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合同(市政范本内容摘要:

逾期交付 甲方 的, 乙方 还必须承担因工程不能按时投入使用造成 甲方 的一切损失。 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 待定。 3竣工结算 、工程量变化的,变更合同价款 按本合同专用条款 23款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结算最终经 南宁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 审核或由 南宁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 评审中心 委托有相应审核资质的单位进行审核。 乙方 报送结算资料经审核后,如出现核减造价超出 乙方 报审结算价的 10%(不含 10%)以上,则超出部分的审核服务费由 乙方 承担; 甲方 按 与 造价咨询公司 约定 的综合审核费率计算出 乙方 承担的审核服务费后,在结算中直接扣除。 办理竣工结算的依据是 南宁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 评审中心 审批的工程量清单及上限控制价 、实际完成工程量、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 3 质量保修 质量保修的主要内容详见《 工程质量保修书 》 十、违约、索赔和争议 3 违约 本合同中关于 甲方 违约的具 体责任如下: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 24 条约定 甲方 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无。 16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 款约定 甲方 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乙方 与 甲方 签订延期付款协议,延期付款协议须经财政部门认可。 双方约定的 甲方 其他违约责任: 无。 本合同中关于 乙方 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 款约定 乙方 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乙方 向 甲方 支付每延误一天,按合同价款 (总价) 万分之四的违约赔偿款,其限额为合同价 款(总价)的 5%。 延误天数按本专用条款第 条计算。 * 乙方 未按本合同通用条 款第 条内容完成; 乙方 无条件返工处理,修复至工程质量要求并承担相关费用,并在 甲方 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返工,否则, 甲方 有权扣罚该分项工程 10%的工程款作为处罚。 双方约定的 乙方 其他违约责任: 乙方 如违反了以下情况之一者, 甲方 有权解除合同,并没收其全部履约保证金。 1)乙方 无正当理由不按开工通知的要求及时进场组织施工和不按签订协议书时商定的进度计划有效地开展施工准备,造成工期延误。 2) 乙方 违反第 条规定私自将合同或合同的任何部分或任何权利转让给其他人,或私自将工程或工程的一部分分包出去。 3) 未经监理人批准, 乙方 私自将已按投标书承诺进入工地的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临时工程或材料撤离工地。 4) 由于 乙方 原因拒绝按合同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规定的工程,而又未采取有效措施赶上进度,造成工期延误。 5) 乙方 否认合同有效或拒绝履行合同规定的 乙方 义务,或由于法律、财务等原因导致 乙方 无法继续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的义务。 乙方 在保修期内拒绝按通用条款第 条的规定进行修复,或经监理人检验认为修复质量不合格而 乙方 拒绝再进行修补的, 甲方 将扣除 乙方 全部质量保证金。 乙方 违约有以下情况之一者, 甲方 有权 按违约对 乙方 进行处罚,乙方应当月向甲方交清违约金 ,否则 甲方 有权延期支付当月工程进度款。 监理工程师预先下发含有罚款 (违约金) 意向的指令,如 乙方 不及时采取措施纠正,则在指令下达后十五天下发罚款 (违约金) 通知书( 无需另行 陈述理由)。 甲方有权选择从 乙方 履约保证金 中扣减上述 罚款 (违约金),相应扣减后, 甲方 从最后一次计量支付时扣相应金额补足履约保证金。 乙方 在合同期内,完成合同规定的全部工程,且质量合格(本工程 竣工验收后十 17 五天内可以申请返还全部或部分罚款 (违约金) ,返还金额由监理工程师审 核, 甲方 批准。 罚款 (违约金) 金额返还时不包括银行利息。 ) 1) 乙方 必须按照投标文件的承诺派出符合和满足工程建设要求的项目管理人员。 乙方 未经 甲方 批准擅自调换工程管理人员或因管理人员不称职, 甲方 要求调换而未及时调换的,视为 乙方 违约,必须向 甲方 交纳违约金, 标准为:项目经理 15000 元 /人次(人民币);总工程师 10000 元 /人次;专业工程师则 5000 元 /人次。 2) 甲方 有权检查 乙方 的人员到岗情况,如发现未经 甲方 同意或无正当理由,项目经理擅自离岗的,视为 乙方 违约, 甲方 有权处违约金 10000 元 /人次,未经 甲 方 同意,技术负责人(总工程师)擅自离岗的,视为 乙方 违约, 甲方 有权处违约金 8000 元 /人次,未经 甲方 同意专业工程师擅自离岗的,视为 乙方 违约, 甲方 有权处违约金 5000 元 /人次。 3) 未经监理工程师审查批准,施工期内自行调走主要施工机械,经发现不及时调回的,视为 乙方 违约, 甲方 有权处 以乙方 违约金为履约保证金金额的 1050%(视情节严重而定)。 4)监理工程师针对同一工程缺陷连续发出整改通知书 2 次 后 仍未按要求整改,视为乙方 违约, 甲方 或监理工程师有权处以乙方违约 金 10000 元 /次。 乙方 有违反《南 宁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南宁市人民政府令 2020 年第5 号)规定的,按规定给予处罚。 3 争议 双方约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争议时: (1) 请 仲裁委员会 调解; (2) 采取第 (1) 种方式解决,并约定向 南宁市 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 十一、其它 3 工程分包 本工程不允许分包。 乙方 有以下情况之一者, 甲方 有权解除合同,并视情况扣除其履约保证金: 个人承包工程,包括本单位及外单位人员承包, 甲方 不承认其个人拥有任何资质等级及营业许可资格。 没收全部履约保证金。 18 几个人联合承包工程,就地组织暗分包队伍,不具备完成本工程的技术、机械能力,被 甲方 判定为没有能力履行的 乙方。 没收全部履约保证金。 就地转包全部的工程,以谋取高额转让费、管理费的 乙方。 没收全部履也保证金。 乙方 有部分分包现象(其中包括冒充 乙方 下属单位的挂钩单位,凭口头协议参与施工的分包人及其他暗分包个体户),一经发现核实, 甲方 将采取驱逐该暗分包人措施,并对 乙方 处予违约 金处罚,违约 金金额为履约保证金金额的 20%~50%(视情节严重而定)。 39.不可 抗力 双方关于不可抗力的约定:以有关部门发布的文告或文件为准。 40.保险 本工程双方约定投保内容如下: (1) 甲方 投保内容:自行负责办理。 甲方 委托 乙方 办理的保险事项: 无。 (2) 乙方 投保内容: *乙方 必须为施工现场从事施工的所有作业人员和管理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支付保险费。 41.担保 本工程双方约定担保事项如下: ( 1) 乙方 向 甲方 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 履约保证金为合同暂定金额的 10%,履约担保作为本合同附件。 ( 2)履约保证金的退还: 在本协议工程全部完成 通过竣工验收达到合格标准后,该保证金按约定将等于完成工程总结算价的 5%的金额转为质量保修金,余额部分将由甲方在接到乙方的书面申请后 7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退还乙方(不计利息)。 ( 3)双方约定的其他担保事项: 无。 46. 合同份数 双方约定合同副本份数: 正本 贰 份、副本 捌 份。 19 47.补充条款 乙方 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将视为违约, 甲方 有权采取以下措施处理,并视情节轻重予以 违约 金处罚。 合同签订之日起 2 日内, 乙方 无法按合同规定及 投标文件的承诺进场经监理工程师认可的全部人员和机械时, 视为违约。 甲方 有权解除合同,没收其全部履约保证金。 甲方 有权另行发包工程。 乙方 须按要求在开工前七天完成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施工进度等计划编制、正式组建和任命项目组织机构及主要管理人员,若逾期未完成, 视为乙方违约, 甲方 有权处 违约金 10000 元 /天。 因 乙方 原因需调走原投标时的主要施工技术人员的,应得到监理工程师及 甲方 的书面同意,并缴纳人员调动履约保证金,即调走项目经理或项目技术负责人, 乙方 需另缴纳合同价 5%的金额作为保证金;调走专业工程师,需另缴纳合同价3%的金额作为保证金;保证金在工程按期 完成竣工验收合格后十五天内一次性返还(无息)。 主要机械的数量、型号,应与投标文件相符,若监理工程师认为合同规定的进场机械不能满足施工进度要求,有权指令 乙方 增加机械投入, 乙方 不得拒绝。 新增项目单价由 乙方 按合同约定编制后,报南宁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审核,对审核结果双方有争议时,由 乙方 在 5 个工作日内,向广西区造价管理站提交审核申请;在广西区造价管理站未答复前,施工方不得以此为理由停工,否则每停工一天, 乙方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10000 元人民币 /天。 乙方 必须在 甲方 、监理确定的时 间之前提交周计划或月计划,在周计划或月计划得到 甲方 、监理批准后,周计划或月计划将作为考察 乙方 进度情况的主要依据。 如 乙方 不能按 甲方 、监理确定的时间之前提交周计划或月计划, 乙方 愿向 甲方 支付每次 1000 元的违约 金。 若 乙方 的实际工程进度不能按周计划或月计划完成,刚按本合同 专用条款 条约定处罚。 乙方 出现 款违约情况或因机械、设备、人力、资金等的严重不足, 甲方 认为 乙方 不能在合同期内完成合同工作内容时, 甲方 有权对工程进行分割,按投标单价加 10%另安排施工队伍施工,该部份费用从 乙方 的合同总价中相应 扣除。 如 甲方 认为 乙方 已无力自行完成合同规定的全部工程,另行引入施工队帮助 乙 20 方 完成合同规定的工程内容,费用由 甲方 在 乙方 进度结算款中扣除, 乙方 不得因此提出赔偿要求及要求退回部分履约保证金。 乙方 向 甲方 提供的工程量签认或变更签认弄虚作假的,但未造成 甲方 损失的, 乙方 愿接受多出实际部分的 50%的违约 金,如造成 甲方 损失的,除赔偿 甲方损失外,另愿接受 甲方 损失的 1 倍的违约 金,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乙方 向 甲方 提供的计量支付资料明显超出实际已完成工程量的,经发现, 乙方 愿接受每次 10000 元的违约 金。 所有以上违约 金 (包括银行利息) 均在 乙方 的履约保证金及计量支付款内扣除,监理工程师预先下发统一格式含有违约处罚意向的指令,如 乙方 不及时采取措施纠正,则在指令下达后十五天下发违约处罚通知书(不再陈述违约处罚理由)。 乙方 履约保证金被扣罚后, 甲方 从 乙方 最近一次计量支付时扣相应金额补足履约保证金。 乙方 在合同期内,完成合同规定的全部 工程,且质量合格,竣工验收后十五天内可申请返还全部或部分违约 金(不包括利息)。 工程质量要求 监理工程师每月组织有关部门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考核,对评定达到优良的给予奖励(主要以精神奖励为主),对达不到要求的给予警告、通报及必要的经济处罚。 对出现不合格工程或严重违反施工规范,造成质量事故或工程质量隐患的,监理工程师或甲方对乙方 提出警告,并处以违约 金 1 万元 /次,从当次计量支付中相应扣除。 对连续出现不合格工程或出现不合格工程补救措施已不能满足质量管理目标时,除拆除重 建外,监理工程师或甲方对乙方 处以违约 金 5 万元,从当次计量支付中相应扣除,且行文通报处理,并上报有关部门备案。 如被通报两次则视为乙方违约,甲方和监理工程师可视具体情况指令乙方整改,一个月内无 法扭转现状且无有效改善措施的,可更换项目经理和强制分割,直至解除 合同。 乙方在开工前必须建立健全的各项质量管理制度,落实工程质量终身制,建立工程质量登记表。 明确每位管理者的职责和岗位责任,明确每项工作的责任人,工作到位、责任到人。 对分包或劳务队实行分级管理,设置相应专业的技术人员、质量自 21 检人员,明 确分工职责,落实施工质量控制责任,各行其职。 乙方项目质量管理制度不齐全,质量职责不明确,未分级 管理的 视为乙方违约, 乙方 须缴纳违约金 100010000元。 乙方须按合同设置施工质量管理组织机构来全面进行施工质量管理及控制,项目经理作为项目质量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必须 根据合同范围,并依据工程质量要求和工程特点进行质量管理,建立完善的施工质量管理体系,明确各分项质量责任人,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乙方未按要求设置管理 机构或责任未明确的甲方有权处 违约金10000 元 ; 项目经理或技术负责人不到位或证 件不符的甲方有权处 违约金 10000 元 /人 .次,其他质量管理人员不到位或无相关资格证的 , 乙方 须支付违约金 1000 元 /人 .次。 乙方必须制定总体质量目标,并对总体质量目标进行分解、细化,层层分解到各分部和分项质量目标。 根据各分部、分项的质量目标制定达到质量目标的各种具体施工方案、交底和措施。 每月月底组织项目质量领导小组人员对当月各分项工程的质量目标、施工方案、技术交底、质量保证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总结、评价。 对未达到目标的情况,进行原因分析,制定整改办法,责成专人负责整改办法的落实、检查。 乙方未按要求 制定质量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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