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xx年建筑工地农民工业余学校管理办法资料台帐内容摘要:
教务负责人: 学校活动记录 企业名称:南京兴业建设有限公司 学校名称: 地块一期二标段 民工业余学校 活动内容 法律法规 时 间 地 点 业余学校 授课教师 卞学兵 参加人数 活动记录: 一、安全生产法规是国家法律体系中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指国家为改善劳动条件,实现安全生产,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而采取的各种措施的总和。 包括:《宪法》、《刑法》、《安全生产法》、《劳动法》、《建筑法》、《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条例》等。 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是我们国家的安全生产管理方针,写入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三、《劳动法》 《劳动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 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劳动法》第十七条规定: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调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劳动法》第十八条规定:下列合同无效 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 2)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劳动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劳动纪律;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 《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 《劳动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动者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 《劳动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劳动者对用 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劳动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 调解原则适用于仲裁和诉讼程序。 四、《建筑法》 《建筑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责任制度和群防群治制度。 《建筑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劳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安全生产的教育培训 ;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建筑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学校活动记录 企业名称:南京兴业建设有限公司 学校名称: 地块一期二标段 民工业余学校 活动内容 法律法规 时 间 地 点 业余学校 授课教师 卞学兵 参加人数 活动记录:(接上页) 《建筑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建筑工程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都有权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进行检举、控告、投诉。 五、《合同法》 《合同法》第三条规定: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合同法》第七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合同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一条规定: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 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 经过维修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会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六、《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规定:有关单位和个人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支持与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碍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 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建设工程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都有权检举、控告、投诉。 七、《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在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且应当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并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施工单位应当设 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当立即制止。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学校活动记录 企业名称:南京兴业建设有限公司 学校名称: 地块一期二标段 民工业余学校 活动内容 法律法规 时 间 地 点 业余学校 授课教师 卞学兵 参加人数 活动记录:(接上页)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安全施工的强制性标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等。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作业人员进入新的岗位或者新的施工现场前,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未经教育培训或者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 作业人员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冒险作业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八、《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 《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 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以货币形式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以实物、有价证券等形式替代,不得规定劳动者在指定地点、场合消费,也不得规定劳动者的消费方式。 《江苏省工资 支付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将工资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并同时提供本人的工资清单。 劳动者实际取得的工资与工资清单以及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记录应当一致。 劳动者有权查询和核对本人的工资。 《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在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劳动者工资。 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有权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1)未按约定支付劳动者工 资; 2)违反最低工资保障规定的; 3)克扣、无故拖欠劳动者。20xx年建筑工地农民工业余学校管理办法资料台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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