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机电管理制度汇总内容摘要:

人员必须带绝缘手套,并穿电工绝缘靴或站在绝缘台上。 高压双回路供电系统在同一路出现故障需要倒电时,操作人员要判断清楚故障线路,将故障点所在线路断开后,汇报机电副队(科)长,待机电副队(科)长同意后,方可倒电。 否则,严禁送联络开关。 第三十五条 有人值班的井下中央变电所和采区变电所建立停送电记录,值班电工记录machines, gfrotdv177。 )Axkj6(:F当班发生的事故停电和计划性停电。 计划停电时停电人要在记录本上签字。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电气设备线路不准送电: (一)故障未排除前; (二)打有栅栏或无人工作的巷道; (三)风电瓦斯电闭锁失去 作用的采掘工作面; (四)长期停用的线路或设备未经检查或无复电措施; (五)存在供电安全隐患; (六)对供电线路情况不了解。 第三十七条 处罚: (一)井下现场电工不带便携仪检修电气设备的,检修电气设备时没有检查周围 20 米范围瓦斯浓度的,责任人按一般“三违”处罚;外委 施工 单位给予 500元罚款; (二)不写停电申请单私自拆接火的,给予责任单位 500元的罚款; (三)无计划停电或事故停电的,给予责任人 500 元的罚款,外委 施工 单位给予 1000元罚款;造成排放瓦斯的,按矿有关文件执行; (四)有计划停电但不按措施施 工,造成误送、误停的,责任人按一般“三违”处理,外委 施工 单位给予 500元罚款,造成后果的,按矿有关文件追查处理; (五)经审批但不按矿审批时间停电作业的,责任人按一般“三违”处理;外委 施工 单位给予 500元罚款,造成后果的,按矿有关文件追查处理; ( 六)强行停送电造成电气事故影响生产的,给予责任人离岗培训 3个月的处理,并给予责任单位 1000元的罚款, 对于 外委 施工 单位给予 5000元 以上 罚款; 电气设备有故障,现场操作人强行操作,造成再次跳电,给予责任单位罚款 1000 元,操作责任人离岗培训一个月; (七)故障停电时 ,因处理不当造成事故范围扩大的,给予责任人 300500元的罚款,外委 施工 单位给予 6001000元罚款;造成瓦斯超限或排放瓦斯的,按矿有关文件追查处理; (八)使用不规范停电牌或停电作业结束人员撤离后未摘停电牌的,给予责任人 200元的罚款,外委 施工 单位给予 300元罚款;造成后果的,按矿有关文件追查处理。 第四章 防爆检验 第三十八条 机电办防爆检验组负责井下电气设备及小型电器防爆性能的检查贴证工作,要把好三关,即入井关、安装关和使用维修关,严禁未经检验、贴证及失爆的防爆电气设备、小型电器和仪表下井使 用。 第三十九条 经集团公司培训并取得资格证的防爆检验员方可从事防爆检验工作,且由集团公司每两年进行考核,考核不合格者取消防爆检验员资格。 第四十条 防爆检验员对所检验电气设备和小型电器的防爆性能负责,要每半月对包干范围的防爆电气设备和小型电器进行巡回检查,并认真记录,发现问题要及时联系处理,对失爆而未及时处理的防爆电气设备可责令停止使用。 防爆检验员失职或徇私舞弊的,矿将取消其资格。 第四十一条 各单位领用防爆电气设备或小型电器时,要通知防爆检验员到场检验贴证。 防爆合格证要认真填写电器编号、使用地点、贴证日 期及有关防爆性能参数,加盖防爆检验员专用章方可有效。 内容不全的,防爆检验员不予贴证。 第四十二条 修理单位检修后出厂的防爆电气设备和小型电器要有检验记录,对防爆检验员查出的不合格电气设备,修理单位要立即返修。 第四十三条 井下使用的移动式防爆电气设备每半年进行一次换证检验工作,井下固定machines, gfrotdv177。 )Axkj6(:F峒室防爆电气设备每年进行一次换证检验工作,严禁使用防爆检验合格证过期的电气设备和小型电器。 第四十四条 防爆电气设备和小型电器防爆合格证过期、漏贴或脱落的,使用单位要及时提出申请,由防爆检验员更换或补贴。 第四十五条 严禁私自 挪用倒装防爆电气设备和小型电器,特殊情况需倒装时,要写出书面报告,经机电副矿长(副总)签字同意后交机电办办理换证手续。 拆除上井的防爆电器无论合格证是否到期都必须经修理单位检修合格后重新贴证方可下井使用,禁止二次私自下井使用。 新领的防爆电器必须在一周内下井安装到指定地点,严禁存放于库房内。 第四十六条 处罚: (一)防爆证损坏或丢失的,给予责任单位每台件 500元的罚款,给予维护责任单位负责人每台件 200元的罚款;因防爆检验员责任心不强,未按新界定的标准(一年或半年)换证的,造成合格证过期、漏贴的,防检员离岗培 训 3个月,若使用单位私自倒用造成防爆合格证过期,使用单位维护责任人离岗培训 3个月,机电班(组)长、防检员按一般“三违”处理;外委 施工 单位罚款 5000元; (二)防爆电气设备和小型电器不经检验贴证私自下井使用的,给予责任人离岗培训 1个月,并对责任单位罚款 500元,机电班(组)长按一般“三违”处罚;外委 施工 单位罚款1000元; (三)未经检验贴证的电气设备和小型电器发出的,给予发放单位每台件 100~ 200 的罚款; (四)拒绝协助防检员贴证的,给予责任单位有关责任人 200元的罚款; (五)私自更改防爆合格证日期、 编号、使用地点的,给予责任人离岗培训 1个月,并对责任单位罚款 500元,机电班(组)长按一般“三违”处罚;外委 施工 单位罚款 1000元; (六)机电修配中心所修设备不符合防爆要求并未经检查验收下井使用的,除给予使用单位处罚外,还将给予机电修配中心 300500元的罚款。 第五章 井下电缆 第四十七条 全矿 4 平方毫米及以上的低压像套电缆由机电修配中心电缆组集中统一编号、发放、试验、计划、库存,任何单位不准私自存放电缆。 第四十八条 电缆做到帐、卡、物、板四相符。 电缆压有编号(型号、规格、编号及长度 ),电缆修补及试验后留有记录。 地面库存的电缆要有标志牌,注明电缆编号及绝缘完好状况。 第四十九条 电缆吊挂做到整齐、消灭脱钩及铁丝吊挂现象,不得与管路及棚梁等交叉,严禁与瓦斯管路同侧敷设。 电缆穿过风门必须用穿墙套管保护。 新吊挂的电缆不符合要求的,施工单位要认真整改。 施工单位改棚、开窝、透硐或注浆时,要制定保护措施,保护好电缆,施工的同时设计电缆吊挂方案,与井巷工程同步进行。 工程结束后由施工单位重新按质量标准化标准吊挂整理。 煤电钻停用时,电缆要盘绕在电缆架上。 第五十条 新进电缆要有生产厂家产品合格证及质量检 验证明,附有技术监督部门的不延燃试验报告。 无出厂合格证及检验合格证、护套龟裂、粘连以及延燃电缆要退回供应部门,禁止下井使用。 新进电缆出厂资料由机电办收集保存。 第五十一条 各单位领用电缆要提前申请,经电管组审批后由电缆组发给。 如无相应规格电缆,允许放大一级截面发放,但不允许缩小截面,否则追究发放人员责任。 对于生产需用电缆,机电缆组无故拖延不能正常发放电缆的,给予责任人相应处罚。 machines, gfrotdv177。 )Axkj6(:F第五十二条 井下电缆禁止倒装使用,特殊情况须经矿机电副矿长(副总)批准,机电办签字并办理倒装手续。 第五十三条 电缆领取后要在三天 内安装使用,拆除的电缆要在一周内回收上井交电缆组。 第五十四条 编号管理的电缆严禁截断使用,拆除时确需截断的,须经机电矿长(副总)批准,机电办签字方可。 煤机专用电缆及煤电钻电缆严禁截断使用。 井下电缆严禁冷包头。 第五十五条 电缆使用到编号时要立即更换上井,不允许继续使用;编号进入胶圈使用时按失爆论处;一头或两头无号使用按规定罚款。 第五十六条 加强电缆维护和管理,不得损坏、丢失。 因管理不善造成护套损坏又因生产需要不便更换上井时,可提出书面申请和追查处理报告,经机电矿长(副总批准),进行现场冷补。 露芯线或断丝 必须更换,禁止冷补。 第五十七条 机电修配中心修理电缆要确保质量,各种参数符合规定要求。 地面修补后的电缆要工艺合格,浸水耐压试验符合要求,绝缘电阻大于 10兆欧以上方准下井使用。 对于无法修理的电缆要提出书面申请,进行外修,否则影响生产给予机电修配中心处罚。 第五十八条 长度大于 20 米的电缆要两头编号, 20 米以下的电机负荷电缆及短接电缆中间编号,并在编号两侧涂红漆,两头编号不一致或模糊不清的由电缆组负责。 第五十九条 各单位相互移交电缆时,机电办要派人参加,三方共同在现场核实后,填写移交单,交电缆组办理转帐手续。 不认真核查移交造成电缆丢失的由接收方负责。 回收上井电缆由机电修配中心负责验收入库,对一头无号的电缆必须由机电修配中心负责测量,由移交单位签字认可入库,否则由机电办牵头追查处理,电缆损失由机电修配中心负责。 第六十条 井下电缆使用坚持谁使用谁维护谁回收的原则;对于因供电系统改造投入的高、低压像套电缆由回收安装队负责敷设和回收。 第六十一条 敷设电缆的巷道要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 第六十二条 井下电缆选用要遵守《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六十七条规定。 第六十三条 敷设电缆要遵守《煤矿安全规程》第 四百六十八条、四百六十九条、四百七十条、四百七十一条规定。 第六十四条 电缆连接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七十二条规定。 第六十五条 综采工作面电缆要放入电缆槽内,工作面出口电缆和综掘机拖延电缆要用吊梁悬挂或绑扎吊挂(单指屏蔽电缆),不得与风、水、油管混吊。 第六十六条 处罚: (一)机电修配中心无故不按电缆领用申请要求发放矿井安全生产需用电缆的或无故拖延不正常发放的,给予责任人按一般“三违”处理,并对责任单位给予 500元罚款; (二)私自存放电缆,给予责任单位每米 10元的罚款,并给予机电副队(科)长 100~200元的罚款; (三)未经同意倒装挪用电缆的,给予责任单位每米 5元的罚款; (四)未及时安装、拆除电缆的,给予责任单位每超一天 50 元的罚款; (五)私自截断电缆,视情节轻重和损失大小,给予责任单位 300元以上的罚款; (六)拆除电缆时从接线喇叭嘴截断的,给予责任单位每头 100元的罚款,另按被截电缆长度原值处以罚款; (七)使用电缆一头无号的,给予责任单位 100~ 200元的罚款,两头均无号的,给予责任单位 200~ 400元的罚款; (八)护套损坏,给予责任单位每处 100 元的罚款,电缆挤断的,给予责任单位每 处200元以上的罚款; (九)电缆冷补的,给予责任单位每次 100元的罚款; machines, gfrotdv177。 )Axkj6(:F(十)丢失电缆的,给予责任单位按原价 100%的罚款; (十一)电缆吊挂不符合要求,对落地或埋压的、巷道修理后电缆不恢复吊挂的,给予责任单位 每米 10元的罚款 ; (十二)电缆缺少标志的,给予责任单位每处 20元的罚款; (十三)煤电钻不用时,电缆不盘放在电缆架上的,给予责任单位 50 元的罚款; (十四)使用单位不将使用过程中拆除下来的电缆(属其它单位回收的电缆)运到上下顺槽外口者,给予责任单位 50~ 100 元的罚款;不办理联系单及移交单的,给 予责任单位100~ 200元的罚款; (十五)综采工作出口和综掘机拖延电缆没有使用悬梁吊挂的, 每米 20元罚款。 (十六)巷道维修施工时未采取措施保护电缆,擅自乱挂乱放或将电缆砌在墙内且无穿墙套管保护的或施工结束后电缆未重新按质量标准化标准吊挂电缆的,给予责任单位1000~ 2020元罚款,责任人送“三违”学习班学习,班队长按 10%处罚; 往电缆上注浆的,给予责任单位每米 10元的罚款,同时责令其及时整改,造成后果的加倍处罚。 第六章 小型电器 第六十七条 小型电器及 4平方毫米以下的信号电缆由机电修配中心小型电 器组统一发放、编号、管理。 任何单位不准私自存放小型电器和信号电缆(专用除外)。 第六十八条 小型电器做到帐、卡、物、板四相符,实行编号管理,修复后有记录。 库存的小型电器做到防爆性能合格、零部件齐全完整、摆放整齐。 第六十九条 新进的小型电器、信号电缆要证件齐全,信号电缆要经不延燃试验合格,机电修配中心存档备查。 否则要退回供应部门,严禁下井使用。 第七十条 领用小型电器及信号电缆要提前申请,由机电办审批, 机电修配中心备料发放,领取后三天内安装到指定地点。 第七十一条 现场使用的小型电器上板、吊挂于便于检修和 操作的位置,上方不得有淋水,所有喇叭嘴方向水平或向下,从板后进线。 高低压电缆接线盒、小型电器三通、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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