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各项安全技术制度汇编内容摘要:

质情况发生变化或施工中的其他因素影响,需要设计变更时,要根据井下实际情况优化设计。 开拓科、施工单位及相关人员都有责任和义务提出优化设计的建议,特别是施工单位发现地质条件变化后要及时向开拓科提出修改设计的建议。 设计需要更改时,由开拓科相关人员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经开拓副总签字后签字上报总工程师,总工程师决定是否变更设计。 第二十五条 设计变更程序与审批 开拓科在得到矿总工 程师批准后,委托总办室进行设计变更,修改施工图纸必须出具设计变更图。 设计变更图纸需按设计人、总办室主任、副总工程师、总工程师依次审批签字。 第七章 设计思路的总结 20 第二十六条 采煤工作面设计完成后,在 15 日内针对设计进行总结,并形成文字材料,总办室内部保存,并依据设计变更进行完善,说明变更原因,以便为矿建立经济技术档案提供依据,积累设计经验,不断提高设计水平。 第八章 设计图纸的移交、存档 第二十七条 图纸设计完成后,审核人员需认真审查 ,审核后的图纸应按顺序完成审批签字手续,然后才 允许交晒图人员晒图。 晒出的各种图纸由晒图人员交档案室存档,由档案室按发放范围负责发放并履行签字手续,所有变更资料一并存档。 图纸发放范围:开掘副总、开拓科、地测科( 2 份)、施工单位等。 只有签字手续完备的设计图,施工单位才能使用。 第二十八条 设计人员在接到经专业副总工程师审批的工作面(采区)最新版的煤层底板等高线图和与之对应的电子版,工作面(采区)瓦斯、水文、地质资料等图纸资料后,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设计,具体为: (一)采区设计在六个月内将设计图审批完毕具备晒图条件; (二)大型硐室设计在 三个月内将施工图审批完毕具备晒图条件; (三)工作面设计在一个月内将施工图审批完毕具备晒图条件; (四)其他小型设计及时完成,不得影响施工。 第二十九条 与设计有关的科室必须积极配合设计工作,及时准确提供相关数据。 第三十条 测量人员及时将现场测量情况反馈给设计人员,设计 21 与现场不符、满足不了需要时,设计人员及时变更设计。 没有经过正规变更手续或变更手续审批不全,擅自变更设计进行施工的,对施工单位处罚。 煤矿生产能力核定 和上报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科学核定煤矿生产能力,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 22 政策,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核定煤矿生产能力,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 和营业执照; (二)有健全的生产、技术、安全管理机构及必备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完善的生产、技术、安全管理制度; (四)各生产系统及安全监控系统运转正常。 第三条 核定煤矿生产能力以万 t/a 为计量单位,年工作日采取 330d。 第四条 核定煤矿生产能力应当逐项核定各生产系统(环节)的 能力,取其中最低能力为煤矿综合生产能力。 同时核查采区回采率、煤炭资源可采 储量和服务年限。 矿井主要核定主井提升系统、副井提升系统、排水系统、供电系统、井下运输系统、采掘工作面、通风系统和地面生产系统的能力。 矿井压风、灭尘、通讯系统和地面运输能力、高瓦斯矿井瓦斯抽排能力等作为参考依据,应当满足核定生产能力的需要。 露天矿主要核定穿爆、采装、运输、排土等环节的能力。 除尘、防排水、供电、地面生产系统的能力作为参考依据,应当满足核定生产能力的需要。 第五条 核定煤矿生产能力档次划分标准为: (一) 30 万 t/a 以下煤矿以 1 万 t 为档次(即 2 万 t/a„„); 23 (二) 30 万 t/a 至 90 万 t/a 煤矿 以 3 万 t 为档次(即 3 36 万 t/a„„); (三) 90 万 t/a 至 600 万 t/a 煤矿以 5 万 t 为档次(即 9 100 万 t/a„„); (四) 600 万 t/a 以上的煤矿以 10 万 t 为档次(即 6 620 万t/a„„)。 生产能力核定结果不在标准档次的,按就近下靠的原则确定。 第六条 煤矿通风系统能力必须按实际供风量核定,井下各用风 地点所需风量要符合规程规范要求。 经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批准的矿井年度通风能力,可作为核定生产能力的依据。 第七条 核定煤矿生产能力所用参数,必须采集已公布或上报的 生产技术指标、现场实测和合法检测 机构的测试数据,经统计、分析、整理、修正,并进行现场验证而确定。 第二章 资源储量及服务年限核查 第八条 煤矿资源储量核查内容及标准: (一) 有依法认定的资源储量文件; (二) 有上年度核实或检测的资源储量数据; (三) 采区回采率达到规定标准; (四) 安全煤柱的留设符合有关规定; (五) “三个煤量”符合要求; (六) 上行开采及特殊开采的批准文件; (七) 厚薄煤层、难易开采煤层、不同煤种煤质煤层合理配采情 24 况; (八) 按规定批准的资源储量的增减情况(注销、报损、地质及 水文地质损失和转入、转出等); (九) 有无超层越界开采行为。 第九条 提高煤矿核定生产能力必须有资源保障,核定 生产能力 后的服务年限应不低于煤矿设计规范对各类型矿井(露天)服务年限的规定。 达不到上述规定的,不得提高核定生产能力。 第三章 提升系统生产能力核定 第十条 核定主、副井提升系统能力必备条件: (一) 提升系统设备、设施配套完整,符合有关规程规范要求, 经具备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测试合格; (二) 提升系统保护装置完善、运转正常; (三) 提升系统技术档案齐全,各种运行、维护、检查、事故记 录完备。 每日强制性检查和维护时间应达到 2~ 4h。 第十一条 主井提升系统核定生产能力的主要内容: (一)主井提升能力是指从主井底到达地面的提升系统的能力; ( 二)主井提升能力按年工作日 330d、每日提升时间 16h 计算。 若采用定量装载并实现数控自动化运行、滚筒直径 2m 以上的提升机,或采用带式输送机提升且设有井底中央煤仓时,每日提升时间可按 18h 计算。 第十二条 主井提升系统能力核定公式及标准: (一)主井采用箕斗、矿车提升时,提升能力核定按下式计算: 25 Tkk10 kPtb3600A 214 M  (万 t/a) 式中: A— 主井提升能力,万 t/a; b— 年工作日, 330d; t— 日提升时间, 16h 或 18h,按第十一条规定选取; PM— 每次提升煤炭量, t/次; k— 装满系 数。 立井提升取 ;当为斜井串车或箕斗提升时,倾角 20176。 及以下取 , 20176。 ~25176。 取 , 25176。 以上取; k1— 提升不均匀系数。 井下有缓冲仓时取 ,无缓冲仓时取 ; K2— 提升设备能力富余系数,取 ~; T— 提升一次循环时间, s/次。 (二)主井采用带式输送机提升时,提升能力核定按下式计算: 1.钢绳芯胶带(或普通胶带)输送机: A= 330142k10 tCvBk  (万 t/a) 式中: A— 年运输量,万 t/a; k— 输送机负载断面系数,按 下表取值: 物料煤动堆积角(θ) 25176。 30176。 35176。 k 带宽 mm) 650 355 390 420 800~1000 400 435 470 1200~1400 420 455 500 1600~1800 470 520 26 2020~2200 480 535 B— 输送机带宽, m; v— 输送机带速, m/s; C— 输送机倾角系数,按下表取值,当输送机倾角在 25176。 ~28176。 时,按 20176。 ~25176。 外推计算取值: 输送机倾角 0176。 ~8176。 8176。 ~16176。 16176。 ~20176。 20176。 ~25176。 C 1~ ~ ~ ~ k1— 运输不均匀系数,取 ; γ — 松散煤堆容积重, t/m3,取 ~; t— 日提升时间, 16h 或 18h,按第十一条规定选取;当乘人时,应扣除运送人员时间。 2.钢丝绳牵引输送机: A= 330142k10 tCv)Bkk(  (万 t/a) 式中: k’ +k” — 输送机负载断面系数,按下表取值: 物料煤动堆积角(θ) 25176。 30176。 k’ +k” 180+125 220+130 其他 字母含义及单位同钢绳芯胶带(或普通胶带)输送机。 3. 按实测的输送机状况计算公式: A=3600 33017k10tvw  (万 t/a) 27 式中: w— 单位输送机长度上的负载量, kg/m。 该参数实测时,应根据在用输送机实际情况,同时观察电流变化情况和电动机、减速器等的运行情况,找出其变化规律后,确定准确的计算参数。 其他字母含义及单位同钢绳芯胶带(或普通胶带)输送机。 第十三条 副井提升系统能力核定的主要内容: (一) 副井提升系统能力是指从副井底到达地面的提升系统的能力; (二) 副井提升能力按年工作日 330d、三班作业、班最大提升时间 5h 计算。 第十四条 副井提升系统能力核定公式及标准: 副井提升能力核定按下式计算: A= 330 3)TPMTPR1 0(TDT3 60 05CCGGQR (万 t/a) 式中: A— 副井提升能力,万 t/a; R— 出矸率(矸石与产量的重量比), %; PG— 每次提矸石重量, t/次; TG— 提矸一次循环时间, s/次; M— 吨煤用材料比重, % ; PC— 每次提升材料重量, t/次; TC— 每次提升材料循环时间, s/次; D— 下其他材料次数,每班按 5~10 次计(指下炸药、设备、长 28 材等); TQ— 下其他材料每次循环时间, s/次; TR— 每班人员上下井总时间, s/班。 计算人员上下井所需时间应符合以下规定: 1.工人每班下井时间,取实测最大值。 2.升降工人时间为工人下井时间的 倍;有综采工作面的矿井为 ~ 倍(全部为综采的取大值);升降其他人员时间为升降工人时间的 20%。 第十五条 混合井提升系统能力核定的主要内容: (一)混合井提升能力是指从承担矿井主副提升任务的混合井底到达地面的提升系统的能力。 (二)混合井提升能力按年工作日 330d、三班作业、班最大提升时间 6h 计 算。 第十六条 混合井提升系统能力核定公式及标准: 混合井提升能力核定按下式计算: A= 330 3) TP MTP RkTPk(10TDT36006CCGG1MM14QR (万 t/a) 式中: A— 混合井提升能力,万 t/a; R— 出矸率(矸石与产量的重量比), % ; PG— 每次提矸石重量, t/次; TM— 提煤一次循环时间, s/次; PM— 每次提煤重量, t/次; 29 TG— 提矸一次循环时间, s/次; M— 吨煤用材料比重, %; PC— 每次提升材料重量, t/次; TC— 每次提升材料循环时间, s/次; D— 下其他材料次数,每班按 5~10 次计(指下炸药、设备、长材等); TQ— 下其他材料每次循环时间, s/次; TR— 每班上下人总时间, s/班,有关规定同副井提升能力核定; k1— 提煤和提矸不均匀系数,取。 第四章 井下排水系统生产能力核定 第十七条 核定井下排水系统能力必备条件: (一)排水系统完善,设备、设施完好,运转正常,经具备资质的监测检验机构测试合格; (二)有依法批准的地质报告提供的正常涌水量和最大涌水量,以及生产期间的实际涌水量 数据。 有突水淹井危险的矿井应有经技术论证预测的突水量,并有防治水害的有效措施; (三)管理维护制度健全,各种运行、维护、检查、事故记录完备,有每年一次的全部工作水泵和备用水泵联合排水试验报告。 第十八条 排水系统能力核定的主要内容和标准: (一)矿井有多级排水系统的,应对各级排水系统能力分别核定,然后根据矿井排水系统构成和各级涌水情况,综合分析确定矿井排水能力; 30 (二)从依法批准的矿井地址报告提供的涌水量和生产期间的实际涌水量数据中,取最大值作为矿井排水系统能力的计算依据; (三)核定矿井排水系统能力时,水 泵和排水管的能力应按规定在 20h 内排出矿井 24h 的正常涌水量和最大涌水量; (四)矿井水仓容量必须满足《煤矿安全规程》规定,主水仓容量必须符合以下计算要求: 1.正常涌水量在 1000m3/h 以下时: V≥ 8Qs( m3) 2.正常涌水量大于 1000m3/h 时: V≥ 2( Qs+3000)( m3) 且应符合 V≥ 4Qs( m3) 式中: V— 主要水仓的有效容量, m3; Qs— 矿井每小时正常涌水量, m3/h。 (五)矿井排水系统能力核定按下式计算: 1.矿井正常涌水量排水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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