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内容摘要:

能部门、各项目经理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提高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 使广大干部职工懂得安全生产的科学知识,牢固树立 “ 安 全第一 ” 的思想,自觉地遵守各项安全生产的法律、法令、法规和规章制度。 第 三十九 条 、 新工人(包括新进场的合同工、临时工、学徒工、实习和代培人员,脱岗六个月又重新上岗的工人)进场必须进行公司、项目经理部和班组的三级安全教育。 教育内容包括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标准及安全技术知识、设备性能、操作规程、安全制度、严禁事项及本工种的安全操作规程,并经培训教育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三级安全教育登记卡》是对职工进行三级安全教育的主要原始记录和凭证,是发生伤亡事故后分析事故责任的重要资料之一,应按要求认真填写并妥善 保存。 安全教育资料、考试试卷应在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资料中存档备查。 第四十条 、 建筑电工; 建筑架子工; 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 建筑起重机械司机 (塔 机司机、升降机司机 );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 高 处 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 高处作业工; 桩工 机械操作工; 混凝土机械操作工; 钢筋机械连接操作工 ; 1爆破作业工; 1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 除进行进场三级安全教育,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上岗证每两年复审一次。 特种作业人员的上 岗证要随身携带,并复印一张上岗证在施工现场安全资料中存档。 施工现场应按《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花名册》的要求分工种进行登记造册,在施工过程中,如有特种作业人员调入或调出的,应在“进退场日期”栏内记录调动的日期。 20 特种作业人员的上岗证到期没有验审视同无证。 第四十一 条 、 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施工和调换工作岗位时,对操作人员进行新技术操作和新岗位的安全教育,并填写《变换工种工人安全教育登记表》。 未经教育不得上岗操作。 第四十 二 条 、 公司及项目经理部应定期轮训各级领导干部、安全管理人员和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以提高其 管理水平,熟悉安全技术、劳动卫生业务知识,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第四十 三 条 、 各职能部门、各项目经理 在做好新工人入场三级安全教育、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各级领导干部、安全管理人员、施工现场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培训的同时,还必须把经常性的安全教育和适时安全教育贯穿于管理工作的全过程,并根据接受教育对象的不同特点,采取多层次、多渠道和多种方法进行安全教育。 第五章 班组班前安全活动制度 第四十 四 条 、 在建立工程的施工现场各工种作业班组应开展以“我要安全、安全在我心中”为主题的班前安全活动。 第四十五 条 、 班前安全活动的活动时间和活动形式为每日每班前各工种作业班组召开班前安全会。 第四十六 条 、 班前安全活动由各工种作业班组长负责组织,并做好记录,填好《班组班前安全活动记录表》以备检查。 第四十七 条 、 班组班前安全活动的内容: (一)、上岗交底:由班组长向上岗人员交底当天的作业环境、气候情况、21 主要工作内容和各环节的操作安全要求,以及特殊工种的配合等。 (二)、上岗检查:由班组长负责组织检查上岗人员的劳动防护情况,每个岗位周围作业环境是否 存在安全隐 患,机械设备的安全保险装置是否完好有效,以及各类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情 况等。 第六章 安全检查制度 第四十八 条 、 安全检查是发现 人的 不安全行为和 物的 不安全状态的重要途径;是消除事故隐患,落实整改措施,防止事故 发生 ,改善劳动条件的重要方法。 第四十九 条 、 公司定期由安全科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年检、半年检和季检,安全科人员经常深入工地巡查。 分公司定期由分公司负责人或安全股股长负责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月检,分公司安全股人员每天或隔天深入工地巡查 ,对工地存在的安全事故隐患下达《事故隐患整改通知书》,及时跟踪、整改、落实情况,并向公司安全科汇报整改情况。 在建工程的施工现场,各项目 经理部由项目经理负责牵头定期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旬检。 在建工程的施工现场,生产施工作业班组每天上班前由各工种作业班组长组织班前安全检查。 在建工程的施工现场、工地安全生产管理小组成员和工地专职或兼职安全员进行每日安全巡查。 第五十 条 、 公司还将不定期组织季节性检查、专项安全检查和配合上级建22 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它有关部门组织的安全检查。 第五十 一 条 、 公司安全科人员和各分公司安全股人员平时深入工地巡查,见到违章 指挥、违章作业行为,检查人员可以当场指出给予改正及 处罚金。 对工地存在的安全事故隐患下达《事故隐患整改通知书》 并及时跟踪整改落实情况 ,并要求各项目经理部定人定时定措施整改。 第五十 二 条 、 公司安全科组织的安全检查,将严格按《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 JGJ5999)和《建筑施工文明工地管理规定》进行评分,被评为“安全优良工地”和“文明工地”的 , 公司给予通报表彰; 被评为“安全不合格工地”或“文明工地”不达标的 ,公司将给予通报批评并处罚金。 对工地存在 安全事故隐患 应及时 下达《事故隐患整改通知书》,并要求各项目经理部定人定时定措施整改。 第五十三 条 、 对施工现场的安全检查情况,检查组人员应填写好《安全检查记录表》。 “检查记录” 内容包括:对现场安全生产情况的评价、发现的问题、存在的事故隐患及整改要求。 第五十 四 条 、 公司安全科或分公司安全股组织的定期安全检查,工地项目经理或项目承包人、工地安全员必须陪同检查,虚心接受安全检查组人员提出的意见,并签收安全科下达的《事故隐患整改通知书》,对安全科提出的整改意见,必须定人定时定措施整改。 第五十 五 条 、 对检查人员下达的《事故隐患整改通知书》,工地对隐患整改完成后要及时填写《事故隐患整改反馈报告单》,并通知有关部门派员进行复查,经复查整改合格后,方可销案。 不按规定时间内填写《事故隐患整改反馈报 告单》的处以 2020 元的罚款。 第五十 六 条 、 根据《福建省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管理问题性质的认定和23 处理规定》(闽建建 [1997]11 号)的规定对违章、严重违章、隐患、重大隐患进行划分,对构成违章或隐患的,给予警告并限期整改;对出现一项严重违章或重大隐患的,责令该项(处)作业停工整顿并处罚金;对出现二项或二项以上严重违章或重大隐患的,责令该工地停产整顿并处罚金。 第七章 安全生产技术交底制度 第五十 七 条 、 所有工程开工前必须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是指导 施工准备和组织施工的全面性的技术、经济文件,是指导现场施工的指导性文件。 第 五十八 条 、 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的编制应以安全第一作为指导思想,针对工程的特点和施工方法、所使用的机械、制备、电气、特种作业、生产环境和季节影响等,制订相应的 专项 安全技术措施。 第 五十九 条 、 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是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以防止工伤事故和职业病危害而从技术上采取的措施,所以安全技术措施要针对工程的特点、施工现场的 作业 环境、施工方法、劳动组织、作业方法、使用的机械、动力设备、变配 电设施、架设工具以及各项安全防护设施等因素,有针对性地编制。 第六十 条 、 对下列达一定规模的 重大危险源 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一)、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 (二)、土方开控工程。 24 (三)、模板工程。 (四)、起重吊装工程。 (五)、脚手架工程。 (六)、拆除、爆破工程。 (七)、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 重大危险源的工程。 对前款所列工程中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控工程、高大模板工程 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 第六十 一 条 、 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必须按规定履行审批签章手续,审批后必须遵照执行,不得随意变更。 在施工过程中如因工程 变更或遇特殊情况,需要变更的,安全技术措施也必须及 时作相应更改补充 完善 ,待 公司技术负责人 审批签发盖章方可实施。 第六十 二 条 、 工程开工前,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要将工程概况、施工方法和安全技术措施,向参加施工的工地负责人、项目经理 和项目技术人员 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做好记录。 第六十 三 条 、 建设工程施工前,项目经理及其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当对有关安 全施工的技术要求 和作业技术操作规程 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第六十 四 条 、 根据施工方案、工作环境、季节特点、工程特点和施工人员素质等情况,做好分部、分项工程的安全技术交底。 分部、分项工程开工前,施工 项目 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要向施工班组作文字交底,填写《安全技术交底》。 第六十 五 条 、 施工 项目 技术负责人、施工员(交底人),班组长(被交底人)必须在《安全技术交底》书面交底上签字,交底人、安全员、被交底人各执一25 份。 项目经理、安全员也应在文字交底上签字。 工地安全员应负责检查交底内容的执行落 实情况,并将执行情况的综合评语填入“执行情况”栏内。 第六十 六 条 、 安全技术措施中各种安全设施、防护设置的实施应进行安全技术交底,责任落实到班组或个人,并实行验收制度。 第六十 七 条 、 台风、汛期、寒冬、高温季节来临前,各项目经理部应根据实际情况编制和落实相应的安全核技术措施进行安全检查,确保安全生产。 第八章 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 第 六十八 条 伤亡事故是指企业职工在本岗位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或虽不在本岗位劳动,但由于企业的设备和设施不安全、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不良 ,所发生的轻伤、重伤、死亡事故。 第 六十九 条 伤亡事故的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 ,事故调查坚持做到“四不放 过 ”原则。 第七十 条 施工现场发生伤亡事故,负伤者或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直接或逐级报告项目经理或公司、分公司职能部门,项目经理部或公司、分公司职能部门人员接到伤亡事故报告后应立即向公司安全科、公司分管安全的副总经理和公司总经理报告。 施工现场在做好以上报告的同时,应填写好《工伤事故快报表》进行书面上报。 第七十一 条 公司接到重伤、死亡事故和急 性中毒毒品事故报告后,应立即将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伤亡情况和对事故原因的初步分析等概况用电话、电报或其它快速办法,报告企业主管部门和企业所在地 安全生产监督管26 理 部门、公安部门、人民检察院和工会,急性中毒事故应同时报告卫生部门。 事故报告最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如若一个单位工程部分项目有分包时,施工现场发生伤亡事故,无论受伤人员属哪一方,我司均应立即报告上级有关部门。 跨地区作业发生伤亡事故时,在向事故发生地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部门、公安部门、人民检察院、工会和有关部门报告的同时,应向原 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部门、公 安部门、人民检察院、工会和有关部门报告。 第七十 二 条 公司发生重伤、死亡事故,公司有关部门和项目经理部应积极抢救伤员和财产,保护现场。 任何人不得擅自移动和取走现场物件,因抢救受伤人员和国家财产,防止事故扩大而需移动某些物件时,必须做好标志、记录、拍照或摄录相。 重伤三人以上(含三人)事故和死亡事故和现场需经事故调查组和人民检察院同意后方可清理。 第七十 三 条 各在建工程项目经理部应于每月一日填写好上月《工伤事故月报表》,并报公司安全科,以便公司及时上报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部门、工会和主管部门。 第七十 四 条 轻伤事故由公司总经理或其指定的生产、技术、安全等有关人员以及工会成员组成调查组。 重伤事故和死亡事故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上级有关部门成立调查组进行调查。 第七十五 条 发生伤亡事故后,公司应根据事故调查组提出的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建设,写出《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处理报告书》,除送所在地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部门、工会和有关部门外,还应按事故调查权限抄送调查组各成员单位,并由相应级别的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部门审批结案。 27 第九章 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和使用 第七十 六 条 各 项目经理部应为在建工程施工现场劳动者免费提供符合国家 标准或行业标准 的劳动防护用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货币或其它物品替代应当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 第七十 七 条 各项目经理部应教育本单位劳动者按照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规则和防护要求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七十八 条 各项目经理部应建立健全劳动防护用品的购买、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更换、报废等管理制度;并按照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要求,在使用前对其防护功能进行必要的检查。 第 七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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