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管理制度汇编1内容摘要:

事故(一、二级)隐瞒不报者,一经查实,加倍处罚。 对于安全隐患的扣分,按当月上级部门及 矿务局检查汇总条数扣分,每一条扣主管领导 2 分;扣矿长、书记、其他责任者各 分。 对重大隐患(以上级部门或矿务局下发重大安全隐患通知为依据),每下发一次扣主管领导 15 分;扣矿长、书记各 12 分;扣其他责任者各 10分。 凡重大事故隐患停产整改通知书下发后,不按期整改的,按第 9 条加倍扣分。 连续重复出现同一类安全隐患加倍扣分。 (二)安全质量标准化的考核及扣分标准 矿井安全质量标准化按月验收,达不到矿务局目标要求,扣主管领导 10 15 分,扣矿长、书记各 10 分,扣其他责任者各 8 分。 (三)煤矿安全状况评估按 月考核,达不到 B 类,扣主管领导 15 分,扣矿长、书记各 10 分,扣其他责任者各 8 分。 (四)安全基础管理工作未完成计划的,少完成一项扣主管领导 15 分,扣矿长、书记各 10 分,扣其它责任者 8 分。 (五)其他问题扣分 阻碍、拒绝安全检查(监察)人员履行职责或提供虚假情况,每发生一次,扣主管领导 10 分,扣矿长、书记各 8 分,扣其他责任者各 5 分。 对矿务局布置的各项安全工作不能及时完成,各类安全报表、总结材料不能按期上报,每发生一次,扣主管领导 5 分,扣矿长、书记各 3 分,扣其他责任者各 2 分。 安全生产责任者下井次 数未达到矿务局规定次数(公差、病假除外),每少 1 次扣本人 2 分,扣矿长、书记各 分。 当月未完成领导干部下井带班次数,每少 1 次,扣本人 3 分,扣矿长、书记各 2 分。 当月未按 “ 四 .三 .三 ” 规定入井,每少 1 次扣本人 2 分,扣矿长、书记各 分。 当月未按规定填写入井检查登记记录的,每少 1 次扣本人 2 分,扣矿长、书记各 分。 安全培训、持证上岗考核:安全培训按上级部门和矿务局培训计划执行,每少 1 人次,扣主管领导 2 分,扣矿长、书记各 分,扣其他责任者各 1 分。 管理人员和特殊工种必须持有效证件上岗,每发现无证上岗 或持无效证件上岗 1 人次,扣主管领导 2 分,扣矿长、书记各 分,扣其他责任 11 者各 1 分。 三、奖惩办法 (一)奖励 奖励分值: 原煤生产单位的矿长、书记、生产副职的奖励分值 40 元 /分,考核范围内的其他责任者奖励分值为 35 元 /分,一人兼双职的生产部门领导与正职奖励分值相同。 计算办法: 根据各单位安全状况和安全工作效果,采用逐月考核记分,按季度给予半奖、年终总奖励的办法对各位责任者给予奖励。 本单位当季无死亡事故,依据逐月考核得分和分值,按季度给予应得奖金 50%的奖励;完成年度安全考核指标,依据全年考核得分和分值,补齐年度所欠部分。 加奖条件 单位年度内未发生重伤以上人身事故,另外奖励矿长、书记 100 分,主管安全、生产领导 80 分,其他领导 60 分。 单位在年度创建本质安全型矿井、安全文化系统推进工作中达到矿务局规定,另外奖励矿长、书记 100 分,主管安全、生产副职 80 分,其他责任者 60 分。 (二)处罚 单位季度内发生死亡 1 人,重伤或重大非人身伤亡事故达 2 人次以上,取消当季所有责任者考核资格, 并按局有关规定对责任者进行处理。 12 单位发生一次死亡 2 人以上事故或发生二次死亡事故的,取消全年所有责任者安全考核资格,并按局有关规定对责任者进行处理。 个人当月得分低于 50 分者,当月得分不计入季度和年度总分。 单位未完成年度安全考核指标,所有责任者不予奖励。 月考核得分低于 55 分者,局长安全办公会议通报批评;得分低于50 分,给予黄牌警告,并罚款 500 元;低于 40 分,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并罚款 1000 元;发生一次死亡 3 人以上事故的,按上级有关规定处理。 四、其他 矿务局提取安全管理费用的,单位安全 第一责任人的奖金由矿务局支付,其他考核范围内责任人奖励,由各单位依据矿务局考核结果自行支付。 考核范围内的各位责任者的处罚由矿务局执行。 矿务局未提取安全管理费用的,奖罚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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