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天伦矿业安全管理制度汇编内容摘要:

0〕 116 号)和《关于加强小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煤调〔 2020〕 95号),结合 (集团)公司 安全管理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安全目标管理 (集团)公司成立 煤 矿安全委员会, 煤 矿安全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在 安全生产部 ,(集团)公司安委会办公室负责安全目标管理的组织实施。 成员单位为 安全生产部、生产技术部、财务资产部、总经理办公室等 部门。 第二条、安全目标 (集团)公司 安全目标分年度安全目标和五年安全规划。 年度目标根据省政府安委会下达的年度安全目标,结合 (集团)公司 自身安全规划进行制定;五年安全目标规划,根据国家和省政府对矿山安全发展的总体要求,结合 (集团)公司 自身发展的需要,综合矿井安全生产现状进行制定。 年度安全目标和五年安全规划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审定,报董事会批准执行。 第三条、安全目标管理内容 安全目标管理内容包括:绝对死亡指标(含基建矿井);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安全工程;安全文化建设等。 第四条、安全目标管理方式 19 (集团)公司 每年与下属煤矿企业签定年度安全目标责任书,年度安全目标责任书明确当年安全目标管理具 体内容和考核标准。 第五条、安全目标管理责任 各级各单位生产安全第一责任人是安全目标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逐级落实安全目标责任,层层分解安全指标,制定确保安全目标实现的具体措施。 第六条、实现安全目标的保障 从思想教育、制度建设、行为规范入手,以建立先进的企业安全文化为表现形式,建立党、政、工、团齐抓共管的政治保障制度。 按照 (集团)公司 科技发展规划要求,确立安全科技项目,推广应用先进生产工艺,研究解决制约安全生产的难题,提高企业科技创新能力,为安全目标管理提供技术支撑。 严格按照《 (集团)公司 安全投入保障 制度》的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费用,确保实现安全目标的必要投入。 第七条、安全目标考核 (集团)公司 安全生产部 负责安全目标考核, 生产技术部、财务资产部、总经理办公室 等部门负责配合。 安全目标考核意见经总经理办公会议研究同意后,按照(集团)公司《安全奖惩办法》等规定进行奖励或处罚。 第八条、实施 (一)、下属煤矿企业应制定相应制度。 (二)、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三)、本制度修改解释权属 (集团)公司。 安全投入保障制度 为建立 (集团)公司 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规范生产安全费用的提取、使用和管理 , 参照《关于加 强国有重点煤矿安全基础管理 20 的指导意见》 (安监总煤矿〔 2020〕 116 号 ) 和《关于加强小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煤调〔 2020〕 95号)要求,参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联合下发的《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建〔 2020〕 119 号)和《关于调整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加强煤炭生产安全费用使用管理与监督的通知》精神,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安全费用包括下列费用: (一)、下属煤矿企业生产矿井按实际产量从成本中提取专门用于矿井安全生产 投入的资金; (二)、 (集团)公司 安排的专项安全资金。 第二条 生产矿井每月按下列标准在成本中提取安全费用: (一 ) 、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自然发火严重和涌水量大的矿井,原则上不低于 50元 /吨煤;其他煤矿井不低于 30元 /吨煤或按有关规定办理,并覆行报批手续。 (二 )、下属煤矿企业若已执行省级(含省级)以上政府部门制定的安全费用提取标准,与本制度相比较,按就高原则执行。 第三条 生产安全费用做到专帐管理、专款专用。 年度结余资金允许结转下年度使用,不得挪作它用。 第四条 安全费用提取标准一经确定,不得随意降低。 确需调低的,必须经 (集团)公司 审核同意,报主管税务机关、煤炭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查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五条 安全费用具体使用范围: (一)、矿井主要通风设备的更新改造支出; (二)、完善和改造矿井瓦斯监测系统与抽放系统支出; (三)、完善和改造矿井综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支出; (四)、完善和改造矿井防灭火系统支出; 21 (五)、完善和改造矿井防治水支出; (六)、完善和改造矿井机电设备的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 (七)、完善和改造矿井供配电系统的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 (八)、完善和改造矿井运输提升系统 的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 (九)、完善和改造矿井综合防尘系统支出; (十)、重大安全生产课题的研究; (十一)、按照国家标准为员工配备劳动保护用品和设施; (十二)、员工的安全生产教育与培训; (十三)、预防事故发生和抢险救灾的安全技术费用; (十四)、其他与矿井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六条 安全投入计划提供 (一)、下属煤矿企业根据年初的生产计划,制定当年的安全费用项目、资金及进度计划,报 有关会议 审查批准,经批复后的安全费用项目、资金及进度计划,原则上不作调整,确需调整的必须报 有关会议 审查批准执行。 (二)、年度安全投入总体计划,纳入企业全面预算。 (三)、物资供应部门根据年度安全投入计划制定采购供应计划,并保证所有采购产品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做到保质、保量。 第七条 下属煤矿企业每年向 上级 公司 专项汇报一次安全费用项目、资金及进度计划执行情况。 第八条 (集团)公司 财务部门、安全监管等部门应不定期检查下属煤矿企业安全费用的提取和使用情况。 下属煤矿企业不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费用的,责令其限期整改。 第九条 下属煤矿企业 应制定相应制度。 第十条 本制度自颁发之日起执行。 第十一条 本制度修改解释权属 (集团)公 司 22 安全与经济效益挂钩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参照《关于加强国有重点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煤矿〔 2020〕 116 号) 和《关于加强小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煤调〔 2020〕 95 号) 要求,根据 (集团)公司 相关安全管理办法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 (集团)公司 下属煤矿企业。 第三条 (集团)公司 在实施安全与经济效益挂钩的同时,还辅以评选先进荣誉奖励和对事故责任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留用、直至解除劳动合同的纪律处分。 第四条 在安全生产过程中构成犯 罪,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的,不在本制度处罚之列。 第二章 安全风险抵押 第五条 安全风险抵押制度适用于下属煤矿企业领导班子成员和 (集团)公司 本部相关管理人员。 本部管理人员适用范围为:领导班子成员、安全生产部、 生产技术部、财务资产部、总经理办公室及其他有关部门负责人。 第六条 安全风险抵押金制度按年度考核,每年度各类人员安全风险抵押金抵押标准、考核奖励办法和奖励标准,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七条 各类人员安全风险抵押金抵押和奖励,由(集团)公司安全生产部会同财务资产部负责落实和考核。 第八条 未完成有 关文件规定的考核指标的,罚没风险抵押金。 第九条 安全风险抵押金由个人缴纳,缴纳时间为每年 3 月底前,由(集团)公司财务资产部收取,专帐管理。 第十条 下属煤矿企业自行制定本单位安全风险抵押金制度。 23 第三章 奖 励 第十一条 (集团)公司对下列情况给予安全奖励: (一)、在年度安全管理中有创新,取得重大成就的个人; (二)、及时消除重大安全隐患、缩小事故灾难、减少人员伤亡,或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有显著成绩的个人; (三)、在事故抢险救灾过程中表现突出的个人; (四)、当月未发生死亡事故的下属煤矿企业班子成员; (五)、年度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和个人; (六)、实现安全活动中目标的单位和有关人员; (七)、 其它应予奖励的情况。 第十二条 (集团)公司 根据本制度制定年度具体安全奖励办法,安全奖励标准和费用承担方式在具体办法中明确。 第十三条 下属煤矿企业自行制定本单位安全奖励办法。 第十四条 安全奖励标准根据生产经营效益情况,可作适当调整。 第四章 处 罚 第十五条 (集团)公司 针对以下情况实行经济处罚: (一)、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健全、安全管理混乱的下属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不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责任的下属煤矿企业领导; (二 )、发生死亡事故的单位责任人; (三)、重大隐患不按规定上报或未按“五落实”要求进行整改的单位责任人; (四)、未按规定组织员工安全生产知识、技能培训的下属煤矿企业安全和培训工作分管领导和有关管理人员; (五)、利用职权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章人员或事故责任者的人员; (六)、发生较大事故时未按应急处理预案及时赶到现场,在抢 24 险救灾中不听指挥,或临阵脱逃、工作失职、贻误战机、扩大灾害损失的人员; (七)、不按规定标准提取使用安全费和维简费并进行安全生产投入的单位和责任人; (八)、不按规定设置安全监管机构并配 备相应人员的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 (九)、未及时传达、贯彻上级安全生产指令或其它规章、会议精神等,由此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任人员; (十)、不按规定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或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人; (十一)、安全质量标准化未实现年度目标的单位; (十二)、由于工作严重失职,造成其它严重生产安全后果的责任人员。 第十六条 (集团)公司经济处罚由安全生产部会同财务资产部执行。 第十七条 经济处罚由(集团)公司安全生产部出具通知单,财务资产部负责收取,并实行专帐管理。 第五章 安全挂钩工资 第十八条 下属煤矿 企业班子成员年薪收入与安全生产业绩挂钩,挂钩比例在相关办法中规定。 第十九条 直属下属煤矿企业班子成员安全生产业绩由 (集团)公司 考核,每年考核一次。 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条 ( 集团)公司 安全生产部为考核牵头部门, 财务资产部 、 总经理办公室 等部门参与考核。 第二十一条 下属煤矿 企业及其矿井实行安全结构工资制,其办法由各单位自行制定。 25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下属煤矿企业制定的本单位各类安全与经济挂钩办法,应报(集团)公司审批后执行。 第二十三条 安全风险抵押奖励、 安全奖励 不计入年薪。 第二十四条 本制 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修改解释权属(集团)公司。 矿井主要灾害预防制度 第一条 为防止事故发生,并在事故发生时能迅速组织事故救援,有效阻止事故扩大,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下属煤矿企业。 第三条 矿井主要灾害包括瓦斯、 煤与瓦斯突出 、粉尘、火灾、水害、顶板、冲击地压等灾害。 第四条 下属煤矿企业是矿井主要灾害预防的责任主体,行政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者。 第五条 矿井总工程师根据矿井年度安全生产部署和灾害预测预报情况,组织相关部门,编制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 第六条 下属煤矿企业负责审批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督促各 矿认真执行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监督检查计划的落实情况。 第七条 各矿井必须每季度由矿长组织,对主要灾害预防措施、计划的完成情况和管理情况认真进行全面检查、考核,对照矿井实际情况对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进行修订和完善;下属煤矿企业每季度对矿井主要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修订、完善和实施情况进行一次检查。 第八条 矿长负责矿井主要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的“人、财、物”的落实;总工程师、生产副矿长、机电副矿长具体负责相关的主要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的组织实施;安全副矿长负责监督、检查主要 26 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的实施情况;各业务部门具体负责实施 、管理、检查、考核等工作。 第九条 下属煤矿企业及矿井应加强灾害预测预报工作,制定完善相应的管理制度,加强监督监控管理工作,采取预防措施,落实措施计划,防止事故发生。 第十条 在直属企业(子公司)的指导下,矿井每年由矿长负责,组织一次矿井救灾演习、防洪演习、反风演习,对演习中发现的问题,必须组织人员专门研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 矿井演习报告报直属企业(子公司)审查备案。 第十一条 直属企业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全面的安全大检查,矿井每月至少组织一次全面的安全大检查;对查出的问题根据整改难易程度分层次、限时间,落实方案、资金、措施和责 任人进行整改。 第十二条 建立健全安全查岗制度,搞好查岗活动,减少违章行为,防止事故发生。 各级管理人员要经常深入现场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及时发现问题,督促和协助整改安全隐患。 鼓励通过提高技术手段,保证查岗效果。 第十三条 重大安全隐患严格进行排查,及时报告、监控和整改。 第十四条 各矿井应认真组织全体员工学习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并签字、考核。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十六条 本制度修改解释权属(集团)公司。 矿用设备器材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 (集团)公司 矿用设备、器材管理,保障矿用设备、器材的正 常供应和运行,充分发挥设备、器材的效能和投资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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