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前红、叶海波:哈耶克宪政思想研究内容摘要:
上也是一种遵循规则 (rulefollowing)的动物。 ” ③ 但是,行动者对大多数这样的规则却处于一种无可救药的无知之中。 “尽管这些规则只是作为一种‘知道如何’( knowledge how)行事的知识,而不是作为那种可用如此这段的术语予以表明的‘知道那个’ (knowledge that)的知识而存在的”, ④ 但是从熵之定律 (the law of entropy)来看,在个人的行为中,并不是每一种规则都一定会产生整体秩序的。 显 而易见的是,某些支配个人行为的规则 —— 如每个人在见到另一个人时应该将其杀死 —— 还会使一种整体秩序的形成变得完全不可能。 因此,我们的问题在于:什么样的行为规则才会产生一种和谐的社会秩序。 这一问题的存在,对人类理性提出了挑战:理性能够全面的认识到这样的行为规则吗。 在此基础上,理性能够构建这样的行为规则进而规划出和谐的社会秩序来吗。 发达的人类文明所赖以为据的行为规则到底是如何产生的,是否以及如何变化发展。 显然,这些问题引发的诸多疑问掀起了思想界的种种争论,而对这一争论的介入,则是哈耶克形成其进化论理性主义认识论的 开端。 从人类思想史的发展来看,人们对理性的认识曾发生过重大的历史变化。 对于中世纪的思想家来说,“理性在很大程度上意味着人们在遇见真理尤其是道德真理的时候认识这种真理的能力,而不是一种依据明确的前提进行演绎推理的能力”。 ⑤ 由此,关于理性,人们形成了进化论理性主义和建构论理产生主义的分歧,前一种英国传统式的认识论主要由一些苏格兰道德哲学家予以阐明,他们当中的杰出者首推大卫休谟、亚当斯密和亚当福格森,随后,他们在英格兰的同时代人塔克、埃德蒙伯克和威廉帕列 (williamPaley)也对之做出了更为详 尽的阐释;这些思想家所利用的资源主要是那种根植于普通法法理学中的思想传统。 与他们的观点相反的乃是法国启蒙运动的认识观。 这种认识论充满了笛卡尔式的唯理主义。 这一理性主义的现代影响只是始于 1 17 世纪,并与法国哲学家笛卡尔 (Rene Descartes)对理性主义主要原则的阐释分不开。 在很大程度上,正是经由笛卡尔,“理性” (reason)这个术语才改变了它的含义。 百科全书派的学者、卢梭、重农学派的代表人物和孔多塞,是此一传统阐述者中最为知名的代表者。 这两种认识论存在着几点重大的差别。 ⑥ 首先,二者对人类理性在 文明发展中的地位认识不同。 建构论理性主义认为人生来就具有智识和道德的秉赋,所以人能够根据审慎的思考而型构文明,而进化论者则明确指出,文明乃是经由不断试错、日益积累艰难获得的结果,或者说它是经验积累的总和,其中的一部分为代代相传下来的明确知识,但更大的一部分则是体现在那些被证明为较优越的制度和工具中的经验。 ① 同上,第 8 页。 ② 《自由秩序原理》(上),第 25 页。 ③ 《法律、立法与自由》(第一卷),第 7 页。 ④ 同上,第 119- 120 页。 ⑤ 《理性主义的种类》,第 203- 204 页。 ⑥ 参见《自由秩序原理》(上),第 63 页以下。 8 其次,二者对人性的认识差异,也极为显著。 唯理主义立基于这样一种人性假设,即每个人都倾向于理性行动,而且人生而具有智识和善。 相反,进化理性主义则试图表明,人并不是生来就能正确行事的,某些制度性安排以一种独特 的方式引导人们最佳地运用其智识,并使不良之徒的危害减至最小限度。 最后,上述两种传统之间的最大差异,在于它们对各种传统制度作用的不同认识,在于它们对漫长岁月中并非有意识发展起来的所有文明成果价值的不同判定。 唯理主义者将一切有用的制度都归入人深思熟虑设计的结果,而进化论理性主义则主张,一个自由社会之所以能够使各种资源和个体发挥有助益的作用,在很大程度上也取决于进化生成的种种制度的存在。 对于这两种认识论,哈耶克认为,建构论理性主义夸大了理性发挥作用的空间和程度,实际上是在滥用理性,其结果只会导致理性的作用得不 到有效的发挥,而这样一种局面的存在却是长久以来的事实。 在《法律、立法与自由》一书第三卷“自由社会的政治秩序”中,他说: ‚我们所习得的经验已经足以使我们认识到这样一个道理,即对于任何想通过把个人互动的自生自发过程置于权力机构控制之下的方式去扼杀这种自生自发的过程并摧毁我们的文明的做法,我们都必须予以坚决的制止。 但是需要强调指出的是,为了不使我们的文明蒙遭摧毁,我们就必须丢掉这样一种幻想,即我们能够经由刻意的设计而‘创造出人类的未来’……以上所述便是我经由四十年的研究而达致的最终结论:自我意识到理性被滥用及其 衰微( the Abuse and Decline of Reason)这个过程以来,我用了四十年的时间来研究这些问题,而在这四十年的岁月里,理性被滥用及其衰微的过程实际上从来就没有停止过。 ‛ ① 哈耶克认为,尽管理性是人类所享有的极为珍贵的品质,但我们应该坚持一种进化论式理性主义观,而不是走向“理性的狂妄”。 为此,他对进化论理性主义认识论做出了三点说明: 首先,理性的产生和发展是人类进化的产物。 就理性的历史,哈耶克指出:“从其较为一般的形式来看,这项发展所取得的主要成果乃是这样一种洞见:即使是人的思考能力也不 是个人所具有的一种先天禀赋,而是一项文化遗产 —— 主要是通过传播语言(并且隐含在语言之中) —— 的方式予以传承的东西。 ” ② 在《致命的自负》一书中,他更是明确的指出:“我们的理性就像我们的道德观念一样,是一个自然选择的进化过程的产物。 但是它并不是从另一种分离的发展中产生的。 因此绝不应当认为我们的理性是处在一个更高的检验者的位置上,只有那些得到理性认可的道德规则才是正确的。 ” ③ 总之,“人之心智乃是人们对他们生活于其间的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所作的一种调适,此外,人之心智还是在与那些决定着社会结构的制度发生持续互动的过程 中得到发展的。 心智是它演化发展于其间但却并不是它所创制的社会环境的产物,然而它反过来也会对社会制度和文化制度发生作用并修正这些制度,心智是人在社会中生活和发展所带来的结果,也是人获致那些增进了他所在的群体繁衍生存下去的机会的习惯和惯例所带来的结果。 ” ④ 其次,行为规则是进化生成产物的事实,从一个否定的向度证明了理性并不是万能的。 在确立了自生自发秩序得以形成的行为规则范式并认为并不是每一种行为规则都会产生一种和谐的社会秩序后,透视行为规则的发展历程及理性在其中的地位近说明理性发挥作用的空间和深度,便是一个紧要 的问题。 哈耶克认为,行为规则实际上也是作为文明的一部分而演化发展起来的。 他仅就行为规则中的道德规则分析说:“这种行动的常规性并不是命令或强制的结果,甚至常常也不是有意识的遵循众所周知规则的结果,而是牢固确立的习惯和传统所导致的结果。 ” ⑤ 在人类历史上,一些行为规则会淘汰另一些行为规则,而这些惯例或行为规则之所以胜出并得以盛行,是因为它们使一些人获得了成功,一个比较残酷的事实是,“生存下来的物种中的所有个体之所以按照这种 ① 《法律、立法与自由》(第二、三卷),第 492 页。 ② 《理性主义的种类》,第 207 页。 ③ [英]哈耶克:《致命的自负》,冯克利等译,导论,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2020 年版,第 19 页。 ④ 《法律、立法与自由》(第一卷),第 15- 16 页。 ⑤ 《自由秩序原理》(上),第 72 页。 9 方式行事,实是因为那些按照这种方式行事的个体组成的群体淘汰了那些没有按照这种方式行事的群体。 ” ①但这些规则在最初被人们采纳,并不是人们已经知道遵循它们会产生他们所欲求的结果。 所以,现行的规则不是为了满足那些可预见的特定需求而制定出来的,而是在一个优胜劣汰的进化过程中产生。 这种进化以群体间的生存竞争为载体。 总之,现在证明较为行之有效的行为规则,并不是我们理性设计的产物。 哈耶克说:“与所有其他价值相同,我们的道德规则也不是理性的产物,而是理性据以发展的一个先决条件 (a presupposition),是我们发展人的智能所能服务的诸目的的一部分。 ” ② 最后,理性只有在一个特定的界限内才能更好地发挥作 用。 对这两种理性主义的认识观,哈耶克明确地宣称,英国哲学家为诞生一个深厚且基本有效的理论奠定了基础,而唯理主义学派则完全错了。 在他看来,理性是人类所拥有的最珍贵的禀赋,但他所主张的,并不是要废弃理性,而是要对理性作用能够得到有效发挥的领域进行理性的考察。 他提醒说,明智地运用理性,并不意味着我们应当在尽可能多的场合中运用主观设计的理性。 他批判唯理主义者说:“天真幼稚的唯理主义将我们当下的理性视作一种绝对之物,而这正是我们的观点所要反对的。 ” ③ 哈耶克认为,尽管他的侧重点始终在于理性的限度方面,但它同样认为理性具 有极为重要的建设性使命。 在人类生活中,“理性的使命之一,就是要确定理性控制的范围或限度,或者是要确定理性应当在多大程度上依赖于他所不能完全控制的其他力量。 ” ④ 基于以上的论辩,对于理性的作用,哈耶克说:“我们的论辩只是旨在表明理性并非万能,而且那种认为理性能够成为其自身的主宰并能控制其自身的发展的信念,却有可能摧毁理性,我们所努力为之的乃是对理性的捍卫,以防理性被那些并不知道理性得以有效发挥作用且得以持续发展条件的人的滥用。 这就要求我们真正地做到明智地运用理性,而且为了做到这一点,我们必须维护那个不受控制、 理性不及的领域;这是一个不可或缺的领域,因为正是这个领域,才是理性据以有效发挥作用的唯一环境。 ” ⑤ (四)哈耶克的自由主义理论 《自由秩序原理》一书是哈耶克详细论证其自由主义思想的集大成作。 在第一章《自由辨》中,哈耶克开宗明义的指出:“本书乃是对一种人的状态 (condition)的探究,在此状态中,一些人对另一些人所施加的强制 (coercion),在社会中被减至最小可能之限度。 在本书中,我们将把此一状态称之为自由 (liberty or freedom)的状态。 ”自由仅指涉“人与他人间的关系”,用一句古老 的术语来描述这种自由状态,那就是“独立于他人的专断意志”。 ⑥ 哈耶克认为,免除强制的自由是人类社会的一项基础性价值。 在《自由秩序原理》一书导言中,他曾说:“自由不仅是一特殊价值,而且还是大多数道德价值的渊源和条件。 ” ⑦ 但他在该书出版一年后一篇探讨威胁自由的各种因素的论文中,即刻对自己的自由思想予以补充说:“对自由的有效捍卫必须„„是毫无弹性的、专断的和奉为教条的,而且绝不能对权宜之事做任何妥协。 惟有把追求自由视作一项政治道德的一般性原则,追求自由才可能获得成功;而所谓的‘政治道德’的一般性原则,亦即在具体个 案中对该项原则的适用并不需要一种正当性的证明。 ”他进而宣布道:“自由并不是诸多其他价值中的一种价值,亦即并不只是与所有其他道理原则处于相同地位的一项道理原则,而是所有其他个别价值的渊源和个别条件。 ” ⑧ 所以他在《通往奴 ① 《关于行为规则系统之进化问题的若干评注――个人行为规则与社会的行动秩序之间的相互作用》,第 342 页。 ② 《自由秩序原理》,(上),第 73 页。 ③ 同上,第 81 页。 ④ 《法律、立法与自由》(第一卷),第 33 页。 ⑤ 《自由秩序原理》(上),第 80- 81 页。 ⑥ 同上,第 3- 4 页。 ⑦ 《自由秩序原理》(上),导论,第 8 页。 ⑧ 转引自迪雅慈 (Gottfride Didtze):《哈耶克论法治》,邓正来译,载邓正来:《哈耶克法律哲学的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 2020 年版,第 227 页。 10 役之路》一书书名页上征引大卫休谟和托克维尔的话说:“我相信,在任何时代我都一定会珍爱自由,但是在我们生活的这个时代,我却准备崇拜自由。 ” ① 哈耶克对自由价值的肯定,很大程度上源于自由促使了当下文明的形成与发展。 他认为,对自由的信奉使西方世界得以完全充分地利用了那些能够导致文明发展但人们却尚未意 识到的力量,并使西方文明获得了史无前例的迅速发展。 通过对历史的考察,哈耶克指出:“文明始于个人在追求其目标能够使用较其本人所拥有的更多的知识,始于个人能够从其本人并不拥有的知识中获益并超越其无知的限度。 ” ② 但是,现实的情况是,“所有个人的知识 (the knowledge of all the individuals)的总和,绝不是作为一种整合过的整体知识 (an integrated whole)而存在的。 这种所有个人的知识的确存在,但却是以分散的、不完全的、有时甚至是彼此冲突的信念的形式散存于个人之间的, 因此如何能够做到人人都从此种知识中获益,便成了一个我们必须正视的大问题。 ” ③ 所以,文明的发展不仅仰赖于个人能从他人的知识中获益,还要求人们承认自己对于诸多有助于实现其目标的力量处于必然的无知状态,对理性的控制能力保持怀疑态度。 更为重要的是,要促进文明的发展,我们必须形成一种机制,确保我们累积的知识能够在代际和同代人之间顺利的传承和传播。 自由对文明发展的价值,恰恰在于它能够为知识的有效利用提供最佳的途径。 哈耶克解释说,条件的每一变化,都必将在资源使用、人们的活动方向、行动种类以及习惯、风俗方面造成某种变化。 这种变化导致每个人所处环境随之发生变化,这种环境变化要求人们做出进一步的调适。 “那些参与此一进程的人。秦前红、叶海波:哈耶克宪政思想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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