油气田地面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定内容摘要:

设项目,有关主管部门应责令其立即停工,限期改正 , 对有关责任人追究责任。 第二节 勘察 设计管理 第 三 十八 条 油气田地面建设工程项目的勘察与施工图 设计, 必须选择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 对于外需服务的 勘察设计单位 ,必须 通过招标择优确定。 第 三十九 条 建设单位或授权项目经理部 必须与承担勘察设计 任务的勘察设计单位 签订 勘察 设计合同。 勘察设计单位应根据合同履行义务和承担责任,做到按期保质完成 勘察 设计任 — 9 — 务; 勘察设计单位和勘察设计人员,对所承担项目的勘察设计质量负终身责任。 第 四十 条 施工图设计应严格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开展, 施工图设计应结合工程现场实际对工程进一步优化 ; 因建设地点、建设规模、 系统 工艺方案、主 要设备选型、工程内容和建设标准发生较大变化时,须经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核实批准。 第 四十一 条 在 工程建设过程中, 不得将 由 设计原因引起的施工图设计变更以施工联络单的形式进行修改。 否则 追究建设单位 、 设计单位 、 监理单位、 施工单位的责任。 第 四十二 条 施工图设计审查坚持“谁审查谁负责”的原则。 在工程开工前,必须对施工图进行会审。 对会审中发现或提出的问题,组织施工图会审的单 位应 要求 设计单位在限定期限内给出处理意见, 修改图纸。 经审查确属有必要对初步设计进行重大修改 时 , 应 按规定提交初步设计原审批部门批准。 第 四十三 条 建设 单位或授权项目经理部组织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的有关人员在开工前进行设计交底,由设计单位就施工图设计意图、设计内容、技术要求、注意事项进行说明和解释。 第 四十四 条 施工图会审 分 专业会审和综合会审。 专业会审应注意弄清设计意图、详细查对图纸细节,找出问题,做好记录。 综合会审在专业会审的基础上进行,是各专业之间的综合协调会审,重点是解决各专业施工图设计的交叉配合问题。 会审组织单位在与设计单位及 有关专业人员协商 后 ,确定处理意见 ,形成会审纪要。 — 10 — 第 四十五 条 消防、安全环保、职业卫生 等 专项审查 应与施工图会审 同步进行。 第 四十六 条 工程实施期间,设计单位应派设计代表驻 现 场配合施工,随时解决现场设计上出现的各类问题,及时处理解决设计变更、联络等有关设计技术问题。 第 四十七 条 设计单位 应严格规范设计人员的设计行为,杜绝违规指定或变相指定产品。 凡因此类行为造成工程损失 的,由上级管理部门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 四十八 条 为提高设计质量,油 气 田分 (子) 公司应每年组织设计单位进行设计质量回访。 工程投产运行后,设计单位应做好设计回访工作。 第 四十九 条 为提高油气田地面工程项目建设 的技术 水平,提高工程质量、提高设计效率、缩短施工工期、 降低 物资 采购成本、 合理控制投资,应积极推进 设计标准化 工作 ,不断提高实施标准化设计工程的覆盖率。 第 三 节 施工 管理 第 五十 条 施工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工程施工。 第 五十一 条 施工单位应根据建设项目的特性 、施工图文件及标书 要求编制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报 项目监理单位和 项目经理部审核。 对于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必须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组织专家审查。 第 五十二 条 施工单位应严格按 施工 图 设计文件 及批 准 的《施工组织设计》 和《专项施工方案》 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 — 11 — 程设计 , 要按照合同要求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进度。 施工单位应按照投标文件 或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 中承诺的施工管理人员、特殊作业人员的资质和数量 以及设备机具配备到位 , 若发生变化应报建设单位或授权项目经理部批准后方能实施。 第 五十三 条 施工单位应根据工程性质、规模和采取的施工工艺,针对工程可能出现的紧急情况编制应急预案,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处置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危害。 应急预案应报监理单位和项目经理部备案。 第 五十四 条 施工单位若发现施工图有误或设计不合理现象,应及时向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反映, 商议修改意见,办理设计变更、联络等手续,按程序批准后方可施工。 第 五十五 条 施工单位应定期 开展 专项安全检查。 对于需要进行爆破作业、易燃易爆危险场所动火作业必须依照程序进行报批, 经 批准后方能施工, 作业现场 应落实专人管理 ;压力容器、固定吊车等特种设备安装应书面告知相关有资质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经 批复后才能施工。 第 五十六 条 施工单位 应严格按照有关标准要求收集整理各种 工程资料 , 确保资料的真实 齐全 准确 , 存档资料必须符合规定要求。 第 五十七 条 施工单位 应 配合建设单位、生产单位做好投产试 运 工作及责任缺陷期内的保 修服务工作, 开展质量回访,提高服务水平。 第 五十八 条 施工单位和施工人员不得泄露建设单位和承建工程项目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 — 12 — 第 四 节 监理管理 第 五十九 条 建设单位 或授权项目经理部 要严格按照《 中国石油油气田地面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工作指导意见 》 (油勘[ 2020 ] 78 号) 开展监理业务。 监理单位必须按照其监理资质许可的范围承担监理工作,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任务。 第 六十 条 建设工程项目应通过招标 选 择 有相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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