内容应规范、清晰耐久且易于识别,项目名称均应有中文名称。 各类机动车产品标 牌应补充标明的项目 汽车、摩托车、半挂车必须具有唯一的车辆识别代号,其内容和构成应符合 GB 16735 的规定;应至少有一个车辆识别代号打刻在车架(无车架的机动车为车身主要承载且不能拆卸的部件)能防止锈蚀、磨损的部位上。 乘用车的车辆识别代号应打刻在发动机舱内能防止替换的车辆结构件上,或打刻在车门立柱上,如受结构限制没有打刻空间时也可打刻在右侧除后备箱(后行李区)外的车辆其他结构件上 ;其他汽车、半挂车的车辆识别代号应尽量打刻在前部右侧,如受结构限制也可打刻在右侧其他车辆结构件上(如发动机舱周围)。 打刻车辆识别代号的部件不得采用打磨、挖补、垫片等方式处理,从上(前)方观察时打刻区域周边足够大面积的表面不应有任何覆盖物;如有覆盖物,该覆盖物的表面应明确标示 “车辆识别代号 ” 或 “VIN”字样,且覆盖物在不使用任何工具的情况下能直接取下(或揭开)及复原,以方便地观察到足够大的包括打刻区域的表面。 打刻的车辆识别代号从上(前)方应易拓印,字母和数字的字高不应小于 、深度不应小于 ( 对乘用车深度不应小于 mm),但对于摩托车字高不应小于 、深度不应小于 mm。 其他机动车应在相应位置打刻易见且易于拓印的整车型号和出厂编号,型号在前,出厂编号在后,在出厂编号的两端应打刻起止标记;打刻的整车型号和出厂编号字高为 mm,深度不应小于。 车辆识别代号(或整车型号和出厂编号)一经打刻不允许更改、变动,但国家主管部门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同一辆机动车的车架(无车架的机动车为车身主要承载且不能拆卸的部件)上,不允许既打刻车辆识 别代号,又打刻整车型号和出厂编号;同一辆车上标识的所有车辆识别代号内容应相同。 打刻区域周边足够大面积的表面(足够大的包括打刻区域的表面)是指打刻车辆识别代号的部件的全部表面;但所暴露表面能满足查看打刻车辆识别代号的部件有无挖补、重新焊接、粘贴等痕迹的需要时,也应视为满足要求。 发动机型号和出厂编号应打刻(或铸出)在气缸体上且应能永久保持,在出厂编号的两端应打刻起止标记(没有打刻起止标记的空间时可不打刻);摩托车应在发动机的易见部位铸出商标或厂标,发动机出厂编号应打刻在曲轴箱易 见部位,在出厂编号的两端应打刻起止标记(没有打刻起止标记的空间时可不打刻);若打刻(或铸出)的发动机型号和出厂编号不易见,则应在发动机上增加能永久保持的发动机型号和出厂编号的标识。 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汽车和电动摩托车应在(主驱动)电动机壳体上打刻电动机型号和编号;如打刻的电动机型号和编号被覆盖,应留出观察口,或在覆盖件上增加能永久保持的电动机型号和编号的标识。 增加的的标识应易见,且非经破坏性操作应不能被完整取下。 乘用车和总质量小于等于 3500kg的货车(低速汽车除外)应在靠近 风窗立柱的位置设置能永久保持的车辆识别代号标识;该标识从车外应能够清晰地识读,且非经破坏性操作应不能被完整取下。 并且,对具有发动机电子控制单元( ECU)的乘用车,其 ECU 应记载有车辆识别代号等特征信息,且记载的特征信息应能被读取;但如乘用车至少有一处电子数据接口且通过读取工具能够获得车辆识别代号等特征信息时,应视为满足要求。 除按照本标准 、 、 规定标示车辆识别代号之外,乘用车至少还应在 6个主要部件上标示车辆识别代号或零部件编号。 a) 在后备箱(或行李区)从车外无法观察 但打开后能直接观察的合适位置应标示车辆识别代号。 b) 除 a)规定外,至少还应在 5 个主要部件上标示车辆识别代号或零部件编号(如果制造厂家使用了一套能溯及零部件编号的生产管理系统,相关管理部门借助该生产管理系统可以查到主要零部件所对应车辆的车辆识别代号等唯一性信息,可标示零部件编号)。 c) 车辆识别代号或零部件编号可直接打刻或采用能永久保持的标签粘贴在制造厂家规定主要部件的目标区域内,其字码高度应保证内容能清晰确认。 危险货物运输车的标志应符合 GB 13392 的规定;其中,罐式危险货物运输车还 应按照GB 或 GB 在罐体上喷涂装运介质的名称,道路运输爆炸品和剧毒化学品车辆还应符合 GB20300 的规定。 对机动车进行改装或修理时,不允许对车辆识别代号(或整车型号和出厂编号)、发动机型号和出厂编号、零部件编号、产品标牌、发动机标识等整车标志进行遮盖(遮挡)、打磨、挖补、垫片等处理及凿孔、钻孔等破坏性操作。 外廓尺寸 汽车及汽车列车、挂车的外廓尺寸应符合 GB 1589 的规定,摩托车、拖拉机运输机组的外廓尺寸限值见表 2。 机动车如有可移动、伸缩部件,则可移 动、伸缩部件在任一位置(只在机动车静止状态下能到达的位置可除外)时,机动车的实际外廓尺寸均不应超过限值。 后悬 客车及封闭式车厢(或罐体)的机动车后悬不允许超过轴距的 65%。 对于专项作业车和轮式专用机械车,在保证安全的情况下,其后悬可按客车后悬要求核算,其他机动车后悬不允许超过轴距的 55%。 对于车长小于 16m 的发动机后置的铰接客车,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其后悬可不超过轴距的 70%。 机动车的后悬均不应大于。 对于多轴机动车,其轴距按第一轴至最后轴的距离计算(对铰接客车按第一轴至第二轴的距离计算),后悬从最后一轴的中心线往后计算。 对于客车,后悬以车身外蒙皮尺寸计算,如后保险杠突出于后背外蒙皮,则以后保险杠尺寸计算,不计后尾梯。 轴荷和质量参数 汽车及汽车列车、挂车的轴荷和质量参数应符合 GB1589 的规定。 机动车在空载和满载状态下,整备质量和总质量应在各轴之间合理分配,轴荷应在左右车轮之间均衡分配。 边三轮摩托车处于空载及满载状态时,边车车轮轮荷应分别为整备质 量及总质量的 35% 以下。 核载 质量参数核定 机动车最大允许总质量依据发动机功率、最大设计轴荷、轮胎的承载能力及正式批准的技术文件进行核算后,从中取最小值核定。 机动车在空载和满载状态下,转向轴轴荷(或转向轮轮荷)分别与该车整备质量和总质量的比值不允许小于: 乘用车 30% ; 三轮汽车、正三轮摩托车 18% ; 其他机动车 20%。 对于铰接列车,应在空载和满载状态下对牵引车部分进行核算; 对于铰接客车和铰接式无轨电车,应在空载和满载状态下对前车 进行核算。 清障车在托举状态下,转向轴轴荷不允许小于总质量的 15%。 汽车或汽车列车驱动轴的轴荷不允许小于汽车或汽车列车总质量的 25%。 货车列车的挂车的最大允许装载质量不允许大于货车的最大允许装载质量。 铰接列车的半挂车的总质量不允许大于半挂牵引车的最大允许牵引质量。 轮式拖拉机运输机组的挂拖质量比(挂车最大允许总质量与拖拉机使用质量之比)不允许大于 3。 乘用车乘坐人数核定 前排座位按乘客舱内部宽度(系指驾驶员两侧门窗下 缘,并在车门后支柱内侧量取)不小于 1200mm 时核定 2 人,不小于 1650mm 时核定 3 人,但每名前排乘员的座垫宽和座垫深均不应小于 400mm。 除前排座位外的其他排座位,在能保证与前一排座位的间距不小于 600mm 且座垫深度不小于 400mm(对第二排以后的可折叠座椅座间距不小于 570mm且座垫深度不小于 350mm)时,按座垫中间位置测量的乘客舱内部宽度每 400mm 核定 1 人。 但上述座位作为儿童座位使用时,对于幼儿校车座间距不小于 420mm 时按每 280 mm 核定一人,对于小学生校车座间距不小于 500mm 时按每 350 mm 核定一人。 注1 可折叠座椅是指靠背、座垫铰接且折叠在一起后能完全收起的座椅。 注2 儿童座位是指幼儿校车上专门供幼儿乘坐的座位和小学生校车上专门供小学生乘坐的座位。 注3 座间距应在通过(单人)座椅中心线的垂直平面内,在座垫上表面最高点所处平面与地板上方 620mm高度范围内水平测量。 测量时,座椅座垫和靠背均不应被压陷;驾驶员座椅和前排乘员座椅应处于滑轨中间位置(可取最前和最后两个位置测量值的平均值),其他可调节座椅的前后位置可根据需要调整以使相关座椅的座间距均能满足要求;靠背角 度可调式座椅的靠背角度及座椅其它调整量应处于制造厂规定的正常使用位置。 旅居车的核定乘员数不允许超过 9人,车长大于等于 6m 的乘用车设置的侧向座椅不核定乘坐人数。 客车乘员数核定 按乘员质量核定:按 GB/T 12428 确定。 按座垫宽和站立乘客有效面积核定:长条座椅(指座垫靠背均为条形的供两人或多人乘坐的座椅)按座垫宽每 400mm 核定一人,但作为儿童座位使用时,对幼儿校车按每 280 mm核定一人,对小学生校车按每 350 mm 核定一人;单人座椅座垫宽不小于 400mm时核定 1人,但可折叠的单人座椅不得作为儿童座位核定人数。 按 GB/T 12428 确定的站立乘客有效面积计算:设有乘客站立区的公共汽车按每 1 人不小于 ㎡ 核定站立人数,双层客车的上层及其他客车不核定站立人数。 按卧铺铺位核定:卧铺客车的每个铺位核定 1 人,驾驶员座椅核定 1 人,乘客座椅(包括车组人员座椅)不核定乘坐人数。 幼儿校车和小学生校车按 核定乘员数,其他客车以 、 及 计算的乘员数取最小值核定乘员数。 二轴 卧铺客车的核定乘员数不允许超过 30 人,三轴卧铺客车的核定乘员数不允许超过 36 人。 有驾驶室机动车的驾驶室乘坐人数核定(摩托车除外) 驾驶室内只有一排座位或双排座位的前排座位,按驾驶室内部宽度(系指驾驶室门窗下缘,并在车门后支柱内侧量取)不小于 1200mm 时核定 2 人,不小于 1650mm 时核定 3 人,但每名前排乘员的座垫宽和座垫深均不应小于 400mm。 驾驶室内双排座椅的后排座椅,按座垫中间位置测量的车身内部宽度,在能保证与前排座椅的间距不小于 650mm 且座 垫深度不小于 400mm 时,每 400mm 核定 1 人。 对带卧铺的货车,其卧铺铺位均不核定乘坐人数。 对有驾驶室的拖拉机运输机组和使用方向盘转向的三轮汽车,除驾驶员外可再核定乘坐一名乘员,但其座垫宽不应小于 350 mm,座椅深不应小于 300 mm,且座椅不应增加拖拉机运输机组或三轮汽车的外廓尺寸;不具备上述条件时,只允许乘坐驾驶员 1 人。 货车核定乘坐人数不允许超过 6 人。 摩托车乘坐人数核定 两轮普通摩托车除驾驶员外,有固定座 位的可再乘坐 1 人。 边三轮摩托车除驾驶员外,主车和边车有固定座位的各乘坐 1 人。 正三轮摩托车驾驶室核定乘坐驾驶员 1 人;车厢在有纵向布置(与机动车前进方向相同)的固定座椅(该固定座椅的座垫深度不应小于 400 mm 且其与驾驶员座椅的间距不应小于 650 mm )时,按座垫宽度每 400 mm 核定 1 人,但最多为 2 人;不具备上述条件时,车厢不允许乘坐人员。 轻便摩托车核定乘坐驾驶员 1 人。 特殊规定 装备有残疾人轮椅固定装 置的残疾人汽车、装备有担架的救护车等用于载运特定乘客的载客汽车的乘坐人数,以及医疗车、体检医疗车等专项作业车的乘坐人数,在确保乘员乘坐安全的条件下,参照 、 和 核定。 旅居半挂车不核定乘坐人数。 货车驾驶室(区)以外部位设置的座椅和卧铺不核定乘坐人数。 比功率 低速汽车及拖拉机运输机组的比功率不应小于 kW/t,除无轨电车外的其他机动车的比功率不允许小于 kW/t。 比功率为发动机最大净功率(或 倍的发动机额定功率或 倍的发动机标定功率)与机动车最大允许总质量之比。 侧倾稳定角及驻车稳定角 客车按照相关标准规定的载荷状态和测试方法进行测试时,向左侧和右侧倾斜最大侧倾稳定角不允许小于 28176。 注 :对铰接客车和铰接式无轨电车,按前车考核。 罐式汽车和罐式挂车在满载、静态状态下,向左侧和右侧倾斜最大侧倾稳定角不允许小于23176。 其他机动车在空载、静态状态下,向左侧和右侧倾斜最大侧倾稳定角不允许小于: 三轮机动车(包括三轮汽车和三轮摩托车,下同) 25176。 ; 总质量为整备 质量的 倍以下的机动车 30176。 ; 总质量不小于整备质量的 倍的专项作业车和轮式专用机械车 32176。 ; 其他机动车(特型机动车、两轮普通摩托车及轻便摩托车除外) 35176。 注 :相关强制性国家标准对特定类型的专项作业车和轮式专用机械车的侧倾稳定角有不同规定时,满足相关强制性国家标准的规定也视为满足要求;特型机动车的侧倾稳定角按照相关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规定执行。 两轮普通摩托车和两轮轻便摩托车在用撑杆支撑时 ,向左、向右、向前的驻车稳定角分别不应小于 9176。 、 5176。 、 6176。 ; 在用停车架支撑时,向左、向右、向前的驻车稳定角均不。gb7258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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