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行业法规汇编内容摘要:
公司应当根据有关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小区管理办法; (二)依照物业管理合同和管理办法对住 宅小区实施管理; (三)依照物业管理合同和有关规定收取管理费用; (四)有权制止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 (五)有权要求管委会协助管理; (六)有权选聘专营公司(如清洁公司、保安公司等)承担专项管理业务; (七)可以实行多种经营,以其收益补充小区管理经费。 物业管理公司的义务: (一)履行物业管理合同,依法经营; (二)接受管委会和住宅小区内居民的监督; (三)重大的管理措施应当提交管委会审议,并经管委会认可; (四)接受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住宅小区所在 地人民政府的监督指导。 物业管理行业法规汇编 物业管理公司需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 第九条 物业管理公司可享受国家对第三产业的优惠政策。 第十条 物业管理合同应当明确: (一)管理项目; (二)管理内容; (三)管理费用; (四)双方权利和义务; (五)合同期限; (六)违约责任; (七)其他。 第十一条 物业管理合同和小区管理办法,应报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办理售房手续时,应在买卖合同中对房地产产权人有承诺遵守小区 管理办法的约定。 房地产产权人与使用人分离时,应在租赁合同中对使用人有承诺遵守小区管理办法的约定。 第十三条 住宅小区内的房地产产权人和使用人,应当遵守小区管理办法,按规定交纳管理费用,不得妨碍、阻挠管理人员履行职责,并有权参与监督住宅小区的管理。 第十四条 房地产产权人和使用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物业管理公司予以制止、批评教育、责令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一)擅自改变小区内土地用途的; (二)擅自改变房屋、配套设施的用途、结构、外观,毁损设施、设备,危及房屋安全的; 物业管理行业法规汇编 (三 )私搭乱建,乱停乱放车辆,在房屋共用部位乱堆乱放,随意占用、破坏绿化、污染环境、影响住宅小区景观,噪声扰民的; (四)不照章交纳各种费用的。 第十五条 物业管理公司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房地产产权人和使用人有权投诉;管委会有权制止,并要求其限期改正;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对其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赔偿损失,并可处以罚款: (一)房屋及公用设施、设备修缮不及时的; (二)管理制度不健全,管理混乱的; (三)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的; (四)私搭乱建,改变房地产和公用 设施用途的; (五)不履行物业管理合同及管理办法规定义务的。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生效前,未按本办法实施管理的住宅小区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四年四月一日起施行。 之三: 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2020 年 08 月 26 日 中国房地产报 建设部关于印发《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建住房 [2020]130 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房地产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物业管理行业法规汇编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保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市场的公平竞争,我部制定了《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执行中的情况,请及时告我部住宅与房地产业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 ○○ 三年六月二十六日 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前期物业管理招 标投标活动,保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市场的公平竞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前期物业管理,是指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管理企业之前,由建设单位选聘物业管理企业实施的物业管理。 建设单位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和行政主管部门对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住宅及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非住宅的建设单位 ,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投标人少于 3 个或者住宅规模较小的,经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 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 国家提倡其他物业的建设单位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 第四条 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招标 物业管理行业法规汇编 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任何单位 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限制或者排斥具备投标资格的物业管理企业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章 招 标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招标人是指依法进行前期物业管理招标的物业建设单位。 前期物业管理招标由招标人依法组织实施。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不得对潜在投标人提出与招标物业管理项目实际要求不符的过高的资格等要求。 第八条 前期物业管理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招标人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的, 应当在公共媒介上发布招标公告,并同时在中国住宅与房地产信息网和中国物业管理协会网上发布免费招标公告。 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基本情况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招标人采取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 3 个以上物业管理企业发出投标邀请书,投标邀请书应当包含前款规定的事项。 第九条 招标人可以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有能力组织和实施招标活动的,也可以自行组织实施招标活动。 物业管理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并遵守本办法对招标人的有 关规定。 第十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物业管理项目的特点和需要,在招标前完成招标文件的编制。 物业管理行业法规汇编 招标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 招标人及招标项目简介,包括招标人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项目基本情况、物业管理用房的配备情况等; (二) 物业管理服务内容及要求,包括服务内容、服务标准等; (三) 对投标人及投标书的要求,包括投标人的资格、投标书的格式、主要内容等; (四) 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 (五) 招标活动方案,包括招标组织机构、开标时间及地点等; ( 六) 物业服务合同的签订说明; (七) 其他事项的说明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一条 招标人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的 10 日前,提交以下材料报物业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一) 与物业管理有关的物业项目开发建设的政府批件; (二) 招标公告或者招标邀请书; (三) 招标文件; (四)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招标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及时责令招标人改正。 第十二 条 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预审。 物业管理行业法规汇编 实行投标资格预审的物业管理项目,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资格预审的条件和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办法。 资格预审文件一般应当包括资格预审申请书格式、申请人须知,以及需要投标申请人提供的企业资格文件、业绩、技术装备、财务状况和拟派出的项目负责人与主要管理人员的简历、业绩等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经资格预审后,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告知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和 方法,并同时向资格不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告知资格预审结果。 在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过多时,可以由招标人从中选择不少于 5家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 第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 公开招标的物业管理项目,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 20 日。 第十五条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 15 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的招标文件收受人。 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 成部分。 第十六条 招标人根据物业管理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组织潜在的投标申请人踏勘物业项目现场,并提供隐蔽工程图纸等详细资料。 对投标申请人提出的疑问应当予以澄清并以书面形式发送给所有的招标文件收受人。 第十七条 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 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必须保密。 第十八条 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内容进行谈判。 第十九条 通过招标投标方式选择物业 管理企业的,招标人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时限完成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工作: 物业管理行业法规汇编 (一) 新建现售商品房项目应当在现售前 30 日完成; (二) 预售商品房项目应当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前完成; (三) 非出售的新建物业项目应当在交付使用前 90 日完成。 第三章 投 标 第二十条 本办法所称投标人是指响应前期物业管理招标、参与投标竞争的物业管理企业。 投标人应当具有相应的物业管理企业资质和招标文件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一条 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疑问需要澄清的,应当以书面形 式向招标人提出。 第二十二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内容和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投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投标函; (二) 投标报价; (三) 物业管理方案; (四) 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三条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投标地点。 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向投标人出具标明签收人和签收时间的凭证,并妥善保存投标文件。 在开标前,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开启投标文件。 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为无效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物业管理行业法规汇编 第二十四条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 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并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送达、签收和保管。 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补充或者修改的内容无效。 第二十五条 投标人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不 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不得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禁止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二十六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第二十七条 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开标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 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 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进行检查并公证。 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物业管理行业法规汇编
相关推荐
13)总经理指派的其他工作。 ( 1)负责物业的防火、防盗、防破坏和警卫工作。 ( 2)与政府公安、消防、司法部门保持良好的关系。 ( 3)成立义务消防队,定期举行消防演习。 ( 4)建立、健全、制定物业的各项安全规章制度。 ( 5)与业主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 ( 6)负责物业大型活动的警卫布置。 ( 7)负责物业的日常巡楼工作和固定岗位的安排。 ( 8) 负责地下停车 场的安全秩序管理工作
66 手电钻电池式 10mm~ 12mm 67 油压式手电钻:小 大 68 油压式手电锤:小 69 锯条式切割机 70 叶片式切割机:小 大 71 金属磨轮式切割机:手提小 手提大 72 磨轮床 73 60A 电焊机 74 小型电焊机 75 气体焊枪:氧气式 76 高压气泵(手提式) 77 高压吸尘机(手提式) 78 手提 射灯 79 气动打钉枪 81 值班工作台、椅 82 工具台 83 工具柜
通风,楼面应作防腐蚀处理,并设围堰,可用水冲洗。 5. 7. 2 烃化反应系统应有报警和自动停车以及紧急停车措施。 5. 7. 3 异丙苯氧化系统必须有报警和停止进料等应急措施。 5. 7. 4 过氧化氢异丙苯提浓系统应设报警和向提浓器加入稀释剂的应急措施。 5. 7. 5 过氧化氢异丙苯提浓器的选型应符合下列要求: 5. 7. 5. 1 热源温度应低于过氧化氢异丙苯溶液发生分解爆炸的温度;
产生较强臭味的污水初沉池,但工艺仍属于利用微生物分解有机物过程,其酸性发酵阶段将蛋白质、碳水化合物、脂肪等有机高分子分解成低金华市金兰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监理实施细则 浙江省水利水电建筑监理公司 金华市金兰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监理部 12 分子时,往往产酸,其后低分子有机酸继续分解,将产生一些 CH H2S、 NH CO2等废气,带来环境恶臭影响,特别在试运行阶段优为明显,恶臭的主要排放点为 反应池
要求配备防火器材,保存完整并不得挪做它用。 业主装修现场应按要求配置不少于两个以上的灭火器,并按巡逻要求检查其有效性。 中心应备有灭火作战示意图、消防设施设备清单、 高层建筑每层明显位置必须设置消防疏散示意图,且设施的图标与实际相符。 各小区(大厦)须有首层消防设施平面图,且设施的图标与实际相符。 多层建筑每个苑内均应设置灭火器放置点 高层建筑每层配置不少于 2个 2KG及以上的轻便灭火器