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奖罚实施细则范本内容摘要:

修,任何 一项不正常或防爆部分失去防爆性能,均罚责任者 20 元 /次。 列车在过道岔、拐弯道、出硐口、调车场及地面工业广场运行时不减速、不鸣笛者,罚机车司机 20元。 列车在行驶时没有前照明或后尾红灯的罚司机或押车工 20— 50 元。 机车与矿车及矿车与矿车之间的联结,使用非专用插销和三环扣联结的,罚押运工 30元,司机 20 元。 矿车联结处缺碰头或锁口及矿车严重变形不及时修复的,罚款 10 元 /个。 违章爬、蹬、跳车的每次罚款 50— 200 元 /人 机车违章捎带非本机车人员的,对机车司机、押车工 和乘车者各罚 50 元。 机车司机和押车工不听从运输调度指挥,擅自改变行车路线,罚司机、押车工各 100元,造成事故的从重处罚直至开除。 1使用期限较长的小绞车没有打固定基础或四压两戗柱不牢固,绞车无护板,罚使用单位负责人 100 元。 1非绞车司机操作绞车或绞车司机信号不明开动绞车的,罚责任者 50 元,无提升信号装置罚责任单位 100 元。 1挂钩工没有认真使用正规插销或插销不到位,不挂保险绳或直接用保险绳代替钩头提放车以及挂车数超出措施规定的,不管造成事故与否,罚挂钩工 100— 200 元,情节严重者开出工作籍。 1挂钩工在操作时使用锁口圈变形,没有碰头的矿车、不合格的三环和插销,罚责任者 50 元 /个。 1主提升井筒或斜巷变坡点、甩车道的地辊天轮不齐全、不运转的,罚责任单位 50 元 /个。 1装车超高、超宽的,罚责任单位 20元 /车。 1提升绞车的各类保护装置不完备、不可靠者,严禁开车使用,并罚责任单位 50 元。 1绞车使用中或矿车在半道而司机擅自脱离岗位的,罚绞车司机 50 元,造成严重后果的另行追查处理。 1小绞车钢丝绳断丝或磨损超过规定或钢丝绳严重扭曲变形以及 垛绳处连接固定不符合规定的,罚责任单位 50元。 绞车滚筒上最后剩余的钢丝绳缠绕数不符合规定的,罚责任单位负责人 50 元,罚操作绞车者 30元。 2绞车司机在开车前没有事先检查绞车零部件齐全完好情况的,罚司机 20 元。 六 、对管理人员的处罚 (一 ) 副总及以上矿领导出现下列情形予以处罚: 1、因自身管理不到位或失误造成的一般安全事故罚 50元/次,造成重伤及以上事故的罚 100 元/次,造成重大事故的由矿 研究处理。 2、对分管范围内由于中层干部违章指挥造成的安全事故负连带责任。 一般事 故罚 50 元/次,重伤事故罚 100 元/次,重大事故由矿 研究处理。 并参与分管范围内的事故追查,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3、在现场发现的属自身分管范围内的各类不安全隐患不及时组织、安排落实处理的,如果造成一般安全事故罚 100 元/次,重伤事故罚 200 元/次,造成重大事故由矿 研究处理。 4、在现场发现的不属自身分管范围内的各类不安全隐患不及时向有关分管领导通报并督促落实处理而造成重伤事故的罚 100 元/次,造成重大事故的由矿 研究处理。 5、对在现场发现的重大不安全隐患不盯在现场立即组织处理或当班未处理完不 在现场向下一班带班领导交待清楚就离开的,罚 100元/次,造成事故的由矿 研究处理。 6、摆不正安全与生产的关系,重生产、轻安全、违章指挥的,罚款 50 元/次,造成事故的罚 200 元/次,造成重伤以上事故的由矿 研究处理。 7、对业务部门和施工单位所反映的不安全隐患,必须认真对待,给予明确答复,采取相应措施组织落实处理,否则按本条第二款的规定进行处罚。 8、对自己在现场发现的“三违”现象及人员不制止,不处理的,罚款 50 元/次,造成事故的由矿 研究处理。 9、不得为业务部门追究的安全事故责任者说情、打招呼 ,违者报矿 处理。 必须参加矿组织的安全大检查和安全办公会议,并对本身分管范围内的安全工作作出详细的安排、部署,无故不参加者,罚款50 元/次。 (二 ) 业务部门工作人员出现以下情况予以处罚: 1、因自身管理不到位或失误造成的一般安全事故罚 30元/次,造成重伤事故罚 100 元/次,造成重大事故由矿研究处理。 2、对在现场发现的各类不安全隐患必须向施工单位现场跟班人员交待清楚,限期整改好,到期进行验收;同时向矿分管领导汇报,并通知施工单位。 否则,罚款 30 元/次,造成事故的由安全经理组织追查 处理。 3、对在现场发现的重大不安全隐患,必须盯在现场,督促施工单位立即进行处理, 并及时汇报矿调度。 否则,罚 50 元/次,造成事故的由安全经理组织追查处理。 4、业务部门主管,因自己或下属工作人员管理不到位,工作落实不到位或失误的, 罚 30元/次,对造成一般事故的罚 50 元/次,造成重伤事故的,罚 100 元/次,造成重大事故的由矿研究处理。 5、在井下发现“三违”现象及人员,要立即给予制止,提出处罚意见交安检站执行, 并向违章者所在单位领导通报。 否则,罚款30 元/次,造成事故的,由安全经理组织追查处 理。 6、业务部门工作人员摆不正安全与生产的关系,重生产,轻安全,违章指挥的,罚 50 元/次;造成一般事故罚 100 元/次,造成重伤以上人身事故的降一级工资。 7、业务部门工作人员检查工作不认真细致,走马观花,导致事故隐患不能得到及时发现和排除的,罚 30 元/次;造成事故的,罚100 元/次,造成重大事故的降一级工资。 8、业务部门追查事故时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欺上瞒下的,罚款 100 元/次。 9、业务部门不派人参加矿组织的安全大检查的,罚部门主管50元/次;指派的人员不听安排或无故不参加的,罚责任者 50 元/次。 每项工程开工前,由施工单位提出申请,矿工程部组织有关部门按措施要求对该项工程的前期准备工作进行验收, 符合规定的由工程部签发开工合格证方可开工。 工程部不组织,罚 100 元/次;有关部门不派人参加的罚 100 元/人次;不符合开工条件而强行开工的罚同意开工者 200 元;造成事故的每次降一档工资。 1政工部不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组织培训或有关部门不参加的,对责任单位和主管罚 100 元。 (三 ) 生产、辅助工区干部和专业技术人员出现下列情况予以处罚: 1、严于职守,坚持不安全不生产原则,如失 职,不坚持原则,发现一次罚 50元;由自身原因当月出现三次及以上者,降一级工资。 2、对业务部门所查出的不安全隐患,必须按要求安排落实处理。 不落实处理的罚 50 元/次,造成一般事故的罚 100 元/次,造成重伤以上事故的降一级工资。 3、深入井下及时查找自身所辖范围内存在的不安全隐患。 如对自己辖区内存在的不安全问题视而不见, 每出现一次罚款 50 元,造成事故的降一级工资。 4、违章指挥或对工人违章作业、冒险蛮干不加制止,发现一次罚款 100 元。 5、必须坚持一工程一措施。 措施的编制在安全上要有针对性,并 做到字迹清晰、 图文并茂;每份措施必须传达到所有施工人员并履行签字手续。 没措施严禁安排开工。 对未参加规程措施学习签字的职工,严禁安排参与施工。 否则,对责任者罚 50元/次,“规程、措施”签字依据,及时送一份到安检站,否则,每份罚 20 元,并限期送达。 6、对本单位的“三违”人员不得纵容、包庇,更不得干扰业务科室对“三违” 人员的查处,必须积极协助业务科室对“三违”人员的追查,否则,罚责任者 200 元/次,并追究领导责任。 7、主管负责人和技术员必须参加矿组织安全大检查,对查出的问题必须按要求及时组织整改, 当班处理不完的,现场移交下一班处理, 并把处理情况及时反馈到有关业务科室和矿分管领导,否则,罚责任者 50元/次。 安排无证人员担任特殊岗位工作的罚 50元/次。 负责人、 书记对调入本区(队)实习期未满的工人必须签订师徒合同。 不订的,罚负责人、书记各 50 元/人次;造成事故的,降一级工资。 七 、附 则 (一 ) 发生本细则未列举的“三违”现象或危及安全生产的现象,根据情节轻重,参照本细则相近的条款进行处罚,涉及法律犯罪的“三违”行为由上级或司法部门根据法律裁决。 (二 ) 凡因“三违”罚款无法落实到人 头的,罚款金额落实到责任单位,由责任单位落实到人头,勿推诿、扯皮。 (三 ) 特殊情况或情节严重的“三违”人员对其处罚意见应根据当时情况来追查,由矿领导研究决定。 (四 ) 机电设备、运输方面的处罚按《〈矿机电运输管理处罚条例〉》执行。 (五 ) 奖励 1、施工单位当月未发生重伤以上人身事故和重大未遂事故,模范遵守国家有关政策法令,认真贯彻执行《煤矿安全规程》和各项安全措施,在安全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给予单位奖励 200— 2020 元。 2、发生事故征兆,立即采取措施或及时报告上级,以及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避免了 重大事故,或显著减轻事故危害程度的,给予个人奖励 100— 1000 元。 3、抢救事故有功人员或减轻事故危害程度者,给予个人奖励100— 1000 元。 4、在安全技术管理、安全设施、安全装备方面有发明创造、有重大改革或推广新技术有卓越成绩的,给予个人奖励 200— 2020 元。 对安全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被采纳的,给予个人奖励 50— 500元。 抓获破坏或盗窃安全设施、生产设备、器械、工具等嫌疑人或举报属实的,给予个人奖励 100— 1000 元。 施工单位对于矿安全检查的安全隐患能按时整 改并能及时完成矿领导和有关部门安排的工作任务,给予单位适当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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