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输变电工程施工合同内容摘要:

发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 3 条 监理人 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 监理人在行使某项权力前需要经发包人事先批准而 合同通用条款 没有指明的,应在 合同专用条款 中指明。 监理人发出的任何指示应视为已得到发包人的批准,但监理人无权免除或变更合同约定的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合同约定应由承包人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不因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文件的审查或批准,对工程、材料和设备的检查和检验,以及为实施监理作出的指示等职务行为而减轻或解除。 监理人应履行以下各项职责: ( 1) 对 本合同及分包合同 履行 的检查、监督 ; ( 2)对工程建设质量检查和验收、安全、工期、合同结算、施工组织等的签字认可或不认可及有关指令 的发出 ; ( 3)工程量增减的审核; 19 ( 4)施工图设计质量、工期的审核; ( 5)设计变更的审核; ( 6) 合同 专用条款约定 的其他职责。 监理人可以行使合同 约 定的或附随的权力。 但是在行使以下职责之前,需要取得发包人明确的预先批准: ( 1)作出对工程质量、进度有影响的处理决定; ( 2)作出有 悖 于设计原则的决定; ( 3)事件处理结果对工程建成后的运行有影响时; ( 4)事件处理结果可能涉及追加投资 或延长工期时; ( 5)发出增减合同价格或增减工期的证明时; ( 6)处理重大设计变更时; ( 7)批准工程任何部分的分包合同时; ( 8)事件处理 结果 对发包人履行合同有较大影响时。 如果发生紧急情况,监理人认为将造成人员伤亡、或危及工程或邻近的财产或从发包人的权益需立即采取行动时,监理人可直接发布处理这种危急状况所必需的指令或命令,承包人应实施一切工作或按监理人的命令竭尽全力处 理 危急状况 ,并减轻影响。 尽管监理人的上述命令未事先征得发包人的批准,承包人仍应立即执行这些命令。 对于因此引起的费用,由监理人主持研究分清责 任,按 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确定因上述命令而增加的费用的承担人,并通知承包人,抄报发包人,在结算时处理。 总监理工程师 发包人应在发出开工通知前将总监理工程师的任命通知承包人。 总监理工程师更换时,应在调离 14天前通知承包人。 20 总监理工程师短期离开施工场地的,应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并通知承包人。 监理人员 总监理工程师可以授权其他监理人员负责执行其指派的一项或多项监理工作。 总监理工程师应将被授权监理人员的姓名及其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 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在授权范围内发出的指示视为已得到总监理工 程师的同意,与总监理工程师发出的指示具有同等效力。 总监理工程师撤销某项授权时,应将撤销授权的决定及时通知承包人。 总监理工程师进行上述授权或收回授权均应为书面形式,并且只有在发包人和承包人收到这一授权或收回授权的通知后方可生效。 监理人员对承包人的任何工作、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未在约定的或合理的期限内提出否定意见的,视为已获批准,但不影响监理人在以后拒绝该项工作、工程、材料或工程设备的权 利。 总监理工程师具有纠正监理人员发出的任何指令的权力。 承包人对总监理工程师授权的监理人员发 出的指示有疑问的,应及时或在合同 专用条款约定 时间内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书面异议,总监理工程师应在 48小时内 (含本数)对该指示予以确认、更改或撤销。 除 合同专用条款 另有约定外,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第 托给其他监理人员。 监理人或总监理工程师可以任命一定数量的 助理 21 人员,协助总监理工程师履行 合同约定 的职责。 监理人或总监理工程师应将这些助理人员的姓名、职务及权限通知承包人。 助理人员无权向承包人发送指令,除非此指令是其履行职责所必须发出的,因上述目的 而发出的指令应视同由总监理工程师发出。 监理人的指示 监理人应按第 ,监理人的指示应盖有监理人授权的施工场地机构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按第 签字。 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按第 照执行。 指示构成变更的,应按第 15条处理。 在紧急情况下,总监理工程师或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可以当场签发临时书面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 承包人应在收到上述临时书面指示后 24小时内 (含本数) ,向监理人发出书面确 认函。 监理人在收到书面确认函后 24小时内(含本数) 未予答复的,该书面确认函应被视为监理人的正式指示。 由监理人发出的指示应为书面形式。 但如果由于某种原因,监理人认为有必要先以口头形式发出指 示 的,承包人亦应先遵照执行。 无论在这一口头 指示 执行前或执行后,监理人均应发出对这一口头指 示 的书面确认。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只从总监理工程师或按第。 由于监理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 22 或指示错误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 包人承担赔偿责任。 商定或确定 合同约定总监理工程师应按照本款对任何事项进行商定或确定时,总监理工程师应与合同当事人协商,尽量达成一致。 不能达成一致的,总监理工程师应认真研究后审慎确定。 总监理工程师应将商定或确定的事项通知合同当事人,并附详细依据。 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有异议的,构成争议,按照第 24条的约定处理。 在争议解决前,双方应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按照第 24条的约定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作出修改的,按修改后的结果执行。 行使权力 监理人应按照 合同约定 ,通过 以下方式行使权力: ( 1)作出决定,发表意见; ( 2)表示 同意、 满意或批准。 监理人应根据合同 约 定并考虑所有的因素,公正行使其权力, 任何一方对监理人的 决定、意见、同意、满意或批准或采取的行动 有异议时, 均可按照本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 条款 处理。 第 4 条 承包人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遵守法律 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发包人免于承担因承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承包人应妥善 23 处理与工程相关的赔偿事宜,及时支付有关款项, 不得 使发包人 因此 受到任何形式的干扰或影响。 依法纳 税 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纳税,应缴纳的税金包括在合同价格内。 完成承包工作 承包人应按照合同 约 定完成的工作内容详见合同专用条款。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根据第 示,实施、完成全部工程,并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使工程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 除 合同专用条款 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提供为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劳务、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并按合同约定负责临时设施的设计、建造、运行、维护、管理和拆除。 对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负责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 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措施计划,并对所有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 如果合同 约 定,部分永久工程由承包人设计,承包人应对该部分工程 全面负责。 保证工程施工和人员的安全 承包人应按第 ,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24 承包人应按照第 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保持施工场地整洁 在施工期间,承包人应保 持施工场地不出现不必要的障碍,排除雨水或污水,并应将任何承包人的装备和多余材料储存并作出妥善安排, 及时 拆除不再需要的临时工程, 并 从现场 运走任何废料、垃圾。 竣工时清理施工场地 工程完工并收到任何接收证书后,承包人应立即从已签发了接收证书的施工场地上将所有有关的承包人设备、多余材料、垃圾、剩余土石方及各种临时工程清除、移走,并使这部分工程及施工场地保持清洁,使监理人满意。 在缺陷责任期结束之前,承包人有权为完成缺陷责任期内的义务,将其需要的材料、承包人设备、临时工程保留在施工场地发包人指定的位置。 避免对公众与他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承包人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 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避免对交通的干扰 在合同 允许 的范围内,在施工、完成工程及保修过程中,承包人所必需的一切操作均不应对公用道路或私人道路,以及通往属于发包人或他人财产的人行道的进入、使用或占用,产生不必要及不适当的干扰。 25 承包人应保护并保障发包人免于承担应由承包人负责的上 述事项所导致的一切索赔。 避免损坏道路 承包人应采取一切合理的手段,防止与施工场地连接或通往施工场地的道路、桥梁、堤防等受到承包人或其任何分包商的损坏。 尤其应适当选定运输线路、选择和使用运输工具、限制和分配运载重量,避免因运输原材料、设备和承包人的装备或临时工程而对这类道路和桥梁造成不必要的损坏或损伤。 为他人提供方便 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为以下人员在施工场地或附近实施与工程有关的其他各项工作提供可能的条件: ( 1)发包人所 雇佣 的任何其他承包人及其工作人员; ( 2)发包人的 工 作人员 ; ( 3)在施工场地上或施工场地附近 实施本 合同未包括的任何工作的、发包人可能 雇佣 的任何合法机构的 工作人员 ,或 实施 发包人可能签订的与 本 工程 或附属工程的 有关的任何其他合同项目下工作的 工作人员。 提供便利 承包人应按照监理人的书面要求提供以下便利,费用由便利 接受人承担: ( 1)向 发包人及 其他承包人提供由承包人负责维修保养的任何道路或通道; ( 2)允许 发包人及 其他承包人使用在施工场地上的临时工程或承包人的装备;或 26 ( 3)向 发包人及 其他承包人提供任何性质的其他服务。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根据 第 、 第 项提供有关 方便和便利 的内容和可能发生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 工程的维护和照管 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和维护工程,包括已办理领用的工程材料、待安装的设备及工程本身。 工程接收证书颁发时尚有部分未竣工工程的,承包人还应负责该未竣工工程的照管和维护工作,直至竣工后移交给发包人为止。 ( 1)承包人应对其将在保修期内完成的剩余工程及所用材料、待安装设备的照管完全负责,直到这些工程完成竣工验收并办理移交为止; ( 2)若工程竣工验收后暂时不能投产、 移交的 ,承包人应负责工程的照管并承担照管和修复责任,确保工程(包括本体、防护设施和通道等各部分)处于规程规范允许的良好状态; ( 3)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且满足 合同约定 的建设目标后,由于非承包人原因造成不能如期投产时,由承包人负责免费保管,并承担相应责任。 保管期限见 合同专用条款 的 约定 ,超过 合同 专用条款约定 的保管期限的,发包人应按 合同 专用条款约定 的标准支付保管费用 ; ( 4)因发包人责任和不可抗力造成了对工程良好状态的影响,且承包人已及时向监理人汇报并履行了照管责任的,承包人不承担责任。 27 弥补损失或损坏 的责任 在承包人负责照管期间,若工程或工程的一部分或 其 构成材料或设备发生损失或损坏,承包人应弥补此类损失和损坏,使这些工程符合合同的各项要求,达到监理人满意的程度。 承包人亦应负责弥补履行试运行及保修期义务过程中 工程 发生的任何损失或损坏。 损失或损害可能系由于下款中 约定 的任何一种责任或是几种责任综合作用而引起,但无论由几种责任引起,承包人均应按监理人的要求加以弥补。 如弥补涉及工期与费用或两者之一,按导致损失或损害的责任种类及所占比例处理。 ( 1)因承包人违约导致工程损失或损害的,称为承包人的责任; ( 2)因 发包人违约导致工程损失或损害的,称为发包人的责任; ( 3)既非因承包人违约、亦非因发包人违约导致工程损失或损害的,称为第三种责任。 第三种责任主要为不可抗力。 外界人为对工程的破坏、偷盗及类似性质的外界影响,不属于不可抗力或第三种责任。 发现错误并通知 承包人应将其在审阅合同文件及施工过程中发现的工程设计或技术规范中的任何错误、遗漏、误差和缺陷及时通知监理人,并将任何有可能造成工程返工、建设投资浪费或 影响 工程建设顺利实施的因素及时通知监理人和发包人,监理人和发包人应及时处理此种通知。 28 提出合理化建议 承包人对工程设计、施工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得到采纳,从而降低工程造价或避免造成损失的,经监理人审查报发包人确认后,发包人可根据情况酌情给予承包人奖励。 支付矿区使用费 除另有 约定 外,承包人应支付为获得工程所需要的石料、砂子、砾石、粘土或其他材料等所发生的矿区使用费、租金及其他支出或补偿。 履约保证 为适当履行合同,承包人应按 合同 专用条款约定时间向发包人提供履约保证,该履约保证应为由发包人可接受的银行开具的保函,数额见 合同专用条款。 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银行履约保函 时,应通知监理人。 银行保函符合招标文件 规定 的格式。 因执行本条款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履约保证的有效期限应截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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