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质量标准化11种规章制度汇编内容摘要:

,负责对隐患进行统计、上报、建档备案。 第十九条 每月专业矿长组织召开一次安全隐患排查会议,分析事故产生的原因,协调解决存在的问题,安排部署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并留有记录。 第二十条 事故隐患排查考核。 1. 当月未开展隐患排查工作或未按规定时间上报隐患排查表,对单位正职和责任人各罚款100元。 2. 排查不能发现隐患或隐瞒隐患不报,对排查责任人罚款50—200元;由此而导致非伤亡事故或伤亡事故的,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3. 对排查出的隐患不制定专项防范措施,安排人员作业的,对责任人罚款1000元;造成事故,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4. 对排查出的隐患不负责任,未按时落实整改措施、消除隐患,给予责任人200元罚款;酿成事故的,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5. 现场作业人员对现场存在隐患不能发现,被他人查出告知后当班不能消除又不报告、交接不清楚,给予当班班组长200元罚款,造成事故,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6. 各级各类管理人员对责任范围内存在隐患不能发现,被他人查出时,给予排查责任人100元以上罚款。 安全技术审批制度第一节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保证各类工程设计、作业规程、安全措施和方案等编制、审批符合规定,内容齐全具体,安全措施可靠,能够有效指导生产施工作业和操作,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各类工程设计、作业规程、安全措施和方案等技术文件审批工作。 第二节 工程设计第三条 审批内容:工程设计图纸及其说明书。 第四条 审批程序:审核人技术科长副总工程师总工程师生产矿长。 第五条 审批标准:1. 设计内容符合《煤矿安全规程》《采矿工程设计手册》及其它有关规定。 2. 图纸美观、图例规范、各种尺寸标注齐全,支护形式与支护参数选择合理。 绘制必要的平面图,剖面图、断面图及局部放大图等视图。 3. 说明书中对技术要求,施工注意事项,相关的系统,总工程量,主要安全技术措施等作必要的说明,并附必要的计算过程,选用的技术参数与计算公式应说明来源。 工程方案设计要有进行技术经济比较。 利用计算机进行设计必须遵守《采矿工程设计手册》图例,原始的地质资料必须及时归类存档。 第六条 审批时限:各类工程设计开工前2个月审批完。 第七条 职责、权限和义务:1. 编制人员:编制人员要进行认真编写,使之符合标准要求,承担因设计出现错误而造成的后果,编制人员有权对施工不符合设计要求的施工单位进行限期改正,停止生产等处理,有义务向主管领导反馈施工信息。 2. 审批人员:严格按标准进行审批,承但因审批不严不细造成设计出现漏洞引起的后果,审批人员有权对审批的图纸,说明书等做出修改意见,对不符合标准要求的设计拒绝签字,有义务对施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提出建议和向主管领导反馈。 第三节 作业规程第八条 审批内容:单项工程的施工作业规程、回采工作面作业规程、掘进工作面作业规程。 第九条 审批方式:1. 传审:按照施工单位、技术科、安全科、调度室、副总工程师、机电副矿长、总工程师、生产副矿长、安全指挥中心主任、安全副矿长的顺序进行传审并签字。 2. 会审:由总工程师组织矿长、安全副矿长、安全指挥中心主任、生产副矿长、机电副矿长、副总工程师、调度室、安全科、通风科、地测科、技术科、施工单位对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进行审批。 3. 会审、审批人员必须是各单位副职以上管理人员或工程技术人员。 第十条 审批标准:依照作业规程的编制及要求进行审批。 第十一条 审批时限:开工前1个月。 第十二条 职责、权限和义务:1. 编制人员:编制人员必须深入现场,掌握第一手资料,广泛结合生产单位管理人员和有经验的老工人进行研究讨论,根据矿技术部门提供的设计和地质资料,依据标准认真详细地编写,承担因编写错误或漏洞所引起的后果,编制人员有权对不符合规程要求的施工队进行限期改正、停止作业、处罚,有义务向主管业务部门的负责人反馈施工信息。 2. 审批人员: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审批,承担因审批不严不细而造成的后果,审批人员对技术措施和方案提出质疑,和建议,有权对不按技术措施和方案进行施工的单位进行限期整改、停止作业、处罚。 有义务向上级领导提出施工中存在的问题和整改意见。 第四节 安全措施和方案第十三条 审批内容:安全技术措施。 第十四条 审批程序:按照施工单位、技术科、安全科、调度室、副总工程师、机电副矿长、总工程师、生产副矿长、安全指挥中心主任、安全副矿长的顺序进行传审并签字。 第十五条 重要施工措施进行会审。 第十六条 审批时限:开工前1天。 第十七条 职责、权限和义务:1. 编制人员:编制人员要深入现场掌握第—手资料,编制有针对性、可操作、安全可靠、指导生产施工作业和操作的安全技术措施,对出现新的问题及时补充安全技术措施,有义务向上级领导及主管业务部门反馈施工信息,提出建议。 2. 审批人员:严格按规定进行审批,承但因审批不严继而发生生产事故的责任。 审批人员有权对不按措施施工的作业地点责令停上作业,并进行处罚。 有义务了解现场施工情况,向施工单位提出建议和向上级主管领导反馈施工信息。 第五节 传达贯彻与复审第十八条 开工前施工单位组织全体人员,由技术科持批准后的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向所有参加施工的人员进行传达、学习、考核,做好记录并存档;施工单位每月至少重新组织一次对作业规程的学习,而且要做好学习记录。 第十九条 总工程师每月组织对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进行复审,出现问题及时安排技术科对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补充修改。 安全教育培训制度第一节 总 则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坚持“管理、培训、装备并重”的原则,加强和规范安全培训工作,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防范伤亡事故,减轻职业危害,根据《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安全技术培训工作由矿长负责,并纳入安全办公会议的议事内容,每月至少研究讨论一次培训工作。 第三条 技术科是安全培训教育的主管部门,负责对各单位的安全培训教育工作。 第四条 我矿井上下职工,都必须经过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第五条 安全工作资格证书有效期按证书的标注时间执行,期满后要重新考核验证。 哪一级签发的安全工作资格证书,期满后仍由原签发单位验证、考核、换发。 第六条 凡要求到有资质培训机构培训部门参加的各类培训,必须按规定实行脱产培训,各单位都要按下达的培训指标按时派人参加。 有特殊原因的,必须及时变更申请。 第七条 矿规定的每月不少于16个学时的业余培训,各单位要按计划认真组织,周密安排,技术科进行不定期的检查,并按规定进行考核。 第八条 凡外出培训的职工需到技术科领取外出学习审批表,如实填写,逐级审批,最后经技术科审定,方可外出培训。 第九条 经培训不合格人员要进行再培训。 再培训期间不计工资奖金,并按规定交纳培训费,直到培训合格为止。 第十条 各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工作需要,临时增办的业余培训,必须事先向技术科申报。 第十一条 技术科接到培训通知后,必须及时制定培训计划、收集参加培训人员名单。 第十二条 建立健全职工安全技术培训档案,并保持相关的培训记录。 第十三条 凡是未经安全技术培训,未取得安全工作资格证书或岗位操作资格证的人员不得安排上岗工作,否则出现事故要追究有关单位及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节 新工人培训管理第十四条 新招收的工人,根据《煤矿安全生产许可条例》规定,井下新工人接受安全教育培训不得少于72小时,地面新工人接受安全教育培训不得少于40小时。 第十五条 新招收的工人进行安全培训,生产单位向技术科出具培训通知单,并写清楚新工人基本情况、培训要求、培训工种以及有关事项。 第十六条 新招收的新工人进行安全培训期间,必须遵守培训管理制度,培训时间达不到三分之二的人员不准进行考试,培训考核不及格的人员不准上岗作业,必须重新培训、重新考核,考核合格后,持有效证件上岗作业。 第十七条 新招收的新工人培训结束后,经考试合格,持有上岗,签订师徒合同,入井实习3个月。 第三节 转井培训管理第十八条 转井的工人,继续从事原工种,必须进行矿井安全生产知识培训,熟悉矿井生产情况,掌握新技术、新设备的使用规程。 第十九条 转井工人入矿后,生产单位向技术科出具培训通知单,并写清楚工人基本情况、培训要求、培训工种以及有关事项。 第二十条 转井工人进行安全培训期间必须遵守培训管理制度,培训时间36个学时,不达三分之二的人员不准进行考试,培训考核不及格的人员不准上岗作业,必须重新培训、重新考核,考核合格后,持有效证件方可上岗作业。 第二十一条 培训考核后,由所在单位或安全科组织转井工人下井熟悉巷道和生产情况,方可井下现场作业。 第四节 换岗和技术更新培训管理制度第二十二条 换岗或技术更新的工人,必须有生产单位向技术科出具培训通知单,并写清楚工人基本情况、培训要求、培训工种以及有关事项。 第二十三条 技术科组织换岗或技术更新工人进行36学时—72学时的培训,培训时必须有培训计划、培训名单(点名册)、培训课程表、培训教案等,技术科组织考试、学习登记、材料归档。 第五节 外出培训人员培训管理第二十四条 矿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培训。 1. 培训人员有:矿长、各分管副矿长、总工程师。 2. 培训地点:国家认证的一、二级培训机构。 第二十五条 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 1. 特殊工种和管理人员有:放炮员、瓦斯检查工、安全检查员、主提升司机(主皮带司机)、采煤机司机、井下电钳工和安全生产管理(包括生产系统的队长)人员。 2. 培训地点:三级以上培训机构(含三级)。 第二十六条 特殊工种作业人员、科队长的培训,必须由技术科向资质培训机构提出申请,或按资质培训机构下发的文件及时组织、安排相关人员参加培训。 第二十七条 特殊工种作业人员、科队长经过培训合格后,所从事的工种必须与所培训特殊工种相符,调离工作岗位,必须向有关培训机构申请并审核同意方可变换或调离岗位。 第二十八条 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期间,必须遵守培训管理制度,经考核合格后,持有效证件方可上岗作业。 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准上岗作业,必须补考或重新培训。 第六节 日常培训管理制度第二十九条 职工培训1. 培训地点:各单位会议室。 2. 培训时间:每周三、五,每月共16学时。 3. 负责单位:技术科(相关材料必须归档保存)4. 培训内容:煤矿生产法律、法规,煤矿三大规程、安全质量标准化规定、各专业生产知识、规程措施、灾害应急救援预案、事故案例分析、上级文件通知等。 第三十条 中层干部培训1. 培训地点:综采队会议室。 2. 培训时间:每月130日,4课时。 3. 负责单位:技术科(相关材料必须归档保存)4. 培训内容:煤矿生产法律、法规,《煤矿安全规程》、安全质量标准化规定、各专业安全生产知识、灾害防治、事故案例分析和科队长管理等。 第三十一条 三违人员的培训管理1. 矿技术科根据安全科或调度室的通知对“三违”人员进行定期不定期的强制性培训。 2. 培训时间不少于3天,经过安全教育后方可重返工作岗位。 第三十二条 对不接受培训教育的工人,不得上岗作业,并按有关制度进行处理。 矿用设备器材使用、检查维修管理制度第一节 总 则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加强矿用设备、器材管理工作,实现对矿用设备、器材的科学管理、合理使用、计划检修,充分发挥矿用设备、器材效能,延长矿用设备、器材使用寿命,保证矿用设备、器材安全经济运行,提高矿用设备、器材的完好率和使用率,降低矿用设备、器材的待修率,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矿用各种设备、器材由设备科统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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