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管理制度汇编正文内容摘要:
员的职责、操作内容、时间以及参加人员。 演练前应知会与演练有关岗位的操作人员。 演练时各参加人员要各就各位,相互密切配合, 认真进行。 演练过程中,没有参加演练的运行人员应密切注意正在运行的设备状况;演练人员在演练中不能有任何影响设备正常运行的行为。 19 如在演练期间发生事故,应立即停止演练,待处理好事故后,再继续演练。 每次演练后应由演练负责人进行总结和评比。 有关部门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属下员工学习《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必要时进行考核,并做好记录。 检查规定:公司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每年检查一次事故应急抢险救治工作情况,检查主要内容:演练情况,培训教育情况和抢险救 治设备、设施、药物情况,对存在问题限期整改。 公司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要结合公司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实际情况每年召开一次会议,研究和解决事故应急抢险救治工作的存在问题。 八 、 特种设备事故处理制度 为有效地做好特种设备事故的处理工作,制定本制度。 特种设备事故按设备损坏程度分为爆炸事故,严重损坏事故和一般损坏事故。 爆炸事故是指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在使用过程中或压力试验中,受压部件发生破坏,设备中介质蓄积的能量迅速释放,内压瞬间降至外界大气压力以及管道泄漏引发的各类爆炸事 故。 严重损坏事故是特种设备在使用过程中,由于结构部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损坏等导致设备停止运行而必须进行修理的事故。 以及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因泄漏而引起的火灾,人员中毒以及压力管道遭到破坏的事故,也属严重损坏事故。 一般损坏事故是指锅 炉 在使用中轻微损坏而不需要停止运行修理,以及压力管道发生泄漏未引起其他灾害的事故。 发生特种设备事故后,事故部门应迅速向 机运科 、设备部门和公司主管领导报告。 如属于严重损坏事故、爆炸事故的,由 机运科 按《锅炉压力容器压力20 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的程序 和内容向 太原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等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事故发生后,发生事故的部门应积极采取措施抢救人员和防止事故扩大,并在事故现场采取加拦绳,张贴 “严禁入内 ”, “严禁破坏事故现场 ”标志,设人监督等措施,保护好事故现场。 属于一般损坏事故发生后,由公司领导、 机运科 、设备部门以及事故有关人员联合成立事故调查小组,对事故发生前设备状况,事故伤亡、设备损坏及经济损失情况,以及事故原因和性质等进行调查分析,确定事故责任,提出事故处理建议。 事故调查结束后,由事故调查组填写事故调查报告书。 属于严重损坏事故 、爆炸事故,应按《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处理。 发生人员伤亡事故还应执行公司《事故 分析追查 制度》。 对造成员工伤亡事故或财产损失事故的责任人和部门,按责任的大小,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以及公司《安全生产奖惩管理制度》的规定处理。 由 机运科 或 安全部 实施。 对造成员工重大伤亡事故或重大财产损失事故且构成犯罪的责任人,交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种设备事故档案资料,由 机运科 负责保存。 九 、 特种设备定期检验申报制度 特种设备定 期检验申报工作由 机运科 负责。 每年年初由 机运科 会同设备部门和使用部门制定年度检验计划并报 山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特检所(锅检所) 和有资质的检验单位。 特种设备的检验周期按特种设备有关法规、安全监察部门以及检验部门的要求进行,但至少应执行下列规定: 压力容器: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外部检查;每三至六年进行一次内外部21 检验;每两次内外部检验期间内至少进行一次耐压试验。 起重设备:每两年至少进行一次检验。 厂内机动车辆: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检验。 根据工作环境、工作级别和存在隐患程度调整 缩短检验周期,但是最短周期不低于 6 个月。 机运科 根据每年年初制定年度检验计划,提前一个月与有资质的检验单位预约检验时间。 机运科 根据检验单位确定的检验时间,提前告知设备部门和使用部门。 特种设备检验前,由使用部门按规定做好特种设备检验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如:清洁、清洗、检修以及为安全检验而必须采取的安全措施等。 特种设备检验时, 机运科 、设备部门和使用部门应在场配合检验单位做好检验工作。 特种设备检验后,由 机运科 办理领取检验报告的各项手续。 特种设备存在问题时, 机运科 应将检验报告内指出的存在 问题告知设备部门和使用部门。 特种设备检验时发现的问题,由设备部门和使用部门组织整改, 机运科实施监督并向检验单位汇报整改情况。 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特种设备因故停用半年以上,应当向原登记的 太原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备案;启用已停用的特种设备,应当到原登记的 太原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重新办理登记手续;启用已停用一年以上的特种设备,还应当向 山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特检所(锅检所) 申报检验。 特种设备管理人员必须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其内容主要有: 特种设 备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书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 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检的记录。 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22 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十 、 特种设备定期自查及隐患整改制度 为做好特种设备的安全检查和事故隐患整改工作,制定本制度。 特种设备安全检查分为定期检查、专业检查和突击检查三种。 定期检查即公司每月检查、车间每 周检查和操作人员每天检查。 公司每季检查由 机运科 结合月度安全生产检查进行。 检查人员包括:公司领导、 机运科 和使用部门的领导。 专业检查即对各种相同类型设备所进行的检查。 突击检查即不事先通知使用部门的情况下所进行的检查。 检查内容: 特种设备法规执行情况和规章制度的制定、执行情况。 重点监控设备落实责任人以及责任人标注情况。 特种设备的持证情况和定期检验情况。 特种设备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持证情况。 操作人员的安全教育情况。 特种设备维修、使用情况。 员工的安全意识、遵章守纪情况。 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试验、检修等情况。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记录的建立、登记和保管情况。 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制定和演练情况。 上次检查中所查出的事故隐患的整改情况。 检查人员检查应在检查记录上签名,检查过程中必须认真负责,并做好检查记录。 检查记录由 机运科 存档。 23 隐患整改: 检查人员在检查时发现事故隐患后, 应落实整改时间、整改责任人,填写《事故隐患整改通知书》一式二份,一份交被检部门签收,一份由 机运科 存查。 整改责任人接到《事故隐患整改通知书》后,应立即逐项制定整改措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事故隐患的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告 机运科。 因故未能按时完成整改的事故隐患,应将原因、临时措施和整改计划书面报告 机运科。 机运科 对被检部门的隐患整改情况进行、复查、验收。 发现没有正当理由而又不能按时整改的,按公司《安全生产奖惩制度》进行考核。 24 第三编 附 则 附录一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 国国务院令(第 549 号) 《国务院关于修改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的决定》已经 2020 年 1 月 14日国务院第 46 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20 年 5 月 1 日起执行。 总理 温家宝 二 00 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 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前款特种设备的目录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第三条 特种设备的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下同)、使用、检验检测及其监督检查,应当遵守本条例,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海上设施和船舶以及矿山井下使用的特种设备、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的安全监察不适用本条例。 房 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 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工作,县以上地方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实施安全监察(以下统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25 第五条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节能 管理制度 和岗位安全、节能责任制度。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特种设备的安全和节能全面负责。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接受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的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 第六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进行检验检测工作,对其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承担法律责任。 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督 促、支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监察职责,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及时予以协调、解决。 第八条 国家 鼓励推行科学的管理方法,采用先进技术,提高特种设备安全性能和管理水平,增强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防范事故的能力,对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国家鼓励特种设备节能技术的研究、开发、示范和推广,促进特种设备节能技术创新和应用。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 单位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保证必要的安全和节能投入。 国家鼓励实行特种设备 责任保险制度 ,提高事故赔付能力。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行政监察等有关部门举报。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信箱或者 电子邮件地址 ,受理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和检验检测违法行为的举报,并及时予以处理。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行政监察等有关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二章 特种设备的生产 26 第十条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以及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 监督管理部门制订并公布的安全技术规范(以下简称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生产活动。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对其生产的特种设备的安全性能和能效指标负责,不得生产不符合安全性能要求和能效指 标的特种设备,不得生产 国家产业政策 明令淘汰的特种设备。 第十一条 压力容器的设计单位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压力容器的设计活动。 压力容器的设计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压力容器设计相适应的设计人员、设计审核人员; (二)有与压力容器设计相适应的场所和设备; (三)有与压力容器设计相适应的健全的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第十二条 锅 炉、压力容器中的气瓶(以下简称气瓶)、氧舱和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以及高耗能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鉴定,方可用于制造。 第十三条 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应当进行型式试验的特种设备产品、部件或者试制特种设备新产品、新部件、新材料,必须进行型式试验和能效测试。 第十四条 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的制造、安装、改造单位,以及压力管道用管子、管件、阀门、 法兰 、补偿器、安全保护装置等(以下简称 压力管道元件 )的制造单位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制造、改造单位,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相应的活动。 前款特种设备的制造、安装、改造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 (二)有与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测手段; (三)有健全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27 第十五条 特种设备出厂时,应当附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 第十六条 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维修单位,应当有与特种设备维修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以及必要的检测手段,并经省、 自治区 、直辖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相应的维修活动。 第十七条 锅炉、压力容器、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维修以及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改造、维修,必须由依照本条例取得许可的单位进行。 电梯的安装、改造、维修,必须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通过合同委托、同意的依照本条例取得许可的单位进行。 电梯制造单位对电梯质量以及安全运行涉及的质量问题负责。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特。特种设备管理制度汇编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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