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中融-聚盈1号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资金信托合同内容摘要:

人每日估算第 i 期信托单位净值并设置预警线及止损线。 第 i期预警线与第 i 期止损线的具体值由《第 i 期信托单位认购风险申明书》确定。 当 T日下午收盘后受托人估算的第 i期信托单位(不 包括 一般 :优先 =1:3) 净值触及第 i期预警线时(指经受托人估算的第 i期信托单位净值小于等于第 i 期预警线所设定的值,下同),受托人应对第 i 期一般委托人或其指定的授权代表进行风险提示,并告知第 i 期一般委托人有追加增强信托资金的权利,但其后持续 低于预警线的,受托人不再提示。 当 T日 下午收盘后 ,受托 人估算的 第 i 期信托单位(一般 :优先 =1:3) 净值触及第 i期预警线时,受托人应对第 i 期一般委托人或其指定的授权代表进行风险提示,并告知第 i 期一般委托人有追加增强信托资金的权利。 自 T+1 日下午 2: 00 起,无论第 i期信托单位一般 委托人是否追加增强信托资金,只要经受托人估算的一般:优先=1:3 的第 i期单位净值小于等于第 i期预警线(信托单位 净值以 T 日 下午收盘时的为准) ,则受托人有权拒绝 接受第 i 期一般委托人 或 其指定 的授权代表发出的买入证券产品的投资建议,直至任意 交易 日 收盘时经 受托人估算的 第 i 期 信托财产单位净值高于第 i 期预警线。 当 T日下午收盘后受托人估算的第 i期信托单位净值触及第 i 期止损线时(指经受托人估算的第 i期信托单位净值小于等于第 i 期止损线所设定的值,下同),受托人应拒绝接受第 i 期一般委托人或其指定的授权代表发出的买入证券产品的投资建议。 第 i 期一般委托人 有权在 T+1 日下午 1:00 前 追加增强信托资金 至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使得第 i 期信托单位净值达到预警线以上(以截至到 T+1 日下午 1:00 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实际到账情况为准,信托单位净值以 T 日下午收盘时的为准)。 否则 ,受托人应在 T+1 日下午 1:00 后对第 i期信托单位持有的证券产品进行变现操作,直至第 i期信托财产全部变现为止。 为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受托人根据对证券市场的判断自主进行变现操作。 如果第 i 期一般委托人在受托人止损变现完成后 20 个交易日内追加增强信托资金至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使得第 i期信托单位净值大于 的,则受托人重新开始接受第 i期一般委托人或其指定的授权代表的投资建议,信托计划第 i 期信托单位继11 续运行;否则,第 i 期信托单位提前注销。 如因一般委托人或其授权代表电话停机、无人接听等原因导致受托人无法及时通知到一 般委托人或其授权代表的,受托人不承担任何责任,仍将按照上述约定执行相关操作。 此外,若因支付相关税费、费用造成受托人估算的第 i期信托单位净值在 T日收盘时小于等于预警线或止损线的,受托人仍参照上述方式进行操作。 2. 损失提 示 当受托 人根据上述约定进行平仓处理时,若证券价格出现反弹,信托财产将失去弥补亏损的机会,由此可能导致信托财产遭受损失,受托人将不因此承担任何责任。 全体委托人对此予以认可。 3. 特别提示 追加增强信托资金只能由第 i 期一般委托人从其本人的信托利益分配账户中划付至信托专用银行账户。 受托人不接受非第 i 期一般 委托人本人或者第 i期一般委托人从其非信托利益分配账户中划付的资金。 追加的资金不符合前述要求的,受托人将原路径退回。 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第 i期信托财产承担。 信托计划存续期间,第 i 期信托单位的一般委托人有权追加增强信托资金;追加增强信托资金于到账日当日计入第 i期信托财产总额。 第 i期一般委托人追加的 增强信托资金,增加第 i 期信托财产单位净值,但不改变第 i 期一般信托单位总份数与第i 期优先信托单位总份数的比例,也不改变第 i 期一般信托单位总份数及信托计划和第 i 期信托单位总份数。 受托人以追加资金实际到达信托专用银行账户 的时间为准确认追加资金,提请第i 期一般委托人及时划款并考虑资金在途时间等因素。 如因追加资金未及时到账,受托人根据本合同的约定所采取的的一切操作,委托人均予以认可并承担相应后果。 (六)受托人信托管理费的计算和提取 1. 受托人的信托管理费分为固定信托管理费以及浮动信托管理费。 固定信托管理费由受托人根据以下约定对各期信托财产进行分别计算和收取。 第 i 期受托人固定信托管理费每日计提,并按照如下公式计算 (《第 i 期信托单位认购风险申明书》另有约定的除外): 每日应计提的第 i期受托人固定信托管理费 =第 i期优先信托单位总份数 1元第 i期受托人固定信托管理费年费率247。 365 第 i期受托人固定信托管理费年费率由《第 i期信托单位认购风险申明书》具体规定。 12 每个自然季度末月 10 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支付一次截至该自然季度末月 10日(含该日)已计提未支付的第 i期受托人固定信托管理费;第 i期信托单位注销后十个工作日内支付剩余已计提未支付的第 i期受托人固定信托管理费。 受托人有权提前计提并收取第 i期受托人固定信托管理费,具体内容由《第 i期信托单位认购风险申明书》规定。 2. 第 i期信托单位提前注销的,第 i 期受托人固定信托管理费计算至第 i 期信托单位正常注 销日,即按照第 i期信托单位预期存续天数计算,第 i期信托单位预期存续天数由《第 i期信托单位认购风险申明书》规定。 第 i 期信托单位提前注销日(不含)至第 i 期信托单位正常注销日(含)期间的第 i 期受托人固定信托管理费根据本合同标题为“受托人信托管理费的计算和提取”条款第 1 项的公式按日计算,并且于第 i期信托单位提前注销日一次性计提,第 i期信托单位提前注销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支付剩余已计提未支付的第 i 期受托人固定信托管理费。 3. 第 i 期信托单位延期的,延期期间受托人继续按照本款第 1 项的规定方法收取第 i 期受托人固定信托管理费,直至 第 i 期信托单位延期注销日。 但受托人与第 i期委托人关于第 i期信托单位延期期间固定信托管理费的计算和支付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4. 经过与第 i 期一般委托人协商一致之后,受托人可以在遵守最新的会计准则的条件下根据需要重新确定第 i期受托人固定信托管理费的提取时间与提取方式。 5. 委托人将信托资金交付给受托人后所产生的利息归入信托计划财产(信托计划不成立的除外),由受托人支付非分摊性信托费用,有剩余的作为浮动信托管理费归受托人所有,不足的由受托人承担。 (七)咨询服务费的计算和提取 1. 受托人对各期信托财产分别计算咨询服务费并支 付给咨询服务提供方,并按照如下公式计算 (《第 i 期信托单位认购风险申明书》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 i期咨询服务费 =第 i期优先信托单位总份数 1元第 i期咨询服务费年费率247。 365第 i期信托单位预期存续天数 第 i期咨询服务费年费率由《第 i 期信托单位认购风险申明书》具体约定。 第 i期咨询服务费于第 i期信托单位成立后十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给咨询服务提供 方指定账户,并于整个第 i期信托单位预计存续期限内按日摊销。 具体内容由《第i 期信托单位认购风险申明书》规定。 第 i期信托单位提前注销的,已收取的第 i 期咨询服务费不退回,并 于第 i 期信13 托单位提前注销日一次性计提完毕已支付未计提的咨询服务费。 2. 第 i 期信托单位预期存续期满发生本合同中标题为“第 i 期信托单位清算特别情况处理”所约定情形的,不收取第 i 期信托单位进入二次清算期间的咨询服务费。 3. 第 i 期信托单位预期存续期满前,受托人通过与第 i 期信托单位全体受益人签订补充协议的方式延长第 i 期信托单位预期存续期限的,延长期内按照如下规定方法收取第 i 期信托单位咨询服务费,直至第 i期信托单位延期注销日: 延期期间第 i期咨询服务费 =第 i期优先信托单位总份数 1元第 i期咨询服务费年费率247。 365第 i 期 信托单位预期延期天数,延长期内第 i 期咨询服务费年费率由延长预期存续期之补充协议约定。 第 i期延长期咨询服务费于第 i期信托单位延期开始日后十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给咨询服务 提供 方指定账户,并于整个第 i期信托单位延长期限内按日摊销。 第 i期信托单位延长期内提前注销的,已收取的第 i 期咨询服务费不退回,并于第 i期信托单位提前注销日一次性计提完毕已支付未计提的咨询服务费。 4. 经过与第 i 期一般委托人协商一致之后,受托人可以在遵守最新的会计准则的条件下根据需要重新确定第 i期咨询服务费的提取时间与提取方式。 收取咨询服务费的账户 以受托人与咨询服务提供方签订的《咨询 服务 协议》中约定的账户信息为准。 (八 ) 经纪 服务费的 计算 和提取 1. 信托 单元存续期内, 受托人 对各期信托财产分别计算 经纪 服务费 并 支付给 经纪服务提供方 , 并 按照如下公式计算( 《第 i期 信托 单位认购风险申明书》 另 有约定的除外) : 每日 应计提的 第 i 期 经纪 服务费 =当日第 i 期信托单位 项下证券 成交 总 金额 (以受托人 “投资 管理 交易 系统 ” 提供 数据为准) 第 i 期 经纪 服务 费 费率。 第 i期经纪服务费费率有《 第 i期信托单位认购风险申明书》 具体 规定。 其中, 证券 成交总金额 不含 计提 日国债逆回购业务的 成交金额。 一般委托人 /受益人特别风险提示:第 i 期经纪服务费是以计提日证券成交总金额为基数计提的,一般委托人 /受益人须保证对日常交易具有主导权利。 每个自然季度末月 10 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支付一次已计提未支付的第 i 期经纪 服务费 ;第 i 期信托单位注销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支付剩余已计提未支付的第 i 期经纪 服务费。 第 i期信托单位注销的( 含 提前注销 日 ) , 第 i 期 经纪 服务费计算 至 第 i期信托单位注销日( 含 提前注销日) , 受托人于注销日( 含 提前注销日) 后十个 工作日内 支14 付已 计提 未支付 的第 i期经纪服务费。 2. 经过与第 i 期一般委托人协商一致之后,受托人可 以在遵守最新的会计准则的条件下根据需要重新确定第 i期经纪 服务费 的提取时间与提取方式。 收取经纪服务费的账户以受托人与经纪服务提供方签订的《咨询 服务 协议》中约定的账户信息为准。 (九)保管费的计算和提取 1. 受托人对各期信托财产分别计算保管人的保管费,第 i 期保管费每日计提,并按照如下公式计算 (《第 i期信托单位认购风险申明书》另有约定的除外): 每日应计提的第 i期保管费 =第 i期优先信托单位总份数 1元第 i期保管 费 年费率247。 365 第 i期保管费年费率由《第 i 期信托单位认购风险申明书》具体规定。 每个自然季度末月 10日后 十个工作日内支付一次已计提未支付的第 i期保管费;第 i期信托单位注销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支付剩余已计提未支付的第 i期保管费。 2. 第 i期信托单位提前注销的,第 i 期保管费计算至第 i期信托单位正常注销日,即按照第 i 期信托单位预期存续天数计算,第 i 期信托单位预期存续天数由《第i 期信托单位认购风险申明书》规定。 第 i 期信托单位提前注销日(不含)至第 i期信托单位正常注销日(含)期间的第 i 期保管费根据本合同标题为“保管费的计算和提取”条款第 1 项的公式按日计算,并且于第 i 期信托单位提前注销日一次性计提,第 i期信托单位提前注销日后十个 工作日内支付剩余已计提未支付的第 i期保管费。 3. 第 i 期信托单位预期存续期满前,受托人通过与第 i 期信托单位全体受益人签订补充协议的方式延长第 i 期信托单位预期存续期限的,延期期间保管人继续按照本款第 1项规定方法收取第 i 期保管费,直至第 i期信托单位延期注销日。 但受托人与第 i 期委托人关于第 i 期信托单位延期期间保管费的计算和支付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4. 第 i 期信托单位预期存续期满发生本合同中标题为“第 i 期信托单位清算特别情况处理”所约定情形的,不收取第 i期信托单位进入二次清算期间的保管费。 (十)受益权的类别与信托利益的 分配原则 1. 受托人可以分期发行信托单位;信托单位按照发行时间顺序命名为第 1 期信托单位、第 2期信托单位、……、第 i 期信托单位,受托人有权对 i值进行调整。 2. 第 i 期受益人享有的受益权区分为第 i 期优先受益权与第 i 期一般受益权。 第 i期信托财产是作为不可分割的整体资产而存在的;只有在受托人按照信托文件规定实际分配第 i 期信托利益时,第 i期优先受益人方有权实际取得受托人分配的第 i15 期优先受益权项下信托利益,第 i 期一般受益人方有权实际取得受托人分配的第 i期一般受益权项下信托利益。 第 i期优先受益权与第 i 期一般受益权,与信托财产的任何特定部分不具有任何法律上的对应关系。 受托人仅以扣除第 i期信托费用和其他负债后的第 i期信托财产为限向第 i期受益人分配信托利益。 第 i 期信托财产扣除应由第 i期信托财产承担的费用和其他负债后支付第 i 期信托单位的信托利益;除在满足信托文件规定的条件下向第 i 期一般受益人分配期间信托利益 (第 i 期一般受益人提取期间信托利益后的第 i 期信托单位净值 不得低于 元) 外,全体第 i 期优先受益人当期信托利益未得到足额分配之前,不得向第 i 期一般受益人分配当期信托利益。 但信托文件对第 i期信托费用中受托人信托管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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