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州市招标投标管理规定内容摘要:

标前对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 对资格后审不合格的投标人,评标委员会应当对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第十八条 投标人的资格审查应当进入市综合招 标投标交易中心操作。 资格审查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组织,根据项目需要,可采取资格预审或资格后审等方式。 拟采用资格预审的施工招标项目,招标人应当向市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请,经初审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非经市政府批准,招标中不得采用资格预审。 采用资格后审的招标工程,招标人不集中组织答疑。 投标人对招标事宜的质疑以不署名的形式在鄂州招标投标网提出,招标人应当在网上及时答复。 截标前7 日停止质疑,截标前 5 日停止答疑;逾期答疑的截标时间应当相应顺延。 第十九条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中载明合 格投标人的资格条件。 招标人或者其他知情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 招标人应当通过鄂州招标投标网发布招标公告、资格审查文件及招标文件(含设计图纸)。 第二十条 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工程所需的相应条件设置投标人资格条件。 招标人设置的投标人资格条件应当清晰明确,易于判断。 对于桥梁、隧道(涵洞)、燃气、软基处理、高边坡支护、深基坑支护、大型钢结构、港口、电力、改性沥青混凝土路面面层、大型房屋建筑、大型水厂、轨道交通工程、大型地下建筑 、水库、海堤、河堤、水闸、大型泵站、大型污水处理厂等技术特别复杂、施工有特殊要求或者采用新技术的招标工程,招标人在投标人资格条件中可合理设置必要的同类工程经验。 第二十一条 禁止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 (一)招标人在投标人资格条件中不得要求投标申请人具备总承包资质的同时还必须具备该总承包资质范围内某些专业工程的资质,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施工总承包招标的,投标人资格条件中不得要求投标申请人具备总承包资质的同时还必须具备勘察等资质。 (三)招标工程要求 投标申请人同时具备多项资质条件的,招标人应当允许投标申请人采用联合体投标方式。 (四)招标公告发布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不得随意更改招标公告内容,不得随意提高招标公告中的投标人资格条件。 第二十二条 对涉嫌串通投标并正在接受市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调查的投标申请人,招标人应当不接受其参加投标。 第二十三条 招标人可拒绝近三年内其履约评价被评为不合格的投标申请人、三年内有不良行为记录的投标申请人参加投标。 第五章 预选承包商制度 第二十四条 成立鄂州市政府投资工程预选承 包商资格审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由市政府常务副市长、分管建设工作的副市长以及市监察、发展改革、法制、建设、城管、财政、审计、公安、国土、规划、交通、水利、地税、国税、工商、招标办等部门代表组成,负责预选承包商名录(以下简称名录)的审查和发布。 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名录的编制和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政府投资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从名录中选择投标人或承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名录中暂无相应类别承包商的; (二)名录中响应招标或符合条件的承包商达 不到规定数量的。 第二十六条 名录实行分类管理。 根据承包商承接工程类别的不同,名录暂分为勘察设计承包商名录、工程总承包商名录、工程专业承包商名录、工程顾问承包商(包括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等承包商)名录、设备及材料供应承包商名录。 委员会可根据工程建设需要适当增加其他类别和组别的承包商名录。 第二十七条 工程总承包商名录由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机电安装工程、公路工程、铁路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电力工程等类别的总承包商名录组成。 根据资质等级和承接业务范围的不同,工程总承包 商名录分为 Ⅰ 、 Ⅱ 、 Ⅲ 组: (一) Ⅰ 组承包商应具有相应的特级或壹级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可承接其资质等级范围内(不含叁级)的工程; (二) Ⅱ 组承包商应具有相应的壹级或贰级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可承接贰级资质等级范围内的工程; (三) Ⅲ 组承包商应具有相应的贰级或叁级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可承接叁级资质等级范围内的工程。 第二十八条 工程专业承包商名录由地基与基础工程、土石方工程、建筑装修装饰工程、建筑幕墙工程、预拌商品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钢结构工程、电梯安装工程、消防设施工程、建筑防水工程、金属 门窗工程、机电设备安装工程、爆破与拆除工程、建筑智能化工程、桥梁工程、隧道工程、公路路面工程、公路路基工程、送变电工程、管道工程、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体育场地设施工程、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等类别的专业承包商名录组成。 根据资质等级和承接业务范围的不同,工程专业承包商名录分为 Ⅰ 、 Ⅱ 、 Ⅲ 组。 (一) Ⅰ 组承包商应具有相应的壹级专业承包企业资质,可承接其资质等级范围内(不含叁级)的工程; (二) Ⅱ 组承包商应具有相应的壹级或贰级专业承包企业资质,可承接贰级资质等级范围内的工程; (三) Ⅲ 组承包商应具有相应的贰级 或叁级专业承包企业资质,可承接叁级资质等级范围内的工程。 第二十九条 企业可以根据自身情况申请加入名录中较其资质等级低一组的组别,并按照其所在组别的业务范围承接工程。 第三十条 承包商应当按照加入名录时确定的类别和组别承接工程或者参加工程的投标,但相互间具有控股关系的承包商不得参加同一标段工程的投标。 第三十一条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公告中明确投标人在名录中所属的类别和组别。 第三十二条 采用抽签法定标的,对一次或 1 个月内累计抽签监理中标酬金超过 50万或施工中标价超过 3000 万的承包商,自 该承包商取得中标通知书之日起 3 个月内暂停其抽签报名。 第三十三条 申请加入名录的承包商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依法设立的法人企业; (二)具有国家规定的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书或其他资格证明文件; (三)通过 ISO9000 系列质量体系认证; (四)受理申请前 3 年内在鄂州市有相应的工程业绩; (五)本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各组别承包商应具备的条件。 第三十四条 承包商在申请加入名录前一年度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列入名录: (一)因拖欠民工工资逾期未整改或 被有关行政部门通报; (二)拖欠分包商工程款逾期未整改或被有关行政部门通报; (三)因行贿、受贿、串通投标、转包、挂靠或暴力抗法而受到有关行政部门处罚的; (四)承接违法建筑的设计、施工、监理业务的; (五)发生叁级(含叁级)以上重大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事故受到有关行政部门处罚的。 第三十五条 对于申请时隐瞒真相、弄虚作假的申请人,不 予列入名录,并在 2 年内不接受其加入名录的申请。 第三十六条 在申请加入名录某一组别的承包商中,符合本规定的申请人少于 20 名的,申请人可以直接进入名录 ;符合本规定的申请人多于 20 名的,委员会应当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进行综合评分,择优录取。 第三十七条 综合评分是指对承包商的纳税额、工程质量状况、施工安全状况、财务状况、工程履约评价、诚信记录、特殊贡献等指标按规定的比例进行加权计算。 总承包商、专业承包商名录综合评分的方法由市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制定,报委员会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八条 委员会可采用下列三种方式之一择优录取承包商: (一)设定录取名额,按综合评分的得分从高至低录满为止; (二)设定综合评分的合格分数线,达到合格分数线者录取; (三)实行末位淘汰,按比例录取。 采用后两种方式的,申请加入名录的承包商达到合格分数线或按比例末位淘汰后少于 20 名的,前 20名申请人进入名录。 每年择优录取的方式和方法由委员会在受理申请之前根据当年建设工程的投资规模确定并公告。 委员会每年一次集中受理加入名录的申请,审查确定进入名录的承包商名单。 第三十九条 承包商可以根据其资质情况申请加入名录相应的类别和组别,但每项资质只能申请相应类别中的一个组别。 第四十条 承包商申请加入名录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表; (二)工商营业执照 副本; (三)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书或有关证明文件; (四) ISO9000 系列认证证书; (五)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确认的上一年度企业财务报告; (六)上两年度依法纳税的证明; (七)上两年度的工程业绩证明; (八)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如获奖证书、认证证书等)。 申请加入勘察设计、工程顾问承包商名录的,还应提供其注册人员和技术骨干上一年度的社会保险缴交明细表。 第四十一条 承包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员会办公室可视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一)在 1 年内未能提交一份排名在前三 位的有效标书的,予以警示; (二)因与建设单位产生诉讼纠纷并且败诉,建设单位不同意其参与投标的,暂停其参与该建设单位的工程投标资格 6 个月; (三)建设单位对其做出的履约评价有一次不合格的,暂停其投标资格 3 个月; (四)因自身原因未能进行或拒绝进行中标工程的,暂停投标资格 6 个月。 第四十二条 承包商自加入名录之日起 1 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员会办公室可提请委员会降低其组别;属于最低组别的承包商,从名录中清除: (一)履约评价 2 次被评为不合格的; (二) 因不良行为被市招标投标管理办公 室记分累计超过确定分数的。 第四十三条 进入名录的承包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员会办公室应当提请委员会将其直接清退出名录: (一)有本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二)提交的有关资料、数据隐瞒真相、弄虚作假的; (三)无正当理由不履行或拒绝履行工程承包合同的; (四)拒绝参加政府主管部门组织的抢险救灾的。 第四十四条 对被清退出名录的承包商, 2 年内不接受其加入名录的申请;被降低组别的承包商 1 年内不接受其恢复原组别或更高组别的申请。 第四十五条 承包商被清退出名录后,可依 照本规定第三十七条按顺序依次递补。 第六章 招 标 第四十六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工程的特点和需要,按照市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编制或者经备案的示范文本编制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 招标人提出与示范文本不一致条款的,应当作特别说明。 第四十七条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将投标文件的否决性条款单列,招标文件的其他条款与该单列的否决性条款不一致或者未单列的,以单列的否决性条款为准。 如招标文件补遗中增加否决性条款的,招标人应当重新单列完整的投标文件否决性条款,并发给所有投标人。 本规定所称 的否决性条款,是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不予受理投标或者作无效标、废标以及不合格标处理等否定投标文件效力的条款。 招标人可以收取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或后审文件的工本费,其中采用资格后审的,招标人可在截标后向投标人收取。 第四十八条 建设工程一般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进行施工招标。 招标人应当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及有关规定、规范编制工程量清单,确定工程量。 第四十九条 施工招标工程应当编制标底。 施工招标工程的标底应当根据设计概算、招标文件、施工图纸、施工现场条件、工期和质量要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 单计价有关规范、建设工程计价有关办法以及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消耗量标准、推荐的费率标准、价格信息等编制。 政府投资工程应按照标底合理确定最高报价限价。 特殊情况下,无法编制标底的招标工程,招标人应当根据经批准的工程概算或者造价指标设置最高报价限价。 第五十条 标底可由招标人自行编制或者委托有编制资格的单位编制。 无编制标底能力的招标人应当委托有编制资格的单位编制。 标底应由具有执业资格的注册造价工程师完成,并加盖注册执业章和所在单位公章。 编制单位和负责编制的注册造价工程师应当对标底(含工 程量清单)的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禁止背离施工图设计文件增加或者减少实际工程量,禁止抬高或者压低标底单价。 第五十一条 政府投资工程编制的拦标限价,招标人应当在拦标限价公示 7个工作日之前按规定报审计机关审定。 第五十二条 施工招标工程的拦标限价应当在投标截止 5 日前公布。 采用抽签定标法的,公布的拦标限价应当包括工程总价、分部分项工程费(含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及其综合单价)、措施项目费(含措施项目清单及其费用)、其他项目费(含其他项目清单及其综合单价或者费用)、主要材料价格、税金和规费,以及相关说明等。 采用其他评标定标方法的,公布的拦标限价应当包括工程总价、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合计、措施项目清单计价合计、其他项目清单计价合计、税金和规费合计。 其中安全文明措施费、预留金、暂定金额等投标人不可竞争的固定报价另外单列。 第五十三条 招标人不得在施工总承包招标中指定分包工程。 招标人不得强制总承包商进行分包。 总承包商可以依法按规定选择分包商,招标人不得干预总承包商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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