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中铁物总法律事务管理体系内容摘要:

审: (一)同未与 公司 建立战 略合作伙伴关系的业务对象首次签订年度采购或者销售合同的,由分管副总经理或者总经理助理主持,合同评审联席会议相关管理部门及业务主管部门负责人参加评审; (二)同已与 公司 建立了战略合作伙伴关系的业务对象签订年度采购或者销售合同或者连续两年签订年度合同且执行良好的,由业务主管部门负责人主持,财务部、资金部、法律事务部、运营管理部参加评审; (三)同已与 公司 建立了战略合作伙伴关系的业务对象续签年度采购或者销售合同时,前次年度合同执行良好且合同的主要条款未发生改变的,由业务主管部门自行评审。 19 第十一条 业务操作合同 由业务主管部门组织,按照以下权限进行评审: (一)国内贸易合同标的额 万元以下、国际贸易合同标的额 万美元以下由各业务主管部门自行组织评审。 (二)国内贸易合同标的额 万元以上 万元以下且采用 公司 合同示范文本的合同,由业务主管部门自行组织评审。 (三)国内贸易合同标的额 万元以上一亿元以下,国际贸易合同标的额 万美元以上 万美元以下的,由业务主管部门负责人主持,财务部、资金部、法律事务部、运营管理部参加评审; (四)国内贸易合同标 的额 亿元以上 亿元以下的,国际贸易合同标的额 万美元以上 万美元以下的,由分管副总经理或者总经理助理主持,或者由其授权业务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主持,合同评审联席会议相关管理部门及业务主管部门负责人参加评审; (五)国内贸易合同标的额 亿元以上,国际贸易合同标的额 万美元以上的,由总经理或者总经理授权的副总经理、总会计师、 法律顾问、总经理助理主持,合同评审联席会议全体管理部门及相关业务主管部门负责人参加评审。 其他种类的业务操作合同的评审参照本条规定进 行。 第十二条 为维持 公司 日常办公所进行的用品采购、咨询服务等成本项下支出所发生的合同,可以由合同经办部门自行评审。 第十三条 综合授信及相关合同由分管副总经理、总会计师确定合同评审方式。 第十四条 经过 公司 评审的分期执行的年度合作合同,或者与同一业务对象长期合作而签订多份同类业务合同,已签订的合同正常履行,且业务对象未出现资信状况变动或者根据已有资料判断业务对象在合同履行期间能够正常经营的,按照以下方式进行评审: (一)如果只发生货物数量、金额的变化且其变化幅度不超过初始合同的50%,其他主要条款不 变的,由业务主管部门自行评审。 (二)如果合同主要条款例如货物品种、履行方式、验收等发生变化,合同经办单位应当对已签订合同的履行情况、本次报送合同主要条款发生变更的原因以及本次业务风险控制措施进行说明,业务主管部门认为不会对业务产生实质性 20 影响的,报经分管副总经理或者总经理助理批准,由业务主管部门自行评审。 第十五条 采用 公司 合同示范文本且属于己方预收货款或者先收货物等后履行义务的合同,由业务主管部门对上下游合同的对应性和我方履行合同的能力进行审查,报经分管副总经理或者总经理助理批准,可以不进行多部门参加的 合同评审。 第十六条 在铁路建设项目应急物资供应服务和铁路战备抢险应急供应中,因时间紧急不能进行合同评审的,应当由业务主管部门对应急或者战备抢险物资供应及其可行性作出判断,报分管副总经理或者总经理助理批准,可以不进行多部门参加的合同评审。 但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将合同文本传递给合同评审联席会议相关成员。 合同评审联席会议成员应当就应急或者战备抢险物资供应过程中存在的风险做出提示。 第十七条 公司 系统内单位间拟签订的合同,由业务主管部门将系统内单位作为一个整体,综合分析上下游业务中的风险进行评审。 第十八条 按 照本办法第十四条至第十七条规定的简易程序进行合同评审的,合同履行或者对方当事人资信情况发生变化的,合同经办部门应当立即就变化情况形成书面报告,报业务主管部门和运营管理部。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十九条 对按照本办法履行评审程序的合同,合同经办部门在合同签订前,应当向业务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可行性分析材料。 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业务背景、利润或者收益、资金占用规模、合同对方当事人的资信情况、履约能力、合同模式或者操作手段、履行期限内市场和政策风险分析。 对于首次合作的业务对象或者新的业务模式还应当 就该业务是否符合本单位发展战略与规划和 公司 业务战略进行说明。 (二)对方当事人的资质材料。 (三)合同草案。 第二十条 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对合同评审材料是否齐备进行审核,确保参与评审的各部门可以通过相关材料清晰地了解业务流程,并对业务风险做出基本判断。 21 业务主管部门认为合同评审材料不完整的,应当要求合同经办部门补齐。 合同经办部门应当按照要求补齐材料后再行报送。 第二十一条 业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第三章规定的评审权限确定参加合同评审的部门。 业务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邀请合同评审联席会议常设成员外的 其他部门参加合同评审,也可以要求合同经办部门列席合同评审会。 第二十二条 合同评审可以采用会议或者会签的方式进行。 采用会议方式的,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在合同经办部门提交或者补齐材料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安排会议。 会议记录应当准确记载各部门的评审意见。 会议结束后,应当将各部门评审意见摘要填写在《合同评审表》中。 采用会签方式的,应当在评审材料送交各评审部门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完成。 各评审部门应当将评审意见填写在《合同评审表》中。 第二十三条 除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十二条以及使用简易评审程序的情 形外,均应当采取会议方式进行评审。 第五章 评审结果 第二十四条 参加合同评审的部门应当根据本部门职责明确提出同意、原则同意但需部分修改或者不同意的意见,并说明理由与依据。 提出原则同意但需部分修改意见的,应当附修改意见。 第二十五条 评审部门提出原则同意但需部分修改意见的,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在两个工作日内将意见反馈给合同经办部门,并将合同经办部门的修改情况在两个工作日内转交参加合同评审的部门。 第二十六条 对因存在法律、市场、财务、资金等重大经营风险或者其他可能损害 公司 重大权益的原则性问题,相关部门 提出不同意意见的,应当在会议记录及《合同评审表》中明确记载,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在两个工作日内将意见反馈给合同经办部门。 合同经办部门应当与相关部门充分沟通,对存在问题妥善解决后重新提交评审。 第二十七条 业务主管部门根据各部门的评审意见和合同经办部门的反馈意见汇总形成合同评审意见,合同评审意见不一致的,应当分述各意见的理由、依据,以及在参评意见中所占比例,一并报分管领导决策。 22 第二十八条 根据 公司 相关决策程序的规定,拟签订的合同应当提交总经理或者总经理办公会批准的,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在汇总形成合同评审意见之后 ,将合同提交总经理或者总经理办公会决策。 第二十九条 合同批准、决策完成后,合同经办部门应当根据《中铁物总 合同管理办法》的规定履行合同签订的程序。 合同经办部门在办理资金收付、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等事项时,应当向相关部门出示合同已经通过评审的书面材料。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根据《 中铁物总 合同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各单位拟订立的合同须经 公司 评审的,各单位应当将合同及评审材料报送相关主管部门,由 公司 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组织评审。 第三十一条 公司 可以根据内外部环境的变化、本办法的执行情况以及风险事件 发生的情况调整相关业务的合同评审权限。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 公司 法律事务部负责解释。 (尚未制定) (尚未制定,各部门自行制定,法律事务部门审定 ) 23 第三部分 1.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操作指引 第一条 为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各部门申请、签发、使用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的行为,保障公司及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法定代表人授权是指公司各部门或相关人员行使职权或办理公司有关事务过程中必须以公司或其法定代表人名义为法律行为时,由公司法定代表人将其代表公司的权利委托其行使的行为。 授权委托书是指公司或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公司各部门或相关人员在授权范围内以公司或其法定代表人的名义行使职权或办理公司有关事务的法律文件,是被授权人或受托人的权利证明书。 公司董事长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公司章程允许的范围内有权代表公司依法进行各种业务活动,并有权委托公司各职能部门、各分支机构、子公司或有关业务人员作为代理 人代理进行有关业务活动。 第三条 经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权,受托人可以在授权范围内以公司名义代理公司法定代表人进行谈判、签署合同,参与诉讼、仲裁及其他业务活动。 未经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权,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以公司名义进行民事活动。 非公司正式员工不得作为代理人进行代理活动。 第四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一律采用向代理人签发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的形式 ,对下列事项进行授权: (一)对外签署合同及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文件; (二)办理公证、招投标等; (三)申请行政审批、行政许可等; (四)签收国 家机关的公文等; (五)代理仲裁、诉讼、行政复议等; (六)其他需要办理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的事项。 24 第五条 根据授权事项的性质,公司授权分为一次性职务授权和一事一授的临时性授权。 职务性授权的有效期限不得超过受托人任职期限。 第六条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中载明的权利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不得含有任何违法和违反社会公德的内容。 第七条 被授权人或受托人应当在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载明的权利范围内诚实并善意地行使该权利。 只有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载明的被授权人或受托人才能行使该授权委托书所列 权利。 第八条 被授权人或受托人对在形式或内容上有瑕疵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应及时提出意见。 第九条 公司 法律 事务部是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的管理部 门。 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实行统一制作、统一登记,统一管理。 其他任何单位、部门、个人不得自行印制和办理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第十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应载明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受托人姓名、职务,委托事项和权限,有效期限等事项,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第十一条 因工作需要,公司各部门或相关人员(以下简称申请人)需公司或公司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时,应填写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申请表。 申请人应向 法律事务部 提供以下文字资料: (一)被授权人或受托人姓名、职务; (二)能够证明授权委托的事项已由公司或法定代表人批准同意的有效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公司文件、签报,会议纪要,以及按公司有关规定经过审查 的合同草本; (三)被授权人或受托人的权利范围; (四)授权委托期限; (五)其他办理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需要提供的资料。 25 以上文字材料由 法律事务部 进行形式审核、合规审核。 第十二条 法律事务部 负责制作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一式两份),送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经法定代表人签字或加盖法定代表人印章及公司印章后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方可生效。 生效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交法律事务部 后,由法律事务部 及时通知申请人领取。 第十三条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只在记载的有效期限内有效。 有效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在文本上不得有任何修改、涂改的痕迹。 第十四条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一般不得使用转授权或转委托方式(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已注明允许转委托的除外)。 确有必要时,申请人应报公司法定代表人批准 后,由 法律事务部办理转授权委托书。 办理批准手续时,申请人应向公司法定代表人提供转授权的事由及附代理 人的姓名、职务(任职文件)、身份证件等书面资料。 第十五条 任何对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内容的改动,都将导致一个新的授权委托。 新的授权委托书应按本办法办理。 第十六条 公司对一次性职务授权实行动态管理。 在授权期限内被授权人工作岗位发生变动的,授权权限随时予以调整,原授权委托书自被授权人工作岗位变动之日起失效。 第十七条 被授权人要妥善保管好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不得出借、毁损、遗失等;出现上述情况时 ,应立即书面报告 法律事务部。 被授权人申请补办的,由法律事务部 审核后,视情况决定是否补办。 第十八条 根据工作需要,公司法定代表人可以随时通知 法律事务部 撤回或部分撤回授权委托。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持有人或单位在接到通知后应及时将其授权委托书交至 法律事务部 ,由 法律事务部 在该授权委托书上注明 “撤销”字样,并注明撤销日期。 26 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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