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xx年物业管理知识竞赛题库内容摘要:
费方式。 079 物业服务成本或者物业服务支出构成一般包括: 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 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 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 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 办公费用; 物业服务企业固定资产折旧;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 保险费用; 经业主同意的其它费用。 080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费用 应当通过专项维修资金予以列支,不得计入物业服务支出或者物业服务成本。 081 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逾期不交纳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 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依法追缴。 082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是 2020 年 3 月 16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20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 083 物 包括不动产、动产和法律规定的权利。 084 物权 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 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085 物权的基本原则 包括物权法定原则、一物一权原则、物权公示原则和物权优先原则。 086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包括 专有部分所有权、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087 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 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 088 业主共有权包括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绿地、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等。 089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 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090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 属 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091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 属于业主共有。 092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 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093 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 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筹集 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094 通过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 维修资金和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事项 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 095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分摊、收益分配等事项 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确定 096 处理相邻关系的原则 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 097 处理相邻关系的依据 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 098 对自然流水的排放 应当尊重自然流向。 099 物权法对采光 权是否有规定。 有。 第八十九条“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 100 共有 是指两个以上的单位或者个人对一项财产共同享有所有权 101 共有的类型 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102 按份共有 是数人按份额对共有物共同享有权利和分担义务 103 共同共有 是指数人根据某种共同关系对某项财产不分份额共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104 共同共有最典型的形式 是夫妻共有和家庭共有。 105 共有人对共有物的管理 按照约定管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各共有人都有管理的权利和义务。 106 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 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107 共有物的管理费用以及其他负担 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按照其份额负担,共同共有人共同负担。 108 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分割方式 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 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并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 109 共有人 分割所得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有瑕疵 其他共有人应当分担损失。 110 其他共有人对按份共有人转让的共有财产 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111 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债权债务在对外关系上 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的除外。 112 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债权债务在对内关系上 除共有人另有约定外,按份共有人按照份额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共同共有人共同享有债权、承担债务。 偿还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按份共有人,有权向其他共有人追偿。 113 共有人对共有财产没有约定或者 约定不明确 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114 按份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的份额 有约定的,按约定确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 115 拾得遗失物 应当返还权利人。 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116 拾得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 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117 拾得人侵占遗失物 无权请求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费用,也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118 权利人领取遗失物 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 费用。 119 漂流物、埋藏物或者隐藏物无人认领 归国家所有。 120 土地承包经营权何时设立 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成立。 121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空间范围 地表、地上或者地下 122 不得抵押的财产 是 土地所有权; 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学校、幼儿园、医院 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 的其他财产。 123 同一财产 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的清偿顺序: 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124 物权法中对占有的分类 善意 占有和恶意占有 125 1989 年 12 月 21 日 ,建设部发布《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规定》,是我国对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最早的确认。 126 物业管理立法的重要意义 : 1)物业管理法制建设是我国住房制度改革的内在要求; 2)物业管理法制建 设是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规范物业管理行为,促进房地产业持续发展的重要保证; 3)加强物业管理法制建设是依法保障物业所有人、使用人合法权益的客观需要。 127 物业管理立法的原则: 1)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 2)科学借鉴,广泛吸收成功经验;3)科学的创建性; 4)协调配套。 128 物业管理立法的主要内容 : 1)明确政府主管部门的职责; 2)完善对房地产开发商的要求; 3)明确业主的权利和义务; 4)明确业主大会的职权; 5)确定业主委员会组成、召开办法及其职责; 6)规定物业服务公司的具体服务内容; 7)规定物业管理费用的确定 方式和构成标准; 8)规定物业管理中的各种法律责任。 129 物业管理立法体系框架 : 1)宪法; 2)法律; 3)行政法规; 4)部门规章; 5)地方性法规规章。 130 物业管理法律关系的特征 : 1)物业管理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的基础是协议委托。 2)物业管理法律关系的基本主体是业主和管理公司,是平等的民事主体的关系,通过合同来设立有偿的管理服务关系。 *物业服务公司的管理权来自于产权人的委托授权。 131 物业的法律属性 集中反映在物权关系上。 房地产物权是指物权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享有房屋的所有权及其占有土地的使用权。 132 业主委员会委员任期: 业主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不超过 5年,可连选连任,业主委员会委员具有同等表决权。 133 新设立的物业管理企业,其资质等级按照最低等级核定,并设 一年的暂定期。 134物业管理企业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135物业管理师 ,是指经全国统一考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师资格证书》并依法注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师注册证》从事物业管理工作的专业管理人员。 136取得《中华人民共 和国物业管理师资格证书》并申请注册的人员 ,应当受聘于一个具有物业管理资质的企业,并通过聘用企业向本企业工商注册所在省的注册审查机构提出注册申请。 137 物业管理师资格注册有效期为 3 年。 《注册证》在有效期限内是物业管理师的执业凭证,由持证人保管和使用。 138 物业管理师因丧失行为能力、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其《注册证》失效。 139 物业管理师 注册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注册审批机构不予注册 :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三)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受到刑事处罚 ,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 2 年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140物业管理项目负责人应当由物业管理师担任。 物业管理师只能在一个具有物业管理资质的企业负责物业管理项目的管理工作。 141 物业管理师的执业范围 : (一)制定并组织实施物业管理方案; (二)审定并监督执行物业管理财务预算; (三)查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有关资料; (四)负责房屋及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的维修、养护与管理; (五)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环境卫生和秩序; (六 )法律、法规规定和《物业管理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142 物业管理项目管理中的关键性文件 ,必须由物业管理师签字后实施,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143 物业管理师应当接受继续教育,更新知识,不断提高业务水平。 每年接受继续教育时间应当不少于 40 学时。 144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科目 为《物业管理基本制度和政策》、《物业管理实务》、《物业管理综合能力》、《物业经营管理》。 145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 3日内召开 首次业主委员会会议 ,推选产生业主委员会主任 1 人,副主任 1— 2 人。 146 业主委员会应当 自选举产生之日起 30 日内,将业主大会的成立情况、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公约及业主委员会委员名单等材料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业主委员会备案的有关事项发生变更的,依照前款规定重新备案。 147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 2 个月前 ,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业主委员会的换届选举;逾期未换届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派工作人员指导其换届工作。 原业主委员会应当在其任期届满之日起 10 日内,将其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业主大会所有的财物移交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并做好交接手续。 148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 管部门的规定 实行明码标价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以及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进行公示。 149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向用户交付销售的新建商品住宅时 ,必须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住宅质量保证书》可以作为商品房的购销合同的补充约定。 150建筑主体 ,是指建筑实体的结构构造,包括屋盖、楼盖、梁、柱、支撑、墙体、连接接点和基础等。 承重结构,是指直接将本身自重与各种外加作用力系统地传递给基础地基的主要结构构件和其连接接点,包括承重墙体、立杆、柱、框架柱、支墩、楼板、梁、屋 架、悬索等。 151 装修人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未经批准,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搭建建 筑物、构筑物;(二)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三)拆改供暖管道和设施;(四)拆改燃气管道和设施。 152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超过设计标准或者规范增加楼面荷载的 ,应当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 153 装饰装修企业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应当遵守施工安全操作规程,按照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 不得擅自动用明火和进行焊接作业 ,保证作业人员和周围住房及财产的安全。 154装修 人,或者装修人和装饰装修企业,应当与物业管理单位签订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装饰装修工程的实施内容;(二)装饰装修工程的实施期限;(三)允许施工的时间;(四)废弃物的清运与处置;(五)住宅外立面设施及防盗窗的安装要求;(六)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七)管理服务费用;(八)违约责任;(九)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155 物业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进行现场检查 ,对违反法律、法规和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应当要求装修人和装饰装修企业纠正,并将检查记录存档。 156在正常使用条件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二年 ,有防水要。20xx年物业管理知识竞赛题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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