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xx湖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内容摘要: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是指物业服务企业购买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 所支付的保险费用。 管理费分摊,是指物业服务企业在管理多个物业项目情况下,为保证相关的物业服务正常运转,而由各服务项目承担的费用。 经业主同意的其它费用是指业主或者业主大会按规定同意由物业服务费开支的费用(如文体、联谊、比赛等必要的社区文化活动等)。 法定税费。 1合理利润,住宅物业服务成本利润率最高不得超过 8%;其他物业服务合理利润水平由当地价格、房地产主管部门定期公布。 第十七条 为供热、中央空调等动力设备发生的能源费用、运行维护费用应分别计入其供应价格中,不得另外 向业主(使用人)收取。 第十八条 住宅公共性物业服务费按照法定产权面积计收。 已办理产权证的,以产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未办理产权证的,按购房合同标明的建筑面积计算。 由业主购买(使用)的杂屋、车库的公共性物业服务费按照同类型住宅收费标准的 85%收取。 改变使用性质的住宅、杂屋、车库,用于办公的应按照同类收费标准加收 100%;用于商业的应加收 200%。 第十九条 物业服务费由物业服务企业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 纳入物业管理范围的已竣工但尚未出售、出租,或者因建设单位原因未按时交给物业买受人的 ,物业服务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全额交纳。 物业验收合格后,已办理交付手续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由物业买受人交纳;物业验收合格后,开发建设单位根据购房合同要求,书面通知买受人办理交付手续,物业买受人无正当理由,拖延办理交付手续的,物业服务费从建设单位书面通知买受人办理交付手续的次月开始计收,由物业买受人交纳,但首先由开发建设单位垫付并负责追缴。 已办理交付手续但未交付或未使用的物业,前期物业服务费按不低于规定标准的 95%交纳。 物业服务费按月计收,经双方约定可以预收,但最长预收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第二十条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生效之日至出售房屋交付之日的当月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出售房屋交付之日的次月至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之日的当月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用,由物业买受人按照房屋销售合同约定的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承担;房屋销售合同未约定的,由建设单位承担。 物业产权转移时,产权转移之日的当月及以前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用,由物业出让人承担;产权转移之日的次月起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用,由物业受让人承担。 产权接受人在产权转移时有督促原业主结清相关物业服务费用的义务,出现费用未结清时,由产权接受人承担连带交 纳责任。 第二十一条 住宅区划内的道路、绿地,以及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利用道路、绿地、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以及物业共用设施设备、共用部分进行经营,应当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委员会经业主大会或经专有部分占建筑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所得收益在扣除合理成本(人工、维护和税费等)后应当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并向全体业主公布收益所得的实际收入与支出情况,接受业主委员会的质询。 第二十二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车辆停放服务,包 括场地占用服务、停车场地物业服务及车辆特约保管服务。 已购买或租赁场地使用权的,不再收取场地占用费。 停车场地占用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停车场地物业服务费按照本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执行;车辆特约保管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二十三条 业主(使用人)对房屋进行装修,装修人在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申报登记。 业主、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应当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可向业主(使用人)收取以下费 用: (一)装修服务费:按房屋建筑面积和装修工期在装修完工后一次性向业主收取。 装修服务费主要用于装修期间各种设备、设施的能源消耗、装修管理服务、各种资料的制作等费用。 (二)装修垃圾清运费:业主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清运装修产生的垃圾(不包括拆除墙体产生的建筑垃圾),也可以按照规定时间自行清运;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清运的,清运费标准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确定。 (三)出入证件工本费:对出入人员实行证件或登记查询管理的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可对装修工人出入实行持证限期管理,并收取证件工本 费。 (四)装修押金:根据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一次性向业主或装饰装修企业收取。 装修押金用于补偿装修期间损坏的共同部分(公共走廊、墙面等)、共用设施设备 (电梯、对讲门等 )的修复和承担违约责任,其余部分在装饰装修工程完成,物业服务企业验收认可后退回。 除上述费用外,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另行收取诸如电梯使用费、楼道维修费等与装修相关的其它任何费用。 上述收费标准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二十四条 有关单位向物业管理区域内提供水、电、燃气、热、电信、邮政、有线电视等服务,凡 属于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应当执行规定的收费标准,不得乱加价、乱收费,并直接向业主收费和提供服务。 需要委托物业服务企业代收费的,委托单位应当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委托代收、代缴合同,并向物业服务企业支付不低于 5%的代办服务费。 第二十五条 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收费公示制度和服务价格登记制度。 物业服务企业应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将物业服务企业名称、服务内容、服务标准、计费方式、计费起始时间、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含指导价标准、允许浮动幅度、实际收费标准)和代收的水、电、气、热、电信、邮政、有线电视等收费项目 、收费标准以及收费依据、价格举报电话 12358 等进行公示。 对需由业主(使用人)分摊的费用,应当公布具体的分摊原则及计算方法,接受业主的监督和质询。 公示的形式可采取公示栏、公示牌、服务收费手册、多媒体终端等。 业主大会成立前的住宅前期物业管理公共性服务收费,建设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应持《住宅前期公共性物业服务费申报审核表》,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湖南省服务价格登记证》;由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委员会经业主大会同意选择协商确定的公共性物业服务费合同期内的执行标准,应由物业服务企业填列《公共性物业服务费备案 登记表》,报经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湖南省服务价格登记证》,实行亮证收费。 第二十六条 物业服务企业按规定向业主(使用人)收取了物业服务费的,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再重复收取性质相同的费用。 未经委托人委托,物业服务企业自行提供其他服务,需收取费用的,委托人有权拒付。 第二十七条 物业服务企业不承担收取自身不提供管理或服务的费用。 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及社区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按规定应当向业主(使用人)收取费用的,须持合法有效文件自行向业主(使用人)收取。 第二十八条 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中应当 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严格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为业主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 对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同的物业,禁止价格歧视,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区分业主身份实行不同的收费标准。 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向进入物业管理区域为业主提供配送、维修、安装等服务的外来人员收取包括办证费在内的任何费用。 也不得向业主(使用人)收取未予标明的任何收费、期限在三个月以上的押金和保证金等费用。 第二十九条 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及 时足额缴纳物业服务费用;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依法追缴。 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经业主大会同意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业主不得以其并非合同当事人为由拒交物业服务费。 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为由拒交物业服务费。 第三十条 物业服务企业将物业服务合同中部分专业服务事项转包给其他企业的,不得降低服务质量,减少服务内容,提高收费标准。 第三十一条 物业合同双方应 接受属地社区(乡、镇人民政府)的监督,发生物业服务纠纷时,可接受其调解。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会同房地产主管政部门,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内容、质量、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的监督。 物业服务企业违反国家和本省物业管理法规及有关规定,未提供相应物业服务的,由房地产主管部门根据国家与本省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构成价格违法、违规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处罚规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湖南省服务价格管理条例》和《湖南省价格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予以处 罚。 第三十二条 价格主管部门、房地产主管部门未按照《价格法》、《物业管理条例》和本办法管理和监督物业服务收费的,由上级价格主管部门、房地产主管部门纠正,并依法对有关责任人做出处理。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物价局、省建设厅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 2020 年 1月 1 日起实施。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建设厅关于发布湖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湘价服[ 2020] 178 号)以及其他与本办法不符的规定同时废止。 本办法实施前已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且尚未到期的,物业服务及其收费标 准等仍按原合同约定执行,合同到期后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本办法实施时尚未成立业主大会且原有服务等级低于本办法适用收费标准的,须相应提高服务等级;收费标准低于本办法相应服务等级的,在业主大会成立前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 湖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 湖南物业网 湖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 湖南省物价局 湖南省建设厅 文件 湘价服 [2020]178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建设厅关于发布 《湖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县物价局、房地产局: 为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使用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逐步建立市场化、社会化、专业化的物业管理机制,促进我省物业服务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价格法》、《物业管理条例》、《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规定》和《湖南省服务价格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了《湖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 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湖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湖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使用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逐步建立市场化、社会化、专业化的物业管理机制,根据《价格法》、《物业管理条例》、《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湖南省服务价格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实施物业管理的服务收费。 本实施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住宅、非住宅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 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提供其它与委托人生活、公众服务相关的服务,向业主(使用人)所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 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鼓励物业管理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四条 物业服务收费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 省价格行政部门会同省建设行政部门负责制定本省物业服务收费的政策,指导、协调全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和监督工作。 市、州、县政府价格行政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部门负责当地行政区域内 物业服务收费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五条 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可以采取包干制或者酬金制等形式约定物业服务费用。 包干制是指由业主向物业管理企业支付固定物业服务费用,盈余或者亏损均由物业管理企业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酬金制是指在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按约定比例或者约定数额提取酬金支付给物业管理企业,其余全部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支出,结余或者不足均由业主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万式。 第六条 实行物业服务费用包干制的,物业服务费用的构成包括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物业管里企业的利润。 实行物业服务 费用酬金制的,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包括物业服务支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酬金。 第七条 物业服务成本或者物业服务支出构成一般包括以下部分: 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包括二次供水、加压设备的维护保养费用、电梯(中央空调)的运行维护费用、消防、监控、智育化等设施的运行费用; 用于物业管理办公费用和固定资产折旧费用; 物业管理区域环境卫生清洁费用; 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 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 公用水电费 用;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费用; 开展。20xx湖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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