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场检修作业安全管理办法内容摘要:

十五条 检修施工现场的扶手、栏杆、爬梯、平台、盖板、铁蓖子、承重件等均应提前检查处理,符合安全要求。 第十六条 厂区铁路两侧距道木两端 米范围内不准堆放物资、设备。 规定范围外堆放物件必须稳固,不得影响机车作业视线,并防止溜塌侵入轨道。 第十七条 上、下层同时作业时,检修单位应设可靠隔绝设施,并有专人监督落实。 特殊检修作业及现场清理垃圾时,必须指定专人监护,落实安全 防范措施。 第十八条 检修单位必须要保持现场整洁卫生,及时清理现场垃圾,文明施工,严禁乱扔乱抛。 第三章 危险作业管理 第十九条 凡属下列范围内的作业,均属危险作业: (一)离坠落基准面 2 米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空作业; (二)在悬空并有可能坠落的物体下进行的作业; (三)工作斜坡度大于 45 度,立足的工作地面不平整或有颤动振荡的作业; (四)室内外带电或距高、低压线路达不到安全距离的作业(电动工器具除外); (五)禁火区内动火作业; (六)锅炉、压力容器、油桶等易燃易爆物体和承压管道焊接作业; (七) 可能有窒息性或中毒性危险的作业; 5 (八)在石棉瓦、木板等轻质屋面及危险房屋上进行作业; (九)超长、超宽、超重、超高的切削、吊装、运输、堆放等作业; (十) 无安全措施的作业。 如:木工平刨、剪板机虎口作业; (十一)吊装作业; (十二)建筑物拆除; (十三)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投产前的压力试验; (十四)天车等其他特种设备的检修; (十五)爆破性作业; (十六)公众聚集等人员密集场所组织大型文体活动; (十七)道路上或部分占用道路的作业; (十八)作业现场存贮的危险化学品可能构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作业。 第二十条 凡属危险作业范围内的维修、安装、拆除、新建作业,应由下达任务单位和具体执行的单位共同填写《危险(非正常)作业申请表》一式三份,制定现场检修作业安全技术措施,按危险作业管理流程报专业科室和安全室审批。 第二十一条 危险作业原则上由分公司各部室、车间、班组按检修作业分级对作业现场实施分级管理、协同实施。 为严格审批手续和保证安全实施,做如下规定: (一)危险建筑物、构筑物及石棉、玻璃钢等轻质屋面上的一切作业,由生产室审批、安全室审核备案。 (二)重点区域容易引燃、引爆的作业由安全室审批并联系龙首 分局办理动火证。 (三)起重吊装作业、高处和悬坠物下的作业由机动能源 6 室审批,安全室审核备案。 (四) 带电、高压区的作业由生产室审批,安全室审核备案。 (五)无安全措施设备的作业,由机动能源室和下达任务单位负责人审批,安全室审核备案。 (六)公众聚集等人员密集场所大型文体活动的组织有综合治理办公室和下达任务部门共同审批,安全室审核备案。 (七)距离坠落基准面超过 10 米以上的高空作业必须经分公司生产室审批,安全室审核备案。 (八)其它危险作业根据现场实际情况由其他专业部门和审批,安全室审核备案。 (九)属危险作 业的管道、容器清洗作业由分公司机动室能源室审批,安全室审核备案。 第二十二条 凡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必须熟悉掌握本工种专业技术及操作规程,年满 18 周岁、身体健康、无高血压、心脏病、癫痫、严重贫血、关节炎、神经衰弱和深度近视等职业禁忌症。 第二十三条 危险作业前现场负责人应对现场进行巡查,组织排除障碍物,提出安全要求及防范措施,检查安全护品、护具、用具是否齐全,每个作业区至少派两名人员操作。 第二十四条 危险作业区域内的道路应平整、畅通、地面要有明显的安全标志,挂上“禁止通行”等标志牌,严禁在上下层垂直 作业和在作业区上方闲坐、休息。 第四章 检修作业准备与基本要求 7 第二十五条 组织大修和技术改造施工的部门或单位,必须要执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安全管理原则。 负责成立检修领导机构,制定检修安全技术措施和管理规定,明确所有参加检修人员的安全责任,公布检修安全总负责人、各分项项目安全负责人,全面负责检修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 所有参加检修人员,必须经项目管理主体责任单位指定的现场负责人安全确认同意后,方可进入现场。 第二十七条 凡属特种作业人员 (如电气、起重、焊接、厂内驾驶等 )必须经过培训、 考试合格持有本工种、本岗位特殊工种作业证,方可上岗作业;徒工和实习人员不得单独上岗工作。 第二十八条 检修单位使用的各种起重运输机械,必须按规定进行检查检验,所有安全装置必须完好有效。 常用起重工具,如手动葫芦、千斤顶、钢丝绳等,均应安全可靠。 第二十九条 检修单位要保证使用的脚手架、跳板符合《检修施工安全规程》的要求。 第三十条 检修单位要保证检修人员使用的电气设备和手持电动工具绝缘良好,且外壳必须接地,安装漏电保护装置。 第三十一条 检修时,检修人员必须要检查并做到使用的电、气焊工具及其附件良好; 电焊机外壳接地且接地线规范;乙炔瓶直立使用,且减压阀出口加有防止回火器;乙炔瓶、氧气瓶与明火间距或散火花及热源和电气设备不得小于 10 米,且应采取防止气瓶曝晒等措施,确保瓶体温度小于 60℃,乙炔瓶与氧气瓶的间距不得小于 10 米。 8 第三十二条 检修单位必须对检修施工中使用的分析、检测、计量仪器、仪表进行维修、检验、标定,并按照计量监督部门的规定取得合法的检验标定合格证。 第三十三条 分公司检修主管部室或车间,必须成立现场检查组,进行现场巡回安全检查,监督执行规章制度,制止并处理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等行为。 第 三十四条 各种机械、电气设备、起重登高用具要有专人负责,应按安全要求加设防护保险装置。 第三十五条 遇有六级以上的大风或大雾、大雪、雷雨、冰雹等天气以及因照明原因影响视野时禁止进行室外检修作业。 如在室外作业过程中突遇上述天气,必须立即停止作业。 第五章 设备检修作业 第三十六条 检修有驱动装置的转动设备时,必须先切断电源(动力源)。 大型转动设备的检修,必须在周围设置安全围栏和明显标志。 第三十七条 检修有易燃、易爆、带压、高温、腐蚀等物料的机泵、管道、设备时,必须先停车、切断物料,卸压降温,进行倒空、蒸煮、吹扫、置换、通风处理,加堵盲板,切断物料来源。 处理后的容器、管道等设备内的可燃气体(蒸汽)要进行分析,其标准为:可燃气体(蒸汽)爆炸下限大于 4%的,浓度必须小于 %,爆炸下限小于 4%,浓度必须小于 %(体积比)。 9 第三十八条 进行倒空、卸压、置换、吹扫作业时,必须按操作规程的要求排放,其易燃、有毒有害物料不准排至地面或厂房空间。 防止因排放造成火灾爆炸、有毒有害危险。 第三十九 条 用电设备、照明等被拆除后,不得留有带电部分线路,如必须保留电源线时,必须切断电源,将电线端头包以绝缘胶布,并将其固定在离地面。 第六章 特殊检修作业 第一节 容器检修 第四十条 进入容器检修,要编制进入容器检修的施工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并报分公司机动室、安全室审批。 第四十一条 检修前,要将容器与其它设备连通的所有管道加堵盲板进行可靠隔绝。 第四十二条 检修时,容器外必须有专人监护,监护人必须选派熟悉工艺过程和工作环境的人担任;监护人应处在能够观察到容器内作业者的位 置。 第四十三条 检修时,容器内必须有良好的符合防爆要求的照明。 电压不得高于 36V;在潮湿场所、金属容器内,电压不得高于 12V。 灯具必须有玻璃壳保护罩和金属保护网,导线必须采用绝缘保护良好的电缆。 第四十四条 检修时,使用的电动工具外壳要有可靠接地,导线绝缘保护良好,现场用电必须接有漏电保护装置,使用者必须穿戴绝缘鞋和绝缘手套。 第四十五条 容器内焊接(切割)、喷涂作业时,要注意通风换气和作业人员自我防护。 使用气焊工具,动焊人员离开容 10 器时,要将焊(割)把带出容器外,防止焊(割)把漏气;不准利用氧气吹扫 灰尘。 第四十六条 进入容器检修时,要有良好的出入通道和换气通道。 通风不良时,要采取强制通风措施。 进入容器内作业的人员,应根据需要系好安全带,安全带的另一头应拴好延长绳索,交给容器外的监护人员,并事先规定好联系信号,监护人不得离开岗位。 第四十七条 容器、设备内进行作业时,其空气中氧含量、有毒有害气体(或蒸汽)及粉尘应在作业前 30 分钟内进行监测分析。 空气中氧含量应为 1822%,有毒有害气体(或蒸汽) 及粉尘的浓度应小于“车间空气卫生标准”规定的最高允许浓度。 第二节 高空检修 第四十八条 高空作业项目的安全负责人,在作业开始前必须检查确认检修人员的健康状况和劳动保护用品的穿戴情况,检查作业场所栏杆、扶手、跳板、脚手架等设施是否安全和牢靠。 不符合安全要求时,不准进行作业。 第四十九条 高空作业现场必须设有围栏或其他明显安全界标,与作业无关人员不准在作业点下面通行或逗留。 第五十条 进行高空作业必须系好安全带,高挂低用,进入高空作业区域的所有工作人员,必须戴好安全帽。 第五十一条 高空作业必须使用工具袋;上下爬梯时,手中不准拿物件;易滚易滑物件不准堆放在脚手架上;工作完毕应将工具、材料等 收拾清理,防止落下伤人;递送工具、材料、设备零件及拆除物不准上下投掷,应用绳索吊送;较大工具应用绳拴牢在构件上。 11 第五十二条 高空作业要与架空的电力线路保持规定的安全距离,以防触电。 第三节 动火作业 第五十三条 动火作业应指定现场负责人,加强监护,危险场所的动火作业必须要遵照公司《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执行。 第五十四条 动火作业前必须检查清楚动火现场的易燃可燃物,不能清除的,要采取防火措施并严密监视;装置、设备、管线的动火,要按其维修维护规程进行处理。 第五十五条 动火现场要准备足够的与动 火现场相适应的灭火器材。 危险场所的动火作业,应安排专业人员监护。 动火作业的监护人要对动火全过程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五十六条 动火作业结束后,要认真检查清理作业现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准离开现场。 第四节 起重作业 第五十七条 大型和特殊起吊作业,必须编制吊装施工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 其作业现场应划出警戒区,设置安全标志,非施工人员严禁进入工作现场。 第五十八条 起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持本工种特殊作业人员操作证方可上岗作业。 第五十九条 额定起重量大于 吨的起重机械(包括电葫 芦),必须经具备资质的起重机械安全检测站检测合格,方可使用。 无检测合格证的设备,不准进行起重作业。 第六十条 起重作业人员在作业前,必须熟知施工方案、起重设备性能、操作规程、指挥信号规定,并检查起重设备及工器具,达到安全要求后方可起重吊装作业。 12 第五节 电气检修 第六十一条 坠落基准面超过 10米以上高空作业必须制定有效、可靠的安全措施,做好安全交底后,方可实施。 第六十二条 电气检修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门的培训,持有安监部门颁发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方可上岗作业。 第六十三条 电气检 修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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