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管理制度汇编2内容摘要:
第九章 煤矿 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制度 第 25 页 共 261 页 第九章 煤矿 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全面及时掌握我矿管辖范围重大危险源的数量、状况及分布,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管理,建立重大危险源早期预控机制,有效防范重、特大事故发生,实现煤矿安全生 产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安全生产法》、《国务院有关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中的决定》(国发【 2020】 2号)及国家安监总局《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管理协调字【 2020】 5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结合我矿安全生产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地或者临时地生产、搬运、使用或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远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根据国家标准《重大危险源辨识》( GB182182020)的规定,以及实际工作的需要,我矿对重大危险源监控 管理的范围如下:库区(库)、生产场所、压力管道、锅炉、压力容器、煤矿(井工开采)。 第三条 为切实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监管工作的领导,矿决定成立以矿长为组长,矿分管技术、生产、安全的副职领导为副组长,以及协助管理采掘技术、机电技术、安全技术、基建技术、物资保障的职能部门和生产、安全、机电、通风、保卫、物资保障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重大危险源监管领导小组;并成立重大危险源综合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矿安监部,负责对重大危险源的综合监管工作。 各单位亦应成立相应的重大危险源监管领导小组和重大危险综合监管办第九章 煤矿 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制度 第 26 页 共 261 页 公室。 第四条 煤矿各部门必须加强对重大危险源实施监管,对本部门业务管理范围的重大危险源负有业务保安监管责任。 (一)矿各部门分别是煤矿重大危险源的综合监管机构,分别对煤矿各部门的重大危险源负有监管责任。 (二)矿生产技术部分别是顶板、水患、矸石山、地质灾害等重大危险源的专门监管机构,分别对煤矿的顶板、水患、矸石以及地质灾害等重大危险源负有专门监管责任。 (三)矿通风部是瓦斯、突出、煤尘及煤炭自燃着火等重大危险源的专门监管机构,分别对煤矿的瓦斯、突出、煤尘及煤炭自燃着火重大危险源负有专门把监管责任。 (四)矿机电运输部是电气火灾、锅炉、压力管道、压力容器及提升坠落等重大危险源的专门监管机构,分别对煤矿的电气火灾、锅炉、压力管道、压力容器及提升坠落等重大危险源负有专门监管责任。 (五)矿安监部是民爆器材、危险化学品、有毒物品及放射性物品等重大危险源的专门监管机构,分别对煤矿的民爆器材、危险化学品、有毒物品及放射性物品等重大危险源负有专门监管责任。 (六)矿后勤保障部门对油脂储库及其它易燃易爆无字碑储存等重大危险源的专门监管机构,分别对煤矿的油脂储库及其他依然物资储库等重大危险源负有专门监管责任。 (七 )煤矿生产技术部和矿建设(民用建筑)工程监理单位是第九章 煤矿 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制度 第 27 页 共 261 页 煤矿建设工程、民用建筑工程中各类重大危险源的专门监管机构,分别对矿建设工程、民用建筑工程中的各类重大危险源负有专门监管责任。 第五条 重大危险源监管、监控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合理设计、统筹规划、强化监控、科学治理: (一)矿安监部门要定期召开组织开展重大危险源的普查登记,摸清底数,掌握各单位重大危险源的数量、状况和分布情况,建立重大危险源数据库和定期报告制度。 各单位每年年初要按照《重大危险源辨识》( GB192182020)标准和《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 理工作的指导意见》规定,如实填报登记《重大危险源申报表》,并于每年元月底前将有关材料报送集团公司安监局,由矿安监部负责审查、汇总报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二)矿要定期组织开展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对构成重大危险源的生产作业场所、设备、设施、系统以及生产过程中的工艺参数、危险物质进行实时检测或定期检测,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的日常管理体系。 各单位煤矿每两年至少要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委托具备安全评价资质的机构进行一次安全评估,要落实安全评估报告提出的治理整改对策措施。 (三)重大危险源涉及生产 过程、工艺、材料、设备、防护措施和环境因素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国家有关法规、标准发生变化时,各单位要委托具备安全评价资质的机构重新进行安全评估,每次的安全评估报告均要报送煤矿安全管理部和安全监管部门(或煤矿安全监第九章 煤矿 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制度 第 28 页 共 261 页 察处)备案。 (四)各单位要针对本单位存在的各类重大危险源情况,明确专门管理机构监管、配备专门人员检测监控、健全完善管理制度、开展动态监控、分析检测监控参数、及时处理存在的安全隐患。 (五)矿必须租住有关部门对各类重大危险源开展专项安全价差,对存在缺陷和事故隐患的重大危险源要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治理整改, 消除危险危害因素、确保安全生产。 第六条 煤矿主要负责任必须保证重大危险源检测监控和隐患治理整改所需的资金投入,要组织制定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与检测监控技术管理措施,逐级落实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与检测监控责任制。 第七条 矿主要负责任必须组织制定重大危险源安全应急预案,并要根据重大危险源的变化情况及时修订完善;要对职工家属进行重大危险源安全应急预案宣传教育、定期组织开展应急预案演练,让职工家属了解、掌握重大危险源事故的应急救援程序、自救互救知识。 第八条 要严格按照重大危险源的种类及其能量在意外状态下可能 发生事故的最严重后果,实行分级管理与监控: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是肯能造成特别重大、特大事故的危险源,必须作为安全管理和检测监控的重点对象;三级、四级重大危险源是可能造成重大、一般事故的危险,也应加强管理和监控、不留死角。 第九条 必须各类重大危险源进行分类、分级建档管理,建立健全各类重大危险源基本情况电子版本及检测监控参数,技术图纸及第九章 煤矿 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制度 第 29 页 共 261 页 治理整改措施资料。 第十条 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存在的缺陷和安全隐患由本矿长负责组织制定治理、整改方案措施,落实治理整改时限、责任和质量要求,并将治理整改方案措施报集团公司 备案、由集团公司有关部门负责督促检查、验收治理、整改质量;对三级、四级重大危险源存在的缺陷和安全隐患由本单位的分管副职负责组织制定治理、整改方案措施,落实治理、整改时限、责任和质量要求,由本单位的有关部门负责督促检查、验收治理整改质量,并将治理、整改结果报煤矿安全管理部备案。 第十二条 重大危险源监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存在缺陷和安全隐患,必须下达书面治理整改通知单责令有关单位或部门立即整改,在整改前或整改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必须责令有关单位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停止生产作业或停止使用运行,制定切实有效 的防范、监控、整改措施后要限期整改完成。 第十三条 重大危险源监管部门,必须加大对重大危险源检测监控、治理整改铮亮的跟踪监督力度,对因重大危险源管理监管不到位、治理整改不及时、治理整改质量不好的,不论发生事故与否,均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整改不力、监管不力责任。 第十四条 安监部门必须加强职工对重大危险源检测、监控、治理、防灾、避灾《重大危险源申报与管理》知识的教育培训,提高职工对重大危险源事故的防控和管理能力,两级职工安全教育培训机构要把重大危险源管理的有关法规、便准及防控、治理知识纳入年度第九章 煤矿 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制度 第 30 页 共 261 页 安全培训工作计 划组织实施,进行考核。 第十五条 从事重大危险源检测、监控作业的特种作业人员均必须经过具有安全培训资质的机构进行专门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操作证后,方可从事重大危险源检测、监控作业。 第十六条 为了统筹重大危险源监管,重大危险源综合监管部门使用国家局组织开发的重大危险源信息管理系统软件,建立各单位重大危险源数据库,并按重大危险源的分布情况及危险等级,要制定和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加强日常监管和防范工作。 第十七条 各单位对存在重大危险源的场所、设备、设施、要按国家标准《安全标志》( GB28941996)、《安全标志使用导则》( GB161791996)、《安全色光通用规则》( GB147781993)等要求,在醒目、显著、安全位置标注安全标志和设置安全防护设施,以警示人员重视重大危险源部位的安全生产。 第十八条 各单位要加强在重大危险源环境、设备、设施作业人员的劳动保护和安全防护,要严格要求按照国家劳动法和安全防护有关规定作业人员配置齐全合格的劳动保护用品和安全防护用品;对特殊用途的劳动保护用品和安全防护用品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检测试验,经检测试验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 第十九条 加强重大危险源预警监 控系统、管理信息系统假设,凡可采用远程视屏监控系统的重大危险源均要制定规划,逐步建立远程视屏预警监控系统,实现动态、实时监控;要利用信息网络技术建立起作业班组 队 煤矿监控室直线式的、快捷畅通的重大危险源相关第九章 煤矿 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制度 第 31 页 共 261 页 信息系统,班组、队、监控室均要明确专人负责重大危险源相关信息的及时采集、整理归档、逐级报告。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从 2020年 3月 1日起执行,本制度如与上级重大危险源管理有关规定相抵触,服从上级规定。 第十章 煤矿 重大安全隐患排查制度 第 32 页 共 261 页 第十章 煤矿 重大安全隐患排查制度 为了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安全生产方针,加强对重大安全隐患的排查治理和管理,有效的控制重大安全隐患和排查重大安全隐患,预防和减少各类事故发生及时消除安全生产重大隐患,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矿重大安全隐患排查制度: ,负责全面安排重大安全隐患治理工作。 、监督和协调,负责对重大安全隐患整改所需资金的安排。 、安全保障措施。 全隐患整改方案和措施,对“一通三防”方面重大隐患负全面责任。 、负责整改所需的人力、物力的调度。 (通风科长)负责对“一通三防”方面的重大安全隐患整改负主要责任。 实,对机电方面的重大安全隐患整改负主要责任。 第十章 煤矿 重大安全隐患排查制度 第 33 页 共 261 页 实,对采掘和防治水方面的重大安全隐患整改负主要责任。 、安全保障措施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对 整改完成情况进行检查,负责对重大安全隐患上报及整改完成情况的上报工作。 、销案制度,重大安全隐患整改明确具体的整改负责任,谁负责谁销案。 ,各系统每旬组织一次安全检查,查出的重大安全隐患及时汇报并督促进行整改。 ,对发现重大安全隐患和消除重大安全隐患的有功人员按照集团公司安全奖惩条例进行奖励。 ,必须向矿有关部门汇报。 对发现重大安全隐患不及时汇报 的责任人经查实进行严肃处罚。 ,发现一边安全隐患,实行谁发现落实整改,并负责整改完成情况的复查。 ,各队组负责的责任区域内的重大安全隐患,由负责责任区域内的队长负责主要责任,对责任区域内的重大安全隐患不能及时整改的要及时上报矿相关部门处理。 第十一章 瓦斯排放管理制度 第 34 页 共 261 页 第十一章 瓦斯排放管理制度 一、主扇排放瓦斯: 主扇启动前,先打开防爆门或其它风门采用风流短路法进行排放,主扇口瓦斯不超 2%时(保证最远采区瓦斯排出后),再将风门逐渐关闭,主扇出风口瓦斯降到 1%以下时 ,通风检查人员方可下井检查通风情况,出风口降到 %以下时,其他人员方可进入。 二、局扇排放瓦斯: 30分钟的地点由瓦检工负责排放,停风时间 30分钟 8小时或虽未超 30分钟但栅栏处瓦斯 2%的地点,由值班提出口头措施,指定专人排放,局部积存瓦斯,由值班长提出口头措施,指定专人排放,停风超 8个小时的地点由区长或主任工程师提出口头措施,指定队长或工长排放,排除密闭区的瓦斯由通风区制定专项措施,矿工程师批准后,由区领导现场指挥排放,排除密闭的尾巷、连通已采区的老空区、火区等地点的瓦斯时,由矿提出书 面措施,矿总工程师审查后报集团公司总工程师批准后,由矿总工程师现场指挥,矿山救护大队协助进行排放。 ,严格按规定掌握瓦斯浓度。 在排放前,凡瓦斯流经区域必须撤人,切断电源(除本安型检测设备),并设好警戒。 ,必须严格按次序进行排放。 ,可采用局扇把哨短路控制风量,掌握瓦斯排放浓度。 第十一章 瓦斯排放管理制度 第 35 页 共 261 页 、密闭区、瓦斯尾巷、连通已采区、老空区、火区等地点的瓦斯时,要由外向里,逐节接风筒,控制风量掌握瓦斯浓度排出。 第十二章 防治粉尘管理制度 第 36 页。煤矿管理制度汇编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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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型货载是指重量为 5 吨及以上的单体货载;大型货载是指长度 4 米及以上或高度 米及以上的单体货载。 j、运输的全过程都必须严格执行《矿井运输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 2)运输: a、运输前派专人检查小绞车底座、绳卡、钢丝绳、制动装置等安全设施是否安全可靠,派专人检查一坡三挡、运输轨道和往返 声光信号是否安全可靠,如不达安全要求,立即处理。 b、运输绞车安装符合《安全规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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