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内容摘要: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下罚款。 生产经营单位发现违法行为,限期整改,逾期未改正的,立案处罚各相关行业,监督检查第六十四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的;(二)未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或者监测系统不能正常监测的;(三)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未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的;(四)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的。 (一)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的;限5日内改正,给予警告,未及时申报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申报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发现违法行为,直接立案处罚。 各相关行业,监督检查(二)未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或者监测系统不能正常监测的;限10日内改正,给予警告,监测系统不能正常监测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未实施日常监测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发现违法行为,直接立案处罚。 各相关行业,监督检查(三)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未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的;未在公告栏公示的,限5日内改正,给予警告,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在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限5日内改正,给予警告,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生产经营单位发现违法行为,直接立案处罚。 各相关行业,监督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四)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的。 组织职业健康检查,未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的,限5日内改正,给予警告,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限10日内改正,给予警告,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生产经营单位发现违法行为,直接立案处罚。 各相关行业,监督检查第六十五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一)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二)未提供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或者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三)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未按照规定进行维护、检修、检测,或者不能保持正常运行、使用状态的;(四)未按照规定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的;(五)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未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的;(六)未按照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治的;(七)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未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八)未按照规定在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九)拒绝卫生行政部门监督检查的。 (一)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给予警告,限5日内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责令关闭。 生产经营单位发现违法行为,限期整改,逾期未改正的,立案处罚各相关行业,监督检查(二)未提供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或者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给予警告,限10日内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未提供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的,限10日内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责令关闭。 生产经营单位发现违法行为,限期整改,逾期未改正的,立案处罚各相关行业,监督检查(三)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未按照规定进行维护、检修、检测,或者不能保持正常运行、使用状态的;未按照规定进行维护、检修、检测的,给予警告,限5日内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不能保持正常运行的,给予警告,限10日内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责令关闭。 生产经营单位发现违法行为,限期整改,逾期未改正的,立案处罚各相关行业,监督检查(四)未按照规定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的;未按规定周期检测、评价的,给予警告,限5日内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有进行监测、评价的,限10日内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责令关闭。 生产经营单位发现违法行为,限期整改,逾期未改正的,立案处罚各相关行业,监督检查(五)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未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的;给予警告,责令立即停止作业,不停止作业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责令关闭。 生产经营单位发现违法行为,直接立案处罚。 各相关行业,监督检查(六)未按照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治的;给予警告,限3日内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生产经营单位发现违法行为,直接立案处罚。 各相关行业,监督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七)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未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给予警告,责令立即改正;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发现违法行为,直接立案处罚。 各相关行业,监督检查(八)未按照规定在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给予警告,限5日内改正;安全警示标志改正不明显、不规范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没有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发现违法行为,直接立案处罚。 各相关行业,监督检查(九)拒绝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 给予警告,责令立即改正,不改正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生产经营单位发现违法行为,直接立案处罚。 各相关行业,监督检查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一)隐瞒技术、工艺、材料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而采用的;(二)隐瞒本单位职业卫生真实情况的;(三)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放射工作场所或者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贮存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四)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的;(五)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或者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六)擅自拆除、停止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或者应急救援设施的;(七)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的;(八)违章指挥和强令劳动者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的。 (一)隐瞒技术、工艺、材料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而采用的;限5日内改正,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关闭。 生产经营单位发现违法行为,直接立案处罚。 各相关行业,监督检查(二)隐瞒本单位职业卫生真实情况的;限5日内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关闭。 生产经营单位发现违法行为,直接立案处罚。 各相关行业,监督检查(三)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放射工作场所或者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贮存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限5日内改正,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关闭。 生产经营单位发现违法行为,直接立案处罚。 各相关行业,监督检查(四)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的;限5日内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关闭。 生产经营单位发现违法行为,直接立案处罚。 各相关行业,监督检查(五)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或者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限3日内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关闭。 生产经营单位发现违法行为,直接立案处罚。 各相关行业,监督检查(六)擅自拆除、停止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或者应急救援设施的;限3日内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关闭。 生产经营单位发现违法行为,直接立案处罚。 各相关行业,监督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七)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的;责令立即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关闭。 生产经营单位发现违法行为,直接立案处罚。 各相关行业,监督检查(八)违章指挥和强令劳动者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的。 责令立即改正,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关闭。 生产经营单位发现违法行为,直接立案处罚。 各相关行业,监督检查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未构成犯罪的。 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50万元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100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非煤矿山、危化品、烟花爆竹等生产企业发现违法行为,直接立案处罚。 非煤矿山、危化品、烟花爆竹等生产企业,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违反本条例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10万元罚款。 非煤矿山、危化品、烟花爆竹等生产企业发现违法行为,直接立案处罚。 非煤矿山、危化品、烟花爆竹等生产企业,监督检查责令停止生产,限期补办延期手续,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7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50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非煤矿山、危化品、烟花爆竹等生产企业发现违法行为,直接立案处罚。 非煤矿山、危化品、烟花爆竹等生产企业,监督检查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接受转让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违反本条例规定,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50万元的罚款,并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100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非煤矿山、危化品、烟花爆竹等生产企业发现违法行为,直接立案处罚。 非煤矿山、危化品、烟花爆竹等生产企业,监督检查接受转让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50万元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盘锦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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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费用; 3.安全经验交流、现场观摩费用; 4.购置、编印安全生产 手册、宣传单、 书籍、刊物、影像资料 等的 费用 ; 5.配备给专职安全人员使用的相机、电脑等物品费用 ; 6.安全生产奖励费用:发给专职安全员工资总额以外的安全目标考核奖励,安全生产工作先进个人、集体的奖励 ; 7.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共同认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费用。 二 、 公司统筹管理的 安全生产专项费用 (安全生产费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