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15660mw超超临界机组汽机高低压液动旁路设备采购合同内容摘要:
派买方认可的服务人员。 如果买方在书面提出该项要求 5 天内卖方没有答复, 13 将按 款视为延误工期等同处理。 由于卖方技术服 务人员对安装、调试的技术指导的疏忽和错误以及卖方未按要求派人指导而造成的损失应由卖方承担。 技术服务和联络的具体要求见附件 7。 卖方应根据买方提出的服务要求及时安排现场技术服务人员,在接到通知后 24 小时内到达买方施工现场,如因卖方原因不能及时到达现场,每拖延一天,卖方承担 5000 元违约金 (如需外方技术人员服务,买方应提前两周通知卖方)。 卖方派到买方施工现场的技术服务人员应具备处理相应问题的能力,如因卖方原因未能及时处理问题而影响了工程进度,每发生一次,卖方承担 5000 元违约金。 卖方应根据现场安装、调试、试运、消缺等需要及时提供 合同供货范围内的 备品备件,如因卖方原因未能及时提供所需的备品备件而影响了工程进度,每发生一次,卖方承担 10000 元违约金。 第 8 章 质量监造与检验 监造 卖方应在本合同生效日期起 1 个月内,向买方提供本合同设备的设计、制造和检验标准的目录。 设计、制造和检验标准应符合附件 1 和附件 5 的规定。 买方将委托有监造资质的监造单位或自行进行设备监造。 在买方或监造单位的指导下进行监造和出厂前的检验,了解设备组装、检验、试验和设备包装质量情况并签字。 监造检验的标准为附件 1 和附件 5 所列的相应标准。 卖方有配合监造的义务,在监造中及时提供相应资料和标准,并不由此而发生任何费用。 监造的范围及具体监造检验 /见证项目见附件 5。 卖方必须为监造代表和驻厂代表的监造检验提供: 每台套合同设备投料前,提供整套设备的生产计划及每 1 个月度实际生产进度和月度检验计划。 提前 7 天提供设备的监造内容和检验时间。 提供与本合同设备监造有关的标准 (包括工厂标准 )、图纸、资料、工艺 14 及实际工艺过程和检验记录 (包括中间检验记录和 /或不一致性报告 )及附件 5 规定的有关文件以及复印件。 向监造代表和驻厂代表提供 工作、生活方便。 监造检验 /见证 (一般为现场见证 )一般不得影响工厂的正常生产进度 (不包括发现重大问题时的停工检验 ),应尽量结合卖方工厂实际生产过程。 若监造代表不能按卖方通知时间及时到场,卖方工厂的试验工作可正常进行,试验结果有效,但是监造代表有权事后了解、查阅、复制检查试验报告和结果 (转为文件见证 )。 若卖方未及时通知监造代表而单独检验,买方将不承认该检验结果,卖方应在买方代表在场的情况下进行该项试验并负担相关费用。 监造代表在监造中如果发现设备和材料存在质量问题或不符合本规定的标准或包装要求时,有权提出 意见并暂不予以签字,卖方须采取相应改进措施,以保证交货质量。 无论监造代表是否要求和是否知道,卖方均有义务主动及时地向其提供合同设备制造过程中出现的较大的质量缺陷和问题,不得隐瞒,在监造单位不知道的情况下卖方不得擅自处理。 不论监造代表是否参与监造与出厂检验或者监造代表参加了监造与检验,并且签署了监造与检验报告,均不能被视为卖方按合同第 10 章规定应承担的质量保证责任的解除,也不能免除卖方对设备质量应负的责任。 工厂检验与现场开箱检验 由卖方供应的所有合同设备 /部件 (包括分包与外购 ),在生产过程中都须进行严格 的检验和试验,出厂前须进行部套和 /或整机总装和试验。 所有检验、试验和总装 (装配 )必须有正式的记录文件。 以上工作完成之后,合格者才能出厂发运。 所有这些正式的记录文件及合格证作为技术资料的一部分,卖方应以快递邮寄给买方存档。 此外,卖方还应在随机文件中提供合格证和质量证明文件。 货物到达目的地后,卖方在接到买方通知后应及时到现场,与买方一起根据运单和装箱单对货物的包装、外观及件数进行清点检验。 如果发现有任何不符之处经双方代表确认属卖方责任后,由卖方处理解决并负担相关费用。 当货物运到现场后,买方应尽快开箱检验, 检验货物的数量,规格和质量。 买方应在开箱检查前 7 天通知卖方开箱检验日期,卖方应派遣检验人员参加现场检验 15 工作,买方应为卖方检验人员提供工作和生活方便。 如果检验时,卖方人员未按时赴现场,买方有权自行开箱检验,检验结果和记录对双方同样有效,并作为买方向卖方提出索赔的有效证据。 如果买方未通知卖方而自行开箱或每一批设备到达现场 3 个月后仍不开箱,产生的后果由买方承担。 现场检验时,如果发现设备由于卖方原因 (包括运输 )有任何损坏、缺陷、短少或不符合合同中规定的质量标准和规范时,应做好记录,并由双方代表签字,各执一份, 作为买方向卖方提出修理和 /或更换和 /或索赔的依据;如果卖方委托买方修理损坏的设备,所有修理设备的费用由卖方承担。 如果由于买方原因,发现损坏或短缺,卖方在接到买方通知后,应尽快提供或替换相应的部件,但费用由买方自负。 卖方如果对上述买方提出修理、更换、索赔的要求有异议,应在接到买方书面通知后 7 天内提出,否则上述要求即告成立。 如果有异议,卖方在接到通知后14 天内,自费派代表赴现场同买方代表共同复验。 如果双方代表在检验中对检验记录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可由买方委托权威的独立的第三方检验机构 /双方权威检验机构联合 进行检验。 检验结果对双方都有约束力,检验费用由责任方负担。 卖方在接到买方按本合同 至 款规定提出的索赔后,应按 款的规定尽快修理,更换或补发短缺部分,由此产生的制造、修理、运费及保险费和二次检验费用均应由责任方负担。 对于上述索赔,如果卖方未支付由买方从履约保函或下次付款中扣除。 由于卖方原因而引起的设备或部件的修理或更换的时间,以不影响电厂建设进度为原则,但最迟不得晚于发现缺陷、损坏或短缺等之后 3 个月,否则按 款处理。 买方对到货检验的货物提出索赔的时间,不迟于货物开箱检验 之日起 6 个月。 上述 至 款所述的各项检验仅是现场的到货检验,尽管没发现问题或卖方已按索赔要求予以更换或修理均不能被视为卖方按合同第 10章及附件 1的规定应承担的质量保证责任的解除。 压力容器监测 16 国家强制要求进行的压力容器检测工作,原则上在卖方工厂完成,卖方应予以配合并提供方便。 第 9 章 安装、调试、运行和验收 本合同设备由买方根据卖方提供的技术资料、检验标准、图纸及说明书进行安装、调试、运行和维修。 整个安装、调试过程须在卖方现场技术服务人员指导下进行。 重要工序须经卖方现场技术服务人员签字确 认。 重要工序由卖方提供 (见附件7)。 安装、调试过程中,若买方未按卖方的技术资料规定和现场技术服务人员指导、未经卖方现场技术服务人员签字确认而出现问题,买方自行负责 (设备问题除外 );若买方按卖方技术资料规定和现场技术服务人员的指导、卖方现场技术服务人员签字确认而出现问题,卖方承担责任。 在安装之前,卖方技术人员应讲解安装方法和要求。 在安装过程中,卖方技术人员应对安装工作给予技术指导和监督服务,并参加为满足保证指标和安全稳定运行所需的合同设备的安装质量的检验和测试。 在每台套合同设备安装完毕后,买卖双方代表将 进一步核实、确认安装工作,并共同签署安装完毕验收证书一式二份,买卖双方各执一份。 但此证书不能解除卖方在性能验收试验和保证期内的责任,以及技术性能和保证与合同规定不相符的责任。 本合同设备安装完毕后的验收工作按照附件 5 的要求进行。 每台套合同设备的安装完毕后,卖方应派人参加调试进行指导,并应尽快解决调试中出现的设备问题,其所需时间应满足现场安装的需要,否则将按 款视为延误工期等同处理。 性能验收试验应在该机组全部设备运转稳定,达到额定出力连续稳定运行168 小时完毕后 6 个月 (不包括停机时间 )内进行,如果此性能验收试验由于卖方原因没有按计划进行,此试验时间相应顺延。 性能验收试验的目的是为了验证合同设备是否能达到各项技术指标和保证指标。 验收试验由买方委托第三方负责完成,卖方参加。 性能验收试验完毕,该合同设备达到本合同附件 1 所规定的各项性能保证值指 17 标后,买方应在 10 天内签署由卖方会签的本合同设备初步验收证书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 如果合同设备不能达到本合同附件 5 所规定的一项或多项保证指标时按 款和 款办理。 在不影响本合同设备安全、可靠运行的条件下,如果有个别微小缺陷,卖方在双方 商定的时间内免费修理上述的缺陷,买方则可同意签署初步验收证书。 如果第一次性能验收试验达不到本合同附件 5 所规定的一项或多项性能保证值,则双方应共同分析原因,澄清责任,由责任一方采取措施,并在第一次验收试验结束后 2 个月内进行第二次验收试验。 如果属卖方责任,卖方需自费采取有效措施以使第二次性能验收试验能达到技术性能和 /或保证指标,卖方将负担所有直接的费用,包括但不仅限于下列费用: 替换和 /或修理的设备、材料、施工、安装、试验和调试的费用; 参与第二次性能验收试验的卖方技术人员的费用; 参加修理的买方人员的 费用; 第二次性能验收试验所使用的工具和设备的费用; 第二次性能验收试验所使用的材料和除燃料外的消耗品的费用; 所更换和 /或修理的设备和材料运离 /运抵电厂现场的所有运输和保险费用。 在第二次性能验收试验后,如果仍有一项或多项指标未能达到本合同附件 5 所规定的性能保证值,双方应共同研究,分析原因,澄清责任: 如果属卖方原因,则应按本合同第 10 章执行。 如果属买方原因,该台套合同设备应被认为初步验收通过,此后 10 天内由买方代表签署由卖方代表会签的该台套合同设备初步验收证书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 此时卖方仍有义 务与买方一起采取措施,使该台套合同设备性能达到保证值。 在每台套合同设备稳定运行 168 小时后,如果由于买方原因造成的性能验收试验的延误超过 6 个月,则此后 15 天内买方应签署并由卖方会签的该台套合同设备初步验收证书。 不管每台套合同设备性能验收试验进行一次或二次,买方将于初步验收证书签发之日起至一年并完成索赔后止 15 天内按照 款的规定签发最终验收证明书。 每台套合同设备最后一批设备到达现场之日起 36 个月内,如果因非卖方原因该台套合同设备未能进行性能验收试验,期满后即视为通过最终验收,此后十五天内, 18 应由买方 签署并由卖方会签该台套合同设备最终验收证书。 按 备性能和参数截至出具初步验收证明时可以按合同要求予以接受,但不能视为卖方对该台套合同设备中存在的可能引起该台套合同设备损坏的潜在缺陷所应负的责任解除的证据,同样,最终验收证书也不能被视为卖方对该台套合同设备中存在可能引起该台套合同设备损坏的潜在缺陷应负责任的解除的证据。 潜在缺陷指设备的隐患在正常情况下不能在制造过程中被发现,卖方对纠正潜在缺陷所应负的责任,其时间应延长到保证期终止后三年。 当发 现这类潜在缺陷时(经双方确认 ),卖方应按照本合同 款及 款的规定进行修理或调换,并负担相关费用。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的任何时候,对由于卖方责任需要进行的检查、试验、再试验、修理或调换,在卖方提出请求时,买方应作好安排进行配合以便进行上述工作。 卖方应负担修理或调换及其人员的费用。 如果卖方委托买方施工人员进行加工和 /或修理、更换设备,或由于卖方设计图纸错误或卖方技术服务人员的指导错误造成返工,卖方应按下列公式向买方支付费用: (所有费用按发生时的费率水平计费 ) P=a h+M+cm 其中: P —— 总费 用 (元 ) a —— 人工费 (元 /小时 人 ) h —— 人时 (小时 人 ) M —— 材料费 (元 ) c —— 台班数 (台 班 ) m —— 每台设备的台班费 (元 /台 班 ) 不论每台套合同设备的损失或损坏的责任在买方或是在卖方,卖方应首先尽快交付更换或补充此损失或损坏的设备,然后再确定上述设备的费用由哪一方承担。 在设备寿命期内,卖方欲停止或不能制造某些备品备件,应及时向买方推荐此类备品备件的升级和替代产品。 但如果无升级和替代产品,卖方有义务提前通知买方,以便买方有足够的时间从卖方处对所需的备品备件做最 后一次订货,并且卖方有义务免费提供制造这些备品备件的图纸、样板、工具、模具及技术说明等, 19 使买方能够为合同设备制造所需的备品备件,且买方制造这些备品备件不构成对专利及工业设计权的侵权。 买方在用毕后适当的时候以合理的方式和状况归还以上各项物品。 自本合同生效日起 15 年内,卖方有义务提供与本项目有关的所有的新的或经改进的运行经验、技术和安全方面的改进资料。 卖方提供这些文件资料不存在任何专利、技术和生产许可的转让,买方使用上述资料也不构成任何侵权,但买方不得向任何与本项目无关的第三方提供。 第 10 章 保证与索赔 每 台套合同设备的保证期一般是指 整台套机组 168小时试运后 一年 (签最终验收证书 )或该台套合同设备的最后一批交货的到货之日起 36 个月 (签最终验收证书 )。 二者以先到日期为准。 该保证期的具体内容按合同第 9 章和第。2215660mw超超临界机组汽机高低压液动旁路设备采购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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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卖方应尽快向买方补供货物以满足工期需要。 卖方应避免发生为节省运输费用而过多装载,使设备发生挤压、碰撞导致包装破损的现象。 如果发生类似情况,卖方应承担相应责任。 12 买方应对多次使用的专用铁路包装箱、包装架等做出专门标记,在该部件到货清点之后 8 个月内返回卖方 (费用由卖方承担 )。 第 7 章 技术服务和联络 卖方应 及时提供与本合同设备有关的工程设计、设备监造、检验、土建、安装
见,并书面通知卖方,卖方应给予充分考虑,应尽量满足买方要求。 买方有权将卖方及卖方的分 包商所提供的一切与本合同设备有关的资料分发给与本工程有关的各方,并不由此而构成任何侵权,但不得向任何与本工程无关的第三方提供。 对盖有 “密件 ”印章的买方、卖方的资料,双方都有为其保密的义务。 需要卖方的分包商对合同设备的部分技术服务或去现场工作,应由卖方统一组织并征得买方同意,费用应由卖方自行负担。 卖方
内 ,双方确定技术联络会的时间。 买方有权参加卖方的技术设计,卖方有义务在必要时邀请买方参与卖方的技术设计,并向买方解释技术设计。 如遇有重大问题需要双方立即研究协商时,任何一方均可建议召开会议,在一般情况下,另一方应同意参加。 各次会议及其他联络方式双方均应签订会议或联络纪要,所签纪要双方均应执行。 如果涉及合同条款有修改时,需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批准,以 修改本为准。 如果有重大技术方案和
通知后 24 小时内到达买方施工现场,如因卖方原因不能及时到达现场,每拖延一天,卖方承担 5000 元违约金。 卖方派到买方施工现场的技术服务人员应具备处理相应问题的能力,如因卖方原因未能及时处理问题而影响了工程进度,每发生一次,卖方承担 5000 元违约金。 13 卖方应根据现场安装、调试 、试运、消缺等需要及时提供所需的备品备件,如因卖方原因未能及时提供所需的备品备件而影响了工程进度
位(ECU)等计算单位表示的付款义务。 如果仅以具体规定的延伸含义处理类似的情况还解决不了问题,就必须借助这些规定赖以建立的一般原则,因为总则具有通用性,其适用范围更为宽泛。 有一些基本原则在《通则》中已经做了明确规定(见第1 .1条、1.3条、1.5条和1.7条),而其他的原则只能从具体条文中去分析提炼,也就是说,对具体规定中包含的特殊规则只有经过分析才能确认其是否是一种更通用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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