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简介及缴纳(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赞助支出 ⒎ 纳税人提取的存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 跌价损失准备、短(长)期投资跌价准备、风险准备 金等准备金( 税法只允许提取坏账准备金 ) ⒏ 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各项支出。 四、 不得扣除项目 35 资产是企业拥有或控制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 五 、资产的税务处理 收益性支出 作为成本费用从纳税人的收入总额中一次性扣除;资本性支出 应采取分期计提折旧或分期摊销的方式从以后各期 的收入总额中分期予以扣除。 ㈠ 固定资产的计价、折旧范围和方法 ㈡ 无形 /递延资产的计价和摊销方法 从 20xx年 7月 1日起,东北三省工业企业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可在现行规定折旧年限基础上再缩短 40% ㈢ 流动资产的税务处理 36 纳税人发生年度亏损的,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延续弥补期最长不得超过 5年。 5年内不论是盈利还是亏损,均作为亏损弥补年限计算。 六、 亏损弥补 可弥补的亏损额,指由税务机关按税法规定核实、调整后的金额。 亏损弥补年度内又发生亏损的,各个亏损年度分别计算弥补期,先亏先补。 母、子公司亏损的,各自用以后年度所得弥补,不得相互以盈抵亏。 37 99 00 01 02 03 04 05 50 20 150 200 300 140 180 250 280 亏损弥补 38 《企业改组改制中若干所得税业务问题的暂行规定》 ,被吸收或兼并的企业和存续企业符合纳税人条件的,应分别进行亏损弥补。 合并、兼并前尚未弥补的亏损,分别用其以后年度的经营所得弥补,但被吸收或兼并的企业不得用存续企业的所得进行亏损弥补,存续企业也不得用被吸收或兼并企业的所得进行亏损弥补。 ,且被吸收或兼并的企业按税法规定不符合纳税人条件的,各企业合并、兼并前尚未弥补的亏损,可在税法规定的弥补期限的剩余期限内,由合并或兼并后的企业逐年延续弥补。 39 《企业改组改制中若干所得税业务问题的暂行规定》 ,由分立后各企业分担的数额,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认定后,可在税法规定的弥补期限的剩余期限内,由分立后的各企业弥补。 ,可在税法规定的弥补期限的剩余期限内,由股权重组后企业延续弥补。 亏损,应各自在税法规定的亏损弥补期限内逐年弥补。 不论企业转让全部还是部分资产,企业经营亏损均不得因资产转让和受让在双方间相互结转。 40 七、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的税务处理 ⑴ 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间接的拥有或者控制关系(持有 25%以上股权); ⑵ 直接或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拥有或者控制; ⑶ 其他在利益上相关联的关系 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的计价原则 应当按照独立企业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支付价款、费用。 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预约定价 ) 41 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的税务处理 (1) 按照独立企业之间进行相同或类似业务活动的价格; (2) 按照再销售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者的价格所应取得的 收入和利润水平; (3) 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 (4) 按照其他合理的方法。 42 纳税人依法进行终止清算时 , 其清算所得 , 应依照规定缴纳所得税。 清算所得,是指纳税人清算时的全部资产或财产扣除各项清算费用、损失、负债、企业未分配利润、公益金和公积金后的余额,超过实缴资本的部分。 八、企业的清算所得 43 应纳所得税额 = 应纳税所得额 适用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 = 收入总额 - 准予扣除项目金额 = 利润总额 + 纳税调整增加额 - 纳税调整减少额 = 纳税调整后所得 -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免税所得 九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44 高新技术产业 的优惠政策 第三产业 的优惠政策 废气、废水、废渣 等废弃物为主要原料进行 生产的优惠政策 “ 老少边穷 ” 地区 的优惠政策 技术转让 的优惠政策 劳动就业 服务企业的优惠政策 校办企业 的优惠政策 企业灾害 的优惠政策 福利生产企业 的优惠政策 乡镇企业 的优惠政策 第五节 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45 (或季 )预缴所得税的计算方法 应纳所得税额 = 月 (或季 )应纳税所得额 33% 或 = 上年应纳税所得额 1/ 12(或 1/ 4) 33% 全年应纳所得税额 =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 33% 多退少补所得税额 = 全年应纳所得税额 -月 (或季 )已预缴所得税额 第六节 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 一、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 46 二、境外已纳税额的抵免 ⒈ “ 分国不分项 ” ,分别计算来源不同国家的抵免限额 ⒉ 抵免限额 =境内、境外所得按我国税法计算的应纳税额总额 来源于某外国的所得额247。 境内、境外所得总额 “ 孰低原则 ” :企业在境外实际缴纳的税款小于或等于该国抵免限额时,应据实扣除;在境外实际缴纳的税款大于该抵免限额时,最多只能按该抵免限额扣除,超出部分不得列为费用支出,但可从以后年度抵免后的余额中补扣,补扣期最长不得超过 5年。 47 某企业 20xx年取得境内应纳税所得额为 400万元,同期从设在 A国的境外机构取得应纳税所得额 100万元,并已在 A国实际缴纳所得税 40万元。 从 B国取得应纳税所得额 50万元,已在 B国纳税 15万元。 案例:境外所得已纳税款的抵免 则 A国抵免限额 =(400+100+50) 33% 100/550 = 33 万元 B国抵免限额 = 50 33% = 万元 该企业总计应纳税额 = (400+100+50) 33% - 33 - 15 = 万元 48 ,在补税时视同联营企业已按适用税率征税 ⒉若投资方适用税率小于或等于联营企业适用税率时,无须补税,但也不退税。 ⒊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股息、红利收入,比照上述办理。 ㈢ 企业分回利润、股息、红利的补税 从联营方分回税后利润 应补缴所得税额 = (1-联营方适用税率 ) - 投资方适用税率 联营方适用税率 49 某企业 20xx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为 500万元,适用税率33%,同期从设在深圳的中外合资企业 (适用税率 15%)分回利润 85万元。 计算该企业本年度应纳所得税额。 分回利润应补税额 = 85 247。 (1 15%) (33% 15%) = 18 万元 应纳所得税额 = 500 33% + 18 = 183 万元 案例:联营企业分回利润的补税 50 某工业企业有职工 600人 , 20xx年会计资料情况如下: 5000万元 , 4000万元 , 800万元 , 销售税金及附加 60万元 , 70万元 , 180万元 ( 其中广告费 120万元 ) , 350万元 ( 其中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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