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泉景观、道路、管网、圈河治理招标文件内容摘要:

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图纸( 包括配套说明的有关资料); 施工场地:系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场所以及发包人在图纸中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 施工机械:系指承包人临时带入现场用于工程施工的仪器、机械、运输工具和其他物品,但不包括用于或安装在工程中的材料设备; 书面形式:系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违约责任: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 索赔:系指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赔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 :系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小时或天:系指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 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 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日期为当日 24时; 17 第三方:系指除发包人承包人双方 (含经双方授权的雇员及代表其工作的人员)以外的任何其他人或组织。 ,互为说明。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或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文件 、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发包人承包人协商解决。 双方也可以提请负责监理的工程师作出解释。 双方协商不成或不同意负责监理的工程师的解释时,按本通用条款第十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标准及规范 、解释和说明。 如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 ,双方可以约定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书写和解释、说明本合同。 、法规和规章 18 本合同文件适用国家的法律和行政法规。 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履行合同期间,双方均应遵守国家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文件。 、规范 、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标准、规范但有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行业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工程所在地地方标准,规范的名称。 发包人应按专用条 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供一式两份约定的标准、规范。 、规范的,由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出施工技术要求,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 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负责提供中文译本。 、翻译标准、规范或制定施工工艺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向承包人提供图纸。 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发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发包人对工程有保密要求的,应 在专用条款中提出保密要求,保密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在约定保密期限内履行保密义务。 ,不得将本工程图纸、图纸内容以任何方式透露给第三方。 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除承包人存档需要的图纸外,应将全部图纸退还给发包人。 ,供工程师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 第二条 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发包人应在实施监理前将委托的监理单位名称,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理工程师在本合同中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 工程师按合同约定行使职权,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要求工程师在行使某些职权前需要征得发包人批准的,工程师应征得发包人批准。 19 ,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但职权不得与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职权相互交叉。 双方职权发生交叉或不明确时,由发包人予以明确,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发生影响发包人承包人双方权利或义务的事件时,负责监理的工程师应依据合同在其职权范围内客观公正地进行处理。 一方对监理工程师的处理有异议时,按本通用条款第十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负责监理的工程师无权解除本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权利与义务。 ,本合同中工程师专指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 ,行使合同约定的自己的职权,并可在认为必要时撤回委派。 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 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负责监理的工程师 还应将委派和撤回书面通知发包人。 委派书和撤回通知作为本合同附件。 工程师代表在工程师授权范围内向承包人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与工程师发出的函件具有同等效力。 承包人对工程师代表向其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有疑问时,可将此函件提交工程师,工程师应进行确认。 工程师代表发出指令有失误时,工程师应进行纠正。 除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外,发包人派驻工地的其他人员均无权向承包人发出任何指令。 、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 确有 必要时,工程师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 4 8 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承包人对工程师的指令应予执行。 工程师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的,承包人应于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后 7 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 工程师在承包人提出确认要求后 48 小时内不予答复的,视为口头指令已被确认。 承包人认为工程师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 24小时内向工程师提出修改指令的书面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报告后 24 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 20 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紧急情况下,工程师要求承包人立即执行的指令或承包人虽有异议,但工程师决定仍 继续执行的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 因指令错误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本款规定同样适用于由工程师代表发出的指令、通知。 ,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所需指令、批准并履行约定的其他义务。 由于工程师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造成工期延误,发包人应承担延误造成的追加合同价款,并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发包人应至少提前 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经理 、职务在专用条款内写明。 ,以书面形式由项目经理签字后送交工程师,工程师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 (施工方案)和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 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工程师联系时。 项目经理应当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 48 小时内向工程师送交报告。 责任在发包人或第三人,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承包人,由承包人承担费用,不顺延工期。 由 于项目经理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造成工期延误,承包人应承担延误造成的损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应至少提前 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同意。 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 、拆迁补偿、平整施工场地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在开 21 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以上事项遗留问题; 、电、电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专用条款约定地点,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 ,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施工场地内的主要道路,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 ,对资料的真实准确性负责; 、批件和临时用地、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等的申请批准手续(证明承包人自身资质的证件除外); ,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人,进 行现场交验; ; 、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承担有关费用; ,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其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导致工期延误或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 ,在其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允许的范围内,完成施工图设计或与工程配套的设计,经工程师确认后使用,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季、月、周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 ,提供和维修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并负责安全保卫; ,向发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办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设施,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22 、 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 ,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负责已完工程的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承包人自费予以修复,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采取特殊措施保护的工程部位和采取相应的特殊措施保护产生的款项,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交工前清理现场达到专用条款 约定的要求,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 ,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在监理工程师、发包人代表书面要求改正后的 7天内仍未采取补救措施的,发包人可自行或者指派第三方进行补救,因此发生的费用和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稳定性和安全性负责,并应向监理工程师提交为实施工程拟采取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工作安排。 如果承包人对施工组织设计和工作安排作出重大改动,应事先征得监理工程师及发包方同意。 、发包人代表的指令,为下列人员从事其工作提供必要的配合和协助: ; ;。 第三条 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将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提交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不确认 23 也不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 工程进度计划,应对工程的全部施工作业提出总体上的施工方法、施工安排、作业顺序和时间表。 ,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图纸及有关资料的时间,按单位工程编制进度计划,其具体内容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发包人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监理工程师、发包人对进度的检查、监督。 工程实际进度与经确认的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应按监理工程师、发包人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监理工程师、发包人书面确认后执行。 因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承包人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的要求。 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 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前 7天,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 发包人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 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承包人。 发包人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 48小时内不答复,视为同意承包人要求,工期相应顺延。 发包人不同意延期要求或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 ,发包人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推迟开工日期。 发包人赔偿承包人因延期开工造成的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 发包人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 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 承包人应当按发包人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 承包人实施发包人做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发包人应当在 48 小时内给予答复。 发包人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承包人复工要求后 48 小时内未予答复,承包人可自行复工。 ,经发包人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 24 、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监理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 、停电、停气造成停工超过 8小时 ;。 14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提出报告。 发包人在收到报告后 14 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以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 ,发包人不予补偿: ,或应由承包人负责的必要暂停施工; ,或为工程安全而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所需要的暂停施工; (除不可抗力停工外)导致的必要暂停施工。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暂停施工的,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双方协商一致后应签订提前竣工协议,作为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提前竣工协议应包括承包人为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采取的措施、发包人为提前竣工提供的条件以及提前竣工所需的追加合同价款等内容。 第四条 质量与检验 ,质量标准的评定以设计要求、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 因承包人原因致使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承 25 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发包人因此遭受的损失。 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监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 、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监理工程师、发包人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监理工程师、发包人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 ,监理工程师、发包人一经发现,应要求承包人拆除和重新施工,承包人应按监理工程师、发包人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 拆除和重新施工所产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 担,工期不予顺延。 、发包人的检查、检验应尽量保证不影响施工正常进行。 检查、检验不合格时,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除此之外影响正常施工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相应顺延工期。 、发包人指令失误或其他非承包人原因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 ,承包人应先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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